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击欺诈案
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击欺诈案
作者:方鲲鹏
近闻媒体称Google(谷歌)已重返中国,Google对这条新闻的反应是不置可否。于是Google几年前在它那件臭名昭著的点击欺诈案中表现出的伪君子形象又在我眼前晃来晃去了。 Google出于商业动机什么都干得出,如果现在还没驯驯服服地返回中国,也会在不远的某一天如此。
(一)
Google的营收主要靠提供广告服务。通过Google做广告的最常用方法称为谷歌关键词(Google AdWords)。这种方法很简单,只需选择关键词。当人们在 Google 上用你的关键词搜索时,你的广告会展示在搜索结果旁边。客户或潜在的客户只需点击你的广告,即可了解产品的详情或进行购买。谷歌关键词方法确实很灵活方便,广告主可以选择按点击次数付费的方式结算广告费;可以控制广告费,比如设置10美元的每日预算,并选择10美分的每次点击费用;另外可以选择将广告设置为只向某一特定地区的用户展示。
了解这些基本信息后,如果你想通过Google做广告,只需要开一个谷歌关键词的账户,转入一些钱,这些都可以在网络上办理。我看到有网名为米的网友在博客上介绍他的经验:“终于,选定了关键词,把被点击地区限定在美国,然后,按键,网店开张了!几分钟后,就收到一封电子邮件。米想,这么快,大概是Google的测试邮件吧,可是打开一看,居然是客户询问,赶紧回复。大概十几分钟以后,账户报告:收到汇款。狂喜,第一笔生意做成了!第一笔生意就是通过Google做成了!速度之快绝对超过想象。”
然而好景不长。他紧接着又写道,“快乐的一天过去了。可是广告没有动静了。再也没有收到客户的音信。看看点击率奇好,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客户,坚持了几个月没有动静,只好放弃了。看来Google不是好玩的。”
直到Google因涉嫌广告点击欺诈被人告上法庭,米才明白其中的猫腻:原来Google还有商业伙伴!我们设定关键词广告,商业伙伴利用计算机软件点击这些广告,Google根据点击量向我们收费,商业伙伴根据点击量向Google收费,多么完美的金三角呀!可是,客户给排除在外了。没等客户点击,你购买的点击次数已经让他们高效率地点完了。(注:引用米的博文时调整了几个字以便与本文体例一致。)
米称之为商业伙伴的是投放Google广告的网站。当用户访问这些网站时点击了Google放置的广告,网站主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佣金收益。这种投放广告的机制称为谷歌广告联盟(Google AdSense),加盟的站长称为Google广告发布商。Google有监视分析恶意点击(或称无效点击)的软件,大部分站长不会作弊,但确有一些站长故意点击放在自己网页上的广告以增加佣金。
不过作弊的站长别高兴太早了。谷歌广告联盟的结算方法由这一条合同规定:“每一日历月月底,如果您的余额达到 $100 美元或以上,则在此后大约三十天 (30) 之内, Google 应向您付款。”有很多站长在佣金好不容易累结到可以结算时(对于小型个人网站可能需要几个月),等到的不是支票,却是这样一封电子邮件:
“您好!
