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劲松:我国物权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原因
我国物权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原因
叶劲松
在巩献田教授对还未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草案提出不同意见后,对我国物权法能否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的问题,在我国引起很大争论。我的观点是:我国物权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这可从西方民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直接来由和西方民法阶级性,揭示出社会主义民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原因。
西方民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直接来由是因为圈地运动,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在野蛮、残暴的圈地运动中获得的成果。近代,西欧各国都发生过程度不同的圈地运动,英国的圈地运动最为典型。封建制度时期,英国就已存在圈地运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英国的统治阶级为加快圈地运动以获得巨额财产,但又不想付出代价,就通过法律对“神圣的财产权”进行最无耻的凌辱。18世纪,他们通过《公有地围圈法》,从而出现更大规模用暴力把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农民对草场、林地、湖泊等公有地有使用权,而西方法律中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强行夺走、然后据为私有的圈地运动。通过此种对公有土地的暴力“私有化”,大量农民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被强行剥夺,农民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失去生存保障,被迫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无产者,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才能生存,即只有“自由”地服从雇佣劳动制度和接受资产阶级剥削才能生存。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对农民财产(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和农民私人财产)大肆掠夺,法律充当了掠夺工具,因为资本主义法律批准对农民的大肆掠夺,让暴力披上法律的外衣,使掠夺合法化。这与资本主义法律后来又宣称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格格不入,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法和法学的虚伪性。资本主义法治的残酷事实,证明西方资产阶级御用法学家和我国迷信英美法、大陆法的法学家们所宣扬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维护全体人民利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陈词滥调的荒谬。也证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观点的正确。
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对农民财产进行了野蛮掠夺之后,又通过法律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国律师、政论家、经济学家兰盖(马克思总体对他持批判态度,但认为他法律精神就是所有权的观点是深刻的)对此写道,资产阶级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批准(对私有财产)最初的夺取,并防止以后的夺取”。“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反对人类最大多数(即无产者)的阴谋”(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68页,括号内的话是马克思加的)。即资产阶级法律先批准对农民财产的夺取,为防止人民再夺取回来,又用法律宣布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本主义统治阶级所说保护全民财产,体现全民利益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实质是把他们用暴力掠夺来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和固定下来,并以此限制法外劳动人民的夺取行为。兰盖为此说,“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反对人类最大多数(即无产者)的阴谋”。所以,资本主义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分明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却还要给人以平等、公正和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冠冕堂皇的假象。资产阶级需要用法律文字的冠冕堂皇和似乎不偏不倚掩盖其狭隘私利和罪恶。
历史常常惊人的相似。欧洲的圈地运动把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私有化”给统治阶级,使农民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许多年后的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大肆宣扬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而西方私有企业产权明晰。他们鼓吹学习西方,将我国公有企业私有化成私有企业,说这样才能使我国企业产权清晰。他们企图用这种辩解掩盖下,使我国公有企业私有化给官员和资本家。他们极力回避问题实质,但人们知道,他们通过私有化将建立私有制,从而形成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因此,他们所说明晰产权好,我们可以解读为,他们说少数人剥削多数人好,你们劳动者被剥削好。马克思曾说过,生产工具的私有制是一种虚伪的幌子,因为私有者不可能亲自使用生产工具;但是私有制却给予私有者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他们就借此强迫别人为他们做工。(转引自李光灿、吕世伦主偏《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94页)因此,私有化根本要害还不是财产的物质利益,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根本改变。私有化的要害是产生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不是表现物与物之间关系,是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方面关系),从而加强私有者权力。
