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就是一句空话
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就是一句空话
周新城
原编者按:周新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近日,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要求,在自己长期理论和现实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最新学术著作《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这部专著既有理论的完整性和深度,也有重点问题针对性,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指导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很有帮助。现经作者授权,昆仑策网系列分篇连载,以飨读者。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连载之四)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应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产物,而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确定的。
第一节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人们要生活,就必须有必要的生活资料。而要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
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不仅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人们相互之间也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人们同自然界做斗争,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资料,并不是彼此孤立、彼此隔绝、各人单独进行的,而是以人群为单位,以社会为单位共同进行的。不同其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不能进行物质生产,也是无法生存的。生产任何时候都是社会的生产。西方经济学喜欢从孤立的个人出发研究经济问题,这是虚幻的、想象的,而不是现实的研究方法。像鲁滨逊那样的人只存在于文学中,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有的。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进行。离开生产关系,就不会有物质生产。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
但是,人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自由地选择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的。有什么样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的变化,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和改变。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始终是从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先是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然后人们的生产关系依赖这些变化、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地发生变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的原理。
这并不是说,生产关系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不依赖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生产力,加速或者延缓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符合生产力的性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就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的性质,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生产关系不能长久地落后于生产力的性质,长久地落后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关系迟早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体系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就会遭到根本的破坏,整个生产就会破裂,生产就会发生危机,生产力就会遭到破坏。这就叫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对这一规律有一个经典性的表述,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2]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们必须认识和掌握这一规律,按照这一规律的要求办事,利用这一规律来为社会谋福利,不能无视甚至违背这一规律,违背客观规律,一时也许感觉不到危害,但早晚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因为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曾经有过违背客观规律蛮干而吃了苦头的教训,吃一堑长一智,不能再重复这类错误了。我们应该认真理解和掌握这一规律,努力运用这一规律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怎么确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正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从我国实际出发,经过多年的探索,确定下来的。
我国全国解放以后,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规律,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我国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面对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尤其是苏联援建的156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党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以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主体,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体两翼”),解决工业化与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三大改造”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简单、工作过粗等问题,总的来说,按邓小平的说法,工作做得很好,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应该用浓彩重笔写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
但是,当时我们对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缺乏清醒的认识,没有看到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三大改造时搞成单一公有制了。这就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超越了阶段。改革开放以后,我们重新认识国情,到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来制定路线和政策。十三大以后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十三大的判断是正确的。到十五大,我们正式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一条写进了宪法。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本经济制度。
从十三大的论述来看,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之外,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作为补充,其根据是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许多地方、行业生产力不具有社会性质。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出发,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得出的科学的结论。
确立这种所有制结构(也就是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历经艰苦探索,才得出的理论成果。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坚持,不能轻易改变。这种所有制结构已经写进宪法,反对或修改它,不仅理论上说不通,而且是一种违宪行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某些“著名经济学家”谈到基本经济制度的时候往往缺乏这种法律意识。
第三节 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我们稍微详细地讲一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的内涵。
1、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
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需要指出一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有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发展又不平衡。而不是像某些经济学家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的本性,或者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私有制是永恒的。允许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将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的奋斗的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是没有私有制的。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无须隐晦。
2、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
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在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
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3]
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
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5]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形式是主体。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里,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同所有制经济应该平等竞争,竞争的规则是统一的,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客观上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不分老大老二的说法,只是为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让私营经济取而代之的一种遁词。
顺便要说一个问题。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正如上面讲过的,在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的条件下,从总体上讲,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
再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7]
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所以,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做到共同富裕。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忘记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和斗争,焦点是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占主体地位。一些经济学家拼命妖魔化国有经济,诸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是靠垄断生存的、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他们力图瓦解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与此同时,他们竭力美化私营经济,说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私营企业主是社会的精英,最能干的骨干。制造这些舆论,目的就是削弱公有制经济,发展私营经济,以便用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不能不看到,这一主张得到了美国的支持。
例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8]
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9]
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外资产阶级是一致的。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理论家鼓吹由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他们在中国推行西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我们不能不警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涉及我国社会根本性质的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不能有一点含糊。
