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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鲲鹏: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

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

作者:方鲲鹏

本月余下的三个星期翟田田案的检方如果还没有动作,进入10月份后,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就到了交换座位的时候了;否则,这个时机将略有延后。

(一) 翟田田案的迄今发展

翟这个姓有点儿冷僻,而且字典中有不同的读法,根据翟田田护照上的英语名字,他的姓拼音是Zhai(读“宅”)。翟田田案刚传出时,网络上他的姓名还曾一度被误写作霍田田。

除了特别说明外,本文中关于翟田田一案事实方面的叙述主要参考美国纽约时报的报道:《电话惹祸,中国学生面临遣返》(After Call, Student Faces Deportation to China)。这篇报道刊载于2010年7月2日纽约时报网站上(http://www.nytimes.com/2010/07/03/nyregion/03chinese.html),第二天还刊登在该报的15A页。纽约时报是美国名列前茅的主流大报,其报道绝不会向翟田田倾斜。所以,我采用纽约时报而不是华文媒体作为主要信息来源,以避免选择同情翟田田媒体的嫌疑。

翟田田是中国陕西西安人,2003年赴美留学,从本科一年级开始,一直在美国新泽西州史蒂文斯技术学院(Steve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习,已经在该校获得了学士和硕士学位,事发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

今年4月中旬翟田田突然人间蒸发,一个多月后,他通过曲折渠道向外界传出消息,人们才知道他被关进了当地的县监狱。

事情源起今年春天,翟田田在学校里发生一些人际方面的矛盾。3月11日,翟田田收到学校副校长助理的一封信,通知他学校决定给予他期限不确定的停课处分。这封信没有给出具体的缘由,但声称翟田田违反了学校的一些规定,有威胁到别人精神和心理安全方面的行为。翟田田对这个处分提出申诉,但申诉很快被这位副校长助理驳回。翟田田不服气,认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于4月15日打电话到学校想同有关方面理论。但结果翟田田只能同总机房的一个接线员交谈了几句,据称后者然后向警察报告翟田田要烧毁学校。

虽然这个案子不复杂,涉及到的人很少,但在案情关键之处各方发布的信息都语焉不详而且前后不一,使案情显得扑朔迷离。纽约时报的这篇报道中对于谁接听了翟田田4月15日的电话,居然出现两个矛盾的版本。报道先是称接听电话的是总机接线员,而在报道结束处又称接电话的是一个学校警察。无论如何,就像报道的标题所确认的,是一个电话惹的祸。这一点十分重要,说明对话只在两人间进行,没有目击证人。

当天(4月15日)晚上,这位校警手持法院逮捕令来到翟田田公寓,以涉嫌恐怖威胁的罪名将其逮捕。随同校警前往的还有移民局官员。在逮捕翟田田时,没有搜查住所,除了命令翟田田交出护照,对什么都没兴趣。可以说从只要求上缴护照这一刻起,校方的意图就昭然若揭了。翟田田再也没有回到这个公寓,4个月后带着手铐脚链从特别通道押送上目的地为中国北京的飞机,不能带行李,机场上不准与送行的人见面,连他的律师赶到了机场也没能见到他。

对于要烧毁学校的指控,翟田田十分愤怒。他声明绝对没有说过这话,是校方通过拆字把戏炮制出来的。据纽约时报转引他的话,翟声称当时是说 “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by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 ”。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我要到法庭去告他们,要到ABC 和 CBS去,使史蒂文斯名誉扫地”。(注:ABC 和 CBS是美国两个著名的全国电视网。)翟在这里用了动词词组“burn down”,这个词组如果单独列出没有前后文的话,意思是“烧倒”;但是如用在不同的句子组合中,可以有不同的意思,甚至完全不存在“烧”的字面意义,像上一句显然是指“名誉扫地”。要是把句中电视台和“到法庭去告他们”等有关状语拆去后,只留下史蒂文斯,就变成烧倒烧毁史蒂文斯学院的意思了。

