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农村金融要以为农服务为宗旨
11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农金30人论坛广西会议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各省级农信联社(农商银行)主要负责人齐聚,以“新机制 新模式 新动能——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为主题,共商共议农信事业高质量发展之道。
22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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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这一届农金三十人论坛的举办,也感谢主办者给我这个发言机会。我讲两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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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对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二十大报告对于乡村振兴的论述,内容全面、言简意赅,既论述了推进乡村振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又全面部署了当前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抓紧落实的各项主要任务,为各行各业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如何找准自己的位置并做出贡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和基本遵循。
报告首先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就再次阐明了总书记曾指出过的“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的深刻道理和内在逻辑。只有真正领会明白了这个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道理,才能把乡村振兴真正摆上议事日程。接着就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这是新时代处理工农、城乡关系的准则。“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是党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方针。因为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是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突出反映,因此必须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的重大方针来遵循,这样才能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农业这条短腿、农村这块短板,尽快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这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途径。只有打破城乡分隔的二元结构,才能使乡村摆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被边缘化的窘境,使乡村获得与城镇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好乡村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实现乡村应有的价值。“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既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条件。在强调工业和城镇优先发展的背景下,乡村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长期处于单向流往城镇的境地,而要素持续流失,就是造成乡村发展不充分甚至凋敝的一大根源。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着力营造使资金、技术、人才从城镇流向乡村的环境和条件,不仅是城镇反哺乡村的责任和使命,更是培育新的投资和经济增长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的新发展格局的迫切需要。
在论述了乡村振兴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地位和在工农、城乡总体布局中的位置后,报告明确提出了对乡村振兴的总要求和总目标,这就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在这里,“五大振兴”是总要求,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总目标。乡村振兴必须是全面振兴,不能搞“一俊遮百丑”,只有在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五方面都实现了振兴,才是真正实现了乡村振兴。而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总目标,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这个总目标的提法,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提法有了新的升华。十九大报告提的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而二十大报告提的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之所以有这个变化,是因为我们看到,世界上一些已经实现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国家,但却并不是农业强国,在国计民生的不少基本问题上,还不得不受制于人。真正的农业强国,在世界上则是屈指可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四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如果不建成农业强国,在吃饭问题上还会被人“卡脖子”,那么我国对自身的现代化建设就会难以真正掌握主动权。我们不追求什么都自给自足,但在吃饭问题上必须保证我们的自由,这就必须把我国建设成农业强国。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要按照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因此必须守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这个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
在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作了全面论述之后,二十大报告对乡村振兴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做出了全面部署:
(一)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包括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四)统筹乡村基础设置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
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为农服务
农业农村农民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有着强烈的期盼。从需求侧的角度谈谈金融机构如何服务乡村振兴的几点感悟。
(一)从事农村金融,要有明确的理念和情怀,那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为农服务为宗旨
