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关乎坚持维护宪法尊严的一个重大经济理论问题——“竞争中性”辨析
关乎坚持维护宪法尊严的一个重大经济理论问题
——“竞争中性”辨析
何干强
摘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对“竞争中性”这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学概念做一番辨析;判断这个概念究竟是否科学,应当看它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市场竞争关系的真相;用马克思的市场经济观分析,即使是简单商品流通的市场竞争者也不能说都是无差别、“中性”的,资本流通的市场竞争有多方面关系,都不存在所谓市场“竞争中性”;“竞争中性”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竞争中更是不存在的;“竞争中性”要求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平起平坐,这对私人资本家而言,只能是一厢情愿、自欺欺人,而在国际上推广“竞争中性”,很难说没有搞垮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欺蒙性;一些人鼓吹“竞争中性”是与要求取消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取消所有制分类相联系的,真正目的是妄图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庄严规定,瓦解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竞争中性”进行理论辨析,这已不是学术之争,而是一场违反和维护宪法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
一、辨析“竞争中性”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胜利实现我们党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共产党人的斗争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大方向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1)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我们在经济改革领域,抵制和反对新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搞私有化的思潮,坚持党中央走就提出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2)的正确方针,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本文认为,当前有一个涉及重大经济理论问题需要辨析清楚,这就是关于市场“竞争中性”的问题。
“竞争中性”,是近年来才在我国经济话语中流行起来的一个概念。由于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者,甚至政府领导干部也在使用这个概念,因此格外引人关注。此前,“竞争中性”这个概念对我国很多人是陌生的,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著作和辞典中,从未见过。在西方国家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现代经济词典》【1】也查不到;能见到的,是所谓市场中的“纯粹竞争”、“有效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垄断竞争”,“竞争均衡”等概念。可见,“竞争中性”在西方经济学中并不是规范性的学术概念。
有学者指出,“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是澳大利亚新威尔士大学希尔默(Hilmer)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目的是要消除该国的国有企业相对于非政府企业所享有的来自产权的竞争优势;2012 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这个概念应用到一份《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的报告中(3)。该报告标题说明,“竞争中性”这个概念,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而言的,是为了改变私企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国企的不公平地位。换句话说,提出“竞争中性”这个概念,是为私人企业要求公平地位而“打抱不平”的。我们知道,现在的OECD由36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组成,是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2】。由此可以确定,我国某些人使用“竞争中性”这个概念,不是首创,而是搬用了资本主义国家新出现的经济学话语。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竞争中性”这类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经济学概念,很有必要做一番辨析。这是因为,唯物史观揭示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在于研究人们物质利益关系,而决定物质利益关系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3】。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性质正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了掩盖剥削关系,总是代表资本家阶级的利益,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把资本主义私有制说成是“天然的”、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4)99,把包括资本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在内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成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 (4)649。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经济学的概念,一般都属于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具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阶级性和辩护性,如果我们不加分析的照搬,直接用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实践,那是会上当受骗的。
二、用唯物辩证法认识“竞争中性”的一般语义
让我们先从语义概念上来分析“竞争中性”。“竞争”,在汉语中通常解释为“争胜”的意思;“中性”,则解释为既不碱又不酸,既不阴又不阳,也即在事物的性质上无差别的意思。外语中,俄语的名词有阳性、阴性和中性之分,中性名词对男人女人都可用,可见中性也就是无差别的意思。因此,“竞争中性”在一般语义上,可以定义为竞争者以没有性质差别的身份进行相互争胜。这里需要指出,有些学者把“竞争中性”阐释为,竞争者要遵守相同的规则,这是偏离这个概念的本义的;因为“竞争中性”是对竞争者自身性质而言,而竞争规则对于竞争者来说,乃是一种外部条件。
