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发言:取消所有制分类的主张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违反宪法的
取消所有制分类的主张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违反宪法的
周新城
应该重视某论坛发出的讯号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又面临着中美贸易战引发的严峻国际环境,大家都在思考如何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在这一关键时刻,某论坛召开了。由于论坛的成员是经济管理部门的高级干部以及对经济决策有很大影响的著名经济学家,这些人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有着很大的影响。有人称这个论坛是一个“经济影子内阁”,它发出的声音预示着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向,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论坛却令人失望,多数发言都打着解放思想的旗号,贩卖新自由主义,出的主意大多数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照搬西方的思路,违背我国国情的。正因为这个论坛具有那么大的权威性,我们不能不指出这个论坛发出的信号的谬误,以避免让它来误导我国的改革。
这里主要就论坛的一个核心人物的发言作一点评论。因为这位先生曾经担任财经方面的重要职务,现仍在一个重要机构任职,对最高层的经济决策有一定影响。
取消所有制分类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这位先生的核心观点是:取消所有制分类。他说:“长期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还说,这是十九大的精神。他说:“按照十九大要求,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在法律上要一视同仁,政策上要平等相待。我觉得这句话的背后就是要逐步取消所有制的这种分类。”他说,“今后我们应该淡化所有权,强化产权,如果总是在所有制问题上争来争去,就很难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束缚,像国企、国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科研人员拥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等等,改革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取消所有制分类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明确指出,一切政治斗争,最终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所有制、消灭另一种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制问题,所以他们宣布,共产党人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彻底决裂,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争得政治统治地位后,头一件大事就是剥夺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建立公有制。
他们一再强调所有制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人类要生存,必须有生活资料,物质资料生产是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但是孤立的、单个个人是无法进行生产的,人们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范围内进行的。任何物质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劳动能力是人人都有的,因此生产资料就成了关键了。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在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中就占有优势。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丧失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就有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迫使丧失生产资料的人进行劳动,并无偿地占有后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由此产生剥削和压迫。如果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就会出现另一种情景:由于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无权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强迫他人劳动,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剥削和压迫。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产品的分配关系,决定着生产的目的,决定着阶级划分以及阶级关系。一个社会制度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是由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所以马克思主义重视所有制,是理所当然的了。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客观存在,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人们主观上想取消不同所有制、淡化它的存在,所有制就不存在了。取消所有制分类,只是他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臆想,客观上是做不到的。
应该把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与所有制的性质区别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平等的,政策上一视同仁,市场经济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有制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平等竞争。不可能对一种是所有制规定一种市场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经济规定另一种不同的市场规则。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但所有制分类指的是区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平等竞争,不等于不同所有制性质“趋同”了,它们之间的界限消失了。这是起码的常识。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来否定不同所有制性质上的区别,要求取消所有制分类,这是这位先生的一大发明。这可不是十九大的精神,而是对十九精神的有意曲解。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所有制对其他社会关系的决定性意义,而这位先生却要取消所有制分类,淡化不同所有制的界限,能说他的观点符合马克思主义吗?显然不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公开违背马克思主义,这本身就是违反党章的严重的政治纪律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要求共产党员一生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悟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这要成为生活习惯。奉劝这位先生记住这个座右铭,努力实践这个座右铭,这才符合你的共产党高级干部的身份。
取消所有制分类是违反宪法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率。”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塑造共同的宪法信仰,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全部工作包括经济工作,都必须依法办事,首先要依宪办事。作为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不能违背宪法。这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起码的原则。连领导干部都不遵守宪法,依法治国从何说起!
很明显,这位先生取消所有制分类的观点是违反宪法的。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所有制分类基础上的。宪法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规定了不同的政策,完整地阐明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取消了所有制分类,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不讲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不讲非公有制(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不区分不同所有制,怎么解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呢?我看这位先生是无法回答的。
既然客观上存在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我国的经济制度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规定了各自的地位,也规定了不同的政策,那么,这位先生为什么要取消所有制分类呢?说白了,他的目的是为私有化提供理论前提。他从来不讲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一贯强调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主张私有化,但又不好明说。取消所有制分类,就从理论上为私有化提供了条件。既然不要区分什么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什么性质的所有制都一样,发展任何一种性质的企业都是发展经济嘛,私有化就成了堂而皇之的了。
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位从事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取消所有制分类,就从根本上推卸掉了这一神圣职责,经济工作就没了准绳,随便怎么搞都可以了。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捍卫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强调制度自信,是因为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正确的。这个“制度自信”,首先来源于相信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正确的。把基本经济制度否定了,整个制度自信就垮掉了,因为基本经济制度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
这位先生取消所有制分类的主张,矛头直接指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问题的要害。
我们对基本经济制度充满自信,是因为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的,既符合社会发展
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实践证明它是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的。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某个人主观地确定的,而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经过长期艰苦探索得出的成果。这个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
我们回顾一下这段探索过程的历史吧。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兴建大批大型工业企业,尤其是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在这种形势下,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及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工商业,显然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不相适应了。我们党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这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改造工程。整个工作完成得很好。中国共产党以三大改造的伟大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应该用浓彩重墨载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审视了我国的国情,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这个问题。到十三大,明确地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
十三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 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党确定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分慎重的,不仅有理论论证,而且经过实践检验,从开始提出到最后确定,经过十多年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才写进宪法,用根本大法把它规定下来。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即既发展公有制经济,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二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三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讲的就是所有制结构,即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我们党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探讨是十分严谨的,既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密切联系中国实际。这种探讨始终围绕着所有制问题进行的,区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研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种所有制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才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它决定着全部上层建筑,因而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的地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动摇了它,这整个大厦是要垮塌的。
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所有制分类为前提的。不区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也谈不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是说,基本经济制度的一切内容,统统都不存在了。这位先生取消所有制分类的主张,实际上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十分危险的,如果按照他的主张进行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要被葬送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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