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清政府的通商制度仅看成是闭关锁国,而不承认它的自卫作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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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是胡绳先生的一部经典著作。按照胡绳先生的记述,这部书是他在1973年9月到1979年六年多时间里陆续写成的,成稿于1980年初,出版于1981年。其后,1995年11月到12月间,胡绳先生利用养病的时间又从头到尾重读了这本书,作了一些修订,但不是大改,基本观点和总的体系并未发生变化。胡绳先生于12月末写了一篇较长的“再版序言”,对这些情况作了说明。可以说,1995年改定的版本,体现了胡绳晚年在中国近代史很多重要问题上的定论。
这部书约70万字,分上下两卷,1981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初版,用的是小字(5号字)排印的,1982年5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了字体较大(4号字)的版本,不久红旗出版社还出了简本。这三个版本都经过多次重印,印数众多。2010年8月,这部书收入人民出版社的“人民文库”。
本次摘录的是绪论部分第二章“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中国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关系”的第二节“十八世纪中国方面加强防范和限制”。
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
精彩章节摘录(一)
(二)十八世纪中国方面加强防范和限制
以上事实说明,十六世纪、十七世纪中国人在自己的海口遇到的西方人并不是什么要求和平贸易的商人。他们是在西欧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掠夺财富而到世界各地去进行殖民事业的冒险家。他们手里拿着基督教的圣经,他们的行为是海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关于基督教殖民制度,有一位把基督教当作专业来研究的人,威·豪伊特曾这样说过:‘所谓的基督教人种在世界各地对他们所能奴役的一切民族所采取的野蛮和残酷的暴行,是世界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野蛮愚昧和残暴无耻的人种都无法比拟的。’”
为了证明这个论断,人们可以举出十六、十七世纪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英国人、法国人对待美洲印地安人,对待非洲的黑人,对待印度人、印度尼西亚人、菲律宾人等等的无数血淋淋的事实。他们用欺诈、掠夺、奴役来对待他们所遇到的土著居民,把这些土著居民世代居住的土地占为己有,甚至用他们的暴行使整个部落、整个民族灭绝。
曾任驻华公使的美国作家霍耳康在他1910年所写的著作中,概括地描绘了在十六、十七世纪中来到中国的西方人。他指出:“……这些所谓和平商业的开拓者的所作所为,说不上像友好的文明人,而只能说是海盗行径。他们不仅理应为帝国(指中国——引者)所拒绝,而且简直该被中国当局动手消灭掉。这些人不断骚扰中国南部海岸,抢劫、破坏城镇,几十、几百地杀死无辜的男女和儿童,然后‘和平地’扬帆而去。或者,他们登上大陆,强迫中国人给他们筑堡垒,以最粗野的兽性掳走妇女,强夺当地人的所有财物,践踏了人道与文明的一切准则。”
十九世纪以前的中国人并不充分地了解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在世界各处的所作所为。这些西方的来客用他们最初到达中国的行为介绍了他们自己,从而迫使中国人采取了某些他们认为理所应该的措施。虽然中国在封建时代已有同外国进行和平贸易的悠久历史,接待外国来的商人和其他人士从来是好客和没有民族偏见的,但从十六世纪以后,中国人不得不对这一批批新来的“不速之客”实行严格的防范和限制,他们不得不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另一个美国外交家、作家科士达在1904年的一本著作中这样写道:“在十六世纪,……中国的统治者没有忽视已经以武力占领了菲律宾、爪哇和其他海岛,并在印度和马来半岛取得了立足点的葡萄牙人、荷兰人和西班牙人的侵略气焰。在中国自己的港口与这些民族以及英国人的早期接触中充满了暴行与杀戮,这就使中国当局在十七世纪采取了导致封闭除广州外一切港口的严重步骤,而且,即使在广州,对外交往也是在极其苛刻的条件下进行的”。
广州早在宋朝时就是进行中外互市,允许外国船只(主要是阿拉伯人的船)停泊的口岸。到了十六世纪中叶,明朝政府曾禁止外国船只到广州,规定葡萄牙人只准在电白、上川岛、澳门这些比较远离省城的地方进行贸易;这同前面所述的葡萄牙人的暴行显然是有关的。到了崇祯十年(1637年)发生了上述英国船炮击虎门炮台的事件后,明朝政府又下令不准外国船进入珠江口内。清朝政府初期也重申了这个禁令。这期间,中国政府只承认澳门是外国船可以停泊,外国商人可以暂时居住的地方。
