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旭:驳“数字经济使得价值规律已失效”的谬论
数字资本主义下的价值生产、度量与分配
——对“价值规律失效论”的批判
魏 旭
摘要: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以“非物质劳动”“受众劳动”“产消者劳动”等为核心范畴,阐释Web2.0时代在线生产和消费活动的价值创造与数字资本利润来源问题。通过对数字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得出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已经呈现整体“新颖性”的判断;依据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所具有的特殊成本结构、生产时间和生活时间的日益模糊化以及数字资本主义下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界限消失等新特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得出价值规律在“数字产消”时代已经失效的结论。然而,一旦将数字劳动及其结果置于“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固定资本积累规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分类”等马克思的分析框架就会发现,数字资本的辉煌成就应该理解为创新的剩余价值占有或分配模式,而不是新的剩余价值创造方法,价值规律失效的结论及其依据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读或误解。尽管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部分地消解价值规律的作用,但价值规律作为调节全球资本主义生产的总原则在当代仍然有效。
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ICT技术的发展,正在重塑我们的生产与生活,形成了所谓的“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组织和新协调。与经济实践的变化相对应,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这一具有全球化趋势的经济形态或经济现象的理论化也呈现出诸如“知识资本主义”“信息资本主义”“认知资本主义”“平台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1)等建构。这种多样化的理论建构,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核心范畴的分歧和理论上的争论,而分歧与争论的核心则主要聚焦于价值规律是否有效问题上,形成了价值规律“过时论”和“有效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既关涉如何科学理解和应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关涉马克思经济学的科学性——数字资本主义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多大的现实解释力?因此,在经济数字化(2)日益深化和拓展的当代,澄清对这一问题的理论认识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数字经济下价值规律有效性争论
自达拉斯·斯迈思(Dallas W.Smythe)的“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3)、托夫勒(Alvin Toffler)的“产消者劳动”(Prosumer Labor)(4)、奈格里(A.Negri)与哈特(Michael Hardt)的“非物质劳动”(5)等范畴甫一提出,价值规律是否有效的争论就已经出现。随着ICT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Web 2.0时代,互联网平台在线生产和消费关系出现新的变化,对在线生产和消费的价值创造与利润来源的解释,使“受众劳动”“产消者劳动”“非物质劳动”等范畴再次成为研究的热点,用以界定数字经济下数字劳动的形式与功能。伴随对数字劳动界定而来的是数字资本主义下价值规律有效性的争论,形成了价值规律“过时论”和“有效论”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奈格里与哈特、马赛龙(Carlo Vercellone)、阿维德森与科洛尼(A.Arvidsson & E.Colleoni)、福克斯(Christian Fuchs)等人的观点。
在《价值与情感》以及《帝国》《大众》《联邦》等著述中,“非物质劳动”始终是哈特和奈格里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核心范畴。哈特和奈格里认为,作为后福特主义时代的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以非物质劳动为核心特征的“生命政治劳动”。这种劳动的性质在数字资本主义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越来越复杂化、合作化和非物质化(6)。在非物质劳动领域,工厂生产的正常节奏及其明确的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划分趋于下降,工厂的时间制度与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之间的联系正在消亡。在《大众》中哈特和奈格里指出:一方面,像微软这样的大公司通过创造一个家庭式的环境,模糊了家庭和工作场所之间以及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不稳定的工人在空闲时间可能同时从事多项工作,进一步模糊了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之间的界限。这种类似生命政治的生产,是无法计量的,因为其不能用固定的时间单位来量化(7)。因此,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失去了与这种生产的相关性,价值规律失去了效力。
马赛龙遵循哈特和奈格里的逻辑,认为资本主义由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实际隶属到认知资本主义的演化,使建立在抽象劳动时间计量基础上的价值规律陷入危机:在数字化生产中,一方面,“活的知识”或“活劳动”的认知维度成为生产的主要力量(8),是价值创造和积累的主导来源;另一方面,这种新的集体劳动者的形象(“扩散的智力”)体现了从资本中自主组织生产合作的能力,从而使资本主义指挥或组织协调的作用变得多余(9),资本主义命令及其价值占有的客观基础也消失了(10)。而且,由于活劳动和一般智力等非物质劳动所形成的数字商品的物质载体(如作为软件载体的光盘)具有特殊的成本结构——第一件商品的生产通常会以大规模研发投资的形式产生极高的初始固定成本,而随后单位的“再生产”的成本(“边际成本”)变得微不足道,甚至接近于零(11),从而使“社会劳动时间的价值衡量”陷入危机。
