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业私人资本的卑劣与无耻
有位药厂的老板,在他的办公室里,正在接待一位来访者。办公室里有一个巨大的保险柜。老板问来访者,你知道这个保险柜里都放着什么东西吗? 来访者心想,无非是现金、票据,或者一些珍贵的物件。只是来访者很谨慎地说,实在不知道。老板微微一笑,说在里面放着的是他从许多地方用高价买来的药方。只是这些药方里,有哪些是中药,又有哪些是西药制剂的配方,就不能告诉别人了。这位老板问来访者,你认为什么是最好的药吗? 来访者回答,当然是能治好病,解决患者病痛的药啦。老板神秘地笑着对来访者说,最好的药不是最好的商品。
来访者听到这个说法,心里不禁一震。来访者越想越觉得恐怖,这话是什么意思? 难道制药和药品的生产不是为了病人解决痛苦吗? 什么叫最好的药不是最好的商品? 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来访者问题老板,那么什么样的药才是最好的商品呢? 老板回答说,就是吃了这类药,病就会好转,而不吃这类药,病就会恶化。这样的药就是最好的商品。
可以想象,大多数人听到这位老板的说法,心里都会不寒而栗。现在的人们都很清楚,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如何多赚钱的经济。而制药厂,想多赚钱,就是要多卖药,卖贵药。如果是真的能治好病的药,就成了一锤子买卖了。有了病,买了一次药,吃过就好了,也就不需要再买药了。
本来,患者看病,就是需要这样效果的药。制药厂生产这样的药,也是对患者应负的责任。然而现在的药厂(我不好说是所有的药厂,但看起来,肯定有很多的药厂,不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是希望生产和销售那种,吃了就管用,不吃就没用的药品),却都是这样一副黑心肠,实在太可怕了。
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谈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黑暗,早就说过,资本主义的粮商,希望天下发生饥荒;而给人看病的医生,希望天下发生瘟疫。这样的希望,如果成为现实,那么天下不知道要饿死多少人,要病死多少人。这样的社会难道不可怕吗? 然而这就是资本主义,这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老百姓生了病,本来就已经很不幸了。然而,在他们求医问药的过程中,还要遭受制药厂老板的如此算计和盘剥,是不是更加不幸? 只是我们的老百姓有办法吗? 有相关的法律来惩处这样的罪恶行为吗? 我们不知道,很可能是没有。然而,这样的问题不应该也不允许就这样继续存在下去吧?
至少,我们的国营药厂是绝对不能允许做这种丑事和坏事的。我们的国营药厂,从一开始就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如果我们的国营药厂,能够开发出更多的能够把患者的疾病根治的药物,那是最理想的了,那是患者最大的福音。只是,这样的愿望能够实现吗? 这样的愿望需要经过多长时间,需要让患者等待多行时间,才有可能看到这种愿望的实现?
我想,我们的国营药厂,不应该只是生产现有配方的药品,只是用公平的价格卖给患者。如果我们的药厂,能够组织强有力的研制力量,挖掘更多的、有着更好疗效的药方,无论是偏方,或是古方,或者是不同人们所研制的良方,只要能够达到更好的疗效,只有要保护好患者的健康,我们的国营药厂都应该努力去研制与开发。
那种所谓好药不是好商品的观念,应该不是只有那一位药厂老板所具有的观念。很多国外的药品研发与生产企业,都有类似的观念和做法。我们还有不少人,十分迷信国外的药品,似乎认为,进口药的疗效总比国产药要好一些。这样的情况确实也是存在的。如果有的药是我们仿制的,那就表明我们认可国外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但这并不等于国外生产的药品就不是那种吃了就好,不吃就坏的坑人害人的药。
我不相信,药品的研究者与开发者就绝对不可能生产出具有更好疗效的药品,即那种吃过一个疗程或者有限个疗程就能从根本上治好疾病的药品。现在看来,在资本的贪婪之下,非不能也,是不为也。中国自己的药品研发人员,是不是可以不走这样一条资本所指引的道路,而走上一条真正为患者服务,真正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既有疗效,价格又合理的药品呢? 我相信,中国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关键就是看我们的研发人员,我们的药品生产公司是不是真的愿意要做这件事,做好这件事。
药品在当下的世界,在当下的中国,确实也是一种商品。然而,这又不是普通的商品,它关乎到人民的生命与健康。那么,有关部门在对药品的研发、生产与批准中,是不是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机制,坚决防范出现那种所谓吃了就好,不吃就坏的药物的生产与销售?这个问题实在太重要了,我们必须坚决地重视起来。
多年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刚刚兴起的时候,所谓星期鞋之类的假冒伪劣产品也非常猖獗。虽然这样的做法也非常坑人,但毕竟与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关系还没有那么直接和密切。但是,药品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允许我们生产的药品只是成为少数人赚钱的工具。
对于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药监部门应该集中跟踪了解其疗效。如果发现有那种吃了就好,不吃就坏的药品,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也需要组织有关的研究人员,了解一下,关于相关的疾病,在治疗上,是不是能找出可能基本根治,而不需要反复用药的办法或者药物。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给予绝对必要的重视。
对于那种不良的药品生产厂商,如果发现存在只是研制、生产与销售这种坑人害人药品的案例,需要给以严厉的惩处。或许,现在我们有关的法律条款还不够健全和完整,那么我们就下功夫去做这方面的工作,把有关的法律条款完善与健全起来。这个工作可能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就开始做这件事,总比只能看着奸商们胡作非为还是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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