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让刘鑫这种忘恩负义之徒付出应有的代价
【土豆说:
最可恨的是,江歌生命垂危之际,刘鑫只拨打了报警电话,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一直等警察来后居然是警察拨打的急救电话,这分明就是刘鑫根本不管江歌的死活,只拨打报警电话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拨打急救电话去救治江歌的生命。
根据事后的调查,刘鑫拨打了两次报警电话,而在两次报警电话的中间,因为帮助自己而蒙难的江歌还躺在血泊之中,此时的刘鑫居然还抽空利用闲暇时间给同事打了个电话,问:我会不会犯法?
只要自己没事,江歌的死活,她完全没有放在心上,甚至说她可以主动推江歌去死。
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也充分说明只要自己能逃避责任,刘鑫会非常乐意看到凶手无罪释放……而救命恩人江歌的死,对她轻于鸿毛。
冷血到这个地步,世所罕见。】
刘鑫在肆无忌惮地挑衅江歌的妈妈
备受关注的江歌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决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定,刘鑫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致其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意义有很多,我认为其中重要的一点,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简单点说,就是让公民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就会受到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2006年的彭宇案被很多人评价为:中国道德滑坡的里程碑事件之一,让社会道德倒退了30年。
彭宇案的关键,不在于彭宇到底有没有撞倒老太太,而是有罪推定,判决书中写到:“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用大白话说,判决书表达的意思是:
如果你看到老太太是被别人撞倒的,你应该是去抓住撞倒他的人,而不是去扶老太太。
或者更简单点说,这个判决书开创了一个时代,塑造了一个经典,推定被告有责任的判决书中,一共有4个思路:
1.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2. 你为什么擅自老太太去医院并陪同前往医院?
3. 你见义勇为了,为什么一开始不说?
4. 你为什么为老太太付200元医药费?
看完以上所有人都怕了,所有的守法公民都记住了,「有些事情比如见义勇为」也许是不能做的……
因为以上逻辑,所以最终判决书认为「彭宇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我再次强调一点,当年没有监控,老太太究竟是不是彭宇撞倒的永远也不会有人知道了,但是判决书简单的告诉所有人:只要是你去扶,就是你撞的。
按照这个逻辑,雷锋恐怕是最说不清楚的……
所有人都怕了,因为法律是公民的特殊行为规范,每个人看了判决书,都会想:如果是我碰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做?
然后根据这个想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从此之后,任何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都会下意识的考虑:我敢承担这个责任吗?
从此之后,大家看到有人摔倒赶紧绕路,碰瓷这个职业开始快速发展。
好的法律可以惩恶扬善,而恶的法律可以干掉雷锋精神。
所以在几千年前,中国就有「子路拯溺」和「子贡赎人」的故事,对于同样见义勇为的子路和子贡,孔子赞赏了接受馈赠的子路,却批评了拒绝回报的子贡。
因为对于孔子来说,这就是价值观的问题,孔子的逻辑是子路的行为是告诉世人:做了见义勇为的事情,是可以大方接受高额回报的,这就会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人去做好事。
说简单点,如果好人没有好报,那还愿意做好人?
再加一点就是:如果做坏事没有恶报,没有制度来进行制裁,那恶人将会横行。
因为人渣一定比好人活得更轻松……
法律对价值观起非常关键的作用。
也就是因为此,江歌案到现在过去了已经快5年,依然被高度关注。
所有希望此事有一个圆满结局的人,都有一个淳朴的价值观,如果刘鑫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以后谁都会冷漠自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肆无忌惮的损害她人,而江歌的不幸死亡更成为了一个笑话,谁还敢去教育自己的子女友善助人?
