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
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
李昌平
我是第三次到越南了。这次访问了永福省的农民、小企业主和乡镇干部,还在胡志明市、河内市等地拜访了已故武总理的大秘武国俊先生,已故总书记的秘书、去年退休的政治局常委,还有在任的全国农会、中央经济研究局等机构的负责人。
很多人告诉我,越南的土地是“私有化“的,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这是我这次来越南的主要原因。来了之后,通过访问,感觉越南的土地制度是这样的:
十五年前,越南进行了土改,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农户20年使用”,集体所有制不复存在了。理论上讲,在20年之内,农民可以出租、抵押和买卖土地,也可以申请土地“农转非”后出让土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是这样的。
在永福省(距离河内60公里)的郊区新筹乡,农户一般4-5口人,户平3亩多农地和150平方米宅基地。农民的土地是不能用来办“乡村企业的”,甚至养鱼或种水果都是不可以的。农地必须种植粮食(粮食价格为2人民币/公斤)。新筹乡农民的农地,是不能在银行抵押的(在越南的南部等地区是可以的,主要是有“农转非”预期或收入较高),银行只接受农民的宅基地等非农地抵押,一般360平方米可以抵押贷款60,000,000.越南币(越南币和人民币比价2480:1);农业庄园可以抵押,360平方米可以抵押30,000,000.越南币。越南农民贷款的官方月息为1.7%以上。农地转租比较多,一般360平方米的年租金不会超过100公斤稻谷(360平方米的年生产总量为540公斤);农地也有买卖,但很少,价钱差别很大,(360平方米)低的2000元人民币,高的万元以上也有,关键看土地处于什么位置和政府有什么规划;在越南,农地可以向政府申请“农转非”(主要是建房),永福省郊区农村,360平方米农地“农转非”后,农民可以获得4000人民币,政府可以获得10000人民币的财政收入,办理各种证件的手续费和礼金等,大约需要40000人民币以上。“农转非”后的住宅用地,转手即可盈利2倍以上;大量的土地“农转非”,还是由政府统一征用。据新筹乡乡长介绍,全乡总面积700公顷,两年后将有400公顷变成工业区,工业区是省政府做的。政府要办工业区,土地征用价格是政府定的,和中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非常相似,亩补偿一般在20000人民币以下。对于政府大量征地,农民有抵触,但只能服从。我问,农民自己申请土地“农转非”办工业和商业可不可以,乡长说不可以(注:有钱有权人应该可以)。
新筹乡的干部还带我参观了一个农民办的家庭砖瓦场(离乡政府只有1公里地,绝对不属于山西黑砖窑一类),场主姓梁,年生产50000片瓦。因为越南农村没有经历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时代,所以农村加工业很少见,土地“私有化”后,再用土地办乡村小工业非常难。年产5万瓦片的加工厂,一年可以收入15000人民币。工人每月工资80元人民币(下雨休息)。女工对我说:一天工作10小时,月薪80人民币。我不相信,重复问了三次。老板也说是80元月薪(我在胡志明市访问时,人们告诉我工人工资为200-500美圆左右;在胡志明市内,工人工资为600人民币以上)。我的眼泪不听话的留下来了。越南的村庄,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也没有机动地,农地不能改变用途(水稻地不能用来种水果和养鱼),所以,砖瓦场的用土都要花钱买来。由于土地没有任何机动,(现在)新婚的年轻人要建房,必须花钱买宅基地,100平方米的宅基地,需要4万人民币(1亿越南币,我问了3次),我再一次流泪了。如果越南的土地政策像中国一样——准许农民用稻田发展稻田养鱼或鱼池边上建猪舍养猪,或有集体建设用地办更多乡村企业,这样越南农民在农村就会有更多发展机会和选择权,农民的工价就绝对不可能只有80元人民币/月(不到中国农村农民工价的十分之一)。回到酒店,想起80元工资和4万元宅地,还是止不住泪水!
