最高检:可能引发上访等案件可向公众以案释法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 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的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 案释法。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同时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要进行必要 处理,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规定》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检 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规定》提出,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这六类案 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 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 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 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等。
《规定》强调,检察官要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规定》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方式,其中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规定》强调,要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
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以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答问全文:
记者:请问,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负责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 以案释法制度。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这里所说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指由检察官 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记者:在您看来,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负责人: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法 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首先,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普法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 内的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由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能够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高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 的实际效果。其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 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检察官以案 释法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后,通过强化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责任,有效构建起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以及 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记者:据了解,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之前,检察机关就很重视释法说理工作,请问相关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取得了哪些积极效果?
负责人:是的。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加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方式,特别是针 对容易造成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认真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做好对 不捕不诉决定的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告知说理、口头说理、文书说理等方式,既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赢得了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取得了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如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社会关注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中,在对犯罪嫌疑人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 还同步发布了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书,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多个角度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的司法理念和严格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结合司法办案加强释法说理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 极承担应尽的社会普法责任。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以及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文化,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以案释法的方式、内容、机制、责任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 定和统一要求,影响了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
记者:正如您所介绍的,《规定》的适时出台,将为各地各级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制度依据。请问,按《规定》,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如何确定的,出于怎样的考虑?
负责人:根据以案释法的对象和不同工作要求,可以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分为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工 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请求,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及时回应其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关切,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后者主要是由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记者:关于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容,《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负责人:关于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明确提出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 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以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强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重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 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效果。但是,《规定》对以案释法内容也做了相应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明确了两类情形:一是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明确规 定不得泄露;二是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通过上述规定,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防止造成负面社会效果。
记者:那么,提出以案释法的时机又该如何把握?
负责人:《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以案释法在时间上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规定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诉讼参与人 释法说理。同时考虑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情绪激烈等影响办案的特殊情况,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 功能,规定必要时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记者: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在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负责人: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检察官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同时为了加强释法说 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规定进行口头释法说理的,应当做好记录。关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规定》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普法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以及案例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有效经验,列举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 五种主要方式,同时规定了概括条款,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探索适合自身工作需要的具体方式。
记者:可以说,《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涉及的重点问题都予以了明确和规范。在您看来,《规定》的试行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负责人:这次发布的《规定》共15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检察官承担的以案释法义务更加明确。按照《规定》要求,检察官应当结合办案加强 释法说理,以案释法成为检察官的分内职责而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规定》第四条提出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 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只要符合规定情形,就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二是以案释 法的内容要求更加规范。《规定》既从正面阐述了以案释法的重点内容,也从反面提出了对释法内容的限制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 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同时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要进行必要处理,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以案释法 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规定》第十条根据以案释法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作出合理规定,既明确分工、又强调配合,推动以案释法各项工作真正落 到实处。同时《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批准程序,切实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把关和监督,确保以案释法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四是以案释法的奖 惩机制更加健全。《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激励机制,第十三条明确了检察官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等 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这些都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中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促进以案释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当然,一项制度能 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规定》的同时,还专门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以案释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 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通过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 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检察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
(七)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六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七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其进行释法。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检察官访谈、检察官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检察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充分应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促进以案释法;
(五)结合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检察机关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排,分别研究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案件承办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检察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
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要求,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收集、研究和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 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还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激励机制,对于在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三)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发表与检察官职业道德不符的言论,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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