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的失败不可避免
【核心提示】其一,清末“预备立宪”是朝廷在一再错失和延误中国近代化时机的背景下,迫于内外压力的无奈之举。 其二,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不过是抵制革命和拉拢立宪派的一种手段,并无诚意。 其三,《钦定宪法大纲》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用心。
清末立宪的性质本来不是问题,但现在在一些学者眼里居然也成了问题。他们认为,清末立宪成功的可能性很大,败只败在慈禧太后的过早去世上。通过研究慈禧太后的某些言论、某些具体措施、某些历史末节,这些学者找到了她带领清朝走向光明前程的“铁证”,历史叙述在这里一下子来了个180度大转折。对于这种以现象代替本质、以局部代替整体、以文本代替现实的研究,完全有必要予以廓清和辨别。
清末由朝廷主持的与立宪有关的行为,始于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9月,颁布《宣示预备仿行宪政》上谕,尔后几年清廷陆续颁布了若干与立宪有关的文件和律令,采行了若干具体措施。以宪法创制和实行这个基本尺度来衡量,直至覆亡,清廷立宪基本停留在“预备”的层面。如何认清清末“预备立宪”及其举措的本质?我认为,应该说,清廷在“预备立宪”期间的颟顸行为和乖张举措,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制宪法和实行宪政,其本质是巩固皇权,维护专制制度,消除革命威胁。也因此,“预备立宪”不但没有挽救清廷的命运,反而因进步的人民认清了清廷欺罔民众、逆历史潮流的反动本质,加速了其灭亡。
其一,清末“预备立宪”是朝廷在一再错失和延误中国近代化时机的背景下,迫于内外压力的无奈之举。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受到列强的侵略和欺辱。要摆脱这种局面,就必须学习西方,实行改革,富国强兵。在外有列强侵掠、内有人民反抗的背景下,清王朝不但没能认清世界大势、及时应对和变革,反而固守旧制,一再延误拯救自身命运和实现中国近代化的机会,成为中华民族独立和振兴的主要绊脚石。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早已抛却对清廷的幻想,以激烈和影响越来越广泛的起义行动,追求推翻帝制和建立民主国家的伟大目标。专制政权靠垄断权力来统治人民,也清楚一旦失去权力的可怕后果。庚子事变后,迫于国内外的政治压力,慈禧实行所谓“新政”,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诸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行“新政”的清廷本为自救,但“新政”的实施必然引发诸方面利益结构或缓或急的变动,也必然要面对体制内甚至包括主张立宪在内的官僚们的各种政治诉求,海内外的维新党人也群起响应,大张旗鼓地鼓吹君主立宪。1904年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日俄战争,在朝野各方掀起了轩然大波。在要求立宪的人们眼里,日本战胜俄国是立宪战胜了专制,立宪压倒专制是不争的事实。由是上至公卿百官,日月谏议;下至士绅学子,朝夕鼓噪,莫不慨言宪政,认为清廷要想摆脱覆亡的命运,实行宪政乃“不二法门”。与历史上的任何统治者一样,在晚清历史上,凡属重大改革,基本上都是在清廷无法照旧统治下去的情况下才被迫无奈实行的。面对革命党人的起义、立宪派的呼吁,在外有列强虎视鲸吞、内有民变不断发生的背景下,清朝统治者只是想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君宪制度维持其摇摇欲坠的统治,摆脱重重危机,为自己谋求一条生路,继续其专制统治。
其二,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不过是抵制革命和拉拢立宪派的一种手段,并无诚意。遭遇严重内忧外患的清政府,面临着改革目的与改革本身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为了应对危局,它必须进行一些真正的改革;另一方面,若真的实行包括立宪政治在内的改革,就必须放弃许多权力和既得利益,这绝非清政府所愿。“由于对改革缺乏真正的兴趣,立宪方案中的许多措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改革从未超出过纸面上阶段,进步措施是断续无常”。清政府从未想把关涉立宪的事项认真地进行下去,尤其是在制定宪法、建立责任内阁、召开议会等关键问题上,一再敷衍、拖延。即使迫于舆论的压力、万不得已而举办,也是改头换面,与真实意义上的立宪相去千里。如咨议局、资政院、内阁等虽先后设立,但完全走了样,不符合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组织原则。同时,清政府还想借改革官制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势,将权力集中于满族贵族手里。虽然规定中央官制,却仍以军机执政。地方官制则将各省军权、财权分别归中央新设立的陆军部和度支部。清廷在处理诸多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种种残暴和自私,把原本的政治盟友推到了敌对阵营,加速了政权的崩溃。清政府的立宪骗局和立宪派立宪运动的兴衰起落表明,君主立宪制度在中国行不通。
其三,《钦定宪法大纲》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用心。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王大臣奕劻、溥伦等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等上奏,并经批准公布。此次公布的“宪法大纲”,一般称为《钦定宪法大纲》,它不是具体宪法条文,只是以后制定宪法的“准则”和指导制宪的“纲要”。这个大纲被人们称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预备立宪”的重要成果,一些人对其给予很高评价。实际上,清政府在制定“宪法大纲”时,名义上标榜“兼采列邦之良规”,事实上却是独法东瀛日本,其关键在于日本宪法体现民权成分少而确认专制成分多,遂被清政府当作拟定宪法大纲的蓝本,并塞进更多的专制元素。在奕劻、溥伦等人的奏折中,对拟定《钦定宪法大纲》的宗旨表露无遗:“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近800字。规定“君上大权”14条,为“正文”;“臣民权利义务”9条,作为“附录”。在有限的条文中,“宪法大纲”在规定皇上大权、臣民义务的条款上不惜笔墨,规定得异常细密,在规定臣民权利自由等方面却特别简单。这不应被理解为是一种无意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里统治者逆时代潮流而动的政治专制意志。
包括“预备立宪”在内的由清政府实施的所谓新政或改革,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条件下,被迫开展的政治自救行为。历史早已证明,一再延误中华民族发展和振兴机会、已经失去人民信任的清政府进行的任何改革,都阻挡不了人民革命的狂澜。清末立宪的失败、清王朝的灭亡不足为怪,也不值得惋惜。一些人主要从清末 “预备立宪”的文本和表象出发,对清末立宪给予过高评价,这应该视为学术上的不同意见。如果像少数人认为的那样,辛亥革命打断了晚清立宪和中国走向宪政的大好前程,甚至打乱了中国政治民主化和近代化的进程,就完全站不住脚了,是历史观的严重错乱,是对20世纪以来为追求中华民族独立和振兴而奋斗和牺牲的人民的严重亵渎。不可不察!
(作者系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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