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凤荣:戈尔巴乔夫民族政策的失误与苏联解体
戈尔巴乔夫对极端民族主义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等到民族分离主义成为一股强大的势力,联盟国家解体也就在所难免了。
导读苏联共产党长期把民族问题等同于阶级问题,戈尔巴乔夫同样对民族问题估计不足。苏联改革开始后,长期被压制的民族问题开始出现,冲突愈演愈烈。对此,戈尔巴乔夫缺少应对之策。他教条主义地坚持列宁的民族理论,盲目相信联盟的吸引力,对极端民族主义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直至民族分离主义成为一股强大的势力,最终导致了联盟国家解体的结局。
苏联共产党长期把民族问题等同于阶级问题,认为苏联已经消灭了阶级,民族问题也随之解决了,对民族问题的评价一直都比较乐观。苏共还认为苏联各族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各族人民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已经形成了。戈尔巴乔夫也深信这一点,对民族问题估计不足。在苏联改革开始后,在民主化、公开性这一宽松的气氛下,长期被压制的民族问题开始出现。先是雅库特事件,接着又发生了阿拉木图事件,克里米亚鞑靼人要求返回家园的斗争等,这些涉及民族问题的事件并未引起戈尔巴乔夫的注意。到1988年以后,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归属问题上的冲突愈演愈烈,波罗的海三国的民族运动迅速发展,民族争权利的运动发展成了民族分离运动。对此,戈尔巴乔夫又缺少应对之策。戈尔巴乔夫教条主义地坚持列宁的民族理论,盲目相信联盟的吸引力,对极端民族主义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等到民族分离主义成为一股强大的势力,联盟国家解体也就在所难免了。
戈尔巴乔夫对民族问题的认识
1986年2月,苏共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苏共新纲领,声称过去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在苏联已得到顺利解决。在1987年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戈尔巴乔夫首先赞扬“正是社会主义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所取得的成就是无可争辩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这么说”。然后他也不得不承认,“今天在扩大民主和民族自决的背景下,在所有民族的自我意识都在增长的情况下,族际主义进程在加深,在有利于各民族繁荣、有利于各民族相互接近、有利于社会的基础上公正地解决产生的问题特别重要。在此,不能不说,在民族关系方面存在我们要与之进行斗争的消极和变形现象”。他提到了阿拉木图事件,强调族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性,强调在领导干部中要反映民族构成。戈尔巴乔夫并没有找到承认民族主义的合理要求、用族际主义抑制民族主义的办法,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反映民族成分,无异于鼓励民族主义者与联盟国家斗争。1987年发生了许多与民族有关的事情:1月,在波罗的海沿岸的拉脱维亚首都里加发生了反俄罗斯人的示威;8月23日,在《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周年纪念日,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三国举行了抗议游行,要求恢复历史的真相;从10月起,阿塞拜疆境内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自治州爆发了要求同亚美尼亚共和国合并的运动。
1987年苏共中央在组织工作部内建立了民族关系工作部,后来成为国家的一个部门。但在理论上,戈尔巴乔夫仍在重复传统看法。在1987年11月纪念十月革命70周年的讲话中,戈尔巴乔夫仍然宣布:“民族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了。革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社会经济上为民族平等铺平了道路,为拉齐所有共和国、所有区域和所有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水平做了特别多的工作。苏联各族人民的友谊是十月革命的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在1987年11月出版的《改革与新思维》一书中,戈尔巴乔夫仍在空谈苏联民族问题的解决,他非常自信地认为,“在连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没有消除族际怨仇这个背景的衬托下,苏联是人类文明史上真正独一无二的典范”。正是对民族问题这种盲目乐观的态度,在民族问题出现时,戈尔巴乔夫才感到措手不及。