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批判了价值规律失效论的主张。福克斯认为,科学理解和分析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价值创造和剥削问题,必须重新引入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定义,以构建一个更一般的分析框架。为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框架应用于信息资本主义,福克斯沿用了斯迈思的“受众商品”和托夫勒的“产消者劳动”范畴,用以分析谷歌(Google)、优兔(YouTube)、聚友(MySpace)、脸书(Facebook)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数字劳动和剥削问题。他得出的结论是,由于这些平台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资本主义都依赖于蒂齐安娜·特拉诺娃(T.Terranova)所称的“自由劳动”(12),这使“所有有酬和无酬的知识工人”(包括在互联网上制作“内容”的每个人)都成为“被剥削阶级的一部分”(13)。在福克斯看来,互联网用户通过两种方式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是用户在消费活动中制作“信息内容”,由平台资本家作为商品卖给广告商;二是用户本身构成广告的受众,通过关注广告,用户也产生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马克思的价值规律适用于分析媒体资本的收入——劳动时间(用户的在线时间)构成社会媒体创造的价值的衡量标准。用户在脸书等社交媒体上花费的时间越多,产生的关于他/她的数据就越多,这些数据是作为商品提供给广告商的(14)。因此,在福克斯看来,互联网上的价值创造活动无处不在。
阿维德森与科洛尼批判了福克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种修正的解读。在这两位学者看来,建立在产消者自由劳动基础上的数字商品,由于很少需要某种货币支付来交换参与者所花费的知识,因此,价值创造已经超越了马克思理论规定的形式条件,或者说理论本身不再有效。这是因为:首先,对马克思来说,创造价值的劳动需要一种量化对工人剥削的手段,只有当我们能够将消费者的“自由劳动”确定为剩余价值的来源时,才能说它是被剥削的。但由于“自由劳动”是免费的,没有价格,因此不能成为价值的来源,“这种形式机制的缺失意味着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至少在数字生产的情况下——是不适用的”(15)。其次,有鉴于全球资本主义的信息化和金融化,用马克思基于19世纪的工业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理论已经无法理解今天数字资本主义的价值创造,因为数字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和网络参与往往与生活时间相吻合,正如脸书用户将脸书作为日常交流和互动的一部分一样。这使得区分“生产时间”和“非生产时间”变得更加困难,因而也就更难界定什么时间构成价值的来源。最后,由于剩余价值的实现是通过“复杂的企业间合作网络”实现的,无法将市场价格与投入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直接对应起来。相反,使马克思能够确定劳动如何创造价值的经验上的精确性,却被以情感、品牌声誉和其他难以量化的属性为特征的无形的关系所掩盖,在这个过程中,声誉(或情感)价值与获得金融租金之间的联系成为根本。
总的来说,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规律有效性问题的争论,可概括为如下几点:其一,数字资本主义正在替代工业资本主义成为占主导的社会生产形式,即资本主义已经呈现出“整体的新颖性”;其二,数字商品特殊的成本结构使价值度量失去基础,价值规律失效;其三,由于数字劳动使生活时间和生产时间越来越难以区分,这使基于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区分的资本主义价值规律的价值度量无能为力;其四,数字资本主义下,无酬劳动与有酬劳动的界限消失,使价值或剩余价值的度量失效;其五,价值的占有和实现需要被理解为以金融为中心的扩大的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声誉(或情感)价值与获得金融租金之间的联系成为根本。但事实上,无论是价值规律“无效论”主张,还是价值规律“修正论”观点,都存在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读和误解。
二、生产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下价值规律的有效性
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数字资本主义下价值规律有效性问题的争论——无论是“失效论”还是“修正论”(16),一定程度上都来自对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定及其分类的误解。因此,讨论数字资本主义下的价值规律问题,需要回到马克思关于劳动形式与价值生产之间关系的科学论断上来。
对马克思来说,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度量价值大小的根本尺度。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并不是所有劳动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是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剩余价值(17)。因此,要判断数字资本主义下哪些活动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首先要判断哪些活动是生产的,这依赖于对资本主义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科学分类。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一种商品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说能够实现货币化,依赖于这一商品的使用价值,无论这一使用价值是活动的结果还是活动本身。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马克思将其称为一般的生产劳动,这是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的劳动。在资本主义下,只有通过有目的地转化和占有自然来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才生产剩余价值。因此,要判断一种活动是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需要首先明确其是否是一般生产劳动。一般生产劳动与生产资本的劳动的区别,对划分资本主义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至关重要的(18)。
无论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如何,要确保这一经济形态本身及其社会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从事某些活动,以实现物质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一个社会必须从事的基本活动包括:生产、分配(包括收入的分配)、流通、消费以及社会秩序的再生产(19)。但构成这一总体的某些活动,却并不构成生产,也就不成其为一般生产劳动。对此,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20)也就是说,在马克思这里,从事生产活动的人,通过与自然的互动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再生产要素。“如果不从大自然中汲取谋生手段,那么任何社会都不能依靠国王的命令或人寿保险合同生活。”(21)由于只有通过生产才能获得这些手段,所以只有从事这种生产的劳动才能被视为一般生产劳动。
