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继承和弘扬毛泽东的民族理论遗产
今年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
作为一名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者,将以怎样的方式来纪念毛泽东呢?
鉴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态势,我认为,当务之急并且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应当是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国内民族问题。
这就要求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坚定不移地继承和弘扬毛泽东的民族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遗产,搞好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融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这就需要我们重温和深刻理解、把握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理论的精华。因而特撰此文。
本文认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是执政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宝,是取之不竭的思想宝库。回顾中国共产党近70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形成的民族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它始终闪烁着科学真理的光芒。我们绝不能丢弃这个法宝。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深入发展的进程中,讨论如何继承和弘扬毛泽东的民族理论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毛泽东民族观的形成
毛泽东的民族观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
民族问题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曾多次在各种文献中阐述民族问题。列宁留下了举世闻名的“政治遗嘱”,重点阐述了民族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问题属于历史的范畴。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纵观当今世界发展大势,民族问题处理得当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曾几何时,由于民族问题处理失当而导致国家衰败乃至分裂甚至亡国者,也屡见不鲜。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中国在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发展的复杂态势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某些民族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经得住各种挑战和考验,争取立于不败之地。
历史已经表明,毛泽东在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形成了毛泽东的民族观。
1920年12月1日,在建党之前,毛泽东曾致信蔡和森,提出了我国少数民族的解放及其与中国革命的关系等问题。毛泽东把帮助中国边疆少数民族的解放与帮助国际革命,作为同等重要的大事看待,同时又有不同区分。他说,既要“在中国做事”,也要“在世界做事”,“如帮助俄国完成它的社会革命;帮助朝鲜独立;帮助南洋独立;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都是很要紧的。”毛泽东主张以自治自决的方式达到民族的解放,把它与建党和社会革命联系在一起。这是毛泽东作为共产主义者首次论及国内民族问题。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对中国边疆少数民族问题作了分析,在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中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制定的第一个民族问题纲领。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指出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同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剥削,有着共同的命运,他们应当联合起来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共求解放;重申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决议案”宣布了关于民族问题的五点政纲,并将其主要精神写入了这次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专门阐述了“苏维埃的民族政策”。他指出,“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共同的革命利益,使中国劳动民众与一切少数民族的劳动民众真诚地结合起来了。”他指出:“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使一切被压迫民族得到自由与解放,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
1935年10月,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北以后,中共中央着手开展内蒙古的蒙古民族工作和西北回族工作。12月20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的名义发表了《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6年5月25日又发表了《对回族人民的宣言》。这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以蒙、回两个民族为对象,对国内民族问题和党的民族政策所发表的纲领性文件,在少数民族中,特别是在蒙、回民族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他指出,“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民族的。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毛泽东在报告中还提出了民族工作的四项基本政策。
1939年10月,中共中央《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
1940年4月和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先后拟订《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
1941年11月发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他指出:“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在毛泽东民族观的正确指导下,中共中央东北局和冀热辽分局、西满分局密切配合,经过与东蒙自治运动领导人的洽谈,1946年成功地召开了承德“四三”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的主要决议》。194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准备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指示。
1947年3月23日,中央再次发出《关于内蒙自治诸问题的意见》,同意立即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毛泽东、朱德电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指出“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在内蒙古自治运动发展过程中,组建了内蒙古骑兵武装,开展自卫解放战争;在农村牧区进行了社会民主改革,解放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1949年9月下旬,内蒙古全境获得解放,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取得彻底胜利。
1949年2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期间,中央有关领导人专门讨论了内蒙问题。毛泽东提出要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并将自治政府领导机关由乌兰浩特迁到归绥市。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同时将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任何民族都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西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民族理论政策,毛泽东的民族观更加成熟和丰富。1952年和1956年,毛泽东曾两次指示在全国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在检查中,他始终坚持批判大汉族主义,亲自为中央起草了题为《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指示,严厉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1955年他又指出:“要继续反对大汉族主义。……没有大汉族主义,那末,少数民族中间的狭隘民族主义观点是比较容易克服的。”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深刻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提出“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特别指出要吸取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的教训,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
上述史实的回顾,旨在说明以毛泽东民族观及中共党人的民族理论,有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同时,又经受了革命和建设长时期的实践检验。
二、毛泽东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及其实践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从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算起,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已66多年了。我国的民族自治按自治地方的行政单位分为三个级别,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区、相当于省辖市(地)一级的行政地位(自治州)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地位(自治县)。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截至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有四十四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一。此外,中国还建立了一千一百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目前,中国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二00八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六百三十七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根据这些法规,自治区可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
实践表明,毛泽东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正确的。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创造性地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积累了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丰富的经验。
