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保证独立公正司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深刻阐述了一系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科学回答了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和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坚持问题和改革导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点领域作出了全面部署,全面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广泛凝聚了全党全社会共识和智慧,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伟大的里程碑意义。
《决定》对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意义十分重大。就人民法院而言,一是要根据《决定》对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自觉地把党的领导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二是要自觉向党委汇报人民法院的工作,为党委发挥促进公正司法作用、作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创造条件,提供平台。三是要推动落实《决定》提出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任何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等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影响公正司法。四是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五是要自觉坚持在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司法工作,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着力发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重要职能。
《决定》关于党领导法治建设及司法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为如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司法机关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了思路,完善了制度,统一了思想,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首先要在思想上、理论上弄清楚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而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及时消除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迷惑和杂音,切实增强在这个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一个国家的法院坚持什么或服从什么,无一不来自于本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法律的要求,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仅领导司法,而且领导立法、政府、军队、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这些机关或部门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切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正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从历史形成看,中国共产党首先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长期进行武装斗争而逐渐壮大的革命党,是新中国的缔造者。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国家政权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党在建立这些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权机关时就明确要求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忠诚党的事业。作为国家政权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在民主革命时期是党领导人民缔造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的制度体系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通过政治民主协商确定的,后来被宪法和法律所明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既是践行我们党在建立新中国时形成的政治民主协商成果,也是践行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
(三)从执政的方式看,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西方国家的政党执政是有限执政,在实行多党竞争执政的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中,执政主要指政党通过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掌握国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权,虽然有的执政党在执政时也可能主导立法机关,但绝对不可能执掌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也不可能掌控国家其他的公权力部门。所以,西方国家若干年进行一次的政党竞争执政选举,只相当于国家最高行政和权力机关若干职务岗位的竞争选举换届,当选的那些人上任后固然是代表其所在的政党执政,但从法律规定看他们只能代表国家和选民行使权力,不是代表所在的政党行使权力。这与我们党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各级公权力机关依法开展活动,通过各级公权力机关内的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领导,通过党的组织程序推荐党员干部到各级公权力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代表党行使执政权力,通过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执政为民宗旨,发展党和人民的各项事业有本质区别。
(四)从执政的内容看,我们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面的领导。西方国家政党执政的内容是贫乏的,具体表现在,一是人数有限。就那么几个岗位,如国家元首、政府总理、国会议员及少数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公务员队伍是稳定的,不会随政党轮流执政而更替;二是权力有限。任何一个政党上台执政后,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干预能力是有限的,对其他政党前任执政的政策调整的力度也是有限的,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讲,西方国家执政党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通常只能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进行。如果一个政党上台后没有能力和条件修改法律,其执政不过是对前任执政党执政的延续。更有甚者,有的执政党上台执政,其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只具有象征性的支配意义,既没有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控制权,也没有对国家或社会的人财物资源的管理权和配置权。而我们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面的,不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能够支持司法工作,而且可以领导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支持司法工作,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工作和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从人民法院60多年的发展进程看,人民法院越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越是自觉地把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之中,就越容易解决执法办案和科学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越是能够提高司法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相反,人民法院如果像西方国家的法院那样不坚持党的领导,就必然会削弱其在国家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无法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从执政的特点看,我们党执政与西方国家政党执政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党执政是得到人民拥护的历史选择,是宪法法律确立的长期执政,是唯一的执政党,不存在选举执政问题。而西方国家的政党执政是在实行多党制下的选举竞争执政,谁上台执政并无宪法法律规定,只能通过选民投票决定,因而充满不确定性和轮替性。