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中国哲学
生态学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克尔于1866年提出。作为科学的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体与它们的环境的关系的学问。
生态的终极事实是“和谐”
现实的、作为事实并成为科学研究对象的生态或环境是多样的:有未曾遭到破坏、各种环境要素相互和谐的生态环境;也有遭到人类破坏、各种生态要素相互抵牾的环境。在纯粹天然的情形下,生态系统的进化和发展趋向于和谐;遭到破坏而失去平衡则是自然的异常状态,现代生态科学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生态思想史家把生态学定义为一种在自然界中发现“和谐”、“专门研究和谐的科学”。这意味着生态的终极事实或最高事实是“和谐”。由此可以导出“生态”一词的价值性含义,即生态环境要素之间具有必然性的关系是和谐。这种和谐具有对人类行为的引导性意义和价值性含义。
人类的出现是自然进化史上的一个重要事实。人类智力的发展超出任何物种,达到了可以破坏自然的程度;人类的享乐和积累财富的意愿远远超出了自然的可承受力。有鉴于此,其本质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生态文明”的提倡和推行,对于当今人类来说便成为一件十分迫切的事情。生态文明不仅是一种经济发展方式,也是人类的存在方式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应有形式,更是人类的一种新的文明阶段。在自然和人类的发展进化中,人类应改变过去所谓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承认自然自身的内在价值,认可自然自身的权利,自觉地尊重其价值、维护其权利,敬畏自然,顺应自然的运动,把自己的发展和进化融合进自然的发展与进化过程之中,与自然协同进化,达到与自然的动态平衡。人类是唯一能够给自然带来破坏的生物种群,也是唯一能够认识到自己对于自然的责任的种群。人类应该有更高一级的自我意识,承担对于自然的责任。
中国哲学本质上是生态性质的
在中国哲学中,首先,“究天人之际”的根本议题与生态哲学的主题一致。其次,“天人合一”,即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价值与生态的价值性含义吻合。再次,儒家、道家及道教、佛教哲学对如何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有较为系统深入的论述,构成了中国生态哲学的丰富内容。
关于天人合一,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命题。他所说的“自然”,是万物的自己而然、自我决定、自主生长的特性。所谓法自然,是不干扰万物之本性,让其自我生长,这是尊重和顺应自然的态度。儒家哲学从未把人和自然分割开来,它对于“天命之谓性”、“天人合一”,即天道是人道的基础的认识,奠定了人应服从自然秩序的存在模式,“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道德追求把道德共同体扩展到了一切生物和非生物。与道家略有差异,儒家所认为的天或自然是“生生”。《中庸》说:“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易传》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又说“生生之谓易”。在儒家哲学中,生生不息是自然界的基本事实,也是自然的“合目的性”。自然本来没有意志,没有计划,没有目的。可是,自然的进化最终达到生生不息的和谐状态。从现在往回追溯,似乎它的进化就是朝着这个目的行进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合目的性”。儒家哲学把自然的合目的性表述为“天地之心”、“天地生物之心”。朱子指出:“仁者,天地生物之心,而人得以生者,所谓元者善之长也。”可见,以往仅仅把“仁”理解为规范人际关系的道德范畴是不够的,因为这种理解忽略了“仁”的生态维度。在儒家看来,人心正是天地之心。张载说:“天无心,心都在人之心。”朱子说:“天地万物以生物为心,人以天地生物之心为心。”又说:“自家心便是鸟兽草木之心。”这些说法的立意是为了让人承担对于天地万物的生态责任。因为只有人能够体会天地之心,进而助成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的生命运动。“为天地立心”包含了生态责任。
儒家把自然细分为动物、植物、土地、山川,提出了关于这些对象的宗教、美学、道德、政治四种维度或四种态度。儒家对于自然的宗教态度的原则是报答和祭祀自然,所谓“报本反始”、“仁至义尽”。儒家对于自然的审美态度是移情,把自然和人相比拟,如用植物来比喻君子人格的德性:“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认为梅兰竹菊是植物中的君子;儒家对于自然的道德态度的原则,是要求人用仁、恻隐之心对待自然界,把自然置于道德共同体之中;承认自然的本性,尊重其价值,维护其权利,使其“尽性”。典型的命题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孟子的仁民爱物外,还有郑玄的“仁:爱人以及物”,以及董仲舒的“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儒家对于自然的政治态度是要求设置官职、颁布法律保护自然。官职有“虞”官,政令、法律有《礼记·月令》篇以及近年来在甘肃出土的泥墙墨书等自然保护的律令。
美国著名生态哲学家罗尔斯顿说:“衡量一种哲学是否深刻的尺度之一,就是看它是否把自然看作与文化是互补的,而给予它应有的尊重。”近代西方文化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这是它的巨大缺陷。人类如果还要在这个星球上生存下去,那么其生存就必然是生态性的;生态地存在应是人类根本的存在方式、一个新的文明阶段。我们需要寻求中国传统生态智慧的启发,并在一些问题上吸收儒家、道家的文化原则。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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