戈尔巴乔夫对出现的民族问题没有予以重视,反而认为在民族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与问题是理所当然的。他反对民族局限性和沙文主义、地方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反犹主义,要加强族际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实际上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1988年2月18日,戈尔巴乔夫提出在二月中央全会上专门讨论族际关系问题,“只有在尊重各民族的成就、荣誉、文化、语言和历史时,在尊重各民族间广泛的共同性时,才可能有真正的族际主义和各族间真正的友谊。苏维埃爱国主义是我们最伟大的价值观。与此同时,任何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都是与之不相容的。民族主义的任何形式都是盲目无知的”。到1988年中,民族运动发展起来了,戈尔巴乔夫才改变了盲目乐观的态度,1988年11月26日,他在最高苏维埃发言时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苏联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在制定和实施革命性的改革计划时,如果改造社会的工作不考虑居住在我们这个大国的所有民族的利益,我们是不会取得成功的”。但针对有些人认为应该约束公开性,戈尔巴乔夫仍然自信地表示:“不,我们恰恰要珍惜改革、民主和公开性进程,以抵制分离主义、无责任感和变形。”戈尔巴乔夫要在民主和联邦制框架下解决出现的民族问题,保障加盟共和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利益,扩大和保护它们在联盟内的主权。面对日益突出的民族问题,戈尔巴乔夫盲目遵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把维护理论的纯洁性而不是国家的统一放在了首位。
“民族自决权”是列宁在十月革命时期坚持的主张,实质是政治独立权。在1917年10月列宁曾说过:“我们希望俄罗斯(我甚至想说大俄罗斯,因为这样更正确)人民的共和国能把其他民族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但用什么方法呢?不是用暴力,而是完全靠自愿的协议。否则就要破坏各国工人的团结和兄弟般的联盟。”“‘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我们尤其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因为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压迫,在邻近的民族里留下了对所有大俄罗斯人的极深的仇恨和不信任;必须用行动而不是用言论来消除这种不信任。”当时布尔什维克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支持少数民族的自决权有利于削弱当权者的力量,也是布尔什维克动员民众的手段。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苏俄承认了波兰、芬兰和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夺取政权以后,特别是国内战争胜利后,布尔什维克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新国家,把已经宣布独立的各共和国重新联合在一起,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联建立以后,在实践中出现了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在理论上强调坚持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同时期的苏联宪法都强调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保留了各加盟共和国退出联盟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奉行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加盟共和国的控制,加强民族融合教育,宣传形成了新的共同体——苏联人。戈尔巴乔夫改革应该克服这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意义上诠释民族自决权,但戈尔巴乔夫却在一些民族共和国提出独立后,仍然从民族有分离自由的意义上坚守民族自决权,无异于鼓励分离。戈尔巴乔夫对列宁理论的这种教条主义态度,限制了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变民族政策。