3、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应该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10]
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包括它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
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
有的人干脆说国有经济是怪胎,“官不官、民不民”的,根本不应该存在。这种观点,直接影响到实际经济工作。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任何一个政党掌握政权都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国有经济就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一旦没有了国有经济,共产党丧失了自己的执政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依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它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它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
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11]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12]
这段话把为什么我们必须搞好国有企业的道理,说清楚了。
国有经济是控制和影响经济运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按照预定方向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在微观层次,经济的运行是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支配的,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能够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平衡、保证带有全国意义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呢?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按照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运转的,我们怎么把它们引导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上来?要做到这些,除了靠党和国家正确的决策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强大的国有经济来实现了。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就无法控制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按照预定目标正常运行。
国有经济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它是由公有制决定的。共同富裕绝不是调整一下具体分配政策就能实现的。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只会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有的人一面侈谈共同富裕,一面主张私有化,这真是南辕北辙了。
说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弄懂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那么强调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了。市场经济是凭实力讲话的,没有强大的实力,说什么都不管用。没有强大的、具有竞争力的国有经济,共产党执政就没有稳固的经济基础,公有制就无法保持主体地位,就不能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也就没有能力控制国民经济的运行,没有能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没有能力实现共同富裕。一句话,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就是一句空话。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的意义,对于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和实际经济工作部门往往忽视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一谈到改革,仿佛就是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好像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的任务。党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时候,马上就有人跳出来反对,说这是“反改革”,“欺骗舆论”。有人喜欢谴责“国进民退”。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国有经济比重直线下降的情况下,还谈论什么“国进民退”,岂不是违背现实?渲染所谓的“国进民退”,目的是想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
应该指出,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职责,这没有什么输理的。
4、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公制经济。
谈到基本经济制度,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怎么看待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的产值比重极小,可以忽略不计。外资经济的性质和作用,同私营经济是一样的。我们这里就以私营经济为代表来讨论。
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私营经济的性质。确定私营经济的性质是研究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制定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的前提。然而恰恰在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存在严重的分歧:有人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有人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私营经济已经不是资本主义的了,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了。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则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回答。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次,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在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老板)所有,他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也就是雇用工人,然后把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被雇用的工人结合起来,在他(或他的代理人)主持下组织生产,最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私营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私营企业的这种性质并不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同样是私有制,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解放初期的民族工商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却不是资本主义的了;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来办企业,却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这是说不通的。
有人提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公有制在经济上占主体地位、工人阶级政党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在这样的“普照之光”的照耀下,私营企业就与一般的资本主义企业不一样了。的确,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的经营环境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相比较,是有一定区别的,我国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外部条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只能影响它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而不可能改变企业的根本性质,因为企业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外部因素只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条件,不能成为决定企业性质的根据。说社会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性质就变成社会主义的了,这是错误的,是外因决定论。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支持和引导,但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
被邓小平同志评价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13]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89年8月的中央9号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14]
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这里,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运转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指经济成分的性质。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成分,并不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会因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就改变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正如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并没有因此就改变了它的个体经济性质,并没有因此就变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党的十五大指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的是作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私营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不是说,私营企业已经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有人引用毛泽东1953年说的一句话:当时中国的私营工商业“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15],来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如果完整地而不是断章取义地解读毛泽东的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说的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工商业,第一,它的基本性质是资本主义,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毛泽东从来没有简单地把我国的私营工商业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即使是初级阶段的公私合营,毛泽东也只承认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有到了采取定息制度、对资本家实行了贖买的高级阶段公私合营,私营工商业已经改造成国营经济,毛泽东才说,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次,当时由于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已经渗透进了私营工商业的内部生产关系,因而毛泽东说它“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同现在正在蓬勃发展、并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私营经济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私营经济同国有经济一起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那时的私营经济也可以说“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如果公有制经济处于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说,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是另外一回事,它还只是我们的愿望,而不是现实。我们讨论的是纯粹形态下的私营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经济。