翟逮捕后被关进史蒂文斯学院所在县的当地监狱。据翟解释,他关进监狱时手机等都得上缴狱方,他的通讯录在手机里,而通讯录上的电话和地址他没有一个能背得出。监狱打出的电话是对方付费电话,必须接收方同意后线路才接通。他从监狱里给学校打了几次电话,但学校方面拒绝接通。直到一个多月后,翟田田乘同室狱友出狱之机,托他将一封求助信送到当地某台湾饭馆的老板处。翟曾在该饭馆打过工。这位翟田田以前的雇主兼朋友接到信后立刻同翟在中国的父母取得联系,翟田田被捕的事件才浮上水面。

如果对于某件不愉快事件负有责任时,美国人典型的官方反应是冷漠而有绅士风度,撒谎且脸不红。当问到为什么翟田田被逮捕后校方不告知他的父母,史蒂文斯技术学院发言人说,“翟田田被捕后学院曾试图同他的父母取得联系,很遗憾没有成功。” 翟田田在该校读了7年书,从本科读到博士生,学校方面居然没有方法同翟的亲友联系上。史蒂文斯技术学院外国学生数量在全美大学中排在前二十几名,故该校肯定设有很专业的外国学生办公室,不会不懂联系不到翟亲属的情况下,还可以通知中国领事馆。

一个美国公民如果在中国被捕,中国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美领事馆。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在中国人间蒸发一个月,事后发现是关在监狱里,美国媒体至少会把这个事件作为一星期的重要新闻,铺天盖地报道。我想按照领事协议的对等原则,翟田田关进监狱后,美方也应该很快通知中国领事馆,但史蒂文斯技术学院、警察、检察官、监狱当局、移民局,没有一个人想到要通知中领馆。

美国虽然称为法治国家,但执法人员却普遍缺乏相称的素质。翟田田被捕后根本没人想到要通知中领馆,而9天后的4月24日,在得克萨斯州发生的事就更为离谱了。那天中国驻休斯顿副总领事郁伯仁不知道他所开的车前后两块车牌中有一块不见了(可能是被人偷走了)。于是他在前面开车,后面跟上了警车。当他回到领事馆车库,后面跟踪的警察一拥而上将他在中国领事馆内逮捕,过程中还动了粗,使副总领事受了伤。

将翟投入监狱这一事件,是在史蒂文斯学院主导下启动的两个针对他的案子,一个是恐怖威胁的刑事案件,另一个是移民局将其作为危险人物递解出境的案子。史蒂文斯学院希望尽快把翟递解出境,但移民局要将翟作为危险人物递解出境,翟必须得在恐怖威胁这一个刑事案件上被判有罪,然后还要等翟服完刑,所以这一条路实际上不可行。在翟田田被捕的当天,史蒂文斯学院把对翟的停课处分加重为开除学籍处分,使翟马上失去了学生签证,意在为移民局启动以翟田田非法居留为理由的普通递解程序铺路。但是学校的这种唐突开除,用意很明显,程序不公正,翟是可以进行司法挑战的。一时间,检方、校方手上没什么好牌了。

到了7月下旬,翟田田表示愿意自动离境,这对于校方、检方、移民局,是正中下怀,于是一路绿灯放行。2010年8月10日翟田田自愿离境美国回到中国。虽然称作“自愿自由离境”,但实际上翟是带着手铐脚链被移民局官员如同重罪犯似的押上飞机。

由于翟的恐怖威胁刑事控罪既没撤销又没起诉,处于悬挂状态,翟是以刑事案被告保释在外的身份离开美国的。恐怖威胁一案检方至今还没起诉,保释金只是微乎其微的1,500美元,由于保释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并且翟案尚未有结论,翟应该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更关键的是,翟从没违反过移民法,移民局要求翟自己订飞机票、自费买飞机票、自愿自由离境,但移民局执法人员却在众目睽睽之下把翟如同重罪犯般押上飞机。这种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无端侮辱羞辱翟,侵犯了翟的最基本人权。