在戈尔巴乔夫改革开始后,民族自治地方开始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最早系统提出要求的是爱沙尼亚人。在1988年6—7月苏共召开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上,爱沙尼亚共产党代表向会议提交了要求扩大共和国权利的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从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开始,实现爱沙尼亚加盟共和国向自治和经济核算过渡,在此条件下可以考虑将地方利益和全联盟利益相结合;将苏联宪法中规定的国有财产的概念具体化,国家的国有财产(不包括国防领域)由所有加盟共和国的国有财产组成,这些共和国是本国国有财产及本国国民收入的全权管理者;重新制定苏联法律,其中应全面调整加盟共和国之间以及同中央机关之间的关系,要规定在国家和共和国管理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国家和共和国内国民经济各领域从属关系的确定原则、各共和国法律自治的界限等);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创建由所有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代表参加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重新审查苏联现行宪法,并制定联盟条约来作为相互平等的各共和国之间联盟的基础性文件。
应该说,爱沙尼亚的建议很全面,目的在于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利,但没有得到联盟中央的认真回应。1988年6月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费力达成妥协,通过了《关于族际关系的决议》,认识到苏联存在民族问题,提出扩大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权利,创造条件提高地区的自主性,“通过划分联盟和苏维埃共和国的权限、非集中化扩大加盟共和国和自治体的权力,向地方转交一系列管理职能,加强它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自主性和责任感”。苏共第一次提出建立解决民族争端的法律机制,建议在民族共和国工作的党的工作人员要懂当地语言。但是,日益白热化的政治斗争限制了许多措施的落实。苏共中央第十九次代表会议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把重心放在改革联盟体制、从实际上的单一制向联邦制过渡上,而是放在了民主化上。“只有苏联社会的民主化才能为富有同情心、细心的考虑和最大可能地满足各大小民族的利益创造更好的条件,并进而巩固各民族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关心,唤起他们更紧密的兄弟合作的愿望。”苏共中央关于实施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的七月中央全会上,规定了解决族际关系的首要任务:“在民族关系领域,要集中精力于消除个别地区发展的停滞现象,对各民族社会经济需求和精神需求估计不足的现象,坚决抵制煽动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狂热的反改革势力。贯彻第十九次党代表会议规定的加强民族关系法律基础的措施,要加强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坚决树立社会主义族际主义。”戈尔巴乔夫试图在联盟权限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利。他提出的口号是:“没有强大的联盟就没有强大的共和国,没有强大的共和国也就没有强大的联盟”,这种联盟和地方没有主次的政策并不为地方所接受。
9月19日至20日,苏共中央召开了专门讨论民族问题的中央全会,会议召开前,各地代表不同要求的信件寄到了苏共中央,有人认为:“今天我们国家民族团结已经动摇了,在一些加盟共和国里发生了一些不健康的、导致民族关系紧张的事件。极端主义分子成了民族运动的领导人。他们一开始就没有受到坚决抵制。在许多情况下共产党领导人给了他们主动权,而且佯装没有发生什么可怕的事情。”有人认为:“我们,俄罗斯人已经为民族间的实际平等工作了70年。因此,我们长期观察了至今仍没有正常生活条件的非黑土地带。俄罗斯人散居在各民族边疆区,而在那里他们经常被提醒,当地居民应当有特权。苏维埃政权教导我们所有公民不分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不可动摇的公理。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俄罗斯人。在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我接受的是明显歧视俄语居民的法律。”从这些信件看,不满情绪普遍存在,苏联的民族关系确实到了该重新研究和解决的时候了。
戈尔巴乔夫在这次中央全会上作了题为《党在当前条件下的民族政策》的报告,他用大量篇幅历数苏共民族政策取得的成就,对于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解决之道是,“保障每个民族全面自由发展和巩固作为对各民族有利的联盟的条件”。“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党将把列宁的民族政策,包括其像民族自决权这样的基本原则付诸实施”。现阶段实现民族自决是扩大共和国的权利,明确划分联盟和共和国的权力。扩大自治共和国在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以及经济自主权等方面的权利。戈尔巴乔夫强调不能允许无政府状态,要保障苏联法律的效力,但没有什么有效措施。