一旦按照这一逻辑定义一般生产劳动并对人类活动进行划分的话,我们立刻就会发现,消费(意指个人消费而非生产消费)和分配活动,由于都不涉及劳动的耗费,因此首先被排除在一般生产劳动之外。与此同时,专门从事社会秩序再生产的活动也是非生产的。由于我们将生产资本的劳动看作是一般生产劳动的子集,所以这里分析的一般生产劳动对资本主义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来说,还仅仅是一个分析的起点,因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仅是达到“一定点”的劳动过程,同时还是一个“超过一定点”的价值增殖过程。商品生产和剩余价值生产是资本主义的首要特征,而这一增殖过程又总是不断更新的扩大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服从于资本主义的价值增殖过程。对此,马克思指出:“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真正产物是剩余价值,所以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能力的行使者是生产工人,也就是说,只有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2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资本主义下生产劳动内涵的一个递进的逻辑:首先,必须是从属于资本并受资本掌控的劳动——雇佣劳动才是生产的,也就是所谓的与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其次,只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才是生产的;最后,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这样,那些以生产者家庭劳动为基础从事“外包”和“众包”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只是商品的卖者而不是劳动的卖者,“他们是自己的生产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品生产者”(23),因此他们的劳动被排除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范围之外。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与资本相交换的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下劳动生产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这涉及流通劳动。这一点,可以从资本自我增殖最一般表达的资本循环公式M–C…P…C'–M'体现出来。在资本循环的M–C和C'–M'两个阶段上,从事劳动的工人虽然是雇佣工人,但由于他们的劳动仅仅实现了价值形式的转换,并未发生价值增殖,因此这两个阶段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事实上,在资本主义下,由于分工的发展,一些原来由产业资本所从事的活动逐渐分离出来,专门从事同一资本原来所承担的不同功能,例如货币资本的某些职能由计息资本(商业和投资银行、经纪公司、抵押公司、保险和再担保公司等)接管,而商品资本的职能则由商业资本(批发商、百货公司、其他大型商店和零售商等)接管。为执行这些职能,它们本身成为资本再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些资本需要雇佣受薪工人。但由于这些活动本身就是非生产性的,在其独立为专门资本后,这些资本所使用的劳动仍然是非生产的。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一种职能本身是非生产的,然而是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的因素,现在这种职能由于分工,由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变为他们的特殊行业,那么,这种职能的性质本身并不会改变。”(24)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流通领域的非生产性雇佣劳动,并不包括运输、包装、分拣、仓储等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是直接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续,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因而是生产性的。
基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我们可以透视Web2.0平台的劳动性质及其价值源泉。作为Web2.0平台的资本,例如谷歌、聚友和脸书等平台,其主要的利润来自广告商。即是说,平台充当了实现剩余价值的广告商和使用平台的用户之间流通的中介,而强大的用户规模仅仅是其整体广告收益赖以存在的一个因素。尤其是谷歌,通过提供一系列由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服务而将用户捆绑,旨在确保尽可能多的用户的在线活动在其监控下进行。从平台的实际运行来看,平台资本的利润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向广告商出售经过加工的用户数据,以增强广告商广告投放的精准性,进而降低广告成本、加速商品流通。就这一点来说,直接参与这一数据生产过程的劳动者并不是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而是平台雇佣的数据工程师。作为平台的使用者,用户所提供的原始浏览和点击痕迹,只是为数据工程师提供了可供加工的“原材料”——原始情感内容、偏好和行为习惯的“元数据”。而且,由于用户对平台的使用,仅仅是一种消费活动。按照前述的划分,消费并不属于一般生产劳动,甚至算不上是劳动,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下的生产劳动。用户的数据被平台加工出售,仅仅是法律和技术因素的结果(比如用户协议和程序的使用规定,要求内容生产者授权平台使用这些内容)。因此,构成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是数据工程师的劳动,这一劳动是服从价值规律调节的——数据加工过程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硬件、原始加工软件、大数据算法)和补偿工程师活劳动耗费的价值构成这一劳动过程投入的成本,超过活劳动价值的价值则构成这一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在不考虑垄断的情形下,这一价值是由这一生产过程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的,而与用户在线时间的长短并不相关。其二是将广告空间拍卖或出租给广告商,从广告商那里获取租金。而这个租金既不是平台创造的,也不是用户创造的,它只是来自非生产资本对产业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割。对广告商来说,数据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广告效果,加速商品流通,而不是把数据作为商品本身来销售。广告活动作为流通劳动,既不能直接为广告商创造剩余价值,也不能直接为平台创造剩余价值。用户为谷歌和脸书“工作”的观点,充其量只是一个误导性的比喻(25)。正如脸书公司在自己的年度报告中所指出的,“如果营销商不相信在与我们合作的广告投资上能够获得与其他替代者相比更具竞争性的回报,他们就不会与我们做生意”(26)。因此,将用户的消费活动看作是为资本工作的无酬劳动,进而认为价值规律失效是不成立的。至于那些在博客、网络社区制作内容(例如视频等)以出售,或者在自己个人空间显示平台广告来盈利的用户,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由于这些用户并不从属于平台资本,或者说并不从属于Web2.0资本,因此,他们的活动即使构成一种劳动,也只是作为小生产的自主劳动存在,对平台资本来说,是非生产的。而对于优步(Uber)、滴滴(didi)等所谓的共享平台,就形式来看,所有参与平台的司机的直接生产过程好像在为平台资本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从本质上来看,平台资本与司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只是一种商业合作关系。