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朝政府下令开放海禁,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在今连云港附近)四个地方为通商口岸。清朝政府之所以在这时采取这个措施,一方面由于它感到内部统治秩序已经稳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西方来的冒险家这时已不能不以商人的身份比较地遵守规矩了。当时的中国政府的态度是:只有你遵守规矩,才可以容许你们在这里做生意(前面已经说到,在东北陆路边疆上也同样是这个态度)。
在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方面,清朝政府确是定了不少严格的规矩。康熙二十四年指定的四个通商口岸中,主要的是广州。以后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政府又限定只开放广州一地。从十七世纪末年到十九世纪初年,在广州的通商规矩大体上是这样的:外国商船虽准驶到黄埔停泊,但外国兵船不准驶入口内,商船中如携有炮位,在进入黄埔前须卸下,交易完毕驶出时再归还。外国商人到广州后,他们的买卖必须经过官方特许的商人(他们称为“洋行”,并组成一垄断性的组织叫做“公行”)。外国商人在广州的起居行动都由洋行商人负责约束,他们不准在广州过冬(每年五、六月进口,九、十月间出去)。他们在广州时只准在由洋行修建的所谓“夷馆”中居住,严格禁止外国人雇佣中国人和中国人向外国人借贷资本。外国商人住在广州时每月除在规定的日子可以到规定的地方游散外,不准离开“夷馆”。不准携带妇女到广州,不准外国人像中国的官员绅士那样地乘坐轿子等等。
十八世纪的这些限制外国商人的规矩,一向成为西方的某些资产阶级历史学者嘲笑和攻击的对象,他们想以此来证明当时中国是个“野蛮”国家,是以“不平等”态度来对待外国人,甚至以此来证明后来西方国家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的合理性。但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当然都有权规定在对外贸易上实行什么样的制度,这些规定并没有越出这种权利。固然其中个别次要的规定反映中国封建统治者落后的成见,如禁止“夷妇”到广州,但是,当西方殖民者正以冒险家、海盗的身份在世界上一切他们所能到的地区和国家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的时候,这些规定,就其主要部分来看,实在是当时中国方面所可能采取的必要的自卫措施。
把十八世纪清政府的这些通商制度仅仅看成是落后的闭关锁国政策,而不承认它起了民族自卫作用,是错误的。问题是,在国内以维护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为任务的反动统治者,不可能把对外的自卫政策认真地贯彻下去,更不可能把这种自卫政策同争取本国的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结合起来。清朝统治者不愿意完全取消对外贸易,只是因为朝廷和有关官员从对外贸易中能得到很大的利益的原故。腐朽的、贪污成性的、在根本上同本国人民相敌对的封建统治者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对付外来的侵略者。我们已经看到,葡萄牙人用行贿的方法得到澳门做居留地,明朝统治者曾和在菲律宾的西班牙人合力攻剿本国的海盗,清朝统治者为消灭台湾省的郑家势力还想借用荷兰人的兵力。这里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在十七、十八世纪西班牙殖民者在菲律宾,荷兰殖民者在爪哇等地曾大量地屠杀中国在那里的居民,而明朝和清朝政府一概置之不问。对于上述种种通商口岸的规矩,外国商人也常常用向官员行贿和收买某些中国商人的方法来加以冲破,例如英国人的东印度公司为了争取能自由地同中国商人交易,曾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向广东总督李侍尧行贿十万两银子,使李侍尧下令解散了由洋行组成的垄断组织——“公行”(到乾隆四十五年又恢复)。其他有些规矩也往往成为具文,例如卸下商船上的炮位常常不能做到,把武器私运进“夷馆”是常有的事。
所以,当时的事实并不是中国实行了过于严格的不合理的防范和限制,而是某些正当的防范和限制,在腐朽的清朝官方和狡猾的外国商人的共同破坏下并不能真正贯彻执行。
由于这种防范和限制暂时起了自卫的作用,清朝统治者狂妄自大地以为这些外国商人都是来自渺不足道的蛮夷小国,而自命为高于万邦的“天朝”;他们根本不想去认真了解这些究竟是什么样的国家。这种情形当然是封建统治者的落后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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