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用法律手段刹住恶搞经典的歪风
应该用法律手段刹住恶搞经典的歪风
千钧棒
最近,一段名为“精神病医院合唱团演绎黄河大合唱”的2分多钟视频近日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四男八女对着音乐的口型,一边摇头晃脑故作癫狂,时而瞪大眼时而张大嘴,时而扭动屁股乱舞手臂。
恶搞经典是在消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近年来,恶搞《黄河大合唱》已成为公司年会或晚会的热门节目,甚至还被搬上电视荧幕。
伴着《黄河大合唱》的旋律,一群人一边吼着“年终奖,年终奖,我们在嚎叫,我们在嚎叫”,一边摇头晃脑故作癫狂。这些“恶搞”的形式大致是在正统严肃的合唱声效背景下,用戏谑、夸张、庸俗的方式进行表演,产生强烈对比,使得庄严、热血、爱国等崇高精神价值被消解、丑化,以博得笑声。
对《黄河大合唱》的公开恶搞,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4月东方卫视《笑傲江湖》的一期节目中,四位在影视界大名鼎鼎的评委全票通过了对一个恶搞《黄河大合唱》节目的表扬。
其实,被恶搞的也不仅仅是一个《黄河大合唱》,《地道战》、《闪闪的红星》等一批红色经典都属于被恶搞的对象。
主流舆论对此现象展开批评,认为不应该以玩世不恭的态度对待历史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
《人民日报》文章指出:“之所以说恶搞经典作品危害甚深,不仅因为恶搞本身的解构负能量很大,也在于“集体无意识”的破坏力量不容小觑。不可否认,恶搞在表演时可能激起一些廉价笑声。正因为解构和恶搞经典来得容易,博得的笑声也很廉价,所以表演形式容易被更多人模仿。”
《光明日报》文章指出:“随意改编红色歌曲的单位既有私营企业、各类学校,也有卫视频道、影视公司。遭到恶搞的也不只是《黄河大合唱》。前几年,恶搞《长征组歌》的视频曾在网络传播,让人们深感痛心。令人担忧的是,对这些诋毁经典的做法,一些人认为是艺术再造,是值得肯定的行为,个别专家对此不仅不加以批评,反而大为赞赏。这种黑白不分的价值观对恶搞红色歌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也有一些言论认为,太严肃了让人累,娱乐一下也未尝不可。
这种行为,自然会得到张鸣之流的喝彩,他对《联合早报》说:
【在更自由开放的社会,拿国家先贤、总统、国旗等来开玩笑并不是什么大事,国家的价值观也不会因此而遭贬低,但在中国却被官媒小题大做。】
支持恶搞的人里面,也许有人是麻木、糊涂,有些人却是别有用心。其实,2015年,新加坡16岁少年余澎杉(英文名Amos Yee)因为在网络上散发了恶搞前总理李光耀的图片被判有罪的事实就是对张鸣之流的有力反驳。
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关于对一首歌的态度,其实没那么简单。
长期以来,告别神圣、远离崇高、逃避理想、价值重估等言论在中国轮番出现,目的就是通过恶搞的方式逐步消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恶搞《黄河大合唱》不过是这一长期思潮的伴生物。
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刹住恶搞歪风
对于这类事情,我认为进行舆论谴责是必须的,但是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刹住恶搞歪风。
我们不妨把这种事情与这几年来的几个对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案件进行比较。
在此前,各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几个案子并且最后作出了判决,包括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宋福宝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以及最近的洪振快诉红歌会网和“狼牙山五壮士”连长之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就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曾经指出:
【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总是与一定的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相关联,也与近现代中国历史紧密相关,更与我国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价值观相关。基于这些因素,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它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并由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几个案子,最后都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人的败诉而告终。
我们不妨拿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宋福宝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等案子来跟恶搞《黄河大合唱》事件作比较。