平台的收入只不过是平台通过网络外部性形成的规模垄断而向使用平台的司机——马克思意义上的小生产者,收取的信息租金,也就是所谓的基于直接占有的剥夺性积累。因此,这类平台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中介性的服务。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福克斯的互联网上的劳动价值创造活动无处不在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27)。换句话说,福克斯关于Web2.0时代价值规律有效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他泛化了生产劳动的范围——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对马克思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别理论的抛弃。正如前文所概括的,福克斯认为用户所有在线时间都是生产性的,因为它产生用户数据,价值是在广告展示和数据销售时实现的。因此,“如果互联网用户成为生产性的web2.0的产消者,那么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这意味着他们成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生产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剥削,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是生产性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28)。而且,“剩余价值的生产以及由此产生的剥削不仅仅局限于雇佣劳动,而是延伸到整个社会”(29)。然而,按照马克思对商业资本的分析,广告商准备向平台资本支付的费用额度与用户上网时间或用户数据的假定价值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实现剩余价值的可能性的提高有关。这样,福克斯并未找到一个令人信服的时间尺度解释“产消品”的价值。相对于福克斯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混为一谈,阿维德森和科洛尼则是用一种唯心主义的解释取代了马克思的理论。就这一点来说,阿维德森和科洛尼与李嘉图学派一样,陷入了“李嘉图难题”——混淆了劳动与劳动力以及剩余价值和利润范畴。由于没有区分劳动和劳动力,更重要的是没有区分剩余价值和利润,阿维德森和科洛尼才会将信息资本主义下价值的占有和实现理解为以金融为中心的扩大的全社会过程的一部分,进而认为声誉(或情感)价值与获得金融租金之间的联系是这一过程的根本要素,并将价值的源泉归于品牌、情感等主观因素。事实上,无论是基于品牌的垄断收入,还是来自情感积累(网络规模和用户的扩张)所形成的预期收益的金融化即期贴现,本质上都是来自对全球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割。就这一点来说,弗雷(Duncan K.Foley)的观点是正确的,数字经济的辉煌成就应该理解为一种新的剩余价值占有模式,而不是新的剩余价值创造方法(30)。
三、数字商品特殊成本结构与价值规律的有效性
以哈特、奈格里、马赛龙等为代表的数字资本主义学者认为,数据、信息等数字商品具有不同于有形商品的特殊成本结构,即第一单位的产品具有极其高昂的生产成本,而再生产(复制、下载等)的成本却极小。或者说,作为数据、信息支持性载体的物质性成本(例如光盘)在其规模化经营中可以忽略不计。数字商品这种近乎无成本的可复制性,使“建立在直接用于生产的抽象劳动时间计量基础上的价值规律立即陷入危机”(31)。
从外在形式来看,数字商品特殊成本结构导致价值规律失效的观点似乎是成立的,而且其论据也相当直观和简单。也就是说,如果交换价值的存在是依赖于边际主义的稀缺性或者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困难的话,价值形式的内在决定无法调节以劳动时间为依据的商品生产似乎是成立的。但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并不是仅仅作为资本主义财富的元素形式存在,而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结果的商品存在,即资本的产品。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或者说作为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并不是孤立地单独决定的。因此,基于单个商品价值的直接度量困境而认为价值规律失效是对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下的作用形式的误解,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劳动产品价值形式内在决定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在更为抽象的简单价值形式上,商品可以合理地被看作是单个商品,其价值可以由物化在这一单个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孤立地决定。但即使这样,这一单个商品也是作为同类商品的平均样本存在的。一旦我们不是将商品看作资本的前提而是将其看作资本生产结果的商品时,这种形式上的矛盾就会立即消失。
在抽象层面分析简单商品的价值决定时,马克思首先对生产价值的劳动进行了限定,即“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32)。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界定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即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单个商品只是这一总量商品的平均样本。
然而,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结果的商品和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前提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定。“资本主义生产扬弃了商品生产的基础,扬弃了孤立的、独立的生产和商品所有者的交换或等价物交换。”(33)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前提或出发点的单个商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获得了两个特殊的历史规定:一是商品的价值表现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构成;二是单个商品不仅在物质上表现为资本的总产品的一部分,表现为资本所生产的大量产品的一个可除部分,而且单个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作为总劳动价值的可除部分。也就是说,表现为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结果的已经不是单个的商品,而是“再现着预付资本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商品量,并且每一单个商品都是资本的价值和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34)。作为资本直接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相对于作为资本生产前提的商品所具有的这两个规定,就使商品价值的度量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此,马克思指出:“花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劳动——由于对不变资本中单纯作为损耗而进入总产品价值的那部分采用平均计算,即观念上的估价,由于一般地对共同消费的生产条件采用平均计算,即观念上的估价,最后,由于劳动是直接社会的劳动并且平均化为和估价为许多协作的个人的平均劳动——,已经完全不能再计算出来。