然而,即使给“竞争中性”做出语义上的正确解释,仍属于形式逻辑范畴。要真正弄清“竞争中性”概念的内涵,则必须遵循辩证逻辑或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法。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4)22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最基本的科学思维方法。我们只有以此为指导,才能弄清“竞争中性”这个观念性的概念“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其真实面目是什么;或者说,这个概念对真实的物质的东西做了怎样的改造。
不言而喻,本文要辨析的“竞争中性”,是指在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的性质是否中性。因此,“竞争中性”作为人的观念,指的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主体的性质。而关于这种竞争主体的性质,马克思经济学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认识是有重大原则区别的。这还得从头脑之外的市场客观含义或真实面目说起。
三、两种不同的市场观
客观存在的市场的真实面目或者本质关系是什么?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做出了科学的揭示。他指出,“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5)。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资本主义宏观经济形态中,流通领域包括两种基本的流通关系:一种是简单商品流通,即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其单个商品交换的形式可表示为W—G—W;一种是资本流通,它包括产业资本流通(G—W…P…W’—G’),商业资本流通(G—W—G’),生息资本流通或银行资本流通(G—G’)三种流通形式,后两种形式是由前一种形式发展或派生出来的。而产业资本流通是资本家手中掌握的资本价值自行增殖的运动过程。资本家必须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Pm),同时购买劳动力商品(A),让它们在自己支配下,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生产、销售,才能获得超出资本价值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实现为资本。
马克思深刻揭示出简单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的共性、联系和本质区别。从表面的形式上看,资本流通中的购买环节(G—W)和销售环节(W’—G’)与简单商品流通W—G—W的两个环节,具有共性。但是,只要全面、深入地考察,就可以知道,资本流通过程的两个流通环节(先买、后卖),与简单商品流通(先卖、后买)是相反的,而且资本的购买、销售即流通环节是与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紧密结合的。正是这些区别,体现出资本流通环节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即它是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生产出的剩余价值的实现服务的,是与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剩余价值这种不平等的剥削性质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因此,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领域的生产社会性和私人所有制的固有矛盾,其对抗性,如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生产自发性导致的宏观经济结构不平衡,必然会在市场供求关系之间表现出来,必然导致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
马克思还揭示出,在资本主义的市场关系中,简单商品流通是从属于包含资本生产过程的资本流通的;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首先要生产出来,然后才能通过商品流通一般来实现,才能使可能的资本成为现实的资本。简单商品流通从属于资本流通,还可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关系来理解,即个体小商品生产的商品流通是受制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决定的资本流通的。由于个体小商品生产劳动生产率低,生产量小,因而小商品的商品流通只能作为资本流通的附属关系存在,是极不稳定,容易破产的。可见,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市场或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含有剩余价值的“商品资本”(商品形式的资本)的流通关系。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历来弄不清资本流通与商品流通的本质区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对抗性矛盾的加深,他们越来越把资本流通解释为简单商品流通那样的交易关系,并泛化这种关系,宣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交换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交易方式,是永恒合理的生产方式。这是与他们的头脑被唯心史观思维方法所占据所决定的,而更主要的,是他们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必须掩盖资本剥削关系。
人们只要承认资本主义国家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现象没有改变,就不难判断,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市场观是主观的、片面的,是违背资本主义市场真相的,更是具有欺骗性、辩护性的;惟有马克思的市场经济观,才区分出资本流通和简单商品流通,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的本质。
四、简单商品流通的市场竞争是否“中性”
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是商品流通与资本流通这两种流通关系的统一。它包括简单商品流通关系和资本流通关系两个层面的市场关系。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它们既有共性和联系,又有性质区别。既然市场竞争关系也就是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而唯物史观揭示出,竞争主体的性质都具有社会性,都是为物质利益而竞争的,那么要弄清市场竞争主体是否“中性”,就有必要弄清这两种流通关系的竞争主体是否中性。
先看从属于资本流通的简单商品流通的市场主体竞争。这种竞争处于市场关系的表层。人们平时为了个人消费进行的购物,就处于简单商品流通的市场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存在商品的需求者(买者)之间、供给者(卖者)之间的竞争。这些简单商品流通中的竞争主体是否“中性”呢?能否说在这种简单商品流通的竞争中,竞争者人人地位平等,都有自由选择权,处处都是等价交换,竞争地位毫无差别呢?从实际的交换来看,不能这样说。例如,有人买得起几千元一件的高档衣服,有人却只买得起几十元一件低档衣服,这两种需求者的自由选择权、购买权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吗?又如,同样是出售蔬菜商品,有人用生态方法生产出来,有人用化肥、农药生产出来,这两种供给者的性质能说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吗?再如,一种产品上市,卖者对自己产品的成本和使用价值心中有数,而大多数新接触这种产品的买者,则心中无数,这种情况下的买者和卖者能说是对等的、无差别的吗?