当然,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也有一些教训。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四人帮”混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界限,混淆了民族关系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民族问题上拨乱反正,果断摈弃“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恢复了文革以前党和国家确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979年6月,邓小平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他自主持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的一座丰碑。它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30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力和有效地维护了祖国统一,保障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应该指出,是毛泽东的民族理论和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没有这个制度基础,一切就无从谈起。这个制度基础,就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我们在这里纪念毛泽东诞辰,永远铭记毛泽东的丰功伟绩,其中就有毛泽东等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各族儿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承和弘扬毛泽东的民族理论遗产。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毛泽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实现民族团结和合作,有利于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服从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又根据宪法所给予的自治权利,最大限度地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创造美好的生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和先进地区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间的相互协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优势,也帮助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自我探索走出来的一条新路。这条道路赢得了中华各族儿女的认可。在这条道路上,中华各族儿女团结一致,不断走向新的辉煌,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三、毛泽东民族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于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任务依然很繁重,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或“和平演变”我国的行动有增无减。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事业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巩固祖国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毛泽东的民族理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宝库,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闪烁着科学真理的光芒。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各族儿女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不分彼此,互相尊重,为新中国的诞生,抛头颅洒热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大团结是主旋律,各民族互相学习,真正平等,其乐融融。
应该说,在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毛泽东时代(除文化大革命时期),曾是56个民族团结平等互助的黄金时期。新疆喀什的毛泽东像至今还屹立在城市中心;库尔班老人骑着毛驴到北京去见毛主席成为佳话;西藏地区各族群众无比怀念毛泽东时代民族和谐的氛围;广西和内蒙曾是民族团结的模范自治区;即便在民族政策遭到“四人帮”破坏、内蒙古地区的许多民族干部和群众被打成“内人党”的“特殊时期”里,被冤假错案折磨的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份子,他们并没有跑到毗邻的“外蒙”去,而是把毛泽东的像章别在胸前的肉里,到北京上访;周恩来曾对此感慨不已,等等,这些事实都表明,无论是汉族和少数民族,都拥护毛泽东的民族理论和党中央制定的民族政策,说明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然而,当前我们确实看到,某些民族地区存在着民族关系紧张的状态。这种紧张状态甚至发生冲突的原因,除了西方敌对势力的挑唆、渗透以及民族分裂主义者的破坏外,也要考虑在民族关系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是否发生了在毛泽东民族理论和政策上的倒退,抑或是偏离了毛泽东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因此,对照毛泽东的民族观和民族理论进行反思,很有必要。
同时也看到,国内一种否定毛泽东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思潮在涌动,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声音此伏彼起。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以及“去政治化”的主张,是和毛泽东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悖的。何谓“去政治化”?就是用“非政治化”的方法,处理民族问题。所谓要按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善于和坚持把国内族群(民族)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来处理;同时,淡化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族群)身份的族群(民族)意识;淡化附加在各族群(民族)成分上的政治权利;等等。这些主张,看似与时俱进,实质上与毛泽东历来主张的民族政策,大打折扣,其结果一定是渐行渐远,甚至南辕北辙。诚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或许没有那么尽善尽美,但是正如不能泼澡盆里的脏水而把婴儿也倒掉一样,而是要精心呵护婴儿才对。这也正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留下的家底,不容败家子毁掉。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的民族政策值得效仿,主张走美国的路。其实,这只看到了表面现象,美国的民族问题很多,这里不必赘述。
事实上,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如果撇开这个原理于不顾,出台的方针和政策只能事与愿违。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尽管我们说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但是还要看到,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了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着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所在。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这些方针政策绝对没有过时,仍然符合中国的国情。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恃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城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和重要性,坚持和完善它,高度警惕和防止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的旗号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紧密依靠各族干部和群众,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渗透,反对“和平演变”,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不断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还有一种偏见,认为毛泽东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借鉴苏联而来的,是苏联模式的翻版。认为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走苏联的路。其实,在民族问题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按照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结合中国的民族发展的实际,创造性地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出了自己的路。根本没有所谓追随苏联模式之说。当然,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也确实曾有按照苏联建立联邦制的主张,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最终摈弃了这种主张。然而,现在一些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潮,再次举起建立联邦制的大旗,零八宪章的作者们不仅主张多党制的宪政主义,最终要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样做的结果,难免要重蹈苏联解体的覆辙。
长久以来,费孝通先生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论断,得到了各民族的认同。对于指导现今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理论,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上述“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将始终是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主旋律,它生动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发展形成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充分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求团结、谋发展的共同愿望。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
应该指出,“三个离不开”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正是毛泽东所一直倡导的民族关系,是对毛泽东民族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继承和弘扬。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和记取,当下,我们有必要从毛泽东民族理论的宝库中,汲取政治营养,而不是偏离甚至是倒退。在世界发展大势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坚定不移地继承和弘扬毛泽东民族理论遗产,这是我们致胜的法宝。对此,我们别无选择。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必须认识到,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中国的全面小康;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中国的现代化。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杜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唯此,我们千万不要丢掉毛泽东思想的法宝,更不能背离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的基本政治制度。我们只能在这个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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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鸣:《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性抉择和成功实践》2012年12月07日,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梁晓宇:《建国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01月12日,人民网。
阿吾提·托乎提:《毛泽东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毛泽东百周年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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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维民:《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在内蒙古的实践》,2003年12月12日,人民网。
郝时远:《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不容改变》 ——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之一(上)《中国民族报》2012年4月6日。
郝时远:《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不容改变》——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之一(下),
《中国民族报》2012年2月10日。
赵智奎主编:《“三个代表”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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