我们说私有化的要害是产生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并不意味可以忽略私有化时直接物质利益。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极不诚实,他们既掩盖私有化产生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又尽量回避谈私有化后面的物质利益问题。全国人民都知道,私有化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据报刊资料,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每年国有资产流失800~1000亿元。大量的、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的财产流失到少数人的口袋里。流失的部分,实际是被掠夺的部分。每年流失800~1000亿元,就是每年有800~1000亿元被掠夺。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获利者们,实际是通过所谓企业转制过程来掠夺国有财产。2004年9月8日《参考消息》转载了《香港观察星报》题为《经济圈歌舞升平是种病》的文章,文章指出,大陆“在一些经济学家的带头下,越来越多的人投入资本的怀抱中,拿他们的钱,为他们论证,为他们研究,替他们代言。”也就是为资本谋利益。的确,让资本直接出面说,将公有企业私有化给他们,资本有诸多不方便,明显表现出为自己谋私利。他们让为他们谋利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以经济学家的身份出面,用西方的、最流行的、“超利害关系”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道理,来论证公有企业私有化给他们的经济学理由(你看许多年前的英国统治阶级多笨,他们用暴力掠夺农民的公共用地,留个骂名。他们应该用新自由主义理论,给农民讲解公有地产权不明晰、私有化产权明晰、土地让富人私人占有符合经济科学的原理。农民如为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科学所折服,让出土地,不是也可实现圈地运动暴力掠夺的同样目的吗)。这样,私利就被经济学理由掩饰了。经济学原理掩饰下,资本在国有资产流失中获利,而劳动者则在国有资产流失中利益受损(这充分表明二者利益的对立)。劳动者利益受损,不仅表现在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流失,使他也有一份损失。还表现为许多劳动者下岗、失业,经济补偿极少,与生产资料分离,失去生活保障等。这就是宣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流经济学家,被香港报纸指责投入资本的怀抱中,为资本论证、为资本研究、替资本代言的原因。
我国主流经济学家所宣扬的经济学,来自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主流经济学──新自由主义。所以我国主流经济学家不过学舌西方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在全球提倡搞私有化,以便让垄断资本更全面地控制经济,从而更全面控制社会(但他们的法律还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骗人)。原苏联、东欧国家按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理论,将国有企业绝大部分私有化了。私有化给这些国家的广大劳动群众带来巨大灾难。对于此事,作为新自由主义大本营的美国的一家资产阶级报纸──《国际先驱论坛报》,,在1999年8月26日的一篇题为《经济学至理名言?也许,但对老百姓是真正的灾难》的文章里承认,“以西方国家为首的通过大规模的私有化改变前苏联阵营国家经济模式的努力,已使一亿多人陷入赤贫并使数以百万人完全失去经济保障。而实行大规模私有化正是西方大学、国际机构和政府的职业经济学家提出的建议。”同样,在西欧、拉美等地区的各个国家,私有化都加重了劳动大众的苦难。这真如资产阶级报纸难得所说的一句真话,即实施资产阶级“经济学至理名言……对老百姓是真正的灾难”。主流经济学家们想通过宣扬私有企业产权明晰论,在我国全面实施私有化。但他们却极力掩盖“这对老百姓是真正的灾难”的实情。
当然,资产阶级经济学不会公开说它是为资产阶级服务,就象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不会公开说他们为资本服务一样。但是,任何经济学和政诒理论,不敢公开声明为什么人谋取利益,从服务对象来讲,他们必然是为少数人谋利(他们如诚实、坦白地说为某些少数人利益服务,他的这个经济学或政治理论的社会信誉将不复存在),从科学性来讲,必然是伪科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公开申明自己是为工人阶级和农民等劳动者谋利益。为最广大的劳动群众谋取利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是科学的经济学,在这里,社会科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高度一致的。有人可能会说,有为全民服务,为全民谋利的经济学。没有,如果当社会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时候,两个阶级的阶级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只可能或者为剥削阶级谋利,或者为被剥削阶级谋利。号称为全民谋利的经济学或政治理论,一般都是在全民幌子下营私,以欺骗劳动大众。为少数人谋利的经济学有何科学性?例如,我国主流经济学家们的经济学就如《香港观察星报》所说,它的功能和作用表现在为劳动者的对立面──资本的利益辩护,找些理由来辩护。中国有句古话说:欲加其罪,何患无词。即何患找不到理由,找不到借口。同样,为资本谋取狭隘利益,找理由,找借口也是容易的。因此,对某一经济学、某一经济观点,最重要是看它是为谁谋取利益,为谁服务。而它的理由是比较次要的。为占人口少数的资本谋取狭隘私利,找的理由、借口越多,,只能说它欺骗性越大。列宁就曾为我们指出,看问题,主要是看这对谁有利,不要迷惑于美丽的词藻。资产阶级经济学,就是用什么“私有化明晰产权”之类外表华丽而实质有毒的观点来束缚人民的思想,以阻止人民团结起来,为捍卫自己的经济、政治权利而斗争。
当然,说资产阶级经济学是伪科学,是从大的方面来谈的,不是说它一点不可取。它在一些细节、局部问题是可取的,是有道理的。但它在为谁谋取利益,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大方向上是错误的。例如,用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理论去处理当年圈地运动,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它肯定比当时的暴力掠夺要好得多。反过来说,经过两百多年的进步,方法有很大改进,道理更加玄学,但在掠夺的本质和目的是相同的。暴力掠夺会激起劳动大众激烈的反抗,而明晰产权的私有化理论则想让劳动大众拜倒在他所讲的玄学道理下,以便资本较轻松顺利地掠夺公有财产。因此,可以说,明晰产权的私有化理论,是较“文明”掠夺的学说,较方便资本攫取公有财产的学说。比起当年暴力掠夺,它有更多掠夺的经济学理由,表面看有浓浓的学究气,因而有更多欺骗性。这些特点的确起到唬人、骗人的作用,也为一些使劲宣扬它的人赢得著名经济学家的名声,这还可能成为他们中一些人获得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称号的资本。
如果说,许多年前的圈地运动和现时的所谓明晰产权的私有化是方法不同,本质和目的相同的话,那么,在其后要求法律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来对待掠夺来的公有财产,则其方法和目的都一样,都希望通过这种手法使掠夺的公有财产由占有变为合法的私人所有。但是,资本和主流经济学家的目的不仅在此,也不主要在此。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私有财产,来保护造成人剥削人的生产资料私有,从而使生产资料私有下必然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合法化。这也应是人民反对在民法中加入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的主要原因。因为人民不允许将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合法化。
