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狠抓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进一步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
为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武汉市等34个城市(区)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等1159个村镇第四届全国文明村镇称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兴化社区等2242个单位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同时,经复查审核确认,中央文明委决定继续保留厦门市等50个城市(区)的全国文明城市(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城市(区)、村镇、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在坚持不懈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过程中,探索新做法、创造新载体、形成新经验,以实际行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一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在城乡基层落细落小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道德滋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当好领头雁,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好排头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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