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其在苏联的实践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其在苏联的实践
刘显忠
2016年1月21日、2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反复谈到苏联历史问题,其中谈到了“退出苏联”权利是埋在苏联大厦底下的定时炸弹。这实际上涉及了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普京谈得很笼统,有些说法并不是很准确。而且从他的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对列宁民族自决思想根本没有深刻的理解。实际上,在建立和维持一个大国的问题上列宁和普京是一致的。只是列宁要通过赋予民族自决权的方式建立和维持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即平等的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所以笔者想在这里再谈谈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实践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及俄罗斯近年来有一些研究。笔者力求根据一些新的研究和材料就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内容、该思想在苏联的贯彻落实及导致的一些新问题做进一步的阐释,以就正于学界同仁。
一、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民族自决权理论是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出的解决俄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列宁在1902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问题。他在党纲草案的第7条中指出:“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1903年2月在《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盟”的宣言》中列宁指出了俄国一切社会民主党人在民族问题上都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即“第一,不是要求民族自治,而是要求政治自由、公民自由和完全平权;第二,要求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1903年7月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正式把列宁的“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作为第9条列入党纲。当时党表示要与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的原则方针保持一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在自己的决议中写道:“代表大会宣布,它主张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它同情现在受到军事的、民族的或其他的专制制度压迫的一切国家的工人;大会号召所有这些国家的工人加入全世界有觉悟的工人队伍,以便和他们一起为打倒国际资本主义、实现国际社会民主党的目标而斗争。”
一战爆发前后,列宁又写了大量有关民族自决问题的著作,集中阐述他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列宁在1914年的《论民族自决权》中,进一步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所谓的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否认民族自决即民族分离自由,只能意味着维护统治民族的特权和警察的治国方式,而损害民主的治国方式”。“否认自决权或分离权,在实践上就必然是拥护统治民族的特权。”不承认民族自决权“实际上都是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可耻的’让步”。在1916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列宁又明确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列宁也承认联邦和自治,“抽象地说,两者都是包括在‘自决’这个概念之内的”。
列宁主张民族自决权,其最终目的不是要求分离,而是为了使各民族更好地融合,也是要在新的基础上建立大国。这是列宁在论述民族自决权的文章中反复强调的。他在1913年11月23日(俄历12月6日)《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明确指出:“分离绝对不是我们的计划。我们绝对不宣传分离。总的说来,我们反对分离。但我们赞成有要求分离的权利,因为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大大损害了民族共居的事业,有时在自由分离以后,反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联系!!自决权是我们集中制这个总前提中的一个例外。这个例外,在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存在的时候,是绝对必要的。”他经常用“离婚权”来比喻民族自决权,认为“‘离婚权’并不要求投票赞成离婚”。“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意味家庭关系的‘瓦解’,反而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和稳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全俄马克思主义者,首先是大俄罗斯马克思主义者承认民族分离权,决不排斥某个被压迫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去宣传反对分离,正像承认离婚权并不排斥在某种场合宣传反对离婚一样。”他认为,从一般民主派观点来看,恰巧相反,“承认分离权就会减少‘国家瓦解’的危险”。这种观点他在1915年的《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和1916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阐述得更为明确。列宁在《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我们要求民族有自决的自由,即独立的自由,即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想实行经济上的分裂,或者想实现建立小国的理想,相反,是因为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的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在《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中列宁也指出,这种分离的权利“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他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人类只有经过所有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导致各民族的必然融合。”