其实,在简单商品流通的交换关系中,通常所说的竞争者之间的自由选择、等价交换、地位平等,只存在于广泛的、无数次交换的平均的趋势之中。这就是说,在自发的商品生产社会中,价值规律的实现只是一种客观趋势,在动态的趋势的含义上,才能说交换者双方是等价值交换,而就一次次具体的商品交换来说,则通常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平等和差别,否则就不会有讨价还价的现象了。
所以,即使是简单商品流通的竞争主体,也不能说都是无差别的、“中性”的。这也许是在资产阶级经济学教科书和辞典上找不到“竞争中性”这个专业术语的原因。我们知道,资产阶级经济学是注重研究经济现象的,如果经济现象中有“竞争中性”,它是不会没有规范性描述的。
五、资本流通市场的竞争是否“中性”
再看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流通中的市场竞争是否中性,或者说竞争主体是否中性。如上所述,这种流通关系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并由其决定的。资本流通过程中的市场竞争,包括三方面竞争:
其一,是劳动力商品买卖的市场竞争。这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竞争,一方是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一方是除了劳动力商品之外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这两种竞争者之间,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竞争,因而竞争不可能是中性的,这表现为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的资本家总是处于绝对强势,并占主动的地位。
其二,是剥削阶级内部的市场竞争。这是货币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相互之间,剥削阶级内部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及资产阶级个人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为争夺经济资源、市场势力范围和控制地位,实现利润最大化而瓜分工人阶级创造的总剩余价值的竞争。这种竞争存在于各经济领域之间和同一个领域、部门内部的各行业之间,存在于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剥削者个人之间。这里分析三方面市场竞争关系及其主体性质:
一是工商资本家之间,或者资本主义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马克思揭示出,这种竞争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竞争;竞争的基本规律是平均利润规律,即资本家都有“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平等竞争权利;这个规律建立在社会总资本占有雇佣工人社会总劳动中的剩余价值的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关系不平等的基础上的。那么,工商资本家拥有“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权利能否体现竞争主体的中性呢?总的来说是不能体现的。除非资本家人人拥有相同的资本量,才能做到;然而私人资本家拥有的资本量是有多有少的,获得的利润量是有差别的、不相等的。尤其是资本家在剩余价值规律推动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互之间竞争是“您死我活”的,表现为大魚吃小鱼、小鱼吃蝦米,还必然产生私人垄断,并具有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必然发展趋势。可见,资本流通中的这种市场竞争,竞争主体存在差别是绝对的,获得的私人经济利益也是不平等的,因而并不是中性的。
二是需要贷款的资本家和银行家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是两类剥削者共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量的竞争;他们在一定量平均利润中进行一方取得企业主收入和另一方取得利息的竞争,前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剥削,在非生产领域用间接方式剥削,两者是有差别的。当国家银行产生后,信用制度就赋予了银行家的优势地位,即给了“这个寄生者阶级一种神话般的权利,使他们不仅能周期地消灭一部分产业资本家,而且能用一种非常危险的方法来干涉现实生产——而这伙匪帮既不懂生产,又同生产没有关系。”(6)618 可见,资本家和银行家这两类竞争主体明显差别的,并不是中性的。
三是租地工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竞争。这是瓜分超过工商业资本获得的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的竞争。前者拥有并支配的是人的生产劳动创造的物质生产资料,后者拥有的则是天然的生产资料土地,前者靠经营农业、采矿业或建筑业剥削雇佣工人,主动、直接地占有剩余价值,而后者则凭借土地所有权坐收渔利,具有被动性,这种差别也说明两种竞争主体不存在所谓“竞争中性”。
其三是各类剥削阶级和雇佣工人阶级购买个人消费品的市场竞争。以上对简单商品流通市场所说的不存在“竞争中性”,在这里同样适用。显然,剥削阶级和工人阶级作为市场主体存在明显差别,不可能是中性的、无差别的。需要补充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消费品市场中,还显示出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特征的奢侈品市场和普通商品市场的明显差别。雇佣工人购买衣食用品等必要生活资料,一般是不会涉及只有富人才买得起的高档商品市场的,更不会涉及奢侈品,也就是连参与这类市场竞争的资格都没有。而富人们也不会涉足穷人的商品市场,如美国就有挂着“一美元商店”牌子这种专供穷人购买低档商品的市场。足见资本流通领域的消费品市场是不存在竞争“中性”的。
可见,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三方面的市场竞争,都不存在竞争主体中性,也就不存在市场“竞争中性”。在现代,资本流通市场的竞争形态是否改变了?没有。尤其在工商业与金融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更加残酷。当今人们把工商业与银行业融为一体的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家,比喻为“金融大鳄”,更证明所谓“竞争中性”是不存在的!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竞争中性”
“竞争中性”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竞争中,更是不存在的。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看,中国市场存在三种类型,即简单商品流通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公有资本流通市场【4】,以及私人资本流通市场。后两种市场相当于陈云同志在1956年表述为“社会主义的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市场”(7);公有资本流通市场是公有经济中劳动者共同协作、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私人资本流通市场是私有经济中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的关系和资本主义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它们通过简单商品流通市场的表层一般关系,处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关系中。三种市场流通关系综合起来,可以简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的前提下,这种市场的特征在于:公有资本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关系中占优势地位,国有资本的市场主体起主导作用,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市场运行进行计划调节。