我国的一些呆在象牙塔里钻研西方法律的学者,他们为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法学中“平等”、“独立”、“公正”等华丽词藻和超阶级的假象所迷感(例如,他们认为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阶级的私有财产),看不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资产阶级意志体现的阶级实质。他们热心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向西方资产阶级法律靠拢(即向国际接轨)。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的争论中,表现出他们向国际接轨的急切心情。他们可能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不自觉地为掠夺我国国有资产的获利者服务,他们这样做将可能使剥削关系、压迫关系合法化。我认为,在关于物权法草案保护私有财产的争论中,站在反对巩教授一方的法学家们,可能都没有看清楚他们成天都在钻研、论述的西方法律、法学的资产阶级性质。如果看清阶级性质,又不愿为资本的狭隘私利服务,就不应持现在的立场。
可能有人会说,仅凭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一个问题,就说西方法律和法学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否太吹毛求疵了。不!西方法律和法学(准确讲,是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法学)不仅是在保护私有财产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还有很多法律损害劳动者利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如仅就二战之后的时间看,较远的,1945──1947年美国通过的一系列反劳工法。最近的,2006年3月,引起法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大学罢课抗议(这些抗议得到广大工会组织声援)的、赋予资产阶级自由解雇新职工(从而使大学生毕业后不易成为正式职工)的“首次雇佣合同法”。另外,我们在前面已讲了, 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最重要的不是保护私有财产本身。最重要的是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阶级性质已被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性质所决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它们阐述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符合现存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因为在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它决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必须反映现存的、对资产阶级有利的、使他们发财致富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而这种剥削关系的主要部分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它表现资本主义下,生产资料所有方面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资产阶级民法和民法学规定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只是保护这些财产,更重要是,保护造成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使不直接从事生产的资本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却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这也可看出,保护私人财产这形式上一切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是多么虚伪),而这意味着承认并保护这种所有制产生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经济关系,承认和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而凭借经济统治地位,他们又将获得政治统治地位。
资产阶级出于保护他们攫取的财产,更主要是出于为保护生产资料私有会产生少数人剥削多数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现存经济关系的目的,通过他们把持的国家机关和收买的法学家,以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形式确认保护他们的私有生产资料,确认生产资料私有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认生产资料私有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是正常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保护私有财产主要不是财产,保护私有财产是掩人耳目的幌子,主要的、要害的是从法律上赋予生产资料私有后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经济关系合法性,将这种关系作为规则和秩序要求劳动人民遵守。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继续残酷剥削劳动大众是合法行为,劳动大众必须忍受,反之,企图反抗这种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的行为为不正常的、非法行为。因此,西方法律维护对资产阶级有利的经济制度,是通过似乎是公平维护所有人(穷人和富人)的私有财产的法律来实施的。同时可以清楚看出,资产阶级把有利于他们的现存经济关系和制度通过法律神圣化,其实质也就是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神圣化。用法律维护现存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西方法律根本不是超阶级的,根本不是不偏不倚的。因此引进西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包括中国所有人的财产是幌子,承认并保护因为生产资料私有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承认并保护对资本有利、对劳动大众不利的经济制度才是要害。我国信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老一辈法学家早就对此有所阐述。“私有财产权 法律予以保护的私人的财产权。它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体现。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映资本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旨在巩固其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5页)