既然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那么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什么地位呢?上面讲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是居主体地位,那么顺理成章,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是处于补充地位。主体是相对于补充而言的,一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别的所有制经济就只能是补充。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居于主体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斗争。这种分歧和斗争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的情况是,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他们财大气粗了,不安于“补充”地位了,竭力想取代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这种舆论,比比皆是,甚至一些领导人、一些党报也散布这种舆论。一位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公开主张要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说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有活力。他说出了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级的愿望:要由他们来主宰整个国民经济、以至整个国家的命运。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
“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
这篇代表资本家说话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骤燃暴富的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他们容忍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
然而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我们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头脑是不清醒的。记得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理论界常常有人提出,这表明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识变了:私营经济不再是“补充”了,而是“重要组成部分”了。这就是报刊上常说的“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指所有结构中的地位,哪种所有制是主体、哪种所有制是补充,就这个问题来说,私营经济始终是处于补充地位,绝不能成为主体,也不能同公有制经济并起并坐,这件事情,关系到社会制度的性质,不能有一点含糊;另一个是指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主体的比重,就这个问题来说,私营经济确实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恰恰是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在一起说了。制造这种混乱的目的,无非是想尽办法改变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改变为同公有制经济并起并坐,都是重要组成部分了。然而这样的改变,非同小可,因为它是涉及我国社会根本性质的原则问题。
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就可以正确而全面地判断私营经济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但私营经济的性质又是资本主义的,所以,在我国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私营经济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一起,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提供就业、缴纳税收、增加产品、满足人民需要等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工人存在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它又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相矛盾的。这就是说,私营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作用。
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也具有两重性,即既有利益一致的方面(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又有利益对立的方面(他们之间存在剥削关系)。相应地,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的职能也是两重的:一方面要帮助私营企业主搞好企业,这是私营企业主与工人的共同利益所在,另一方面,又要引导私营企业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注意捍卫工人的合法利益。
同样,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具有两重性,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都可以在各自的领域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私营经济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而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需要。两者所有制基础不同,人与人的关系不同,生产目的不同,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产生矛盾和斗争。除了日常的争夺资源、争夺市场的矛盾外,最重要的是争夺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斗争,即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哪种所有制经济是补充的斗争。上面讲过,这种斗争关系到整个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正因为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所以,我们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所以我们要鼓励、支持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私营经济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矛盾,所以我们不能听任它盲目地自由发展,而要注意加以引导,即引导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包容的共同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是写进了宪法的。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们必须遵守宪法,全面贯彻这一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把它割裂开来,只讲一面,不讲另一面。
我们应该全面地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的两重性,不能有片面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重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一面,忽视它与社会主义矛盾的一面,因而只强调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私营经济发展,忽视引导。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往往只重视资本家的利益,忽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关系时,往往强调“国退民进”,牺牲国有经济的利益,甚至要求实行私有化。在经济运行中,往往忽视私营经济的片面追求最大限度利润产生的负面影响。这种片面性,显然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完整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结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具有决定性意义。当前所有经济问题都是由此产生的,也应该用这种所有制结构来解释。
第四节 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确定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来的。
十六大指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16]
由于第三条是前两条的综合,所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把十六大的这一方针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自从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以来,十多年时间过去了,但对这一方针的理解和贯彻始终存在着分歧。主要的倾向是,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以及实际经济工作部门,往往只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而忽视甚至反对第一个“毫不动摇”。
例如,2012年年初,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全年经济改革的意见,只字不提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篇只讲“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门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仿佛改革就只是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一个方面。有一个权威研究机构则借外国人之口,宣传我国未来发展的前景应该是,一方面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理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办法是:降低私营企业的准入壁垒,同时要求国有企业上缴更多的税金和利润,以减少私有企业在社会支出方面的负担。在理论界,更有人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同时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从而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
面对这样的舆论环境和错误实践,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正确地阐述“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是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以,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目标应该是两个:一是不断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
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矛盾体中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决定着整个事物的性质。“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前提。也就是说,有了第一个“毫不动摇”,才能有第二个“毫不动摇”。
首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这是会破环生产力的。所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的前提。
其次,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的政策了,更没有能力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应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3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6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是到了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是一种现实的危险。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点应该放在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上,坚持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这是当务之急。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
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17]
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那些想修改宪法,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人,说到底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私有化,最终由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由私有制占主体,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不会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而必然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变成西方国家的附庸。千百万先烈的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就会改变颜色。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苏联东欧国家的现实教训。这种景象,我们决不允许在中国重演的。我们必须坚决捍卫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修改宪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企图都将碰得头破血流,永远不能得逞。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9]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10]《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2]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13]《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5]《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1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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