列宁在其他文章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1917年6月,列宁在《有没有一条通向公俄罗斯学刊:“我们俄国的工人和农民决不强制保留任何一块非大俄罗斯的土地或殖民地(如土耳其斯坦、蒙古、波斯)。”但在《乌克兰》一文中,列宁又指出:“我们不赞成分裂成许多小国家。我们主张各国工人结成最紧密的联盟,反对‘本国的’和其他一切国家的资本家。”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是具有阶级性的,它是同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相关联的,是为争取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目标服务的。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阶级内涵,列宁在1903年2月的《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盟”的宣言》中指出:“要求承认每个民族具有自决权,这件事本身仅仅说明我们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反对任何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人民自决的企图。我们一直履行着自己的这种否定义务(对暴力进行斗争和提出抗议),从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各民族的自决,而是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决。”在同年7月的《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列宁对民族独立的阶级性表达得更明确了,指出:“社会民主党将永远反对任何暴力或任何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民族自决的企图,但是,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努力使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要求“使民族自决的要求服从的正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列宁在后来的《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及《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对民族自决的阶级性观点都有进一步阐释。而且,列宁支持分离权,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民族分离,分离是否合适要由党来决定。“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不同的场合完全独立地加以解决。”
二、十月革命后民族自决权思想在苏联的实践
十月革命后,民族自决权思想从理论问题变成了具体的实践问题。尽管党内有反对声音,但列宁仍坚持被压迫民族的自由分离权,目的是消除被压迫民族中的劳动群众对于俄罗斯民族由来已久的不信任,使各民族在各种苏维埃自治形式下自由自愿地联合为社会主义联邦制共和国或共和国联邦。十月革命后实行联邦制,是为了把革命后处于分裂的俄国重新统一起来而向少数民族做出的让步。他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它作为列宁倡导的民族自决的一种形式,换取了其他少数民族的支持,既保证了统一的俄罗斯国家在俄罗斯帝国废墟上的重建,也保证了苏联的建立。而且列宁还有建立平等的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打算。苏联时期的各部宪法中都有联盟成员有退出联盟的权利(1924年宪法的第4条、1936年宪法的第17条、1977年宪法的72条)。苏联的联邦制是一种民族联邦,联邦主体是各个民族共和国,按民族名称建共和国、自治州及进行民族区划,联邦主体本来只有4个共和国,到1936年,已经增加到了11个,本来属于俄罗斯的中亚也建立了5个加盟共和国。而且在各个共和国也划出了大量的民族地区。到1933年底,苏联共有250个民族地区和5300个民族村苏维埃。在一些加盟共和国还有大量的自治共和国和民族地区。
按列宁的思想,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民族问题就会自动解决。给予各民族各种权利,让他们享有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自治权,将会加快培育能自动抛弃民族偏见的社会主义新人的进程。列宁把建立联邦、发展民族文化与民族语言和培养民族干部等看作是实现苏联最终统一而采取的一个步骤。苏联的民族区域政策在20世纪20年代也确实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但苏联现实的发展与列宁的预想相反。苏联虽多次宣布基本解决了民族问题,但民族问题实际上2016年第4期:“在20世纪30年代继续的‘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多民族统一体的制度化进程实际上已经结束。苏联民族政策的色彩变得更加多样,尽管民族政策的意识形态已经开始谈论苏联民族将来要融合成无阶级的单一的国际主义社会。但是,种族和民族融合的趋势却令人难以置信地与作为苏联政区体制基础的民族原则结合在了一起。”而民族原则基础上的联邦制又引出了新的民族问题。
俄国民族关系复杂,各民族长期混居。事实上,从宗教、语言、地域等方面来看,民族都是相互重合的,大的民族内部一般都有小的异族存在,很难沿着各族裔分界线划出“民族国家”的各条边界。但苏联的联邦制却是民族联邦,联邦之内有联邦。苏联的这种民族联邦制度使多民族国家本来就复杂的民族问题更为尖锐。因为在民族地区,命名民族往往享有一些天然的优越性,这对该地区的其他民族造成不公。当然民族的居住地是历史上就形成的,但按民族进行区划和命名地区更能强化民族认同、民族意识和民族情绪,不利于民族融合的发展,不利于统一的苏联认同的形成,也难以实现从民族国家到公民国家的转变。这是一个问题。其二,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是有等级性的,而且划分标准不一致。处于同一层级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权利也不一致。比如,外高加索共和国在宪法中确立了自己的国语,而其他共和国就没有。在成立苏联时,突厥斯坦面积要比好多加盟共和国大,却处于共和国的地位。这种设置本身就违反了民族自决原则。在1922年12月26日的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主席穆赫塔罗夫(К.Г.Мухтаров)就反对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高加索联邦和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4个国家联合成联邦国家,认为如果不想把自决和独立的口号简单地变成民族自治,“就应当谈各个已经自决成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的民族单位必须直接地、不通过任何一级直接加入苏联、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必要性”。鞑靼布尔什维克的杰出代表、民族事务人民委员部委员会成员苏丹-加利耶夫(М.-Х.Султан-Галиев)也指出,“把苏维埃各个共和国的民族分为有权进入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民族和没有这一权利的民族,被分成非亲生儿子和亲生儿子。