刘鑫有有没有违反法律?当然有,我们且不谈在整个江歌案中她的所作所为,就谈在日本开庭期间,她干的事情都不是人干的,明确妨碍司法、当庭撒谎的就有两条。
第一、刘鑫在法庭上明确扭曲事实真相,告诉法官她没有锁门,妄图抹掉自己将江歌关在门外置于危险境地的事实。
对此刘鑫为了逃避责任,一直反复撒谎。
第二、凶手陈世峰说自己行凶的刀是刘鑫的,是刘鑫递给江歌自卫,而在争抢过程中被陈世峰夺了过来。对此刘鑫表示支持陈世峰的说法。
以上两点都不是事实,第一点,刘鑫的邻居非常清楚的听到了关门的声音,且刘鑫在陈世峰行凶的过程中给警察的电话录音,记录中明确告诉警察自己锁了门,也就是刘鑫恶意将江歌锁在了门外,成为了自己的挡箭牌。
第二点,陈世峰行凶的刀,经过日本警方确认,根本就是陈世峰自己带过去的。
以上两点,如果进行了事实的扭曲,对凶手陈世峰非常有利,是陈世峰的辩护律师提出的「重点证据」,对被害人江歌非常不利,但是刘鑫全部扭曲事实,根本不想给江歌一个公道。
刘鑫为什么要扭曲事实,因为她想欺骗大众,抹杀自己间接害死江歌的真相,甚至为了抹杀真相,不惜事实上为杀人凶手陈世峰脱罪。
所以在日本的法庭上,刘鑫根本不在乎要不要惩罚凶手,要不要定陈世峰的罪,而是想撇清责任继续留在日本,通篇都是在说: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猜……
只要自己能逃避责任,刘鑫会非常乐意看到凶手无罪释放……而救命恩人江歌的死,对她轻于鸿毛。
或者说,她才是造成江歌死亡的主因,比凶手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而若非江歌处于好心要帮她,死的人本应该是她刘鑫,但是刘鑫根本不在乎!
看着刘鑫都干了啥,不仅置帮助自己的朋友江歌于死地,在事实上造成了江歌的死亡,而且在事后完全没有悔过之心,不惜扭曲事实,当庭做伪证,充分说明她对江歌的死完全没有放在心上。
但凡是个人都干不出这个事情来。
看了以上两点,就明白了为什么江歌妈妈在为自己女儿讨回公道的过程中,刘鑫不仅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还能毫无人性的冷嘲热讽,中间不断的撒谎污蔑,甚至讽刺谩骂。
江歌因为要帮助刘鑫而生命永远定格在24岁,刘鑫不仅没有参加江歌的追悼会,在长达数年的时间也从未去拜祭这位对自己有救命之恩的「朋友」。
在刘鑫看来,江歌死了就是白死,就是自找的,死了就不要来烦自己了。
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江歌的母亲选择了坚持上诉,我要说的是,这不仅仅是她为自己的女儿在讨回公道,因为江歌生命权纠纷案的结果对于每个中国人都非常重要,最终的结局将告诉我们应该秉承怎样的价值观,应该去如何教育我们的孩子,并直接影响我们的道德观。
江歌案,已经不是普通案件,而是拷问着社会良心、公序良俗。
但可能是因为彭宇案,很多人都会法律多少有些失望,法律能够惩戒缺德吗?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这一次,法律终归没有让我们失望,感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努力,在一开始,判决书开宗明义的写到: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的确,如果法律不能惩恶扬善,那意义在哪里?
审判书的这些话,是江歌妈妈几年的努力的最好回馈,也是我们每一个想听到的: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以上,是对江歌的最好告慰,也是对江歌妈妈的最大安慰。
法律,不仅仅是要扬善,还需要惩恶,接下来,是对刘鑫的审判。
刘鑫的恶,法律能不能治她?