如前所述,这种统一市场中的竞争,包括简单商品流通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公有资本流通、私人资本流通各自内部的市场竞争,以及公私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而只要承认这些市场主体的差别,就应当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的竞争绝不是无差别的,中性的。
公有资本流通市场的竞争是公有制企业内部的竞争。然而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国有企业都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它们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也不是“中性”的。这是因为,既然现阶段国有经济要进行商品生产,那就应当承认,国有企业应由国家代表人民赋予它相对自主的经营权,这又要求每个企业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相对自主的经营决策。而市场需求的差别性,决定了不同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差别性,从而决定了国有企业在社会性质相同前提下的多样性和差别性。这种多样性和差别性,意味着国有企业之间是存在差别的,不是中性的,因而不存在竞争中性。
关于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这两种经济的主体本质上是两种生产关系的人格化【5】,因此这两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竞争。我国宪法规定十分明确,“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8)这表明,国企与私企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社会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的所有权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中的人民拥有【6】,而后者的所有权归私人企业主拥有;在宏观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构成的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非公有制经济处于非主体的、从属的地位,这就要求在生产资料总价值量上,前者比重大于后者;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主导力量,必须起引领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作用,而非公有制经济只是国民经济的补充力量,起附属于国有经济的作用,所有这些都必然地表现在企业层面,使国有企业性质、价值量、作用与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有显著区别,加上国家对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保障,这都决定了国企和私企在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关系中,国企理应具有压倒的优势,可见,国企和私企两者不可能没有差别的,也不应当是平等的。从朝着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国有经济还必然会发展壮大,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转换。这样看来,虽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8),但是,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国企和私企相互之间是不存在“竞争中性”的。众所周知,在现阶段一定条件下,从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全局看,公私企业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统一方面,但是从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长远目标看,他们之间的对立,则是绝对存在的,相互的竞争也是具有对抗性的。因此,公私企业之间的竞争绝不是无差别、中性的。
七、“竞争中性”概念的主观性和欺蒙性
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资本流通市场中的竞争出现了新现象,即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竞争。“竞争中性”这个概念的提出,正是现代资本主义私人企业要求与国有企业平起平坐的一种利益诉求。分析这种特殊的市场关系,结合上面的一系列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竞争中性”是一个具有主观性和欺蒙性的虚幻概念。
这需要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产生原因和性质谈起。应当看到,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有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15世纪下半叶,西欧许多国家的采矿业、冶金业、金属加工业就属于国家掌握,有的国家的邮政总局、铁路干线、海外贸易公司、陶瓷厂等,也属国有;但是,资本主义产生三百多年内,主要是依靠私人企业发展经济的,直到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脱危机困境,才由国家财政投资,发展起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7】。这种经济危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对固有基本矛盾的深化和激化造成的,它“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9)628;因而资本主义的国家,不得不在一定限度内采取承认生产社会化的经济措施,包括建立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把它们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所谓“稳定器”,以便解脱经济危机的困境,继续维持资产阶级的统治和私有制经济基础。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9)629,因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本质上是总资本家的企业,它具有与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一样的资本主义性质,只不过代表着资本家阶级的整体利益,其所有者并不包括劳动人民,而是“面对整个工人阶级”“结成的真正的共济会团体”(6)220。因此,资本主义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根据稳定或调节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来确定的,不可能超过私人经济的比重。也因此,只要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继续存在,国有经济这种“稳定器”就只能起缓和基本矛盾的作用,是不可能挽救资本主义经济必然灭亡的规律的。这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具有根本不同的社会性质。后者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是工人阶级自主联合劳动性质的经济,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这个经济基础的支柱,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绝不是由宏观经济需要“稳定器”来决定的,而是由它的支柱地位和起主导作用来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新中国一诞生,1949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就占26.2%,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伟大胜利之后的1957年,占比达到53.8%【8】。