(二) 控方肾上腺亢进之后是肾虚

检方在逮捕翟田田后宣称,翟被控罪如成立将判5年以上的刑期。当翟申请保释时,检方的条件是保释金25,000美元,外加佩戴电子脚镣。

然而,逮捕翟田田后快6个月了,检方迄今还没有向大陪审团提交起诉申请。对于不熟悉大陪审团制度的读者,我在这里作一个解说。“大陪审团”是英语Grand Jury的译名,这个名称比起普通陪审团名称多了一个“大”字,表示陪审员的人数多于普通的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功能是决定检察官提出的指控是否有充足的证据,以免检方没有相当的证据就贸然起诉,浪费纳税人的钱。美国现在只有不到半数的州还采用大陪审团制度,新泽西州是其中之一。在新泽西州,普通陪审团(庭审陪审团)的陪审员为6-12人,大陪审团则由16-23个陪审员组成。新泽西州规定,刑事案可起诉罪(相当于重罪)正式起诉前,要提交大陪审团审议批准,如超过半数的陪审员同意,就可获得大陪审团的批准。因为大陪审团只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不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大陪审团聚集一次往往同时审议很多起诉申请,所以批准的条件不很严格,一般检察官的起诉申请总能获得大陪审团的批准。法律规定除极为罕见的例外情况,被告方及其律师不得在大陪审团面前出现,还规定大陪审团审议不仅全程保密,在大陪审团解散后,原陪审员对大陪审团审议内容也不得泄露。网络上不断有“新闻”称翟田田要求在大陪审团前陈述被拒,或称他失去了在大陪审团的听证会上自辩的机会,这说明假新闻制造者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一无所知。

虽然检方气壮如牛,但其实手上连一件像个样的证据都没有。检察官心知肚明,所以一方面扬言翟肯定会被定罪,刑期至少有5年,另一方面又积极同翟的律师谈交易。

新泽西州对刑事罪不像其他州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而是分成三类:可起诉罪(Indictable),行为不检人士罪(Disorderly persons),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Petty disorderly persons)。可起诉罪包括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另两个类别则属于轻罪,行为不检人士罪刑期不超过6个月,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刑期不超过3个月。检方先是提议,如果翟田田愿意对行为不检人士罪认罪,检方就把恐怖威胁的控罪撤销。这个提议遭到翟田田拒绝后,检方进一步降低身段,提议只要翟田田愿意对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认罪就可以立刻结案,用翟已被监禁的时间冲销刑期,翟马上自由,一天都不用再蹲在监狱了。翟田田还是拒绝了。

翟田田在检方提供的认轻罪交易后犹豫不决,早日出狱的渴望使他难以拒绝交易,为此两次征询其父的意见。翟父对儿子说,“中国有句老话,就是宁可站着死,不能跪着生。”翟田田于是下定决心不接受认轻罪协议。翟父给予翟田田士可杀不可辱的中国传统教育,这个父亲做得好,赞一个。虽然从说话语气看,拒绝认罪协议实际上只是为争一口气,但对此案将来的峰回路转这是举足轻重的一步。因为翟田田在不具可信犯罪证据下被关了几个月,再轻的认罪协议也一定会包含一个放弃反诉学校和政府的条款;如果签了这样的协议,以后就没戏唱了。

在保释金方面,检方也表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一开始检方要求保释金25,000美元,后来降为20,000美元,再后来干脆大大方方地大幅降低到象征性的1,500美元。

更微妙的是,翟尚处于保释状态,等待恐怖威胁案的起诉和审判;如果跑出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弃保潜逃岂不易如反掌。翟田田“自愿离境”的操作是在检方的眼皮底下进行,检方佯装不知,一声不吱。在我看来,检方不仅没有对显见的弃保潜逃风险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更像是在鼓励他弃保潜逃,最好是再也不要回来了。

校方肾上腺亢进之后的肾虚症状更是甚于检方。学校仅凭一通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可以各执一词无法印证的电话,就作出效率奇高的反应,仅仅半天时间里,办了对翟田田的正式逮捕令,开除了翟田田学籍,报告了移民局,联系移民局一起执行了对翟田田的逮捕,启动了翟涉嫌恐怖威胁的刑事案件,启动了将其递解出境的移民局案件。真是活脱脱的肾上腺亢进,激素分泌过旺。

