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文当匕首,投向反对保护英雄名誉的贺大教授
以此文当匕首,投向反对保护英雄名誉的贺大教授
吴鹏飞
驳斥贺卫方的三条理由
要把其中的道理说透
我是一个草根作者,但是,早在两年前,我就呼吁立法保护国家英雄的名誉。我如果不是第一个,至少也是最早做此想的人之一。这几年,我对关于反腐、法治、党建、教育、香港、台湾等一系列国政问题,发表了很多建议性质的文章。曾经有很多读者为我抱憾,认为老吴空有这么多的大胆建议,可惜不能上达天听。我并不气馁和高估自己,仍坚持写。慢慢地,我发现很多建议正在引起高层共鸣。
关于立法保护英雄名誉权一事,我听到有人在两会期间郑重提出,非常兴奋,抱着成功不必在己的心情,乐观其成。可是突然听说,著名法学家大教授贺卫方公然站出来反对此项动议,我惊讶莫名。查看了贺卫方的帖子,也赶紧看了一些学者的反驳,感觉贺卫方十分狡猾,而反驳者十分书生,我担心舆论会出现某种混乱,上层立法机构会出现某种犹豫,故决定简明加以痛驳,揭穿贺氏画皮。
第一,贺卫方此举的用心,我认为非常险恶。英雄是什么?这里说的英雄实际是指共和国的英雄,就是为这个政权的诞生、存续、维护和发展,做出过非凡努力和惊人事迹,体现今天这个国家的统治意志和主流价值的典范人物,是这个国家的政治基石,是这个社会的文化依归,是这个国家的人民的心理支柱。刻意侮辱、诋毁和质疑英雄和为这些人打掩护的人,很显然,就是骨子里想搞垮中国的人。
第二,贺卫方说死人没有名誉权,不值一驳。为阻止立法保护英雄的名誉权,贺大教授很唬人地创造了一个“死人没有名誉权”的法律概念,很让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和一些对法律没吃透的人士顿感茫然。其实一句话,就可以戳穿他的命题。假如(仅仅是假如,请原谅我的比方不太礼貌),贺教授挚爱的父母或兄弟今天不幸死去,是否明天有一个人在贺家门口,像“笔记本”咒骂邱少云一样骂他们,即可无须担责?
如果这样骂十天乃至更久,我坚信贺教授一定会忍无可忍,会搬出法律证明死公民也是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如未明确规定死者不再享有,死者就应该有份。实际上,著作权、财产权、肉体不被侮辱权等等等等,都是可以延续到死后的,贺教授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亲属尸骨未寒,应该享受名誉权。而且这种权利是不是要延续到尸首变冷和化成灰烬期间,我认为是可以争论的,也是可以根据社会管理的实践问题,用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界定的。
贺教授应该还可以伤心地说明,死者的名誉权和自己的名誉权是相互关联的权力,比如(对不起,完全是假设)有个人说“操贺教授死去的妈”,这绝对不能仅仅看成是对他母亲名誉(尽管按照贺教授的意思,他母亲已无名誉可言)的伤害,也是对贺教授本人的名誉的连带侵害,对不对,大教授?我证明了这样的结论:死人不仅是有名誉权的,而且和他的亲属、他的热爱者的情感和名誉,是紧密相连的。
当一个人坏笑着说邱少云是半熟的烤肉的时候,他的弟弟就感到了奇耻大辱。当然,贺卫方、梁宏达们不这么认为,但是老吴与无数中国人和少云烈士的弟弟一样,气得发抖。我上面举那个极端的例子,是要证明,贺教授不是真的对死人的名誉保护没有兴趣,他是对保护共和国英雄的名誉比较反对,比较反感,贺教授的可恨之处,在于他明明知道,很多国家都有对死者、对国家英雄名誉的保护法令。
贺教授为了达到保护诋毁英雄的人的阴险目的,首先是故意制造虚假概念,不承认死人实际上是存在名誉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就算退一万步,死人真的还没有名誉权这个法律概念,我们是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这个概念的。人类的很多权力,都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认识提高,如言论自由权力,自由迁徙权力,人身不受侵犯权力,隐私权力、受教育的权力,工作的权力等等,都是人为立法加以定义的。
贺大教授知道,在他崇尚的西方体制国家里,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例如俄罗斯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以全面保护国家英雄。几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跳舞,被当地检察机关追究其中五人的法律责任。俄罗斯阿斯特拉罕曾发生五名年轻人熄灭纪念烈士的长明火事件,按照相关法令肇事者最高可被判处五年监禁。对比中国,侮辱英烈的事件层出不穷,却不能及时得到惩罚,是多么令人心寒。
在贺卫方推崇备至的美国,也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了《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内,禁止在国家公墓任何墓地入口九十米内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者处十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韩国的刑法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两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曾有网民因诋毁“光州事件”中的遇难者,遇难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贺卫方指称这样的法条,会比较含糊,难以界定罪错,这是故意搅混水。大家提出的关于保护英雄名誉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楚。其一,被保护者是已经逝去的,被国家认定为英雄的人物;其二,法律禁止和必须惩处的,是通过造谣、歪曲、中伤、辱骂等方式,侮辱上述英雄人物的行为;这样的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没有什么含糊不清的地方;其三,侮辱英雄的犯法行为,应该列入公诉范围,也就是,国家各级检察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对这样的人和事提起公诉。