要求资本主义国有企业起宏观经济“稳定器”的作用,这是在资本主义资本流通市场的竞争中,国家采取经济政策让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对私人企业保持一定竞争优势的根本原因,非如此国有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这个道理,私人资本家是不明白的。在人格化的私人资本即一个个资本家看来,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和产生的优势,这是他们追求私人利润最大化的障碍,为此,他们才通过自己利益的代理人,呼吁市场“竞争中性”,要求消除国企因“国有产权”产生的竞争优势,以便自己与国企处于无差别的公平地位。可见,“竞争中性”概念乃是资本家阶级内部整体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在观念上的产物,代表着私人资本家的利益。
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竞争中性”,要求私人企业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无差别地平起平坐,这对私人资本家而言,只能是一厢情愿、自欺欺人。这是因为,要求取消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对于私人企业的竞争优势,就无异于要求取消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稳定器”,而这种“稳定器”一旦失去,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将立即激化和恶化,资本主义经济从而私人企业的丧钟也就敲响了!从这个角度看,“竞争中性”,取消国有经济,其实是一种只会导致私人资本家自身加速灭亡的主张。
对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它们承认“竞争中性”,则带有资产阶级国家卸包袱的欺蒙性。因为办国有企业毕竟要政府出面,要有国家财政投入,为此,只要宏观经济暂时稳定,这些国家便宁可实施国有经济私有化政策,这正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经济国有化和私有化交替进行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肯定,资本主义国家将“竞争中性”付诸实践,必然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满足私人企业的利益诉求,势必削减国有企业的优势,这等于削减宏观经济的“稳定器”,将导致宏观经济运动失衡和危机;而继续维护国企对私企的竞争优势,则势必导致私人资本家与国家的对立尖锐化。可见,想用“竞争中性”这种虚幻概念来解决资本主义经济矛盾,是肤浅可笑的。而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经济组织OECD在国际上推广“竞争中性”概念来看,很难说没有搞垮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欺蒙性。我们知道,这个组织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至今不承认社会主义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原因在于中国经济基础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而只要中国承认市场“竞争中性”,并由此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制”,就可以削去其“来自产权的竞争优势”,变成“中性”,这实质是要求中国彻底推行私有化,它们就可以通过“和平演变”方式,达到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由上可见,市场“竞争中性”这个概念毫无科学性可言,它抹杀现实中的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实际差别,从观念上扭曲了市场关系的真实面目,具有主观性和欺蒙性;而通过资产阶级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来推行“竞争中性”,则很难说没有针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用心。
八、认清鼓吹“竞争中性”的目的
为何近年来我国有些人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搬用西方的“竞争中性”概念?这是否有迎合或配合国际资本主义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嫌?我们有必要对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过程,做一番调查研究。
据报道,最早提到“竞争中性”的,是“中国经济50人论坛”的某重要成员。他在2018年9月17日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上谈到,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起,搞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这类似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竞争中性”准则(10)。查阅1990年代中期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确有这样的表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11);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这样的主谓宾语句结构确实表达出,要改掉的是“全民所有制”。正如有记者报道的,“这意味着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 (12)。这里必须指出,在坚持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实施“公司制”改革,这是为了使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商品生产和市场流通的需要,这不但无可非议,而且应当积极探索。但是,把国企体制改革说成是“公司化改革”、“从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公司制”,这就把我国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本身变成了要改掉、否定的对象,这就违反了宪法关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8)的庄严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几乎与某人上述有关讲话同时,2018年9月16日,在北京举行“纪念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四十年暨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该论坛另一位重要成员在重点发言中,公开提出了传播甚广的建议,要求“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长期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13);不言而喻,取消所有制分类,也就是要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变成“中性”企业,可见,虽然他没有公开使用“竞争中性”概念,但是它实际上呼应了OECD组织的“竞争中性”准则。