花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劳动,只被看做是它们各自分摊到一份并在观念上进行估价的那个总劳动的可除部分。在规定单个商品的价格时,单个商品表现为资本得以再生产出来的总产品的一个单纯观念上的部分。”(35)因此,“旧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是决不能通过各单个商品或一部分单个商品按自己的价值出售来达到的”(36)。与此同时,作为不变资本物质形式的劳动资料的价值具有的特殊的周转方式,决定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结果的商品的价值只能以总产品的价值量来衡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是把它在劳动过程中作为劳动资料所消耗的一定价值份额转移到产品上去。这部分不变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转移给这个时期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部分,是按照这个一定时期与这部分不变资本作为劳动资料被耗尽,从而丧失自己的全部价值,并把自己全部价值都转移给产品的那一整个时期——之比来估价的。”(37)也即,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只是将平均估值部分的价值耗费转移到商品中去,而作为继续发挥劳动资料作用的剩余不变资本价值则与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构成无关。这样,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其单个商品在使用价值上就表现为总产品的一个部分,在价值上表现为资本所生产的总价值的可除部分。与之相对应,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也就经历了从同类商品的平均样本到资本总产品的可除部分的转变,抽象的价值规律也就转化为更为具体的价值规律——资本主义下的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这时,总产品的价值不是表现为单个商品价值的加总,而是总产品的价值被首先确定,然后由每一单个商品平均分配其价值。而在我们引入对更多不同资本的分析时,价值规律就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
现在我们可以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价值决定,已经超越了作为同类商品平均样本的抽象的价值决定,即超越了孤立的单一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更进一步,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对所谓“边际成本”范畴的接受,用以否定价值规律,犯了与“斯密教条”同样的错误。这一点,对理解数字、信息等所谓的认知商品的价值决定至关重要。按照马克思的这一逻辑,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所主张的数字商品特殊的成本结构使价值规律失效的观点也就失去了全部的光环和基础:第一件商品巨大的生产成本与其后的再生产几乎无成本之间的不平衡矛盾,就价值决定而言,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后续的每个产品的价值都是这一生产过程总价值的可除或等分部分。而且,真正构成数字商品再生产的,并不是所谓的复制或下载,更可能是数字信息商品本身的改进、升级和再优化,这一过程仍然要耗费资本的物化劳动(诸如厂房、计算机、原始生产软件等)和活劳动(为软件升级、改进等耗费的劳动),仍然要服从价值规律的调节。因此,数字商品的所谓特殊成本结构使价值规律失效的论点并不成立。
四、数字资本主义的现实体系与价值规律有效性
事实上,不管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关于价值规律有效性问题的争论如何激烈和不同,但他们的主张有一点是相同的:基于数据、知识、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经济内容的生产代表了一种新的价值生产模式,并且正在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体系(38)。在这些学者看来,这种新的价值生产模式甚至已经摆脱了工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遭受的诸如资源、能源等的限制,因此“经济增长”可以在后工业化资本主义经济中无限地持续下去。而信息商品再生产近乎“零成本”的特性和数字资本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已在整体上削弱了价值规律的作用。特别是在哈特、马赛龙等看来,全球数字资本主义的日益宰制地位,正在把马克思的价值规律推向历史的垃圾箱,因为数字资本的收入正日益来自受众的数量、形象与不支付任何报酬就能获得收入的商业模式,即知识产权和网络外部性正在成为数字资本主义价值生产的关键要素,而金融是锚定“受众劳动”的根本积累机制(39)。但问题是,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已经主导了当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数字劳动的形式及其性质必然导致以劳动时间为核心的价值生产难以为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价值规律在整体上被推到历史“垃圾箱”的判断就是不成立的。因此,这里涉及理论建构与现实生产体系之间的认识论问题。也就是说,数字资本主义(无论是作为表现当代资本主义不同侧面的抽象概括的知识资本主义、认知资本主义、信息资本主义,还是更为具体的平台资本主义)到底是作为抽象范畴的资本主义,还是一个现实的经济体系。如果数字资本主义仅仅是一个抽象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那么在将其应用于资本主义体系的分析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个理论体系的空间涵盖范围以及相应的建立在空间各部分上的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相互关系。对于这一点,正如沃勒斯坦在分析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所提出的疑问一样:“存在着无产阶级,也就是存在着资本主义。毫无疑问,(根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定义)必然如是。但是,什么是恰当的分析单位?英格兰、墨西哥、又或者是西印度群岛?是不是说这三者各有各自的生产方式?抑或是说,恰当的分析单位应该是(十六至十八世纪的)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经济,同时包括英格兰和墨西哥。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世界经济的‘生产’方式又是什么?”(40)对数字资本主义来说,我们也可以提出相似的疑问:作为理论抽象概念的数字资本主义与作为现实资本积累体系的数字资本主义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重合性或者契合性?作为一种现实的积累体制,数字资本主义在多大程度上掌控了我们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
