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余华英还是死刑,废死派的小心脏气炸了!
余华英该杀,前几天高空扔砖头砸死无辜者的犯罪嫌疑人该杀……在这让我悄悄地䃼一句,某些罪大恶极的贪污犯罪分子也该杀。#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余华英当庭上诉##梅姨案最后一个孩子找到了#
知道不会被杀头,还养得白白胖胖的,家里家外早已安顿妥妥贴贴的,贪赃枉法罪大恶极者没有必死之忧,岂能阻止贪腐犯罪前赴后继?
该杀不杀不是仁慈,该杀不杀并非文明,该杀不杀是对人民意志的反抗,该杀不杀是对死者人权及被其犯罪行为所伤害的人权的蔑视。
什么样的人应该判处死刑?
换言之,判处死刑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一言以蔽之: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①情节特别严重;
②后果特别严重;
③危害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除非必须立即执行,否则通常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①余华英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②余华英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极其恶劣的性质?
③余华英犯罪后果是否特别严重?余华英犯罪行为是否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④余华英犯罪是否导致多个家庭破裂,乃至伤亡,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⑤余华英犯罪是否危害特别严重?余华英犯罪是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所有的回答都肯定的,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正国法。
尽管中国法学界不乏一些学院派的“大法党”知名人物宣称中国应该学习某些西方的发达国家,无条件取消一切死刑,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于10月25日上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然维持一审判决:对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余华英犯罪所伤害的家庭来说,这是一个迟来的悉自于法律的匡正和人心抚慰。
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宽容,是对被伤害个人和家庭的最大的伤害继续性持续性伤害。该杀必杀,既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又最大限度体现了公平正义。
以北京某大学著名法学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最坚定的废死派,并非比普通人更有良心,更具人性,更悲悯,更善良,而是像改革之初有人从国外往国内倒腾东西一样,死刑废除论(废死派)不过是把诞生于西方学者的一种主张中国化了,不加区分,不问具体情况,不管他伤天害理到什么程度,无条件废除死刑,巴拉巴拉持极端主张,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引发国外的特别关注扬名立万接轨所谓普世价值。
幸好贵阳中院的法官不是废死派,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反映了人民的意志,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人民观的具体体现。
北京那所著名大学的著名的法学教授(著名废死派),在北京一个特别堂皇的地方,曾经共饭局,他摇头晃脑跟我们卖弄法学法理:法律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又新鲜,又震撼,众人莫名其妙目瞪口呆。法律可以剥夺他人自由权和财产权,却不能剥夺生命权,为啥呀?
他的英语不比我好多少,先拽了一通life,liberty and property三大最基本权利,又论述什么轻重缓急,三圈儿酒都没说明白,为什么法律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他不好意思说,底牌就是,洋人这么说的,我只跟着鹦鹉学舌。
某复仇学说倒还是有那么点意思。
①复仇是本能。
②因为有了复仇,所以有了法律。
③法律是对于复仇行为的合理化,即承认复仇的合理性。
④法律应避免过度的复仇,规避过度的复仇,以达到让受害方满意的结果。
⑤承认复仇的合理性,但是你基于仇恨杀了人家全家,这个太过分了,社会也会陷入混乱,法庭上来,我来帮助你实现公正的结果……用法律来审查你的复仇的需求。
废死派千方百计保护罪大恶极者,在这个法律发生学的路径上,找不到废死的依据,所以那天的饭局上这位法学之花很不爽,喝了很多茅台,自称酒不醉人人自醉。
中国知识分子当中某些人,沉醉在自我的世界当中,可爱的巴尔狗一样,小眼睛盯着洋人的每一个精细动作,离人民的感觉太远了。
(2024年10月25日上午,写于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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