不久,2018年10月14日,又有一位“50人论坛”重要成员,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讲话中,明确表达出,“竞争中性”原则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他说,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9】。 到了2019年3月23日,又有另一位同样是“50人论坛”的重要成员,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经济峰会的发言中,进一步挑明了“竞争中性”与“取消所有制分类”的逻辑关系。他指出,竞争中性强调的是国家办的企业不应该有超越其他所有者的特殊权力;认为按照竞争中性的要求,可以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在企业的分类上,不再区分所有制,而是从规模、行业或技术特点等区分(14)。
至此,只剩一层“窗户纸”没有捅破,就是这些人尚未说出,鼓吹取消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取消所有制分类的真正目的是什么。然而,他们既然使用了“所有制”这个OECD不可能使用的术语(西方国家通常使用含义十分宽泛的“产权”术语,这与所有制的含义有原则区别),那么其目的也就“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那就是妄图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庄严规定,使中国的企业全部实现私有化,从而否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为宪法关于不同所有制的划分和主次地位关系的规定,正是以区分客观存在的不同所有制经济、明确“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为前提的。
至此,他们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竞争中性”用语,提出“取消所有制分类”的目的已昭然若揭,就是制造修改宪法的舆论,妄图瓦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难道还能做出其他的判断吗?
九、对违宪言论要坚决批判和斗争
综上所述,“竞争中性”这个概念是一种人为制造的虚幻的市场主体性质观念,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利益服务的。宣扬、应用这种概念会起掩盖市场本质关系,欺骗世人的作用。而搬用这个概念到中国来,包含着瓦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祸心。由此可见,本文对“竞争中性”进行理论辨析,这固然属于经济学不同观点的学术之争,但是实质上是一场维护还是破坏宪法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击资本主义私有化的阶级斗争,这是关乎经济改革实践能否坚持科学社会主义方向的重大问题。
这里不妨回顾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的论述,“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4)10 这生动地阐明了,经济学不是离开经济利益的纯学术,它是有阶级性的。经济研究者只有站在先进的无产阶级立场上,才能大公无私,坚持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揭示客观经济规律的真相。而站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剥削者的立场上,对经济的研究,势必具有主观性、表面性(或庸俗性)、片面性、虚伪性和欺骗性。为此,马克思把经济学区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经济学:一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或“劳动的政治经济学”;一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或“财产的经济学 ”(15)。有人鼓吹的所谓“现代经济学”,实质是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由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资产阶级的阶级性所决定,只要照搬它来提出中国的改革主张,那就必然要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服务,并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即导致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面临被瓦解的危险。正因为如此,经济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必须自觉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对鼓吹“竞争中性”和与此紧密联系的“取消所有制分类”的私有化改革主张,进行坚决的批判和斗争。
不能忽视,一段时期以来,经济学界的某些人已被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所俘虏,内心根本不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但是由于学历较高,善于以“改革”为幌子,有的成为高校经济学讲坛上的教授,有的已进入制定改革政策的“智囊”机构,有的甚至被作为学者型干部提拔到领导干部岗位上。然而,我们只要站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党中央关于改革的根本指导方针,认真审视,就不难发现,这些人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关于经济改革的言论和主张,几乎是对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原理不加鉴别地照葫芦画瓢,主要是照搬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市场化、反对国家宏观调控、主张资本无国界地自由流动;照搬民主社会主义的“混合经济”、“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等。这些人从来没有对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维护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发表过什么建设性意见。近年来,这些人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搬用和鼓吹“竞争中性”,作为提出“取消所有制分类”的论据,以迷惑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达到修改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在对外开放方面,重要的表现,则是推行“彻底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外资在金融机构的占比”,也就是要放任外国资本自由进出中国、放任外国金融资本在中国金融机构中占控股地位。