所以,在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如果要求法院接受某个执政党的领导,当这个政党在台上时还勉强能够实现,而一旦这个政党若干年后下台了,法院是继续接受前执政党的领导,还是改换门庭,接受新的执政党领导?就成了两难问题。还有,在有的国家和有的时期,通过竞争选举上台执政的政党可能有几个,政府是由多个政党联合执政建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法院接受执政党的领导,那么法院就要接受几个执政党的领导,如果同时接受几个执政党的领导,又怎能保证司法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不仅如此,西方国家政党执政既表现为某个政党执掌中央一级政府的权力,也表现为另一个政党执掌某地政府的权力。所以,常常出现一个或者几个政党在中央政府执政,其他一些政党在地方各级政府执政,这种多元和复杂的政党执政样态,更会使法院接受政党领导成为不可能。比如,在美国的两党竞争执政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民主党在联邦执政时,共和党在很多州里执政,相反,共和党在联邦执政时,民主党也会在一些州里执政,还有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政党可能会在市、县、乡村等层级执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一个基层法院接受执政党的领导,是接受执掌中央政权的执政党领导,还是接受执掌地方政权的执政党领导?如果统一接受执掌中央政权的执政党领导,执掌地方政权的执政党必然会不答应。如果各个层级的法院分别接受所在层级执政党的领导,又如何能够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而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地位和方式等都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为西方国家的执政党所不具有:一是唯一执政。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执政党,这是我国的政党政治确定的现实。而西方国家的执政党是多元的,不确定的;二是法定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形成的,是宪法明确的,不存在任何时候与哪个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执政的问题,而西方国家的政党必须通过选举执政;三是长期执政。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长期的,且越长越稳定越对国家和人民有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执政期限问题,而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有法律规定期限的;四是一元执政。我们党不仅执掌中央政权,而且执掌任何一级地方政权,对每个省、市、县和乡级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而言,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西方国家多是多元执政。我们党不仅通过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执政,而且通过有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乃至各行各业执政,这些团体、党派、组织和行业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同心同德,戮力同心,而西方国家的政党执政仅仅在政权领域执政。正是因为执政党的性质和执政的内容不同,我们的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自觉地把人民司法事业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才能保证全国四级法院司法政策和价值取向的统一,也才能与其他政权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各行各业协调一致地开展司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
(六)从执政的目标和宗旨看,我们党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中国共产党不谋取任何私利。在民主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怕流血牺牲,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打破西方国家封锁,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坚持艰苦奋斗、坚持改革开放,在短短60多年的时间里初步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繁荣的现代化国家。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没有人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更没有人去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我国的法院越是坚持党的领导,越会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宗旨,越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通常都是利益政党、派别政党、宗教政党或者区域政党。它们有的因政治倾向和价值观相同而聚集,有的因利益格局相同或者相似而结合,有的因生于斯长于斯的地缘关系而聚合,有的则因性别、职业、宗教信仰乃至对人生与社会的看法相同而结党,等等,可以说是林林总总、形形色色,但没有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会是代表或者追求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党。与这些政党不同的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法院是必须代表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是必须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所以,法院要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就必须不得带有任何政党的利益、价值、思想或职业的偏见,就必然要求其法院与各种政党的价值观及其所作所为保持距离。也就是说,由于资产阶级政党价值观和利益观的多元性和狭隘性,西方国家的法院不仅不能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且连受某个政党价值观和利益追求的影响都不容许,因为这样做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为资产阶级国家服务。
(七)从人民法院发展的历史和实践看,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自身的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新中国成立65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发展和进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执法办案、涉诉信访和强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遇到的许多干扰和阻力,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排除的。可以说,在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解决司法实际难题,这是中国司法最有特色的经验之一。相对于一些外国的法院因政党角力或三权掣肘而造成很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而言,我们解决有些司法问题则更快更容易,关键就是有党的领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人民法院要推动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创新,解决法院在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和审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并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因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才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有利的资源和条件。
(八)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公正司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我国传统上是人情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一些领导干部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案件的公正审判备受干扰,且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原因,司法审判还常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的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而要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建立防范各种干扰的防火墙或隔离带,切实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键也要在党的领导下,协调各方支持才能实现。
总之,人民法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最大的有利因素。《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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