然而当媒体开始报道这一事件时,史蒂文斯肾虚了。最初一段时间,中文媒体根据对英文“恐怖威胁”一词的理解,将其意译成“恐怖分子”,史蒂文斯学院对此非常不满,多次通过主流媒体抱怨中文媒体歪曲,指出“恐怖威胁”要比“恐怖分子”的罪名轻,是指语言威胁。而在检察官宣称如翟被控的罪名成立将至少获判5年以上刑期时,史蒂文斯学院的法律顾问却对纽约时报泼冷水,称如果翟被控的罪名成立,最多判3到5年。显然引起媒体关注后,史蒂文斯学院想尽量把这一事件弱化,同4月份时的“肾亢”状态大不一样了。

我在事件初曝光时就怀疑逮捕翟田田没有法律依据。随着事件轮廓清晰化,我现在认为逮捕翟田田是一次滥用司法公权力的行为。

警察可以在犯罪现场先斩后奏逮捕嫌疑人,但是如果夜晚进入住宅逮捕,一定得持有法官签发的正式逮捕令。法律对于法官在怎么样的情形下可以发布逮捕令有严格的规定。新泽西州法院规则中的R.3:3-1(c)条款对适用于逮捕被控告对象的具体情况逐一列出,翟涉嫌的语言威胁行为根本没有在其中。从该法律条款还可以看到,当翟仅被单方面地指控有语言威胁后,法官至多可以发一张传票传唤他到庭接受法官的问话。作为预防性措施,法官至多还可向翟发一份临时禁止令,禁止翟在史蒂文斯学院附近(比如说3条街区内)出现,如有违反警察即可执行逮捕。同时法律规定,发了临时禁止令后必须在10天之内召开听证会,就事实真相进行法庭辩论,以便作进一步处置。这不是说语言威胁就没事了,语言威胁可以立案、起诉、审判,但一般直到审判结束,宣判被告犯罪后,才会对被告逮捕。

逮捕关押翟田田过程中,校方、警方、检方犯了许多低级的错误,构成了硬伤和致命伤。从逮捕翟田田这一刻起,到他离开美国,控方实际上很清楚翟田田没有对任何人、任何物形成真实的威胁。换句话说,他们从头到尾一直明白,没有一个真实的理由逮捕关押翟田田。证据俯拾皆是,随便捡几个来说说。

翟被控告要烧毁学校大楼,如果上纲上线的话,在法律规定(R.3:3-1)属于可逮捕的具体列表中,只有纵火这一项可能沾得到一点边。但是,执法部门却只逮捕翟,根本不考虑搜查他的公寓寻找企图纵火的物证。显然他们一开始就清楚:即便翟真的说了这个话,也是说说而已,绝对不会付诸实施,没有现实的危险。

在事件引起媒体注意后,学院的法律顾问强调翟被控的不是恐怖分子,而是恐怖威胁,是指语言方面,强调是新泽西州可控罪中最轻的一种。既然如此,为何采取激烈的逮捕关押手段?

检方主动提供的认罪协议,把罪名降低到只相当于不遵守交通规则这样轻微的程度,更显出这个逮捕莫名其妙。

检方主动把保释条件降低到只剩下仅具象征性意义的1,500美元保释金,保释后没有监视机制,没有行动限制,佐证了翟没有危险性。这样的保释条件事实上是在鼓励翟弃保潜逃,因为翟如果真的弃保潜逃了,损失充其量不过是1,500美元。

翟田田被关进关出监狱的事件,不禁使我想起一个恶警察的故事。这位警察开车撞坏了一个小百姓的车后,摆摆手把车主唤到跟前问,“你是自己把车开走,还是要我给你开一张罚单?”