事实表明,有些人已经根本违背了党中央关于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他们提出的私有化和无底线的对外开放的“改革”主张,正在对党和国家造成颠覆性的危害。有鉴于此,不应当把这些人关于“竞争中性”、“取消所有制分类”等言论,仅视为一般的学术用语;而应当充分认识,这些说法体现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有必要带头根据《宪法》、《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识别和揭露这些“两面人”在学术上搞“西化”、政治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真面目。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重要讲话精神(16),对那些打着学术语言的幌子搞违宪活动的人,追究违宪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9.9.3:
http://www.gov.cn/xinwen/2019-09/03/content_5426920.htm。
(2)《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页。
(3)王今朝:《“所有制中性”的概念是荒谬的》,昆仑策网,2019-03-27:
http://www.kunlunce.com/llyj/fl1/2019-03-27/132201.html。
(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09页。
(6)《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7)《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01版。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8页。
(10)《“竞争中性”视角下的民企发展红利》,中国工商,
https://www.sohu.com/a/290465591_481646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7.7.26: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6/content_5213271.htm。
(12) 新华社记者王希、谭谟晓报道:《69户央企集团仍为全民所有制?年底前全部改为公司制!》
http://www.gov.cn/zhengce/2017-07/26/content_5213521.htm。
(13)《杨伟民提八项改革措施:减少政府机构 取消所有制分类》,“中国经济50人论坛”网站:
http://www.50foru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7428.html。
(14)《刘世锦:推进“竞争中性”要摘下企业头上的“所有制帽子”》,搜狐网,2019-03-25:
http://www.sohu.com/a/303566682_481741?sec=wd。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5页。
(16)《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2.25: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5/content_5268629.htm。
注 释:
【1】两部辞典都有中文版:《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4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由[英]约翰·伊特韦尔、[美]默里·米尔盖特、[美]彼得·纽曼编,陈岱孙为主编的中文版编辑委员会翻译;《现代经济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出版,由[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北京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习美国经济研究室翻译组译校。
【2】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智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
【3】马克思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掩藏着的基础。”(《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94页)。
【4】在当代中国,公有制企业的再生产过程还要经过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G—Pm)、协作劳动者自主使用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P(L→Pm)),以及销售商品(W—G)三个基本环节。因此,虽然公有制中劳动者的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但是生产资料的实现,还要采取类似资本流通的形式,这是公有制生产资料在商品生产中的经济形式,似可称为公有资本或社会主义资本,这种形式具有趋向消亡的过渡性。
【5】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生产关系中的当事人称之为生产关系一定方面的人格化,如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把人格化表述为“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9页、第281页;《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6页)
【6】当代中国的全民所有制中的全民,是否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人们,这是可以深入研讨的。笔者把现实的全民所有制理解为与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体经济具有同一“基因”性质的概念,但是尚不完善、具有过渡性,为此,把“全民”理解为宪法规定的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之内的从业人员。
【7】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包括美国在内的70多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本投资中所占比重平均为16.5%;在西欧诸国,国有企业产值平均达国内生产总值的20%,占工业总产值的30%;国有经济大都分布在钢铁、能源、石油、电力、机械等基础工业,铁路、公路、航空、邮电、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参见宗寒:《国有经济读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第35-37、39-41页。
【8】数据引自刘日新:《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及其比重问题研究》,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香港)2007年,第6页
【9】见寒竹:《中央文件里出现了“竞争中性”,怎么解读?》观察者网,2019-04-13 :
https://www.guancha.cn/HanZhu/2019_04_13_497453.shtml。
有必要指出,用“竞争中性”原则是根本不可能解决宏观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的。马克思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要解决目前结构失衡问题,必须把调整产业结构与调整所有制结构结合起来,恢复工商业领域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参见何干强:《关于宏观经济调控的若干理论问题》,《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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