在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和宋福宝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侵权人都是《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的客体都是“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充当提起诉讼保护英雄人物的人格利益的诉讼主体的都是受到名誉侵权的英雄烈士的亲属。同样,在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侵权人是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侵害的客体是邱少云的名誉权,充当提起诉讼保护英雄人物的人格利益的诉讼主体的是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
而恶搞《黄河大合唱》实质上也一种间接的名誉侵权行为,同时还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上述几个案件是直接侵犯具体的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权,而恶搞《黄河大合唱》这种名誉侵权行为虽然并没有直接涉及具体的个人,但是通过丑化的形式间接侵犯了抗日军民群体的集体名誉权,就像前些年诬称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都是娼妓的后代的山东青岛女作家孙君红差一点受到兵团人的后人起诉一样。
而侵权人应该是最早制作这种恶搞《黄河大合唱》视频并且在网络上传播的人。
恶搞行为同时还侵犯了《黄河大合唱》的作者冼星海等主创人员的著作权。
我们来看《著作权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恶搞《黄河大合唱》的行为实际上对原始表演者的表演形象进行了歪曲,同时,在表现形式上起码在客观上歪曲、篡改了他人作品。 对此,冼星海的后人已经表示了愤怒,我认为,冼星海的后人完全可以从这个角度起诉恶搞《黄河大合唱》的始作俑者。 恶搞《黄河大合唱》作为一种间接的名誉侵权行体现在以一种直观的形式丑化抗日英雄们的群体形象,把他们表现为一群精神病人。 我们再把恶搞《黄河大合唱》事件跟另外两个治安案件作对比。
2017年8月23日16时许,上海公安官博@警民直通车-上海 通报了8月7日“四行仓库前穿仿制的二战日本军服拍照上网”情况说明,涉案人员已被上海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另外,2017年8月13日16时许,广西宾阳黎塘镇两个男子身穿日本服装在宾阳高铁站作秀。14日,宾阳县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此事,并称两男子只因“想当网红”,于是穿日本军装高铁站作秀。两名男子被派出所拘留。
第一个案件是身穿日本侵略军军装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四行仓库这种地方趾高气扬的照相,本身就是在挑战大众的心理底线。
第二个案件也有类似效果,因为在抗战中,广西是日军的伤心地之一,日军在广西受到了广大军民的顽强抵抗。
这两个案子的共同特点是把历史上曾经对中国人民造成严重伤害的日军形象作为正面形象在相关地点进行示威性、挑衅性的展示,属于褒扬邪恶的行为。
而恶搞《黄河大合唱》则是通过对反映历史上反抗外来侵略的群体英雄形象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文艺作品进行典型性的特定歪曲、丑化,起码在客观上属于贬损正义和崇高的行为。
一正一反,方向不同,一个是为侵略者招魂,一个是丑化反抗者,却殊途同归,客观上都产生为逐步死灰复燃的日本军国主义张目的效果。
现在为侵略者招魂的人受到了行政拘留,而丑化反抗侵略者的人难道不但可以逍遥法外,并且这种行为还能够不受到制止吗?
新的《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又据新华社北京2018年1月24日电(记者陈菲)记者从2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获悉,今年检察机关将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除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外,还将加强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研究。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此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在试点两年间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正好,遇上了《黄河大合唱》表现的英雄群体受到丑化,集体名誉侵权受到侵犯,并且面临了谁作为提起诉讼保护英雄人物的人格利益的诉讼主体问题,因此,完全可以把这作为对侵害英雄烈士群体名誉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 最起码,责令最早的侵权人马上向全国人民公开道歉,并且停止一切相关的侵权行为。 对于类似的侵权行为,舆论谴责固然是必要的,但是仅仅如此已经不足以制止类似违法行为,一小撮人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总是能够找出一堆歪理邪说来混淆视听,为侵权行为开脱,所以在对这种行为口诛笔伐并且有力反驳为之辩护的歪理邪说的同时,应该坚决运用法律武器刹住这股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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