就沃勒斯坦的问题而言,马克思早在其关于政治经济学方法的论述中,就已经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回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41)。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尽管一定社会的生产中,总有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劳动方式和社会性质,但作为理论建构的抽象的概念并不等同于现实的完整运行体系。就特定的社会而言是如此,就整个全球化体系而言更是如此。当然,虽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直接等同于现实资本主义体系,但我们分析资本主义体系,却离不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范畴。对于这一点,曼德尔(Ernest Mandel)在其《晚期资本主义》中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体化的世界经济的主要部分仍然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的结论(42)。曼德尔认为,发达资本主义部门获取的超额利润,一个主要的来源是通过原始积累机制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里榨取的价值。
尽管《晚期资本主义》出版之后的50多年里,资本主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43),资本积累体制也因资本的逐利本性导致的全球化生产体系而由“福特制”积累方式转向了为适应资本全球化对资本灵活性要求的“弹性积累”方式,将全球各个经济体的生产性资源尽可能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但全球化年代的资本主义资本积累体系所赖以维系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恰恰是这种不平衡的发展体系维系了发达资本主义部门的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贸易国家的生产性活动为金融国家的非生产活动提供了可供分割的剩余价值。按照弗雷的统计,全球GDP的一半是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池保守估计也可能达到30万亿美元(44)。因此,尽管数字资本主义塑造的“新经济”导致互联网资本和其他形式的数字资本的收入急剧增长,但与全球生产相比,其通过利润率平均化所分割的部分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更进一步,弗雷指出,数字资本通过知识产权和网络外部性使基于知识和信息的收入急剧增长可能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信息和基于知识的商品生产能够创造价值,但实际上除了人类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之外,根本没有任何投入。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可能是巨大的,但它们来自资本对全球生产性劳动的剥削而产生的全球剩余价值池(45)。就这一点来说,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关于当代资本主义整体新颖性的判断尚为时过早,尽管基于ICT等的新技术浪潮正在各个方面重塑我们的经济生活,但主导这个世界体系的仍然是金融垄断资本主义,而这个金融垄断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基础仍然是产业资本主义的维系和发展。那种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已经在整体上将价值规律推向了历史垃圾箱的观点,是对马克思理论及其方法的误解。
五、结论与展望
对马克思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别的忽视和误解以及价值度量的形而上学方法,是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得出“价值规律失效论”观点的主要原因,而对数字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分析的现象学认识又深化了这一误解。一旦我们深入这些问题的背后就会发现,当代数字资本主义数字经济的运行逻辑并未摆脱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价值规律仍然有效,只不过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由抽象的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所谓“新经济”的收入急剧增长,只不过是对全球剩余价值池的分割,进而转化为金融化收入和信息租金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对数字资本主义下价值规律失效论的批判与回应,并非主张资本主义是永恒的,而恰恰是将资本主义置于具体的特定历史情境下,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本文旨在说明,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基于数字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分析错误地理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事实上,以智能算法、数据存储与处理、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ICT技术的发展正在重塑当代的生产方式;数字设备也正在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结关系日益紧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性也日益精准。特别是以智能制造为标志的生产自动化程度的大幅提高正在使可变资本的配置比例最小化,进而使这些部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最小化。由于生产性雇佣劳动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一个完全自动化的生产活动不会生产任何新的剩余价值,而只是转移了不变资本的旧价值。固定资本积累规律正在部分地破坏价值规律:资本越是以价值增殖为目的,“提高劳动生产力和最大限度否定必要劳动”越是成为“资本的必然趋势”(46)。而“劳动时间——单纯的劳动量——在怎样的程度上被资本确立为唯一的决定要素,直接劳动及其数量作为生产即创造使用价值的决定原则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失去作用”(47)。也就是说,资本越是以价值增殖为目的,越是要提高生产力,以使自己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获取超额利润。资本主义竞争又使这一内在的机制转化为外在的强制加在全部资本身上,不变资本相对可变资本不成比例的快速增长,就造成了资本的自我否定:“如果说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那么它在质的方面,虽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一方面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另一方面同产生于总生产中的社会组织的、并表现为社会劳动的自然赐予(虽然是历史的产物)的一般生产力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于是,资本也就促使自身这一统治生产的形式发生解体。”(48)但这只是作为规律的一种历史趋势,在现实世界中,还需要一个资本自我否定的漫长过程。