(三) 翟田田有保护神但绝不会是法律和法庭

翟田田的律师海明律师上个星期对媒体说,如果检方9月份还不把这个案子送大陪审团,根据宪法,被捕6个月不起诉,翟田田将被宣布无罪。海明律师认为检方不向大陪审团提出这个案子的可能性很大。

美国司法系统的猫腻即使是在江湖上一直混得主儿也常常识别不了。检察官不是省油的灯,这样一个简单的小案件,逮捕近6个月了还没起诉,当然是手上没证据。但是如果以为检方就这样算了,让翟案过了起诉期后自动撤销,未免太天真了。检察官一定要有作为,不为别的,只为翟田田已吃了4个月的牢饭,还欠着他一份4个月刑期的账单。不过我估计检察官也不愿将此案做成一个让陪审团来裁决的官司。仅凭一个各自表述有争议的电话,没有物证,要让每一位陪审员都相信翟田田欲烧毁学校大楼,那是不可能的任务,白白损耗了检察官自家声誉。大陪审团的功能是审议检察官对可起诉案的起诉申请,一般都是直接批准,但法律也容许大陪审团把起诉罪别降级。而检察官能在大陪审团前作陈述,可以影响引导大陪审团作决定,我估计此案大陪审团会按检方希望,把罪名降级后发回镇法院审理。前已介绍,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最高判3个月;行为不检人士罪最高判6个月。虽然检方曾提议翟田田接受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但那时翟在狱中还不到3个月,而现在翟已有了4个月的牢狱经历,这个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已不能再作为选项了。所以最有可能的是,大陪审团把罪名降级为行为不检人士罪后交镇法院审理。

如果是这样,案件将下发到史蒂文斯学院所在地的镇法院审理,就是那个史蒂文斯向其要翟田田逮捕令如同在囊中取物一般容易的法院,而受理法官很可能是签发了翟田田逮捕令的那位法官。

审理行为不检人士罪没有陪审团,是由法官召开听证会,由法官一个人作判决,而这类案件的受理法官又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独立办案的规定一直以来是美国引以为荣的事情。法官独立办案是指法官审理案件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即使是法官的上司,比如说首席法官,也不准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指手画脚。这些在理论上是如此,如果信以为真,那就太天真了。笔者恰好对新泽西州法官独立办案的情形作过一些考察,写下一篇博文《晒晒美国上诉庭法官的独立办案》,网络上容易找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

然而即使行为不检人士罪的案子得到最坏的判决结果,翟田田不过是名誉受些损失罢了,他还是可以为遭遇到的不公正进行反控,因为他没有签署过一揽子的认罪协议。

这些是翟田田的弱势因素分析。然而翟已拥有了两个极为强势的发力点,只要拿捏得当,翟的弱势可以被完全压制住。我估计,如果翟表现出决战到底的勇气,指示律师积极取证备战,他对手的肾虚一定加倍发作,以至于不敢应战,就算以上假设的情况成了现实,也会找个技术性理由,把行为不检人士罪的案子撤销。

翟田田的保护神和强势发力点,恰好是他对手的死穴:

(1) 翟田田现在是全世界华人媒体的宠儿,他这个案子的一举一动,全世界华人媒体都抢着报道,继而带动一些美国主流媒体跟进。

要问这有什么用,请看看翟田田的坐牢经历与媒体关注度的相关性:最初一个多月人间蒸发时期,过得暗无天日,叫天天不灵,喊地地不应。媒体披露事件后,检方主动提议把控罪级别降低。随着报道的扩散和增强,检方甚至愿意降低到不算刑事罪,不留案底,就像闯个红灯。保释金也从25,000美元大幅下降到1,500美元。最后甚至装作没看见弃保潜逃的风险,让翟出境回中国。

背靠媒体,翟各方面都有了保护。检察官不会是傻瓜,说不定故意在玩弃保潜逃的游戏,先放他走,然后通知他的律师要开庭,再玩点技术故障,使翟拿不到签证,坐实了弃保潜逃罪。但在媒体放大镜下,这些“小事”都变得不好办了。法庭上也如此,法官的言行将被媒体传播,形同被督查。

(2)史蒂文斯技术学院是一所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技术工程学院。该校网页上称学校拥有大量外国学生,但是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而根据Top Universities网站收集的资料( http://www.topuniversities.com/university/3898/stevens-institute-of-technology ),2009年史蒂文斯技术学院共有研究生6118人,其中外国学生1876人,占了31%。

