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民合作制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初级农民合作制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刘永佶
中国的农民合作制从建立到被集体制异化,只存在了短短几年时间,其中大部分合作社只存在一两年,即便如此,合作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创造性意义绝不能低估,而其存在的理论和制度上的缺陷,既是它短期内就被集体制取代的原因,也是中国社会继续变革进程中必须反思的问题。
初级农民合作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社会主义原则建立的农民公有制,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重要标志。其历史意义,概括起来说有以下几点:
1.中国的农民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现实性的体现。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早在19世纪初就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其现实性在“苏联模式”中首次得到证明。中国的农民合作制,虽然晚于苏联集体制的集体农庄,但其规模和参加的人数远大于集体农庄。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农民合作制在参加者的人数上是当时已有的各公有制形式(包括国有制和苏联的集体制)中最多的。能将五亿多农民都纳入其中的合作制,进一步证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性,是其现实性的充分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在已有的各公有制形式中,中国合作制虽然很初级,也很粗陋,但它却是最接近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或者说最能体现并保证个人所有权的制度。如果按照马克思的思路,逐步改革并发展合作制,是能够达到“重建个人所有制”目的的。而国有制和集体制则因排斥个人所有权而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目标相距甚远。20世纪以“苏联模式”的国有制和集体制的衰落,被反对社会主义的人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失败,甚至作为否认公有制可能性和必然性的重要论据。在这个观点的导引下的“改革”,也就走向“私有化”道路。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国有制与集体制的失败,并不是公有制的失败,而是它们与公有制原则和目标相背离所导致的结果。能够证明公有制必然性和现实性的,恰恰是被集体制所取代的初级合作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不应以“私有化”为路线,而应在对初级合作制的分析中发现并改造其缺陷,依循“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原则,以合作制否定集体制,或者说恢复被集体制异化的合作制,进而改革国有制。中国初级合作制的历史意义,首先就在于此。
2.中国的农民合作制表明,农民有摆脱个体生产,以自主联合的方式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内在要求。
虽然中国的农民合作制存留的时间很短,而且有因行政集权体制而强迫农民加入的情况,但它却表明农民已经意识到个体生产经营的小农经济的局限,他们知道并开始向往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自主联合的合作制是他们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内在要求。这一点,在一些先行的合作社表现得最为突出,如毛泽东大加赞扬的王国藩的“穷棒子”社等典型。
遵化县的合作化运动中,有一个王国藩合作社,二十三户贫农只有三条驴腿,被人称为“穷棒子社”。他们用自己的努力,在三年时间内,“从山上取来”了大批的生产资料,使得有些参观的人感动得下泪。我看这就是我们整个国家的形象。难道六万万穷棒子不能在几十年内,由于自己的努力,变成一个社会主义的又富又强的国家吗?社会的财富是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自己创造的。只要这些人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又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不是回避问题,而是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任何人间的困难总是可以解决的。[①]
合作制的权利关系,基本上保持了参加者的个人所有权,土地、农具、耕畜等都记录清楚,这对于农民来说,是比较放心的,如果要退社,还可以收回或大部分收回。更重要的是,合作制能够提供较大的积累,从而增加生产资料,改进工具和技术,逐步实现机械化,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创造条件。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明白的,但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才能显现出来。由于中国的初级合作制只存在了几年,甚至一两年,其作用并不明显。不过,精于算计的中国农民是能够体会这一点的,即使在短期内他们会按自己的习惯,等一等,看一看,不那么积极和主动,但他们也会认知工业化和城市化所体现的文明发展趋势,也有向往更高文明的内在要求。这一点上,那些在合作化中显得落后的富裕农民,可能比贫困农民的认识更为深刻。贫困农民在合作化中的积极性,一是因为他们没有或很少要保守的财产,二是急于通过合作化摆脱贫困境地。而富裕农民的观望,则在于一是有一定财产恐怕受损害,二是怕入社后现有的境况会变坏。他们对合作制的要求相比贫困农民要高,一旦合作制显现出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方面的优势,他们是会参加,而且能发挥较大作用的。可惜,这个进程被集体化所打断,而富裕农民也在没有充分自觉的情况下,被强制性纳入集体制了。
3.中国初级合作制促成协作生产,突破了个体生产方式,是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的必要形式。
合作制的优势在于合作,即通过劳动者主体以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占)有权派生的占有(使用)权的集合,形成协作生产。中国初级合作制建立时,农民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耕畜、农具等,这些都还是与手工劳动相适应的,农业技术也是比较落后的。与之相应,农民的素质技能也比较低下,一是在技能素质上以手工劳动技能和经验为主,二是在文化精神素质上受小农意识制约,三是身体素质因生产和生活条件限制而多病及缺医少药导致平均寿命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合作制,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很高的工业化水平,但却可以进行初级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协作生产。即使这样,协作所产生的集体力和对生产资料的节约、有效利用等,也能显现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合作制的生产是社会化生产,虽然在初级阶段农民还有许多不适应,而且组织者和管理者缺少经验,但它毕竟是社会化生产,突破了个体小生产的限制,为进一步转向机械化、工业化的社会大生产创造了条件。