全球化生产体系的发展,正在将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活动纳入这个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的全球扩张抵消了价值规律消解这一趋势。全球经济总量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那些破坏价值规律的经济部门的扩张取决于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这一法律允许发达资本主义的数字资本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形式获取垄断性收入——租金和金融化收入——分割全球生产活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从价值的角度看,资本积累是一个矛盾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但却在全球范围内扩大了法律。价值规律仍然是整个制度的总原则,没有价值规律的盛行,资本主义将不复存在:“已经存在的物质的、已经造成的、以固定资本形式存在的生产力,以及科学的力量,以及人口等等,一句话,财富的一切条件,财富的再生产即社会个人的富裕发展的最重大的条件,就是说,资本本身在其历史发展中所造成的生产力的发展,在达到一定点以后,就会不是造成而是消除资本的自行增殖。超过一定点,生产力的发展就变成对资本的一种限制;因此,超过一定点,资本关系就变成对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限制。一旦达到这一点,资本即雇佣劳动就同社会财富和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像行会制度、农奴制、奴隶制同这种发展所发生的同样的关系,就必然会作为桎梏被摆脱掉。”(49)
参考文献:
[1][美]丹·席勒:《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
[2][英]大卫·哈维:《资本的限度》,张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
[3][美]威廉·I.罗宾逊:《全球资本主义论:跨国世界中的生产、阶级与国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4][美]丹·席勒:《数字资本主义》,杨立平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5][意]毛里齐奥·拉扎拉托:《非物质劳动》(下),高燕译,《国外理论动态》2005年第4期。
[6]周延云、闫秀荣:《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
[7]陈世华:《信息政治经济学批判》,《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 3 期。
[8]乔晓楠:《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注释:
(1)不同的理论建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新技术浪潮导致的生产方式的变革,这样一种理论建构使人们对这一生产的分析很难达成一致。为了分析的简便,本文接受丹·席勒(Dan Schiller)的定义,将其统称为“数字资本主义”。
(2)一定意义上,数字经济的发展,或者说经济的数字化过程,包括产业的数字化和数字的产业化两个维度。由于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关于马克思价值规律有效性问题的争论,主要是针对数字的产业化过程,因此本文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也主要以数字产业化过程为分析对象,对相关论题进行讨论。
(3)在斯迈思看来,所谓的受众劳动,是指媒介的受众群体为广告商进行的免费的劳动:通过学会购买特别的消费商品品牌,并相应地花费掉他们的收入的活动。参见Dallas W.Smythe,“Communications: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m”,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Theory,Vol.1,No.3,1977。
(4)产消者劳动,是指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同时,也在为互联网资本从事数字信息的生产,即产消合一。参见A.Toffler,The Third Wave,New York:William Morrow,1980。
(5)Antonio Negri and Michael Hardt,“Value and Affect”,Boundary 2,Vol.26,No.2,1999.
(6)从哈特和奈格里的界定来看,作为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不仅在事实上完全拒绝或抛弃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而且用“非物质劳动”替代了“抽象劳动”。
(7)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Multitude,London:Penguin Books,2004,pp.145-146.
(8)Carlo Vercellone,“From Formal Subsumption to General Intellect:Elements for a Marxist Reading of the Thesis of Cognitive Capitalism”,Historical Materialism,Vol.15,No.1,2007.
(9)Carlo Vercellone,“Wages,Rent and Profit in Cognitive Capitalism”,Paper Presented to Historical Materialism Conference,SOAS,London (November 7-9),1999.
(10)Carlo Vercellone,“Crisis de la ley del valor y devenir renta de la ganancia”,in Sandro Mezzadra(ed.),La gran crisis de la economía global:Mercados financieros,luchas sociales y nuevos escenarios políticos,Madrid,Spain:Traficantes de sue■os,2009,pp.63-98.
(11)Carlo Vercellone,“Las políticas de desarrollo en tiempos del capitalismo cognitivo”,in Emmanuel Rodríguez and Raúl Sánchez(eds.),Capitalismo cognitivo,propiedad intelectual y creación colectiva,Madrid,Spain:Traficantes de sue■os,2004,pp.63-74.
(12)T.Terranova,“Free Labo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Social Text,Vol.18,No.2,2000.
(13)C.Fuchs,“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on the Internet”,The Information Society,Vol.26,No.3,2010.
(14)C.Fuchs,“With or Without Marx?” Triple C,No.10,2012.
(15)A.Arvidsson and E.Colleoni,“Value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The Information Society,Vol.28,No.3,2012.
