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民关系”的定位需要再认识
对“警民关系”的定位需要再认识
王宏伟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警察执法的争议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是非姑且不论,其折射出警察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倒是更加值得关注。
在我国,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其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一方面,警察要使用适度的暴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威慑、遏止;另一方面,“人民警察”的称谓又特别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秉承亲民、爱民的理念。这在利益诉求相对单一的年代似乎不难实现,因为警察执法的环境是相对简单的、确定的。
改革开放之前,社会公众对警察是充满了敬畏之情的。警察的形象是打击犯罪、除恶务尽的公众利益“守护神”,所以“敬”;警察掌握着治理民事事务的强制力量,所以“畏”。但对于自认为遵纪守法的老百姓来说,“敬”的成分更多,因为他们从未想到自己会成为警察的打击对象。
从把捡拾到的五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的招贴画,到电影《今天我休息》、《黑三角》,其所传递的警察形象无一不是正义、神勇。在公众的心里,警察对敌人的狠与对人民的爱这两个维度被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日趋复杂化、多元化、流动化,这给警察执法带来非常大的挑战,远非一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所可解决的:
第一,整个社会不再是铁板一块的单位制社会,随着流动性上升,社会治理难以继续采取整齐划一的控制方式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警察执法面临的难题随之增多。
第二,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监督意识觉醒,他们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包括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权益。公众已经实现了对警察执法的“祛魅”,深知警察执法也必须在法律与道德、动用暴力与维护人权之间进行权衡。
第三,在信息高度透明的时代,违法犯罪形态出现了虚拟化的新变化,而且公众可以通过越发便捷的自媒体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甚至采取舆论动员的方式对警察执法进行抗衡、施加压力。
在这种背景之下,过去一直存在于人们心里的“警民关系”与当前出现的新变化形成“不适应”。在现代西方国家中,警察与民众是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维度比较单一。而中国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民众认为自己不是违法犯罪的“坏人”,警察与自己是“服务”关系,缺少了对“执法与被执法”关系的认识。一些警察内心其实也存在类似问题。
加之,警察、特别是基层的警察处于权力体系的末梢与社会的结合部,近年来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报道更倾向涉警的负面化新闻,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也造成民众对警察敬畏感的下降。
面对复杂化的执法环境,我们的执法力量要正视这一变化并积极因应变化:首先,应在社会层面厘清、强化警察的执法角色,提升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应意识到“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含义,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到治理公共安全问题的过程之中。第三,警察要提升自身的执法素质和学习能力,增强自身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审时度势地采取适当的行为。
公众对自身与警察的关系也需要有新的认识,警方则应以更为严格、规范的执法引领公众,让这种新认识直观化、具体化。同时执法人员应具备公关意识和沟通能力,让公众在理解执法行为的基础上配合执法行为。(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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