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矛盾现状要求全面落实《劳动法》刻不容缓——在深圳工业区调查八个月的思考
作者:陈荣荣 来源:紫网在线 日期:2015-09-06 点击:
摘要:2014~2015年,笔者在深圳工业区调研历时八个月,期间六个月以一名工人的身份在三个工厂打工实践。厂外的两个月笔者走访了深圳数家劳工NGO和各种非正式劳工群体、访谈了大量工人、观察了数场劳工罢工。本文是笔者对当前工人生存状况和劳资关系的感想和看法。
关键词:工人 依法治国 《劳动法》
2015年2月2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对富士康违反《劳动法》的问题进行点名批评。郭军指出,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
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实事求是地说,比富士康更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企业比比皆是。几乎所有私营工厂都违反《劳动法》的客观事实要求全面贯彻《劳动法》。
一、私营工厂在关系到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
1.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平时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倍,周末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倍。然而,深圳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工厂低于或严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例如笔者入职的第三个工厂,平时加班工资低于最低标准3.59元/小时,周末加班工资低于最低标准5.78元/小时。这样工人每月所得工资要比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少400~800元。本来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远低于国际惯例(以深圳为例,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应当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而深圳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仅相当于深圳社会平均工资的28.7%),但是私营老板还要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盘剥一层。因为底薪和加班工资太低,工人不得不选择到那种加班时间特别长的工厂上班,所以这才有了富士康的辩驳之辞:工人是自愿选择加班的。
2.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富士康违法延长工人加班时间绝非个例,而是工业区里最普遍不过的事实。以笔者入职的第三个工厂为例,很多员工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点、十二点,甚至一两点,一天上班时间长达十三四,甚至十五六个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一般都要超过100个小时,部分工人加班时间甚至达到150个小时。以加班100-150小时计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高加班工时177%—317%。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克扣或拖欠工资屡禁不止。关于克扣工资,老板的手法层出不穷。以笔者入职的第三个工厂为例,(正常)物料损耗全部由员工承担,每人每月得扣除物料损耗费几十元。另外,罚款是工厂最重要的管理手段:丢失物料要翻倍赔偿;品质部检出不良品罚款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开会迟到罚30元到50元;旷工一天按工厂制度扣三天工资,另外拉长还要加罚200、500、800甚至1000元不等……很多工人每月的罚款就得几百,罚款多的则要上千元。关于拖欠工资,以建筑工人为例,据汪晖的调研报告,高达53.4%的建筑业农民工在过去一年遭遇欠薪,其中通过讨薪结清工钱的比例高达60.2%。而有10%的建筑业农民工在过去一年一分钱没拿到。
4.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法》规定:除了劳动者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等几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赔偿额度,《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劳动法》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犹如空纸一文,除非是劳动者通过罢工的方式逼迫资方才有可能拿到这部分钱。在中国劳工通讯收集的2011~2012年的270个罢工案例中,工人因工厂搬迁、关闭、裁员、转让时要求资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计有55起,占比达20.3%。
5.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非常普遍。笔者前后入职的几家工厂都存在这种违法行为。2014年4月15日,东莞裕元鞋厂发生了4万工人的罢工,罢工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工厂没有足额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裕元工人罢工之后,工人的社保问题才开始引起各界重视。
6.违法拖延辞工。《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很多工厂的工人来说,辞工是很困难的。笔者所在的第二个工厂,工人辞工必须得提前三个月,并且三个月后还不一定辞得了。而笔者所在的第三个工厂辞工更是难上加难,几乎到了不可能辞工的地步,每个月每条拉平均有两人不拿工资自动离职,12月份有一条拉更是有六人被逼得自离(每条拉四十人左右)。
工人处境艰难,劳资矛盾激烈的社会现实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2010年,富士康工人的“17跳”引起了人们对私有企业用工问题的关注。17个跳楼的工人面对他们的生活遭遇时选择了极端方式,但是,他们的处境却并不极端,而是折射了工厂里广大工人的普遍生存状况。
二、私营工厂工人比较普遍的生存状况
第一,微薄的收入让工人的生活入不敷出。笔者刚入第一个工厂的时候,和笔者分在同一个宿舍的还有另外六个小伙子,其中有四人身无分文。这并不是极端情况,在笔者入职的第二个工厂,该厂的员工每个月的工资2300元左右。约摸一半左右的工人在发了工资半个月到二十天之后就开始借钱寅吃卯粮了。这些工人的生活就这样在借债—还债中循环往复。到了第三个厂,笔者身边的工人朋友约摸有1/3都得借钱生活。
第二,长时间的流水线工作使工人变得麻木呆滞。2014年3月笔者进入了深圳的第一个工厂做工,笔者每天的动作就是把一张大的卡片放到冲床机上切成小卡片。这样连续工作一个小时以后,你的手依然在惯性地挪动,但是你的神智就逐渐地陷入麻木,这时你的眼神里面会毫无内容。整日毫无内容的工作使人变得麻
木、呆滞,而冲床机不间断的巨大噪音更加加剧了内心的烦躁。毫无变化的工作内容随着时间的延长使人变得越发狂躁,时间一久,这种机器的声响总让人产生一种想呕吐的感觉。每天走进厂房都有一种车间恐惧症,在车间里,我总感觉被冷漠的墙面、地板、机器、产品包围、吞噬、淹没。
第三,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让工人失去做人的尊严。2014年7月20日,笔者进入了第二家工厂,做了一名波峰焊工人。调试波峰焊是个技术活,一般至少要三个月才能熟练上手。在笔者还不是熟手的这两个半月期间,笔者几乎天天都被我们的光头老大狂骂。机器出故障毁坏插件板,被狂骂;找一件从没用过的东西找不到,被狂骂;找东西找慢了,被狂骂;对于从没有做过的事情做错了,被狂骂……而且,光头老大骂人都是扯着嗓子骂,他一出口骂人便是整个车间都能听得一清二楚。偶尔有半天没有被骂,熟悉的工友开玩笑:“好像你今天没有被你老大骂啊?!”光头老大的粗暴管理并非特例,而是大部分工厂普遍的管理方式。只要进了车间,尊严就交给了管理和老板。这种粗暴的辱骂方式每天都在笔者心中积攒下一点怒火。
三、全国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劳工罢工不断的紧张形势要求全面贯彻《劳动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私有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私有化在确立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同时,也使反抗资本的力量逐渐普遍、壮大起来。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它在使生产过程的
物质条件和社会结合成熟的同时,也使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形式的矛盾和对抗成熟起来,因此也同时使新社会的形成要素和旧社会的变革要素成熟起来。”“它破坏一切还部分地掩盖着资本统治的陈旧的过渡的形式,而代之以直接的、无掩饰的资本统治。这样,它也就使反对这种统治的直接斗争普遍化。”
2007年以来全国各地尤其珠三角地区罢工不断。激烈的劳资矛盾使得几乎每个工厂都具备了诱发罢工的客观条件。在这背景下,2007年以来我国的罢工有过三个高峰。第一个高峰发生于2007~2008年,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雇主擅自解除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在中国劳工通讯收集的2007~2008年的100个罢工案例中,至少有14个案例属于此类。第二个高峰发生于2010年,其代表性事件是广东佛山南海本田工人罢工。2010年5月17日的南海本田罢工还引起了系列罢工,到2010年7月16日,珠江三角洲地区共有20多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企业发生了罢工。直到现在,珠三角地区的汽配行业仍然是罢工不断。第三个高峰发生于2013年底以来接连不断的千人以上工人大罢工。如东莞诺基亚工人罢工、深圳凌进电子厂工人罢工、深圳先进微电子厂工人罢工、东莞裕元工人罢工、深圳庆盛皮具服饰厂工人罢工、广州利得鞋厂工人罢工等。
直到今年,珠三角地区的紧张劳资关系仍然得不到缓解,劳工罢工愈演愈烈。2015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月,珠三角大小不断的罢工拉开了今年劳资激烈博弈的序幕。从3月1日-3月29日(农历正
月十一至二月初十),珠三角仅网络上报道的千人以上规模罢工就已经达到九起(见下表),而去年同期是4起。一方面是工人罢工频次增加,罢工规模增大,各方力量在罢工中的渗透越来越多。据中国劳工通讯的不完全统计,今年农历正月十一至二月初十期间,报道于网络上的罢工就有152起,而去年同期是55起,且几百上千人规模的罢工明显多于去年。另一方面是劳资关系变得更加脆弱,劳资矛盾诱发因素增多。中国制造业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使得制造业资本生存空间在全球经济复苏低迷的形势下收到挤压,而工人的生存则更是受到国际国内资本的双重挤压,加之国内产业转移或升级、制造业海外转移、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或变更等宏观因素,劳资矛盾诱发因素增多,劳资对抗甚至容易动一发而牵全身。如东莞于2月份发布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目前已引发至少五个大厂轮番罢工:东莞大岭山的兴昂和兴雄鞋厂八千工人罢工、东莞高埗裕元新三厂近3千工人罢工、东莞黄江的宝成精诚科技上千工人罢工、中山坦洲欣昌鞋厂数千人罢工等。
珠三角2015年3月份千人以上规模罢工
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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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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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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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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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霄边兴昂鞋厂
东莞大岭山兴雄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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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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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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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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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信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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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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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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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无限期停工,未通报倒闭,拒绝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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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亚萨合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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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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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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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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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雅骏眼镜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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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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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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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调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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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埗裕元新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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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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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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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工厂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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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精成科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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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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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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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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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欣昌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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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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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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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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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鑫达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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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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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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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路,公司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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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海信科龙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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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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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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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拒绝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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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深圳工业区期间,喜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习总书记更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到“四个全面”之一的国家战略布局层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全民的小康生活息息相关,而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它更是意义深远。《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重要法律,然而,《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其贯彻落实一直面临重重困难。这一方面导致一些工人生存艰难,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自近年来全国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劳工罢工事件的不断发生,劳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全面贯彻《劳动法》是解决劳动者生存问题、全面奔向小康的迫切需要,是缓解紧张的劳资关系、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它应该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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