这种原则无疑是不正常的”。赫鲁晓夫时期,讨论宪法草案时,就有人建议取消在过时的民族原则基础上划分的共和国,建议用按经济区形成的共和国取而代之,把苏联划分成9—10个这样的地区:远东地区、西西伯利亚地区、乌拉尔地区、中亚地区、外高加索地区、伏尔加河沿岸地区、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中央地区和北部地区。1989年“萨哈罗夫宪法”草案中也有彻底改革民族国家制度、消除苏联等级结构的要求。这种要求能否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维持苏联的存在是另一个问题,但这说明了已经有人意识到了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存在问题。其三,联邦制徒具形式。这一方面表现为作为民族自决权重要体现的苏联宪法中的“退出权”只是一种无法行使的装饰性的权利,1990年前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利的具体机制;另一方面,就宪法上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看,苏联是联邦制,但苏联始终是由布尔什维克党对国家进行统一领导,布尔什维克党是集中统一的党,各共和国共产党组织完全服从于党中央。苏联共产党是维系苏联统一的纽带,党的集中制使联邦制流于形式。关于这个特点,格鲁吉亚的马哈拉泽在1923年就曾指出:“人们在这里谈论独立,谈论自主的苏维埃共和国。大家都清楚,这是什么样的自主性,是什么样的独立性。要知道,我们有一个党,一个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最后要为各个共和国,甚至是最小的共和国无条件地决定一切。”以至于戈尔巴乔夫在1989年承认“直到现在我们的国家还是集中制和单一制,我们中的任何人都没有在联邦制生存的经验”。斯大林反对党的联邦化就是担心党以联邦制的形式分裂,进而导致苏联分裂。戈尔巴乔夫在苏联存在的最后时间内反对建立俄罗斯共产党,也是出于这种担心。“建立俄罗斯共产党,这是出现两个政权的威胁。这意味着把苏联共产党变成‘各共和国共产党的联盟’。这是以联盟的名义分裂苏联,不管你怎么想,这都是现实。”集中制的强化违反联邦制的基本原则,使争取真正的联邦制始终都是各个联邦主体争取的目标。这也给民族分离分子利用宪法规定从事分离活动留下了空间。另外,苏联民族联邦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各个联邦主体之间的差距太大。在苏联刚成立时,俄罗斯联邦的面积占联盟的90%,人口占联盟的72%,当时中亚还都在俄罗斯联邦内。尽管后来中亚从俄罗斯联邦中分出建立了5个加盟共和国。但俄罗斯的面积仍占全联盟面积的76%以上,比其他14个加盟共和国的面积总和还大出许多。人口占全联盟人口的49%左右。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其他加盟共和国始终对俄罗斯怀有恐惧,同时也使俄罗斯有充当奶牛供养其他共和国的不满。
目前的俄罗斯已经意识到按民族实行联邦的问题,试图改变这种状况,开始淡化民族特征,更注重强调民族文化自治。1997年7月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了《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证条例、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证表格样式和表格说明》的№828决议,根据该决议,在新的身份证中取消了“民族”栏。
三、结论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是同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相关联的,是为争取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目标服务的。用列宁的话说:“无产阶级如果不坚持民族自决权,它在完成本国资产阶级民主改革方面或帮助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方面的任务都是不能完成的。”布尔什维克党正是通过民族自决权的口号,支持俄罗斯帝国非俄罗斯各民族反对专制制度的民族解放斗争,赢得了各少数民族的支持,使其成为了自己的战略盟友。在1917年革命中布尔什维克党正是通过民族自决权及联邦制,迎合了民族要求,在俄罗斯帝国的废墟上重建了统一的俄罗斯国家,后来又建立了苏联。列宁的民族自决权要求,并不等于赋予各民族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列宁在1917年10月说得很明确:“我们希望有一个尽可能大的国家,尽可能紧密的联盟,希望有尽可能多的民族同大俄罗斯人毗邻而居;我们这样希望是为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利益,是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不同民族的劳动者来参加无产阶级的斗争。”“我们希望的是自由的联合,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没有分离的自由就无所谓自由的联合)。”十月革命后,在宪法中列入“退出权”的条款而没有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具体程序,就是为了确保各民族对联盟的信任,更好地巩固联盟,而不希望真正的分离。列宁有关民族自决的思想,建立在世界革命的思想基础上,富有理想主义色彩,但后来的现实并没有按列宁的预想发展。至于“退出苏联”的权利最后为苏联解体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列宁当时没有想到的,也不是列宁的本意。
实际上,无论是列宁的民族自决权还是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都对民族解放运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尴尬。列宁倡导民族自决权,但却不愿意让格鲁吉亚和乌克兰的左翼政府脱离自己的控制而独立。波兰也和苏俄一样,在自己获得了独立后却不愿意让乌克兰独立,而且美国总统威尔逊当时不顾自己的主张站在了波兰一边,没有考虑乌克兰的意愿。在《凡尔赛和约》的交涉过程中,作为捷克斯洛伐克创建人之一的贝奈斯也不接受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让苏台德区进行民族自决的建议,他镇压了当地的独立运动,使苏台德区成为捷克的一部分。这都表明了民族自决权本身存在的问题。作为波兰与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创始人之一的罗莎·卢森堡反对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甚至也不主张波兰脱离俄国而独立。她担心,如果每一个种族集团都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那么,欧洲有可能会返回到中世纪的混乱状态。她曾说过:“许多民族和一些很小的种族集团从各个方面声称自己有权建立国家。那些渴望复兴的已经腐烂的尸体又从百年古墓中站了起来,那些从来没有自己的历史、没有自己国家机构的民族都热切地希望建立自己的国家,在民族主义的高山之巅演出了一场女妖们的狂欢之夜。”卢森堡的说法不一定准确,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民族自决权的视角。
来源:《俄罗斯学刊》2016年第4期
刘显忠,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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