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达成四点原则共识
原标题:杨洁篪会见日本国家安全保障局长谷内正太郎中日就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达成四点原则共识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国务委员杨洁篪7日在钓鱼台国宾馆同来访的日本国家安全保障局长谷内正太郎举行会谈。
杨洁篪指出,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日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方一贯主张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基础上,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发展中日关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日关系持续面临严重困难局面,近几个月来,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就克服中日关系政治障碍进行了多轮磋商,中方重申了严正立场,要求日方正视和妥善处理历史、钓鱼岛等重大敏感问题,同中方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改善发展。
谷内表示,日方高度重视日中战略互惠关系,愿意着眼大局,同中方通过对话磋商,增进共识和互信,妥善处理分歧和敏感问题,推进日中关系改善进程。
双方就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达成以下四点原则共识:
一、双方确认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和精神,继续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
二、双方本着“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就克服影响两国关系政治障碍达成一些共识。
三、双方认识到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近年来出现的紧张局势存在不同主张,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
四、双方同意利用各种多双边渠道逐步重启政治、外交和安全对话,努力构建政治互信。
杨洁篪强调,双方应切实按照上述共识精神维护中日关系政治基础,把握两国关系正确发展方向,及时妥善处理敏感问题,以实际行动构建中日政治互信,推动两国关系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谷内表示,上述四点原则共识非常重要,日方愿意同中方相向而行。
相关资料:中日四个政治文件
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双方已签署四个政治文件。分别是1972年恢复邦交时发表的《中日两国关于恢复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1978年两国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98年双方发表《中日联合宣言》及2008年两国发表的《关于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中日建立两国间外交关系,发表《中日两国关于恢复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
声明指出,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声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北京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虽未对台湾问题直接论述,但在条文中指出,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1998年11月25日,中日双方发表《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双方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确认上述文件今后仍将是两国关系最为重要的基础。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2008年5月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康夫7日在东京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声明指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声明重申,双方确认继续恪守中日三个文件的各项原则。
声明强调,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新局面。双方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这四个政治文件从法律上巩固了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是中日两国发展合作关系的基石。其中,《中日联合宣言》提出“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关于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则实现了两国关系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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