(16)如果说哈特、奈格里以及阿维德森彻底抛弃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分的话,福克斯则模糊了这一区分。
(1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那里,对资本主义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完全是从资本的角度来考察的。对此马克思指出:“只有把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看作生产的绝对形式,从而看作生产的唯一自然形式的这种资产阶级狭隘性,才会混淆下述两个问题,一个是从资本观点来说什么是生产劳动与生产工人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是一般的生产劳动的问题;因而才会满足于同义反复的回答:凡是进行生产,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总之,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这样,马克思就把那些还不从属于资本的自主劳动——以劳动者自身目的而进行的劳动,包括小生产者、农民以及一些从事科学、艺术等生产的劳动,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马克思将这种形式的劳动称之为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4-125页。
(18)这里,我们接受桑古尔等人的观点,将生产资本的劳动看作是一般生产劳动的子集。具体参见[土耳其]桑古尔·萨夫兰、 E.艾哈迈德·托纳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个澄清与分类》,魏旭译,《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6期。
(19)[土耳其]桑古尔·萨夫兰、E.艾哈迈德·托纳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个澄清与分类》,魏旭译,《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6期。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页。
(21)[土耳其]桑古尔·萨夫兰、E.艾哈迈德·托纳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个澄清与分类》,魏旭译,《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6期。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3-12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3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8页。
(25)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数字资本主义理论家主张价值规律失效的另一个论据是:家庭式工作环境以及劳动者利用空闲时间从事多份工作的现实模糊了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界限,进而使基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度量无法进行,价值规律失去效力。实际上,这是一个毫无依据的错误结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经历了一个由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向以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为基础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演化,即以强化劳动强度、绝对延长工作日的剩余价值生产方法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演化过程。因此,单就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界限的模糊并不能否定价值规律,因为以家庭式工作环境吸引工人加班,只是工作日的绝对延长,这并不改变一个生产劳动者为资本创造新价值的事实。至于从事不稳定工作的工人同时从事几份工作(比如零工经济就业者),也仅仅是证明其同时为几个资本创造价值,其所耗费的劳动不是凝结在一个商品而是几个不同商品而已,也未改变马克思所描述的价值生产的事实。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产业后备军特别是“停滞人口”的阐述中早已详细说明:这是现役劳动军的一部分,但是就业极不稳定。因此,它为资本提供了一个贮存着可供支配的劳动力的取之不竭的蓄水池。这种劳动力的生活状况降到了工人阶级的平均正常水平以下,正是这种情况使它成为资本的特殊剥削部门的广泛基础。即是说,所有这些从事不稳定和不正常的工作的工人,构成资本积累的条件——资本主义价值规律作用的完整体现。
(26)Facebook Inc.Bloomberg Businessweek,2013,January 2,Form:10-K.
(27)事实上,福克斯的目的是试图在斯迈思的受众商品论的逻辑框架下,依据劳动价值论找到一个与产消者商品价值相对应的时间衡量标准,进而维护劳动价值论。然而,由于曲解了Web2.0的劳动过程,特别是抹杀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限,最后导致福克斯对劳动价值论的修正不仅没有起到维护价值规律的目的,甚至造成了更大的混淆与理论上的混乱。
(28)C.Fuchs,“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Google”,Fast Capitalism,Vol.8,No.1,2011.
(29)C.Fuchs,“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The Information Society,Vol.26,No.3,2010.
(30)Duncan K.Foley,“Rethinking Financial Capitalism and the ‘Information’ Economy”,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Vol.45,No.3,2013.
(31)Carlo Vercellone,“From Formal Subsumption to General Intellect:Elements for a Marxist Reading of the Thesis of Cognitive Capitalism”,Historical Materialism,Vol.15,No.1,2007.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2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1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4-35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5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5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6-37页。
(38)按照哈特与奈格里以及卡斯特斯(Manuel Castells)等的观点,信息在当代资本主义中处于霸权地位,或者说以信息为基础的生产使当代资本主义具有“整体新颖性”。具体参见Manuel Castells,The Rise of Network Society,Oxford:Blackwell,2010,pp.69-76。
(39)Robert Boyer and Yves Saillard,Regulation Theory:State of Art,London:Routledge,2002.
(40)I.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10.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页。
(42)参见[比利时]厄尔耐斯特·曼德尔:《晚期资本主义》,马清文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82-120页。
(43)这种深刻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生产力的深刻变革,更体现为全球生产关系的变革:一方面,处于资本主义外围世界的国家被资本全球化纳入资本主义体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封建生产关系,出现了所谓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另一方面,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的“领土”也被卷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但资本积累机制本质逻辑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不过,我们今天用哈维的“掠夺性积累”代替了曼德尔的“原始积累”来解释当代资本主义。
(44)Duncan K.Foley,“Rethinking Financial Capitalism and the ‘Information’ Economy”,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Vol.45,No.3,2013.
(45)Duncan K.Foley,“Rethinking Financial Capitalism and the ‘Information’ Economy”,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Vol.45,No.3,2013.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2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4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4-95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9页。
(本文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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