刘鑫的行为直接对江歌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至少有如下几点:
第一,刘鑫在事发已经知道前男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且陈世峰明确告诉刘鑫会对她进行报复,并可能会行凶,但刘鑫为了到江歌的寓所去居住隐瞒了事实,没有告知热心帮助她的江歌。
第二,在江歌察觉到一些威胁后,原打算报警,但刘鑫担心报警后把事情闹大,自己依据日本法律无法继续居住在江歌租赁的房租内,为了一己私利阻拦江歌报警,导致后果失控。
第三、在案发当日,江歌本来可以独自回家,但因为刘鑫觉得不安全,让热心的江歌在地铁站等了她一个小时候一起回家。
第四,两人回到江歌住处时,遭遇了事先埋伏在那的陈世峰,但刘鑫却先行进入房屋,将门反锁,阻止江歌进屋,最终导致江歌被害。
第五,事件发生期间,刘鑫仅打过两次报警电话,却未对江歌有其他任何救助行为。
最可恨的是,江歌生命垂危之际,刘鑫只拨打了报警电话,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一直等警察来后是警察拨打的急救电话,这分明就是刘鑫根本不管江歌的死活,只拨打报警电话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拨打急救电话去救治江歌的生命。
根据事后的调查,刘鑫拨打了两次报警电话,而在两次报警电话的中间,因为自己而蒙难的江歌还躺在血泊之中,此时的刘鑫居然还抽空利用闲暇时间给同事打了个电话,问:我会不会犯法?
冷血自私到这个地步,简直刷新了人性的下限,要说刘鑫不是人渣,那就没有人渣了。
以上5点可以看出,刘鑫根本不是无心之过,而是利用了江歌的善良,生生让江歌做了自己的挡箭牌,让江歌去死。
江歌的死和刘鑫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尤其是刘鑫反锁门的行为,这就好比一栋大厦起火了,我为了更快的逃出去,进入逃生通道后就将大门反锁,眼睁睁的看着里面的朋友被火烧死。
而更可气的是,我明知道大厦有危险而没有告知,而且这个朋友本来不应该出现在大厦,是我为了壮胆非要让她来陪我……
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就是典型的不判不足以平民愤……
所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和康复需支出的合理费用。
也因为如此,判决书中最后写的非常清楚:
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事件之后,刘鑫为了逃避责任,不仅在日本的法庭上公开撒谎,更是各种妖言惑众,抹黑江歌,更不要连的是在微博上暗示江歌和她是情侣关系。
意思就是:既然自己与江歌是同性恋,那这起案件就是一起情杀,所以江歌并不是局外人,不值得网民们同情。
还是那句话:但凡是个人,都做不出这样的事情来……
对此,裁判书中也进行了明确:
再次,支持对江秋莲的精神抚慰金。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该判决上合天理,下依人性,符合法律,弘扬美德,鞭挞丑恶,这样的判决,更加符合社会这样核心价值观要求。
什么是法律,我以往的理解,法律是对一个人的最低道德要求。
也就是说,法律是保障道德底线的,它也许无法提高对道德的要求,所以守法和道德并不是划等号的,或者说:
一个人有着良好的道德情操,他必定遵纪守法;
但一个人遵纪守法,他也有可能是一个人渣。
譬如,A想自杀,想跳楼寻死,A的朋友B见义勇为去救A,结果A和B推搡中,B给不小心失足摔死了,A一看B死得那么惨于是又不想死了……
A不仅不想寻死了,还说B死了活该,我有没让他来救我。
某些时候,对A这样的人渣可能还真没办法,因为忘恩负义不属于法律范畴……也因为如此,所以刘鑫才有恃无恐,在害死江歌后觉得理所应当,心安理得。
刘鑫说我是人渣,但是我没犯法。
这一次江歌案可以说是中国司法的里程碑事件,首次将道德提到了一个鲜明的位置,明确回答了道德底线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法律是保障道德下限的,而提高公民道德要求的下限同样是提高道德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如果法律不对这种明显的忘恩负义、恩将仇报的行为给予惩罚,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和情感都是莫大且不可修复的伤害。
刘鑫还能上诉吗?不知道,但是即使上诉也翻不了盘了,因为裁判书中写的非常清楚: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就是告诉刘鑫:法律的意义就是为了惩治你这样忘恩负义之徒。
就是要将你钉死在耻辱柱上!
什么叫惩恶扬善,这就是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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