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慎明:法治德治 相得益彰
原标题:法治德治 相得益彰——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李慎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如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如何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相得益彰?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李慎明。
记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是怎样的关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自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李慎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政体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但依法治国并不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唯一方式和途径,也不是党的领导的全部内容。党的领导中很重要的是靠正确的理论武装,靠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靠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靠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因如此,我们常常说“革命理想高于天”。
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主要是他律,而以德治国主要是自律。如果失去了道德的基础支撑作用,很有可能连一部“良法”也制定不出来,怎么谈得上依法治国?所以,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遵循“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传统。 当前,我们党面临国内外的机遇与挑战前所未有,社会价值取向多元,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导致“自律”明显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上,特别重视抓好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强调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强调党的宣传纪律、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强调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德治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记者:您认为,我们应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如何体现以德治国?
李慎明:我们追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与我们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明德慎刑”“用法务在宽简”“礼法合一”,这些都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充分说明了德治与法治同样重要。
其实,在宪法中,就有以德治国的实质内容。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五十三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实际上分别从国家和公民两个不同层面对德治进行了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仅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强调的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载入的规定和要求。
记者:目前,反腐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打虎拍蝇”动作不断。请问,在反腐工作中,法治和德治应当怎样发挥作用?
李慎明:西方有句名言:“资本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换言之,如果能够赚取足够多的利润,法律就可能失去作用。而腐败的领导干部利润率何止300%。因此,反腐败不能只讲法治,不讲德治。如果只讲法治,不讲德治,这是不教而诛,既与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不相容,也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所相违。
反腐败要以预防为主,关卡前设,至少要有四道防线:第一是正确的理想信念,第二是道德,第三是制度规章,即党规和行政纪律,第四才是法律。中央提出,要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正是反腐败工作的成套制度设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是不想腐的防线,制度规章是不能腐的防线,而法律则是不敢腐的防线。这四道防线筑得更牢,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减少。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们不能只讲法律这一道防线,如果在政治文化领域只提倡“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很有可能造成社会道德的滑坡,结果使法律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守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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