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景胜:“高铁女”案潜在风险及社会原因分析
“高铁女”案潜在风险及社会原因分析
吕景胜
对于“高铁女”案,人们已对该公民的智识水准、道德谴责、法律处罚及铁路方是否也有一定责任谈的很多。笔者就该案潜在风险及社会原因做些分析,首先来看该案潜在风险:
1、重新调整车次运营计划工作量、风险巨大,任何铁路系统一旦出现晚点就要调度重新排时刻表,组织重新恢复运输秩序,在车辆越密集的线路上难度就越大。列车和列车之间又不是无限可以塞车的,线路上也不是只有你一个方向的车在跑,调度还要考虑要不要让暂时没有收到影响的车次先走还是尽量让受到影响的车次先走这类问题。
中国通号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可以为高铁自动生成行车许可,告诉高铁列车前方多少公里是没有车的,这个距离可以达到32公里。从时间上看高铁之间的最小运行间隔是3分钟。罗女士导致列车运行时间改变了5分钟,在这短短5分钟之内,200公里时速动车可以开16公里;350公里时速高铁可以开近30公里。
全国铁路一张图,“扒门”可能影响全国!高铁调度指挥系统是一个计划性很强的系统,因为这五分钟的延误,可能导致调度员要为后续列车变更接车站台,车站接发车人员、其他车次的旅客要紧急从原定计划的站台转移到变更后的站台,对车站运输秩序带来极大的干扰。如果重新调整过程中出现差错,如此短的瞬间一旦发生事故就是不可逆的血案。你以为你的任性仅是10秒或几分钟的小事,高铁高速,高风险高危害性后果,涉及公共安全,哪有小事,哪有侥幸?此案没出事不代表彼案不出事。
2、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及索赔,一旦晚点可能涉及诸多车次晚点,乘客以万千量计如果引发大面积乘客索赔如何赔偿?此前已有高铁晚点乘客提出索赔案,一般晚点事故,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最直接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此条,便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责任。
铁路方面可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该女公民肇事所致,因而可以抗辩不赔偿。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旅客可以不论铁路方面是何原因,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去与“高铁女”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问题。这个与旅客无关。面对天价索赔,高铁方先赔乘客,高铁方再追偿“高铁女”,“高铁女”无赔偿能力,最后就是高铁方为此买单,国资为个人荒谬买单,损失的是国家和公众利益。
3、如不重罚将产生巨大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事后“高铁女”最初非但没有认错还为自己辩解,网友们也在质疑2000元罚款是否合适,是否足以体现处罚力度,按照治安处罚法如此胡闹可以拘留。本案是按照铁路管理条例处理的,明显轻于治安处罚法。是否意味着今后可以交钱拦高铁,有钱可任性冲刺最后一秒占领车门等后人。
新京报一篇快评以一篇《华盛顿的地铁为我静等了6分钟》的文章对“高铁女”表现出同情,担心网络舆论是不是炮口太多直接针对个人。《华盛顿的地铁为我静等了6分钟》是一个多年前的虚假“钓鱼帖”,说的是为帮一个普通人找无关紧要的钥匙,多少华盛顿人误了火车、飞机,误了多少大生意,甚至整个城市停摆。这个帖子还被人换到了南京身上。新京报意识到该贴之荒唐很快删帖了。
笔者认为该案应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普法,教育公民守规守法有多重要。笔者对“高铁女”没有任何同情,面对高危运输工具涉及重于泰山的千万人生命财产安全,个人的守规守法是天经地义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狡辩、抗辩。纵容这一次的违规违法就是默认、放纵下一次的违规违法,甚至是下一次可能的惊天血案的历史罪人,火车事故在人类的安全史上留下的教训不惨痛吗?
如此荒唐案例发生的社会原因及我们应该汲取的教训何在:
1、近三十年我们谈权利、自由、维权、独立、个体意识、主体意识等等不少,但谈责任、义务、规范少了。舆论经常很深刻地引导民众不要奴性十足,结果没看见几个奴隶,却多了不少刁民、暴民。公民被启蒙的变成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医闹不守规,只要病人故去,不管医院医生有无责任、不顾医学治疗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医院门口大摆灵堂花圈,拉横幅静坐哭闹,打杀医生护士;机场及飞机上不守规,冲击机场禁入区,机上甚至飞行中打架斗殴;旅游中不守规,进入未开发高危景区、攀爬野长城、出景区护栏拍照、宿营水库下方禁入河道、野生动物园下车、逃票;交通不守规,违规超车并道,校车超员、货车超载、汽车强闯红灯,行人强过马路;公民面对警察执法不守规,打骂杀害警察,不服从检查罚款、拒绝配合、强行逃逸,2018年新年伊始已发生数起妇女袭警事件(如菏泽田某怒扇警察耳光、兰考齐某袭警踢伤警察睾丸)。
2、不守规则的后果便是社会秩序大乱、公民生命财产损失,人人自危、社会受害:医生、医院不愿接受疑难病人;机场更加延误飞行时间;个人旅游中无端丧命;交通违规引发交通事故每年几万人死亡十几万人受伤;警察现场调查本无大事,拒绝调查强行逃逸激烈反抗也会发生意外呛死等等。
面对社会规则和法律,全社会及公民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需要重塑公民的规则和守法观念。我们常说把权力关进笼子,防止公权滥用防止公权腐败,公权及公职人员没有超越宪法、法律、法规的特权。同样,每一个公民也没有超越宪法、法律、法规的特权,许多法律、法规包含着各种规则。依法治国从来就是两个方面的含义:不仅强调公权及公职人员守法守规,普通公民同样应该守法守规。
3、奇怪的是本案四个壮年男人乘警与“高铁女”僵持近5分钟,如果下一个案例僵持6分、7分钟、8分钟-------,后果如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警察不敢执法的尴尬局面?公民可以违法拦高铁,警察为啥不敢拦公民?公民之手紧紧而有力抓住高铁车门,警察之手代表国家作为法律的化身为啥绵软无力,与“高铁女”玩起了太极推手。警察的“文明执法”在下一个案例中会让本案的僵持如何延续?高铁在延续中何以等待?危险如何在时间延续中酝酿?
出现这种警察不敢执法的困境是多年舆论妖魔、消解、蚕食警察执法权恶果体现的又一典型案例。多年来,个别媒体污名、妖魔化警察执法权;部分公知、大V、教授、律师公开发表言论引导仇警,放大、片面挑剔警察执法瑕疵,不切实际苛求警察执法完美,最终结果是削弱警察执法权;对有重大影响的涉警案件,司法不担当的判决及对警察的不公正问责,误导、消解、扭曲了警察执法权(如张磊、王文军、邢永瑞案);民众基于自私、利益或不懂法挑衅、抗拒、侵犯警察执法权;警察内部领导无担当,急于切割,自残、自毁警察执法权。妖魔、消解、蚕食警察执法权恶果的后遗症就是警察执法消极、不惹事、少作为、怕出事。
比如本案警察怕被该“高铁女”讹上说警察耍流氓欺负女人,怕媒体、舆论、网络上传视频污蔑警察,到时跳进黄河洗不清,怕出事后作为“害群之马”被处理丢饭碗,怕该“高铁女”饭后过饱,如果制服动作激烈意外“胃内容物倒流”呛死,或伤筋断骨,说不清道不明,事后被处理丢工作或被判刑。前有张磊、王文军、邢所长之案,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警察聪明了、消极了,高铁安全了?社会安全了?
本案给近年社会蚕食、瓦解警察执法权的恶像提出了反思契机,中国社会在妖魔、瓦解警察执法权的浑浑噩噩中是否应该反思、缓行、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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