最后,中央全会通过了《党在当前条件下的民族政策(苏共纲领)》的决议,强调苏共坚持民族自决原则,苏共希望在新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上更新联盟,保障苏维埃各个民族都有保障自己发展的充分条件,从而使各民族能够实现族际主义团结,巩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其主要思想是:“没有强大的联盟就没有强大的共和国,没有强大的共和国也没有强大的联盟”。“在现代条件下民族自决权和主权的经济内容反映在使共和国向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过渡上。”提出的基本任务是:对苏维埃体制加以改造,用现实的政治和经济内容加以充实;提高民族自治共和国的作用和法律地位,扩大各种不同形式的民族自治的权利和机会;保证每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为自由发展民族文化和语言创造条件;保障公民权利,杜绝根据民族特征限制公民个人权利。但这个决议为时已晚,各地的民族主义已经发展起来,并且决议的针对性不强,并没有解决日益尖锐的民族问题,很少有人对其决议感兴趣,民族分离主义之火没被扑灭,反而加强了。为了研究和解决民族问题,苏共中央建立了民族政策部,集合各方专家研究民族问题,但该部门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
坚持民族自决原则,鼓励民族分离主义
长期以来,苏联一方面宣传“民族自决原则”,按民族属性划分行政区域,另一方面又过分强调无产阶级族际主义原则,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各民族的权利得不到尊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受到国家共同性的威胁,积聚了许多不满。戈尔巴乔夫的改革,给各民族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但他对民族问题显然估计不足,既没有很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没有解决好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当问题和危机来临时,他盲目相信人民的理性和各民族间的兄弟情谊,继续强调民族自决权,同时又想通过让步换取加盟共和国对联盟的认同。
在民族分离主义迅速发展的背景下,1990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向苏共二十八大提交的行动纲领草案还在教条主义地强调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党重申自己忠实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直至分离权的原则,赞成通过关于实现这个权利的机制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相信,削弱,尤其是割断相互间的多种形式的和互相渗透的联系会给各族人民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更不用说人们的命运了。因此,我们坚决反对导致摧毁巨大的多民族的民主国家的分立主义口号和运动”。苏共采取这种盲目乐观的态度是毫无根据的,事实证明,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无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戈尔巴乔夫推行民主化与公开性,在解决民族问题时缩手缩脚。1988年3月3日在讨论“纳—卡”冲突时,戈尔巴乔夫强调:“主要还是政治手段,但政权就是政权。当需要它发挥作用的时候,就应当发挥。法律应该获得胜利。”但实际上政治、法律都没有发挥作用,而军队在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被排除了。第比利斯事件后,全国掀起了反对中央政府使用武力的浪潮。在4月20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戈尔巴乔夫告知国防部长亚佐夫:从今以后没有政治局的决定,军队不得干预类似事项。5月11日,戈尔巴乔夫在讨论波罗的海三国的政治局会议上说:“不得动用武力。在对外政策中已经放弃使用武力,那么在对待本国人民时就更不能求助武力了。”这就无异于告诉极端民族主义分子“今后中央绝对不会使用武力”。第比利斯事件使政府很难再次考虑使用军事力量惩办闹事的共和国,民族分离主义分子可以肆无忌惮了。
在5月召开的苏联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民族问题成为激烈争论的重要问题。许多民族共和国的代表认为一切问题都来自联盟中央,有人还直接或间接地联想到俄罗斯民族,这种气氛使一些代表甚至提出了俄罗斯脱离苏联的问题。作家拉斯普京说:“我们,俄罗斯人,很尊重民族情感,慎重对待包括我们国家民族在内的一切问题,但是我们努力让大家理解。沙文主义和俄罗斯族莫名的傲慢,这是那些玩弄民族情感的人臆想出来的。……如果一切不幸都怪罪于俄罗斯,如果俄罗斯变弱不再阻碍你们的进步,也许俄罗斯也可以脱离苏联?也许这样更好?这或许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我们目前面临的和未来将要面对的所有问题。”民族问题成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5月,立陶宛苏维埃第一个通过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在第一次人代会上,导致共和国和中央分歧,报告人戈尔巴乔夫强调:“需要制定法律机制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9月苏共召开的专门讨论民族问题的中央全会,戈尔巴乔夫仍反复强调苏共的民族政策要坚持民族自决这一基本原则。