第四,贺卫方说英雄事迹有虚假成分,应该允许大家质疑,如果是真实的就应该经得起检验,也是包藏极大祸心。各位读者,英雄已经逝去,那些英雄的见证人、亲人、当年的事迹认定者都将渐渐逝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人对江姐、狼牙山五壮士、雷锋、黄继光、邱少云等主要事迹提出质疑并加以歪曲,又没有法定机构来保护英雄,普通人谁有这个能力、精力和权力来举证诋毁者是错的?法律又没有造谣中伤英雄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长此以往,不就等于放任诋毁者诋毁吗?
我再打一个不礼貌的比方。比如我说贺教授是一头猪,我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要负,贺教授却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一头猪;然后我又说贺教授是一个吃里扒外的汉奸,而且领过外国的津贴,还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贺教授又要忙着证明自己不是一个汉奸,没有领取过任何形式的美元赞助等等,世界上哪有这样操蛋的法律关系呢?可是,我们的贺大教授,就在主张保持这样的英雄被辱现象。
我认为,英雄的事迹不是不可以订正、质疑、甚至推翻。但是,法律要明确规定,那些推翻关于英雄的历史结论的人,无论是推翻细节还是事迹,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竟敢侮辱说江姐是出卖色相的人,你就必须提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而造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说邱少云肯定滚动了,黄继光不可能堵抢眼,你要拿出证据,不能用猜测,假如,推论来下结论,如果没有证据,先生,你就要坐牢。坐牢,你懂吗?贺卫方显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局面。
现在的中国是什么情况呢,一个人胡说八道攻击英雄后,我们英雄的战友、亲属还有媒体要急急忙忙地证明对方说得是错的,这是多么悲哀的法律现实。我们对医患关系法律纠纷,曾经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成举证倒置,也就是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是有过错;一个人从楼下经过,被上面掉下来的花盆砸伤,法律不是要被砸者举证是某某的过错,而是要楼上所有的住户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砸,那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叫举证倒置,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一种法律设计。
我们在英雄的保护问题上,也要这样立法。英雄在时,顶天立地,叱咤风云,无人能敌,但英雄死去无力还手,在法律举证能力上,就是最弱的弱者,我们就要立法保护他们。当有人公开诋毁谩骂英雄,要立即治罪;当有人公开质疑、颠覆英雄的事迹时,他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言之有据,如果他的证据有假,或没有证据,他就应该坐班房。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认为我说的对吗?
你们看清了贺卫方的面目了吧?为什么我要愤怒地以他本人为例,反复举例证明其荒谬呢?因为我认为他在这件事情上,完全没有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良知、品质和操守,更像一个道貌岸然但等而下之的人物。他为了阻止对英雄的保护,首先杜撰出一个荒唐的概念:死人没有名誉权;其次,他假装无知,声称这样的法律条文很难订立;最后,他声称英雄可能有假,为诋毁英雄的家伙们寻求道义上的正当性。
这个贺卫方大教授,其一是利用自己法学教授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故意误导国家立法机构,编造虚假概念,完全不顾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其二,利用在法学知识上的不对称,隐瞒多国早有类似法律的事实,故意误导公众,好像此法律尚属人类盲区;其三,他对英雄事迹可能并不全真的以偏概全的质疑,为制定保护英雄法律制造道义上的困难。总之,他利用他的聪明才智和社会影响力,干着为诋毁侮辱英雄的人张目和护短的勾当,还冒充法律公正的代言人。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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