正因为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压制劳动人民,所以,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最下层,它如果不摧毁压在自己头上的、由那些组成官方社会的阶层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7页)很明显,革命导师这里所谈的摧毁组成资本主义官方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包括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由于新社会建立新的生产关系,那么,在他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也应是崭新的。马克思谈道,“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仿佛预计到,在许多年后,有些人会在社会主义新社会用资本主义旧法律以营私,他特别提醒我们这些后人,为我们指出这种行为的要害:“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2页)而社会主义的我国如引进西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则使我国法律承认,使工人阶级“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的剥削经济关系合法,这是背叛工人阶级的行为,是背叛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行为。引进西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就如马克思所说,用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的“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剥削劳动大众的资本的私人利益。而使工人阶级“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的使剥削经济关系合法化的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事关全国劳动大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应是某些人决定,也不应是人大常委会决定,应该由全国人民公投决定。
我国的一些法学家呆在法学的象牙塔中,主要学习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体现其意志的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因此他们在认识资本主义法律上,存在认识方法的错误。他们不是从资本主义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去认识建筑在其上面的法律、法学。他们是从法律、法学文字本身(他们迷上了自由、平等、中立等文字上的冠冕堂皇)去认识资本主义法律、法学。结果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他们认识不到资本主义法律维护剥削劳动大众的资产阶级的利益的实质,他们却为资本主义法律、法学冠冕堂皇的平等、正义等字眼折服,从而言必谈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他们还决心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实现“国际接轨”。例如,2006年2月23日《南方周末》上,批评巩教授不是民法专家却谈民法,犹如不是外科医生却要操刀外科手术的文章──《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就写道:“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能够历经百年风云变幻而存续至今,并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奉为圭臬”。实际上,我们前面已讲,资本主义民法,作为经济基础的反映,它的本质是确认和保护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该文不能指出事情的本质(他们也可能未看清常年阅读的西方法律的本质),只能去谈当年一些法学“精英”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技术细节之类的表面现象。
我国的一些法学家对法国法律顶礼膜拜。有的法国人则从法国经济关系去认识法国法律,评论法国法律,对法国法律给予猛烈批判。并非共产党人的法国著名律师郎克罗瓦,在1974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法国司法黑案》的书。朗克罗瓦在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使不公平制度化了。当社会存在富人和穷人,当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的时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但愿有人来指责我,说世上也存在诚实的富人,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一点一点地积累财富的。我敢说,没有一个真正诚实的富人。只有当他们剥削别人的劳动,以高价出卖商品时,他们才会发财致富……富人最巧妙的手法正是让这些无知的受害者保护他们,让司法合理的概念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确立起来,倒过来又压制法国人民。服从法律和法庭便是这种欺骗的最终目的。每个公民从小就学到:法律是准绳,法庭是公正的。但是,只须少许经验与思考,便可发觉这是十足的虚伪。难道一个建立在非正义基础上的社会需要建立维护正义的法制吗?难道特权阶级想集体自杀吗?”(《法国司法黑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我国不少的法学家从西方法律文字中去认识西方法律,成为西方法律的崇拜者。朗氏从西方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出发,发现西方法律肯定现存的经济关系,西方法律极力维护现存的、资产阶级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资产阶级“才会发财致富”的经济关系,实际是“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因此朗氏得出西方法律和司法使“不公平制度化”的结论。《法国民法典》使我国一些法学家大为叹服,但朗氏认为,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法国法律维护不公平的经济关系,不准人民反抗这种不公正的经济关系,因此,让人民“服从法律和法庭”是欺骗,是让“无知的受害者”不反抗以保护资产阶级。朗氏也知道,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他不相信在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上通过法制建设能确立公正的法律关系、司法关系之类的骗人鬼话。因此朗氏说道,难道一个建立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非正义基础上的社会需要建立维护正义的法制吗?难道作为特权阶级的资产阶级想集体自杀吗?他清楚地知道,法国的法制不是维护正义,是资产阶级“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确立起来,倒过来又压制法国人民”的。对于法国法律为资产阶级服务这一点,甚至于很多法国法官也认识到。法国法官协会在1971年召开的第四届全会“发表的公告中指出:‘富人很适应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似乎这制度正是为他们制定的。’”(《法国司法黑案》第36页)因此,从朗式对资本主义法律和揭露,以及法国法官们对资本主义法律(这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保护这私有制形成的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经济关系)与资产阶级关系的揭示,我们也应该得出这个结论:我国物权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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