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冲突和国家分裂,曾任俄罗斯联邦总理的盖达尔认为:“戈尔巴乔夫唯有运用武力和进行镇压才能遏止这一进程。如果办不到这一点,民族解放运动的浪潮必将涉及其他地区,其中包括乌克兰。……但是,如果苏联领导人采用使用武力的决定,则不仅会破坏戈尔巴乔夫作为民主派和解放者的威信,破坏他所获得的政治支持的基础,正是这种支持使得他能够经受住对于已启动的改革的抗拒,而且还会对西方舆论对待他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苏联经济困难加重,急需西方的援助,戈尔巴乔夫不可能冒险。再者随着苏联人口的变化,非斯拉夫民族青年的数量增长,军队的民族成分发生了变化,“军官仍然以斯拉夫人为主,但士兵却越来越大的程度上由非斯拉夫民族首先是中亚各共和国的青年增补。如果考虑到精英部队(战略导弹部队、空降兵、空军、海军部队、克格勃军队)主要由斯拉夫族的士兵和军士补充,而陆军(坦克师、摩托化步兵师、炮兵师及其他部队)却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不再是斯拉夫人了,那么,很难指望有效地利用民族关系错综复杂的部队镇压骚乱,特别是在士兵们认为民族和文化方面与自己接近的那些地区。”动用军队可能会导致内战,其代价恐怕也是苏联的政治家难以承受的。
不可思议的是,戈尔巴乔夫此时不是努力维护统一,而是鼓励加盟共和国向独立国家迈进,试图通过向加盟共和国让渡权力来换取它们对联盟的支持。苏联宪法第80条规定:“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发生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和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认真执行,此时,戈尔巴乔夫要将其落实。8月28日,苏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联合国战略方针的决议规定:“使加盟共和国平等而有效地践行宪法中规定的(第80条)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应当成为苏联对这些国际组织统一的战略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成为苏维埃加盟共和国基础的列宁主义原则基础上,在苏联推行深刻的改革。……不应当反对其他有兴趣加入并且准备加入联合国的加盟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要采取一种路线,使所有的加盟共和国都加入联合国的进程,如果这一进程开始的话。”苏共不仅鼓励加盟共和国加强在国际社会的活动,甚至还要为此创造条件。“鉴于加盟共和国加入联合国时会面临一些重大的困难,要集中精力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加盟共和国同国际组织在实践上富有成效的合作,这一点非常重要。这种合作可以通过加盟共和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举办的国际活动(讲习班、研讨会、国际会议等)来实现,利用加盟共和国的智力资源来准备研究工作、报告、制定科技计划,进行经济、文化和其他的合作。”苏共要求“完善加盟共和国的外交部和苏联外交部在这一领域的协调工作。应当在苏联外交部和加盟共和国外交部之间建立起一种经常的磋商机制,就加盟共和国参与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组织的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同时考虑到加盟共和国的潜在利益和特点。致力于使加盟共和国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举办的活动,使加盟共和国建立本民族的联合国促进会,并使其参加相应的世界联合会的活动。”在民族分离主义开始发展的情况下,苏共的任务应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而苏共却鼓励加盟共和国扩大参与国际活动的权力,这实际上有助于他们成为完全的主权国家。
对于要求独立的加盟共和国,戈尔巴乔夫缺少应对之策,采取的并不是一致和一以贯之的政策。对立陶宛的独立,苏共领导人很强硬,但对格鲁吉亚,戈尔巴乔夫则听之任之,连其顾问切尔尼亚耶夫也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他对戈尔巴乔夫说:“如何理解对立陶宛的反应和对格鲁吉亚反应之间的差别?立陶宛问题要求遵守苏联宪法——关于退出的条款。而在格鲁吉亚,则什么也‘不要求’,不过是一天砸碎二三座列宁纪念像,在所有的十字街头喊‘退出’苏联,取下所有苏联和共产党的标志,武装武装战斗队员罢了。然而,政治局方面对此却毫无反应,而对立陶宛问题,则一道命令接着一道命令,一道比一道严厉。虽然立陶宛问题无论是美国或西欧以及国际舆论界都不承认是我国的内政。因此,瓦连尼科夫计划的外部效应是显而易见的。而格鲁吉亚问题则被认为是内政。健全的理性到哪里去了?更不必提大政策了。”