我们发现您手动影响出现在您网站上的广告或对广告进行了无效点击。因此,我们停用了您的 Google AdSense 帐户。…… 同时,您也不会收到任何付款,包括您之前没有收到的支票。您所获得的收入将退还给相应的广告商。
Google 小组敬上 ”
如果确实是有点击作弊行为,账户被封,收入没收,站长也怨不得别人。可是从网上的抱怨来看,很多站长从没有作弊,也遭这种方式封账户,还没有途径可以交涉。对于你的交涉,Google总是电子邮件机械回复,永远不会安排个活人和你对话。如果你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你加盟谷歌广告联盟时签署的协议上有一条像治外法权似的霸王条款,足可迫使你打消念头:“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城裁决。”
然而,Google也不像是要把无效点击赶尽杀绝。首先,这封账户被停用的通知不是在刚发现无效点击时即发出,其语言的设计显然是专为到结帐时用。其次,许多发布商账户被封、所得被没收后不久就会收到Google的电子邀请信,请你再加盟谷歌广告联盟;然后到了可以获得支票时,收到的可能又是没收通知。有一位站长说他从来没有作弊过,但连续3次被封被没收,还找不到一个活人讨说法。他气得七窍冒烟,把收到的邀请加盟、欢迎入盟、赶出联盟三部曲3个循环的所有Google电子邮件都贴上了网。
Google在封户通知中说:“您所获得的收入将退还给相应的广告商。”但是,这句话从来没有得到任何一个广告主的证实。从前文引述的网友米的博文可看出,米是典型的无效点击受害者,但他直到Google遭起诉后才知道其中原因,显然没有收到这笔“收入将退还给相应的广告商”。
(二)
因为广告发布商根据广告点击量获取的佣金,是从广告主按照点击量支付给Google的广告费中提取,所以无效点击可以使Google和发布商的收益都提高,而广告主则要为这些无效点击买单。正当Google以无效点击为由没收发布商佣金却没有退还广告主,“吃了原告吃被告”,两头通吃不亦乐乎时,没想到黄雀在后,有三个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律师窥视着,准备进场大捞一把。
2005年春,这三个律师联络了4个Google的广告主,对Google提出集体诉讼,指控Google与发布商共谋制造点击欺诈,超收了广告主的广告费,要求法院判决Google归还超收的费用。这个案子媒体称之为点击欺诈案。
虽然双方虚张声势,声称要全力打好这个官司,但实际上立案之后在诉讼层面上从未有实质性展开。而在立案刚满一年,Google和原告律师突然宣布达成90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而不过几天前Google的CEO还在放大话,说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随后业内行家们纷纷评论这个协议,他们的一致看法是:Google是个大赢家,原告律师狠赚了一大把。他们没有说出的潜台词是:人数巨大的广告主被这两个东西作为棋子痛快地玩了一盘。
九千万美元的和解案是史上比较少见的大气派,让我来把其中的独到之处晒一晒:
(1)受害者实际所获得赔偿额不足8百万,不到号称9千万的十一分之一。
Google在其法庭文件和对媒体发话时,一再强调90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体现了Google对于恶意点击受害者的慷慨大度。然而只要作些计算就能发现,点击欺诈受害者实际所获得的赔偿额不到9000万美元的十一分之一。
和解协议规定在2002年1月到2006年7月期间,广告主为恶意点击所付出的那部分广告费中的0.5%,Google将以抵价券形式返回广告主。他们可以用这种抵价券来支付未来的广告费。广告主必须在法官批准协议后的60天之内向Google申报遭受到恶意点击的损失,才能得到Google的抵价券,逾期作自动放弃。申报手续严肃正规,相当于在宣誓下填写法律文书,申报表格并警告不实填报可能会被控以伪证罪。协议还规定广告主放弃了起诉Google的任何权利。
