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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复:修改宪法合情合理合法合民心

修改宪法的法理依据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瑞复.JPG

党中央的修改宪法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及时的和符合实际的。因为事关重大,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应声虫就一齐跑出来,大喊大叫。他们所集中攻击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和不设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限两条。

对此,我想谈几点看法。

第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反映了社会普遍要求和社会新需要,是有效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根本保障。马克思反复论证过,法是反映社会要求和社会新需要的一种形式,应当适时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国家根本大法上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地位,使之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就能够保证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开创的新时代大业顺利推进。况且,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入宪,已成惯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亦依“前例”,无可厚非。

二,不设国家主席的任职期限,符合国家元首设置的国际惯例,符合各国关于国家机关规定的合宪性原则,符合党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任期相统一的先例。国家元首(英head of a st ate、德Staatsobcrhaupt、法chcf de l’Etat),是具有对外代表国家资格的国家机关。实行共和国制的西方国家的元首,一般是总统。总统是行政首长,独立于议会。各国关于其任职期限的规定,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有的国家不规定期限,有的规定终身任职或世袭任职,有的规定一定期限。这是由各国的国情决定的。英国、比利时、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的元首(君主),实行世袭任职。日本旧宪法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为世袭任职,现行宪法删除了此规定,实行内阁首长制,但国民仍视天皇为国家元首。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规定任职期限,主要动因是适应于资产阶级各党派对于国家权力的争夺,并用以标榜“民主”。我国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是重要国家机关,其职权同全国人大职权配合行使。依据1954年颁布的宪法,关于国家机构设置的规定,在实践中做了党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由一人兼任,任期一致的安排。《修改宪法》恢复先例,合法合理,合人心之向。

第三,对修改宪法的攻击或模糊认识,是政治立场或认知能力决定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固有的资产阶级的国家观、民主观、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认为,国家和法是阶级的,超阶级的国家和法是不存在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组织工具,法是手段工具;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不存在“一般民主”、“纯粹民主”。资产阶级民主是虚伪的、残缺不全的、无物质保障的。总统的选举制和任期制,是资产阶级各个派别“轮流坐庄”、利益分沾,其你死我活的争夺权力,是比赛统治人民“哪个法子好”。社会主义民主是完全新型的民主,要用社会主义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在我国,西方法学把国家和法的学说弄得混乱不堪,总是妄图使立法和法学理论纳入资本主义轨道。对此,是必须要正本清源的。

在新时代之始,面对对修改宪法的攻击和非难,使我想起了苏维埃初期法学界的情形:当时,欧化法学仍占据主导地位;法学界拒绝为苏维埃国家服务;一些法学家招牌换记,用欧化法学冒充列宁的法学思想。列宁非常担心新生苏维埃政权的立法欧化和法学欧化。他认为立法和法学欧化了,苏维埃国家也便欧化了。列宁常常气愤地说,大多数“法学家”都是是反动分子,这位法学家是不是反动的?说我记得倍倍尔说过,法学家是最反动的人,而且都是一些资产阶级的人物。

现实和历史何其相似乃尔!西方法学的教师教出西方法学的学生,西方法学的学生当了教师,又教出西方法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年复一年地进入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进入教学和科研单位。这样,以西方立法和法学理论为圭臬,代代相传,相袭成制。教师们和法官们、官员们脑子里的西方法学思想是根深蒂固的。他们一定要顽固地表现自己,不让他们表现是不行的。

西方法学是资产阶级的、外国的法学,与社会主义的、中国的法学是格格不入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这一切总会改变。只有改变才有出路,才有新时代中国法学的新局面、新作为、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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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18-05-13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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