实际上,戈尔巴乔夫对立陶宛的强硬政策也未持续下去。1990年4月10日,戈尔巴乔夫同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十一次代表的公开谈话,完全迎合地方的要求,他说:“应该让各共和国的主权变为现实,赋予他们经济自主权、自由发展语言文字、文化传统,等等。对待自治共和国、自治州、民族区、任何一个民族,也是如此。我们已经走上这条路,我坚信这条路是正确的。”对于那些要求独立的共和国,戈尔巴乔夫实际上在放手,他认为,“强扭的瓜不甜。有了想离开的愿望——应该首先告诉立陶宛人民,后果会怎样——领土问题、经济问题、防务问题、那些不想留在另一个国家的人的安置问题。这是一种方案。另一种方案:如果共和国留在苏联,它能得到什么权利——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得到怎样的独立和自由。到时立陶宛人民、睿智的人民,自己会分析在发展与各共和国联系时需要保持自己的独立”。给了地方自主决定权,他还在相信人民会做出理性的选择,也就是留在联盟内。但实际情况是,举行独立公投的共和国,都选择了独立。戈尔巴乔夫不恰当地奉行“民族自决权”政策,显然无助于维护联盟国家的统一。
改革联盟体制迟缓,失去革新联盟的机会
在波罗的海三国明确提出要主权,甚至要分离出去后,戈尔巴乔夫才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5月11日在讨论波罗的海问题的政治局会议上,戈尔巴乔夫提出,“如何实实在在地改造我国的联邦制要思考、再思考。否则真的要全部完蛋。”戈尔巴乔夫强调一方面要尊重各共和国人民和各民族的权力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分权要求;另一方面,要通过对联盟的深刻改革、把联盟转变为真正的联邦来加强联盟。可惜的是,戈尔巴乔夫并没有切实解决如何在尊重各民族权利的基础上重建联邦制的问题。直到1990年苏共中央二月全会后苏共才把革新联盟的问题提上日程,戈尔巴乔夫本人则直到1991年春天才积极加入制定新联盟条约的进程中来,他想通过向民族自治地区让权,换取他们对联盟国家的认可,但为时已晚。
苏联是一个过度集权的国家,向民族自治地区(即加盟共和国)让权应该是改革题中应有之意。戈尔巴乔夫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批评苏联高度集权的体制时,无法回避正是苏联背离了联邦制的原则,限制了地方的发展,但戈尔巴乔夫在这方面行动迟缓。正如哈萨克斯坦领导人纳扎尔巴耶夫所说:“戈尔巴乔夫的基本错误在于,他没有倾听加盟共和国要求赋予他们经济独立的呼声。除波罗的海诸国外,大多数加盟共和国含哈萨克斯坦在内,并没有追求分离、完全和盲目的独立。我们想到一点——可能会自我掌握本身的命运。戈尔巴乔夫及其同伙应及时向各共和国提供在联盟框架中最大的独立。我相信,国家可以避开以后很多动荡。”到1990年以后,随着各加盟共和国先后发表主权宣言,进行“主权大检阅”,改革联盟体制,向加盟共和国让权的问题成了戈尔巴乔夫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不管戈尔巴乔夫如何让权,一些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分离力量都不想失去独立的机会,无论如何都要独立。如果戈尔巴乔夫在九月中央全会上提出这个问题,结果可能会好得多。
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争权、独立,直接的原因是反抗中央过于集权,正如拉脱维亚里加音乐学院党的会议上通过的一份公开信所说:“各加盟共和国劳动者,特别是当地各民族,不能容忍全联盟各部、部门在自己民族的领土上为所欲为。不容许把狭隘的部门利益冒充全民和国家的利益。”戈尔巴乔夫的民主化改革激发了地方要求自主的意识,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解决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分权问题,但戈尔巴乔夫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却没有及时调整联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给予地方自主权,而是搞一步到位的全民选举苏维埃代表,使那些反对联盟的民族主义者在选举中获胜,苏共丧失了领导地位,从而也失去了维系联盟的重要力量。
1990年3月15日,戈尔巴乔夫在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上表示:“改革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联邦改革能否成功实施。已经当选为总统的我再次重申自己将维护国家的完整。同时,我知道总统最为关心的事情应该是采取措施巩固联盟共和国的主权,他们的经济和政治独立性,提高自治共和国的地位以及其他民族地区的教育。”同时,戈尔巴乔夫还强调,“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因民族纠纷所产生的尖锐问题,首先是难民问题”。在这里,戈尔巴乔夫提出的原则是尊重各共和国的主权要求,同时,也要求他们保障人权。1990年4月26日,苏联颁布了《关于苏联与联邦主体之间权限划分》的法令,规定“自治共和国、自治体在各民族自由自主决定的基础上成为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在自己的领土上拥有除转归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管理之外的完全的国家权力”。但此时,苏联的无政府主义已经发展起来了,俄罗斯联邦很快通过了自己的主权宣言,苏联的问题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而是地方在抢中央的权力。