网络广告行业的专家普遍看法是,广告恶意点击占全部点击的10%-20%。如果取恶意点击率为10%,则按照此协议的“损失的0.5%”条款,广告主在这4年半期间如果付出100万美元广告费,可以返回500美元的Google抵价券。
我查阅了Google的年度财务报告, 2002-2005各年度没有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的毛收入分别为:440,1466,3189,6139百万美元;2006年上半年为4709百万美元;这4年半总共是15943百万美元。按照1百万美元返回500美元来计算,返回的抵价券不到800万美元(15943*500=7,971,500美元),而9000万美元的十一分之一是818.2万美元。
以上计算中唯一有争议的因子是恶意点击率的取值。我取业内标准的下限10%是因为存在两个冲销因素:1.我把Google的所有毛收入都作为谷歌关键词广告服务收入,扩大了计算基数;2.占很大比例的广告主没有向Google申报抵价券。如果将这两个因素予以计算,可以大幅提高恶意点击率但不改变计算结果。
和解协议规定Google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广告主在60天内向Google申请抵价券。由于Google不是用它自己的gmail邮件服务器,而是用在寄垃圾邮件黑名单上列名的第三方服务器发通知给广告主,以致许多接收方的邮件服务器直接将Google的通知作垃圾处理,造成巨大数量的广告主根本没有收到这个通知。
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使得广告主没有申请抵价券。像网友米的情形,抵价券对于他们是废纸一张,所以大量已经退出Google广告服务的广告主显然不会申报。此外,美国人很怕填写正规的法律文书,生怕没看懂填出祸来,如果返回的抵价券金额很少,有些广告主就不费神去填报了。网络上还可看到有趣的情景,一些代人填写文书表格的机构,在网页上贴出告示,请这个点击欺诈案的小额广告主不要找上门来,因为他们代笔所收取的费用要高于Google退回的广告费。
尽管Google没有公布数据,可以肯定有巨大数量的广告主没有向Google申报损失。而以上计算时使用的恶意点击率10%是个平均值,包括了众多恶意点击率为零的个案(即没有申报者),所以这个平均点击率不太可能低估了,倒是800万美元的抵价券总额极有可能高估了。
(2)律师得到3千万美元,占实际和解金的五分之四。
这个协议规定给律师3千万美元的酬劳。3千万是8百万的3.75倍。如果上文计算符合实际,律师所得约占和解金的五分之四,而点击欺诈受害者得到的赔偿金只占和解金的五分之一。这些悬殊的数字着实令人疑惑:Google到底是在同谁“和解”?这究竟是和解还是收买?
而且律师得到的是真金实银的现金;受害者得到的是只能用于向Google购买未来的广告服务的抵价券。八百万美元对Google是个很小的数字,而且Google又没有向受害者支付任何数额的现金,所以更像是一次促销活动。
Google只补偿广告主为恶意点击所付出的那部分广告费中的0.5%,它肯定十分清楚只需要几百万美元,可还是高调宣称用9千万美元和解,除了愚弄舆论,还有一个作用是在为律师得到这笔离谱的酬劳保驾护航。
在协议送交法官请求批准后,这个案子中原告律师的名单可笑地变长了。这是因为协议把原告扩展为所有购买了Google广告服务的广告主后,有些如此被代表的广告主反对这个协议,于是另有一批律师代表他们告领衔挂名的原告和首批原告律师,产生了原告告原告的案中案,而这些新加入的律师仍被归类为原告的律师。另一方面,Google则联合原告的首批律师一起催促法官:赶快批准协议!