中国的金融机构并不少,但能够为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却并不多,原因在于如何解决小农背景下的农村金融服务,至今仍然是个尚未破解的世界性难题。面对小、散、弱的农户,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往往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以致不少以小农为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这也就导致了这些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的停滞和农民的贫困。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服务于城镇和乡村所产生的收益差别。对工商业、对城镇的一笔贷款金额,往往就会远高于一个县全年的农业贷款金额,因此,如果单纯追求利润,那就没有信贷资金愿意流向农业农村。于是,就出现了一些把为农服务做幌子、而实际上却是将农村资金抽调进城的所谓农村金融机构。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能够抗得住诱惑,农村金融人应当明白,自己在业内该做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的事,不然,干脆就别做农村金融。当然,除了农村金融人应当有自身的理念和情怀之外,国家也应当考虑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在法律规范、政策措施、指标考核等方面,为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环境和条件。
(二)要建设符合我国农村制度特点的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农商行和乡镇银行等,从目前的性质看,也都属于商业性银行。商业银行就有商业银行的规矩,问题在于商业银行的规矩与我国农村的制度能否相融?贷款的客户必须提交有效抵押物,这是全世界商业银行的铁律,我国也不能例外。但是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而土地的所有权除了国家征收是不能转让的,这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这也导致了金融服务的环境在城乡之间的差别。在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商品房的房产权都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但如果不加差别地把这套思路和做法用于农村,那可能就行不通。因为不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而且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也不能用于抵押,因为集体的土地只能由作为本集体成员的农民家庭才能承包。所以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农户的承包权也不能转让。这个制度能不能改呢?不能!总书记讲:“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一个是“魂”,一个是“根本”,所以不可能改,改了就会地动山摇。那农户贷款怎么办?国家法律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出租、入股,也就可用于融资担保。当然,这不是不动产的抵押,而是预期经营收入的质押。农民宅基地的情况也类似。法律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能抵押,不仅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而且宅基地的取得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对象特定:只有本集体符合条件的成员才能取得;二是无偿取得、长期使用。只向特定对象提供并无偿取得的物品,显然不是商品,不是商品当然就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也就不能用于融资担保。但是,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农户所有的,因此,农户住房的使用权可以出租、入股,也可以用于质押,当然,这也不是不动产的抵押,而是预期收益的质押。搞农村金融一定要清楚,国家不可能因为商业金融业的需要,就去更改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制度。但是,依据农村的基本制度,并非就没有了商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空间。关键是一定要了解、熟悉国家关于农业农村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照搬在城镇熟悉的融资思路,而要结合农村的实际,开发出符合农村制度特点的产品。总书记早就提出了关于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制的要求。
(三)要发挥农村金融机构了解和熟悉“三农”的优势
要说农村金融机构最大的优势,那就是贴近农村、了解农业、亲近农民。只有发挥好这个优势,才能做好农村金融工作。农村社会的特点,是熟识人为主的社会,这就便于农村金融机构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当然,如果只是在设在乡镇的办公室里等人上门,那也是难以取得这个优势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贴近农村,农村金融人员就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深入到村庄、农户中去,深入到当地农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去,了解客户的家底、人品、经历、交往、业绩等等,平时把功夫做足了,做业务的时候才能有效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四)不仅要做好项目评估,更要了解法律和政策、做好市场分析
当前的农业农村,正处于广泛开发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各种产业的阶段。这既意味着农业农村对投资的需求旺盛,也意味着投资的风险正在加大。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可能违反法律和政策的风险。国土第三次调查的结果出来之后,国家明显加大了对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提出了耕地用途管制的新概念,除了原来的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占补平衡”之外,又提出耕地转为林地、园地、水面等,以及在基本农田上建苗圃、种草皮、搞设施农业和畜禽养殖场等,必须实现“进出平衡”;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也严格禁止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项目。因此,发放农业贷款,必须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切不可踩踏和超越“红线”。二是来自市场的风险。由于各地都在开发农村资源、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就出现了项目雷同、产品同质化严重的趋势。比如,很多地方都把发展乡村旅游、兴建民宿作为扩大农民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主要投资方向;不少地方都在扩大红枣、核桃、猕猴桃、葡萄、柑橘、茶叶、中药材等的种植,但市场到底如何,研究分析得很不够,结果,往往出现项目建成之时便是产品滞销之日。因此,当投资热起来的时候,就要更冷静地去分析市场的需求,不能仅仅对单个项目做静态的评估,要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对产品做动态的供求关系分析,避免投资的盲目性。
(五)要抓住信息化的机遇,着力提高服务水平
总书记对信息化有过重要的深刻论述:“我国现代化同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串联式’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顺序发展,发展到目前水平用了200多年时间。我们要后来居上,把‘失去的200年’找回来,决定了我国发展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过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的。” 理解总书记这一论述的深刻含义、意义十分重大!因为时代不同了,尤其是由于信息化(互联网加数字化)的横空出世,我们的现代化就有可能取得后发优势,不必沿着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路亦步亦趋地跟着走一遍。要把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贯彻到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去,以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服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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