越南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在加快,在访问越南《年轻人报》(越南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报纸)的时候,越南朋友多次问我,你们中国有没有强制廉价征收农民土地办高尔夫球场的,有没有无偿给外国人土地办工厂,我说有的。越南人说,越南也一样。我问,越南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主买卖的,怎么会出现和中国一样的情况呢?越南朋友的回答是:虽然理论上说,20年内是自主买卖的,但因为农民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还是很容易失去土地。
我问越南在任的官员,越南在2013年农民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土地制度会怎么变化?越南的朋友告诉我,不能等到2013年,最近1-2年要修改《土地法》,总的方向是“土地国家所有,农民使用”,使用权将延长到50年。我问,政府今后征地是不是仅限于公益用地,得到的回答是,国家征用土地也可以用于工商业,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会有所提高。
越南的朋友问我对越南的土地制度有什么建议,我说,我是来越南学习土地制度的,不敢谈什么建议。如果有什么建议,就是建议你们参考台湾的土地制度。
在越南朋友的再三要求下,我还是谈了一些我对中国土地制度的看法,供越南朋友参考:
中国的土地制度,有两个优点:一是农民集体所有制优势。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由4个部分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活动场所等,这便利农民生活和生产;2,按份所有部分,如基本农田和自留地。所有权一人一份,体现公平;承包权可以不平均占有,体现效率,但有偿使用——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费按集体成员份额所有权平均分配。这有利于土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更有利于劳动力转移。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结婚就可以分配到宅基地,2人也是一个宅地,3-4人也是一个宅地,是按户占有。相对越南年轻人要花4万人民买100平方米宅地,中国的集体所有制还是很好的。4,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部分。农民集体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分配新婚人的宅基地、可以解决新增人口的口粮田,也便利发展砖瓦场、农产品储备库、禽蛋加工厂、养鸡场、养猪场、渔场之类的乡村工业和专业化养殖,为农民自主解决基本需求和消化社区内部矛盾有很大便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础,对保护农民社区共同体作用很大。二是农民可以在“大农业”框架下,自主改变土地用途。如:水稻田可以用于水产养殖,棉花地可以用于种植水果,甚至可以用农地盖农业生产房……等等,虽然也有限制,但限制不强。这有利农民适用市场变化调整生产结构,也有利农民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机会。
但中国土地制度在90年代以来的“深化改革”中产生了很大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的是30年使用权,得到的却是所有权。同时,政府规定农民种地不向土地所有制(农民集体)交钱了,政府正在消灭《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村社共同体。这个变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二是中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已经在不少地方造成了30%的“无地农民”或“有地市民”。中国政府好像不准备重新均分土地,以解决“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的矛盾,如果在土地占有已经极不均衡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70年,会使中国的“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越来越多,“无地农民”要给“有地市民”交租,这不利于农村和农业发展,也会使“无地农民”陷入非常贫困之中,还会使社区共同体功能丧失,将来一定会导致很大社会冲突;三是土地“农转非”过程中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不能得到,全部归了政府和工商业资本家。80年代农民日子和农村经济发展节节高,就是因为土地可以用来发展乡镇企业和社队企业,农民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四是农村金融体制没有与土地制度配套,农民地权抵押不能实现。特别是不准农民的合作金融发展,农民土地不能优先在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内抵押,利息不能归农民。像越南农民贷款利息1.月7%以上,土地抵押实际上会使农民失去土地(中国农民种地效益太低,其收益不可以支付越南这样的高利贷)。
在我看来,土地所有制无论是国有制、农民集体所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是形式上的,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土地制度的核心,是谁占有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如果按照中国土地改革的方向,“有地市民”占有“无地农民”的土地农用地租,这个就错了;征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补偿的却是农户30年土地农用使用权,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农民得不到,这样的土地改革就很坏!土地“农转非”后,土地只能成为商人的资本,不能成为农民的资本,农民不能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这样的土地制度就更坏了!
在我看来,评判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好不好,关键看农民是不是分享了全部的土地农用地租,是不是分享了“农转非”地租增值的50%以上,是不是拥有不少于25%的“农转非”土地的资本化权利。符合这个标准,就是好的土地制度。
土地“农转非”制度,我理想的制度是这样安排的:以永福省的工业区为例:“农转非”的6000亩工业区,政府可以无偿得到3000亩,农民自留3000亩。政府得到的3000亩地,主要用于学校、医院、马路等公益事业和农民工住房保障,此外估计会有1000亩的节余。政府节余的公益用地,可以储备或公开拍卖,其收益要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民社会保障;农民自留的3000亩土地,可用2000亩出租给资本家办工厂和商业,农民每年收取地租,每亩每年不少于1500人民币。另外1000亩由农民建设停车场、各种市场和农民工住房,农民收取停车费、市场场租和房租等,农民也可以以土地入股工商业,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会更快,农民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中会很富裕。当然,农民也应该纳税,与土地相关的税收,应该用于全民社会保障,让没有工业化和城市化地区的人民也能够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好处。
至于农地制度,我认为中国80年代的村民集体所有制还是比较好的。但要完善。我在中国一直在呼吁国家建立土地银行,并帮助农民建立起村(社)土地信用社,农民村(社)集体可以用土地所有权(国家要给农民集体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贷款(低息或无息),以此建立村(社)土地信用社(农民志愿入社)。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住房等可以在村(社)土地信用社抵押。利息收益归社员。抵押贷款到期未归还的,土地承包权由土地信用社收回并转包。农民可以申请退出集体,农民集体按照 “早先约定价格”补偿其土地份额所有权,其份额所有权收归集体。如果没有农民村社的土地信用社,农民的地权抵押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实现了,可能更容易陷入高利贷的“抵押陷阱”。
对于我的高谈阔论,越南的同志笑话我了,说李昌平理想的土地制度太复杂了。我知道,越南朋友实际上是笑昌平过于迂腐!改革开放的年代,有利资本家的制度才是好制度!
土地制度好,改革发展就成功了一半。但愿越南人民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好土地制度。我的国家最近两天正在召开三中全会,即将决定未来的土地制度和“三农”发现方向,但愿也能够找到好的土地制度。
2008年10月10于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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