由于中国初级合作制存在的时间太短,其应有的历史意义尚未充分体现,但从这短期的并存在诸多问题的实践中,仍可以看到其历史意义的伟大。将近五十年后的今天,经过集体制对合作制的否定,以及集体制的“联产承包”,面对集体制名义下的个体小农经济,合作制的必要性强烈地表现出来,为此,认真研究初级合作制的经验,认知其历史意义,就更为重要。
虽然从历史发展中初级合作制的意义是不容否认的,但它毕竟是初级的合作制,其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
其一,在指导思想上受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将公有制界定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个人只能拥有生活资料所有权的制度,而且“社会所有”的范围越大,公有成分也越大,社会主义性质也最突出。依此理论,国家所有是最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是第二级的社会主义,合作制只是“半社会主义”的,是为向集体制过渡的准备阶段,而集体制还要向国家(全民)所有制过渡。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合作制在建立之初,就定性于初级、“半社会主义”、短期的为向集体制过渡所作的准备阶段,只是因为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生产力水平不高,才不得不采取承认农民对投入的土地和耕畜、大农具的所(占)有权,以及“退社自由”,但没有明确社员对新创造并积累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社员对其所(占)有权派生的占有(使用)权的控制机制。而且,在不断的严重行政干预下,加速向集体制的转化。
其二,未能明确并保证参加合作制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否认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劳动力所有权,是苏联教科书的主要缺陷之一,受其影响,中国的农民合作制也未能明确并保证入社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没有将劳动力所有权规定为合作制的基本权利,只注重对土地和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占)有权。这样,合作制的特殊性,即“作”(劳动)之联合就很难体现,如果只从权利关系上说,已有的对合作制的规定,更接近于资本股份制,不过所加入的股份(生产资料)的量有所差异。虽然也规定了社员按劳分配生活资料的权利,但这只是劳动力所有权所派生的收益权能,而其占有和处置权能,以及社员对掌控集合占有权能的机构、人员的权能和权力,都没有规定和保证。农民在合作制中的地位,不是由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的,而是由其身份决定的。由于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占)有权,因为采取了股份制方式,社员的身份中有一层股东的因素,再就是类似军队中士兵和国营企业工人的因素。但由于农村合作社的生产和生活都很差,所以合作社社员的身份远远低于国营企业工人和军队士兵,而其股东因素由于生产经营的效益低,虽也有名义上的“分红”,但并无多少收益。明确和保证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合作制的根本,忽略和排斥这个权利,也就使合作制不能建立于坚实的基础上。
其三,没有认知现代世界的商品经济大趋势,不能将确立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公民权和经济、政治权利作为社会大变革的基本内容,而是在批判、排斥资本主义的同时,把商品经济发展与“市民社会”的一般性也排斥了。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之上的特殊制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运动,也是立足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一般性之上的,其制度化,并不是排斥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一般性,而是包含和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在实现“市民社会”的一般性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和公民社会制度。“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不能认知这一层,因此,将公民权、人身权和所有权等都视作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容,而当其排斥了这些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基本权利以后,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也就只剩下义务了。这在中国农民合作制中有充分体现,由此造成刚刚建立的合作制的内在缺陷。
其四,行政集权体制成为初级合作制的内在机制,使合作制的经营管理带有浓重的行政成分。虽然从合作制的性质及有关《章程草案》中,都明确要求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权应由社员民主产生,但因保留行政集权体制,而且中国的合作制又是由上而下经这个体制按运动方式推行的,因此,其管理机构不可能真正由社员民主产生,行使管理权的负责人,或许经民主的形式选举产生,但大多数是由上级政府提名和认可的。当时的行政权还贯通至行政村,加上党委系统的领导,初级合作社的管理权带有浓重的行政成分。正是由于这个行政集权体制及其系统,中国得以迅速地实现“合作化”,而行政集权体制及其系统对合作制的掌控,又使其从一开始就未能明确管理权的来源及民主管理机制。从合作社的性质看,其管理权只能来自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土地占有权,是这两个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权中的管理权能的集合,行使管理权的负责人,只能由所有权主体即社员选举产生。社员对管理权的行使及其机制,有全责的监督、批评、建议、罢免等权利。这一层,在初级合作社中体现得是不够的。随着合作化进程的加快,行政集权体制对合作社的掌控也更全面,社员的民主权受到限制,从而也严重影响了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正因此,为集体制对合作制的异化创造了前提。
中国初级合作制的缺陷,既有理论和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特别是小农意识和官文化的影响,以及当时的生产主要是个体手工劳动,社会化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差等等。这些,说来都是不可跨越的,但只要坚持住社会主义原则,是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克服的。然而,对这些缺陷并未能充分认识,也未能认真总结经验,就急急忙忙地将合作制异化为集体制,从而使这些本来能克服的缺陷,在集体制中进一步扩展,不仅废了合作制,也毁了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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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毛泽东:《<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按语》,《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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