戈尔巴乔夫尽管支持加盟共和国拥有主权,但他对俄罗斯联邦拥有主权还是很警惕的。1990年5月23日,戈尔巴乔夫在第一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就明确表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主权对苏联,总体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没有俄罗斯的联盟是不可思议的。”他对叶利钦在发言中不提社会主义,建议从今以后只称俄罗斯共和国评论道:“按照他的想法,我们不仅将摧毁联盟,也会摧毁俄罗斯联邦。”戈尔巴乔夫希望俄罗斯联邦成为维护联盟的重要力量,而不是拆联盟的台。
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主权宣言,带动其他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纷纷通过主权宣言,在这一背景下,戈尔巴乔夫才加紧制定新联盟条约,希望通过新的盟约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行为。戈尔巴乔夫后来承认,“把苏联从事实上的单一制国家变成真正的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归根到底就是使情况符合宪法的规定)迟了。”1990年7月2日,在苏共第二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戈尔巴乔夫在政治报告中说:“我们最近经历和思索的一切,使我们懂得,改革联盟不能只局限于扩大各共和国和自治地区的权利,即使是大幅度扩大。需要的是一个真正的主权共和国的联盟。这里指的实际上是建立一种我国的民族国家体制。这种体制将会解开矛盾的症结,把各民族合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增强整个联盟的政治实力和经济、精神潜力,有利于加入伟大国家联盟的全体成员。这样就会可靠地保证国家安全,提高国家的国际威望。”针对一些加盟共和国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对非主体民族权利的侵害,戈尔巴乔夫强调:“仍然需要把人权置于任何民族主权和民族自治的利益之上。这一要求应当载入联盟和每一个共和国的宪法中。在国际层面我们遵循这一原则,不会后退一步。”在苏共威信下降、党的联邦化倾向严重等情况下,戈尔巴乔夫的呼吁没起多大作用。
从戈尔巴乔夫对民族问题的认识看,他深受苏共长期奉行的教条主义影响,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并不了解。苏共处理民族问题长期坚持两个理论原则:一是坚持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际主义,以保障苏联的单一制;另一个是民族自决权原则,甚至可以从苏联分离出去。这两个原则是矛盾的,应该从现实出发加以解决。改革开始后,戈尔巴乔夫并没有通过扩大地方的自主权来解决这一矛盾,只是当地方民族主义发展起来后,戈尔巴乔夫无法回避民族问题了,才认识到过度集权的体制背离了苏联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原则,把分权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他提出要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力,但前提仍然是保持联盟的权限。在其他民族地区,特别是波罗的海三国提出划分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后,戈尔巴乔夫才在1989年9月召开的中央全会上满足了加盟共和国的要求,但为时已晚。1990年以后,戈尔巴乔夫所面对的是如何在尊重各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基础上,保持联盟存在的问题。签署主权国家联盟条约成了戈尔巴乔夫努力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倚靠俄罗斯联邦等加盟共和国。此时,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成效不佳,政治体制改革又使苏共权力开始削弱,戈尔巴乔夫处于被动地位。“8·19”事件后,苏联的命运则取决于在该事件中的胜利者——叶利钦,而叶利钦决意抛开联盟,戈尔巴乔夫的努力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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