最终结果是,仓促挑战的那部分原告彻底败在有预谋的Google一伙手下,法官批准了Google一伙的所有要求。
反对这个协议的那部分原告有两点主要意见:Google赔偿金额太少和律师酬劳高得离谱。对于前一条意见,Google高调宣传九千万和解金十分慷慨了。对于后一条意见,Google显露出满脸的无辜模样,在给法庭的文件和面对媒体时,Google都很委屈地声称,在这个问题上批评Google是搞错了对象,交给法官协议中的这部分内容只是表达了双方的意向,律师酬劳多少是由法官决定的,不是由Google决定的。
来看看双方表达的意向。协议规定律师酬劳包括在和解总金额之内;律师方面要求和解金总额的三分之一,至少3千万美元;而“Google同意它将不反对给予律师的酬劳最高为3千万美元”。就是说,如果法官决定给律师3千万,Google将不反对。因为批评者称“Google同意给予律师3千万”,而Google是用“同意不反对”来表达“同意”,所以Google玩弄了文字游戏后还可以委屈地称别人批评失准,不公道。其虚伪由此可见一斑。
为了满足律师的要求,双方设计出一个虚假的9千万美元和解框架,律师取其中3千万,占三分之一。但如果不是这个虚假的9千万美元掩护,律师酬劳费占全部和解金五分之四的事实定会引起舆论大哗。Google用障眼法把全世界的媒体都忽悠了。
(3)法官宣称根据工作量和谈判长度,律师酬劳3千万美元很适度公正。
三个德克萨斯州的律师以违反合同和合谋点击欺诈为由把Google告上法庭的同时,把Yahoo、美国在线等等大型的网络广告提供商也一并告进。约一年后Google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就单独与原告分案了结。为简明起见,我叙述时就不提及该案的其他被告。由于通过协议结案,不需要传唤证人,不需要盘问证人,律师的工作量显然比经由审判要少很多。一年除去周末和10个国定假日,有250个工作日。三个律师共750个工作日,3千万美元每个工作日可分摊到4万美元。如果考虑到他们要休假,同时还在办其他案子等因素,按照一半时间花在Google案子上计算,这个案子化费了375个工作日,每一个工作日入账8万美元。
法官在授予律师酬劳3千万美元的命令中,肯定了“原告律师们公正和充分保护了所有原告的利益”,称由于他们同Google进行长时间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根据律师们花费的工作量和时间,3千万美元的律师费是适度、合理,而且很公正。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律师酬劳3千万,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几个律师每人日进至少数万美元;而几十万受害者只分到8百万,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一,只能讨回欺诈造成的损失的0.5%。律师充分保护了谁的利益?长时间谈判是在为谁的利益谈判?读法官批准和解协议的命令,给我的感觉就像有人指着病人红肿溃烂处喝彩:“瞧,色泽多鲜丽,其状尤如鲜花绽放之时。”
这个案件的背景有很多奇怪的现象。代理广告主提出点击欺诈案的三个律师,来自美国著名大州德克萨斯州的著名大城市达拉斯,但是他们跑到美国南方小州阿肯色的一个只有4万人口的县去提出起诉,而这个县法院是只有三名法官编制的小型法院。这在技术上不困难,只需要在当地找到一个购买了Google广告服务的广告主作为原告。县法院一般能管辖的事务至多是在本州范围内,然而这个案子的原告要求县法院的法官批准他们代表全美国所有购买了Google广告服务的广告主提出集体诉讼。
因为要求代表全美国广告主,这就成了一件典型的联邦法院管辖下的集体诉讼案。这些律师明白这一点,于是在起诉状中留下退路。起诉状说,如果不能代表全美国的广告主,就请法官批准他们代表全阿肯色州的广告主。结果是,法官同意他们代表全美国的广告主。
此外,这是一件合同纠纷案,应该到加州法院审理,因为谷歌关键词(Google AdWords)广告服务的合同书上有这样的条款:“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城裁决。”