众所周知,外国学生在美国就读要付更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一个外国学生比例接近三分之一的学校,可以说外国学生是这个学校的经济支柱和财神。翟田田在它那里从大学一年级开始,读了7年,博士生也读了一半,给学校赚了不少钱,但说开除就开除,还恨不得连夜赶出美国。按照翟的说法,这是种族歧视对待。史蒂文斯是一所技术工程学院,亚裔外国学生是重要的生源。中国大陆留学生占了外国学生的最大比例,新泽西州是亚裔聚集的州,加上香港、台湾、印度等地来的学生,我估计亚裔外国学生应该占到该校外国学生的4/5。因此,保持亚裔外国学生生源,维护好学校在亚裔外国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对于该校有战略意义。

从现在已披露的信息可以肯定,这个学校在开除逮捕翟田田事件中犯了很多低级错误,事实真相不难查清。如果在媒体关注下,通过法庭辩论追查开除逮捕翟田田的决策过程,追查是否有违法情节,会是史蒂文斯最不愿意看到的恶梦。

以上(1)(2),暗藏着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拿捏得当,所向披靡。

(四) 应当组建一个因应新局面的律师团队

根据翟田田的介绍,海明律师是他的移民案件律师,他至今还没有一个刑事案的律师。海明律师实际上在刑事案上也帮了他很多,特别在与媒体沟通上作得非常漂亮和老练。不仅短时间里使海外华文主流媒体,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等出现大量报道,连美国的英文主流大报纽约时报也跟进了,确实不简单。但发布消息的准确性亟需提高,尔而错不成问题,多了会损形象。

翟案要想有好的结局,必须雇对政府索赔有经验的律师。李文和案的律师既有对抗莫须有刑事控告案的经验,又有向政府索赔的经验,可以同他们联系,请他们接案,或请他们引荐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索赔案是打赢了律师分成,输了客户不欠律师费,避免了筹集律师费的困难。

李文和案的控方也是肾亢之后是肾虚。一开始穷凶极恶地起诉李59项重罪,关了李9个月后与李达成认罪协议时,只剩下其中一项最轻的“非法下载机密资料”罪,其余58项罪名都不见了。李文和接受此认罪协议也是无可奈何的事,因为他确实把一些不应该下载的资料下载到他的手提电脑,不可能全身而退了。但是李文和对这项罪名很愤怒,他后来出书公开称被定此罪只是因为他的黄肤色。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所有其他肤色的同事们作得和他一模一样,为图方便把一些不应该下载的资料下载到个人手提电脑,但只有他一个被控罪。

由于李文和被迫签了一揽子的认罪协议,虽然立刻获释,虽然法官在释放他时,为当初批准关押他而当面向他道歉,但他受认罪协议的约束,不能就这9个月的冤狱追究政府的责任。好在他以政府向媒体泄露他的隐私为由控告政府,最后获得164.5万美元的赔偿。

(五) 维权的事儿不分东方西方

人的本能自然属性里大概有一种滥用权力的倾向,所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才会成为至圣名言。实际上还用不着到有“绝对的权力”的时候,手上只要有了点芝麻权,甚至通过人际关系而有点儿间接的、假手的权力,也可能滥用。因此维权的故事不分东方西方普遍存在,并非只是某个或某些国家的特产。曝光的滥权事件、传播的维权故事,只是实际发生的沧海一粟,不过这些极少量有幸曝光的事件,至少对于抑制权力滥用现象会起些作用。

我在《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一文中曾介绍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15岁女孩,因为在互联网上放上了一页讽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学的校长助理,虽然明确注明只是开个玩笑,还是被法官在1.5分钟(90秒)的审判中判处了3个月的监禁。无独有偶,翟田田到了北京后公开声称,他之所以被关了4个月,只是因为得罪了副校长助理。这是翟田田一方的说辞,翟案远未揭开黑幕,期待后续的法庭辩论有助厘清真相。

小人物也有人权,小人物的自由也有普世价值,小人物的尊严也是尊严。如果翟案中确有滥用权力、公器私用、挟权报复这等情节,始作俑者就应该为翟田田的冤狱,为他被屈辱地押上飞机买单。支持翟田田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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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翟田田  美国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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