可以说奇怪,但从结果来看也可以说不奇怪,Google没有积极寻求把案件移到联邦法院或加州法院,并且不反对由几个原告来代表全美国的广告主。美国各州有自己的法律,似乎阿肯色州法律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特别之处或漏洞,使两造都愿意经由阿肯色的法院作交易。后来的发展证明他们作了聪明的选择。在原告内讧后,法官除了拒绝反对派的所有反对意见外,还在Google和原告第一批律师的联合催促下,高效迅速地批准了“和解”协议。这个“和解”协议,律师发了大财,Google则在法律层次获得完胜。协议中没有一句话谴责Google,没有要求Google作任何改进,连为何起诉的理由也语焉不详,不知所云了。相反,Google借助协议变相肯定了它没有错、不用对点击欺诈负责的立场,这会有助于Google对今后类似诉讼案的辩护。更重要的,协议还规定了和解之后,点击欺诈受害者放弃就这个问题起诉Google的所有权利。除了极少量经过法庭登记排除出这个诉讼案的广告主之外,所有广告主都自动“被代表”了,也就丧失了起诉Google的权利。
然而,声称没有错,对点击欺诈不用负责的Google为什么不通过法庭辩论来堂堂正正地证明自己清白,赢得名誉,反而选择送给起诉律师3千万美元的方式私了?这不能不使人疑狐满腹。
作为一篇短文,不便对美国法庭奇形怪状现象过多着墨。笔者写了一本书《美国打官司实录》(学林出版社出版),是迄今为止世上独一无二用法庭记录写实描述美国法庭猫腻文化的专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
(4)“被代表”游戏玩得炉火纯青。
如果某人要代表你行使一项权利,需要得到你的授权;如果是法律事务,你一般还得写一份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这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维方式。不过,这不适合Google以及对方(?)的几个律师,因为他们是天才,居然反过来设计出“不授权书”的方法。我在“对方”后用括号加了个问号,这是因为这几个律师那时候与Google已组成了统一战线,联手一起对付反对协议的另部分原告,再称其为“对方”有点滑稽,似乎统称为“Google一伙”更贴切。
2006年5月19日和20日两天,Google委托第三方发了一封电子通知信给在2002年1月1日后购买过它的网络广告服务的客户,要他们访问一个称作clicksettlement.com的网站,去了解点击欺诈案的和解协议事项。这个网站主要告诉到访的Google客户2件事:
1. 你已经是这个集体诉讼案的原告了,除非在收到这封电子信的30天之内填写签署一份不参与这个案子的正式法律文书(我戏称“不授权书”),寄到一个给定的地址。
2. 法官已经初步批准了和解协议,你必须在收到这封电子信的60天之内向Google申请抵价券,逾期作自动放弃。
换句话说,不需要授权,你已经被Google一伙当然代表了。你没有收到这封电子信或收到后没有访问clicksettlement.com网站,你也被代表了,你是这个案子的原告之一,你将受这个和解协议条款的约束。
这封电子信用了多种语言发给Google在世界上的所有客户,所以这件集体诉讼的原告已扩展到全世界购买过Google广告服务的所有客户了。而且这还经过法定程序,因为是法官命令发这封电子信的。在一个人口勉强达4万的县,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却可以无限扩张,这种便利也许是Google一伙偏爱这个小州和这个县法院的原因之一。
Google把赔偿抵价券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这封电子信就是通过它发出。由于该公司的邮件服务器经常发送垃圾邮件,上了业内的黑名单。它在两天时间里突然将Google的这封电子信大量密集发出,致使接收方计算机毫不犹豫判断为垃圾邮件。Google在它提交给法庭的文件里透露出一件尴尬事:Google旗下的gmail邮件服务器最初把收到的74,591封Google通知信作垃圾处理了,没有送到它的gmail用户信箱里。在觉察到这是个错误后,Google对自己过滤垃圾邮件的规定专门作出调整,把这批“垃圾”为 gmail的用户重新发送一次。但是,其他邮件服务器不见得会觉察或纠正这种误判,而gmail当时的市场占有率只有个位数,可以推想有多么巨大数量的Google通知被作垃圾处理了。
不过Google一伙偷换概念之后,设计出的是“不授权书”,根本不需要“授权书”,这些情况的发生,对Google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三)
可以预期Google的这个协议将成为史上最丑陋最恶心的和解协议之一。对此,Google心知肚明,故它精心设计了极为高明的屏蔽方法,使得网络搜寻只能找到Google愿意被人们看到的法庭文件,而找不到Google希望人们忘记的文件,包括这个和解协议文本。
去年底Google中国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时,我记起Google有这么一件点击欺诈案,想再看个仔细。阿肯色州的那个法院,网页上除了3个法官的照片,不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只能转而在网络上搜寻,结果发现一些关键文件,其搜索结果总是“网站名在寻找买家”。
Google为办理广告主申报抵价券事宜特别开设了称作clicksettlement.com的网站,并有选择地将一些文件设置为只能通过这个网站阅读。在抵价券申报之事办完后,这个网站不是关门大吉,而是挂出“网站名在寻找买家”的告示。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名正言顺地撤下网站原有的内容,另方面使网站还活着,骗得所有搜索引擎都以为是个有效链接。要是网站关了,搜索引擎会很快识别为无效链接,转而向其他来源搜索。
网络上有大量关于Google点击欺诈案的文章,其中不少是Google发布的。很多文章在提及这个和解协议及其相关法庭文件时给出了链接,这些链接都是Google提供的。有的是真实的,引导到Google官方网站上的该文件;但有的则是虚假的,引导到clicksettlement.com网站,这时得到的信息就是“网站名在寻找买家”。
我的职业是计算机管理,严谨和逻辑是我的职业习惯。写本文前,我打算下载Google的和解协议文本、申报Google抵价券的表格、“不授权书”等经由法官批准而成为公共记录的文件。我用遍了各主要搜索引擎,把搜索词用各种方法组合成定向搜索,花费了整整一天,还是跳不出“网站名在寻找买家”的黑洞。
这不是说没有人当时下载了这些文件,然后放到自己的个人网站或博客上,而是Google使用了内行的屏蔽方法把搜索引擎都骗了,误导搜索引擎以为找到了文件,因而不去进一步搜索这些个人网站或博客了。而引用了Google提供的这些链接的文章数量惊人,Google又不愿化几分钟对这些虚假链接做简单修补工作使之真实有效,以致我搜索得头昏眼花,也没能跳出这个黑洞。
我只要举两个实证就可说明这是Google有意为之。
(1)法院在批准Google和解协议的命令中宣布:“这份和解协议被合并进本命令”。因此,批准命令和协议属于同一份法庭文件,应该放在一起。在网上随便找找,搜索结果的第一页就能找到在Google官方网站上不含协议的法院批准命令,而若要找其附件即和解协议,就被引导到“网站名在寻找买家”的告示处。
(2) 为了支持自己的立场和催促法官赶快批准协议,Google提交了一份答辩书,其中引用了它请第三方作出的两个“独立调查”报告。一个调查报告得出结论,Google拥有高科技手段保护谷歌关键词广告主免于无效点击的损失。行业内对这份“独立调查”报告的评价是,像一份推销Google产品的广告。另一个调查报告得出结论,Google通知客户的那封电子信的总传送出错率是4.04%。网上稍微搜索一下,就能找到在Google官方网站上的前一份调查报告。但是第二份调查报告却怎么也搜索不到。我对第二份调查报告更感兴趣,因为Google通知客户的电子信被作为垃圾邮件处理的情况十分严重,而Google请来的“第三方调查”,居然得出总出错率只有4.04%的结论。终因该文搜索不得,只能作罢。
需要说明,我搜索不得的这些文件并非含有不利于Google的内容。恰恰相反,是太有利于Google了,容易使人怀疑背后有名堂。
所以,本文中关于Google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根据间接材料获得的,绝大部分是来自Google官方文件中对协议的转述。对于采纳的每一项资料,我又在网络上反复核实,用多种方法对资料进行印证,以确保引用无误。
* * * * *
Google任何重大举措和考虑都有经济利益的驱使。去年底Google在中国市场出奇招,如果赌赢了,可一举压倒竞争对手,占据龙头地位。结果赌输了,倒也值得同情。不过想想一个会用高科技的内行手段屏蔽自己文件的搜索引擎,一个精于吃过客户吃合作伙伴,两头通吃后吐出几口收买受害者律师来结案的经济动物,居然扮演起正义捍卫者悲剧英雄的角色,这戏也演得太过头了。而才不过几个月, Google现在的言论又变得像什么也没发生过似的。对于看穿了这些把戏的笔者,未免会有恶心的感觉,于是乎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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