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存在严重分歧
牢牢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同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的一点看法
一、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确实存在严重的分歧
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以来,理论界就混合所有制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争论的焦点是,我们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是什么?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朝什么方向发展?
显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目的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另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的,目的是利用混合所有制来推行私有化,由私营经济来“融合”(也就是“吃掉”)国有经济,最终实现资本主义化。
两种指导思想必然导致两种做法。一种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另一种是大力鼓励和发展由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经济控制、支配、利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不能不看到,后一种想法,有时占据主流。同样是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出发点、落脚点却完全不同。
有人是用浑水摸鱼的心态来看待新一轮改革的。十五大以后一段时间里,曾经有人利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改制”)的机会,化公为私,把改制变成瓜分国有资产、获取暴利的饕餮大餐。对此,至今群众反应强烈。现在,又有人想故伎重演,力图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机,大捞一笔,他们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盗窃国有资产的“最后的晚餐”。
2014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会议时说,“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3月9日,他又在参加安徽代表团会议时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无疑是对那些贪婪之徒的当头棒喝。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上曾经有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历,那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公私合营。那时全党、全国人民一心一意奔向社会主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目的十分明确:通过公私合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对于这个问题,党内党外都没有什么争议,包括私营工商业企业主也是接受的。今天,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党提出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却争议不断,思想很难统一。不仅私营企业主,而且在党内,持有与中央不同的另有一套想法的人,大有人在。今昔对比,令人感慨不已。不得不承认,现在,确实有一股势力,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走资本主义道路,他们竭力反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反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竭力推行私有化,因而党提出的任何一个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重大决策都会引发严重的争议和斗争。这股势力还相当大,影响到了许多决策及其贯彻。个中原因,值得深思。这已是题外话了。
我们还是来看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怎么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吧。
二、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把它放到这个背景下来研究。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一句话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话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两句话都讲,才是完整的。”(1)这就是说,任何改革措施(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应该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不能违背甚至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改革的底线。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谈论改革,改革就会变成改旗易帜。
我们仅从经济改革来说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相结合,经过艰苦探索才得出的宝贵成果,并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我们应该珍惜它、爱护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坚定不移地坚持它、发展它。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都应该服务于、服从于完善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常讲,改革要守住底线,不能犯颠覆性错误,从经济上说,最重要的就是改革必须完善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损害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一条底线,不能越过它。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说。基本经济制度是载入《党章》、《宪法》的。例如,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员要遵守《党章》,公民要遵守《宪法》,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本经济制度。自由必须在《党章》、《宪法》的框架里才有,一切违反《党章》、《宪法》的言论、行动,是没有自由的,而必须制止、甚至受到制裁,这也是一切法治国家起码的准则。我国有一种怪现象:有的人一面喧嚷宪政,一面却在鼓吹私有化,否定公有制为主体,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对违反《党章》、《宪法》的事情,人们往往见怪不怪,坦然处之,仿佛只要是“改革”,一切都可以办。有一种说法:改革历来就是违反《宪法》的,解放思想就是从《宪法》的框子中解放出来,不违反《宪法》就不能改革。先干起来,再修改《宪法》。这种说法是危险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正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许多事情还不十分清楚,有一些做法同当时的《宪法》不完全一致,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不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定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基本上形成了。事实证明,这个基本制度既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才写进了《宪法》。习近平指出,我国的改革要弄清楚“改什么”与“不改什么”,把“改”与“不改”统一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不改的,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不改的。我们讲制度自信,就是相信我们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科学的。所以,我们决不允许出现破坏基本经济制度这类违反《宪法》的言行;出现了,就必须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认为改革就可以违反《宪法》,在思想上是不相信我们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是缺乏制度自信的表现;在实践上是破坏法治的行为,必须制止和打击。如果改革就可以违反《宪法》,这怎么依法治国呢?
在现在的情况下,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改革必须依法办事。《宪法》是根本法,是法中之法,依法办事,最重要的是要依照《宪法》办事。经济改革必须依照《宪法》上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办事。任何损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的事,例如搞私有化,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受到追究。
三、必须牢牢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的中心意思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同志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详细阐述了我们要搞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涵及其重大意义,说清楚了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和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他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
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一个有效途径、一种必然选择。“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一提法,实际上规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和目的,也是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的指导思想。在有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探讨以及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牢牢把握这一点。离开“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点来谈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措施,这项改革就会走上邪路。
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才能够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第一,应该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这种国情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不发展或抑制另一种所有制经济,而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要发展。鼓噪一时的所谓“国进民退”,其实是一个伪命题,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现在有一种思维方式,只要国有经济一有所发展,马上就遭到非议甚至攻击,这是不正常的。有人不断强调,“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明显是歧视国有经济嘛。不同所有制经济应该在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中实现共同发展,凭什么用行政办法强迫国有经济“退出”?有本事应该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赢得胜利,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排斥国有企业。一面讲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一面又想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这能说得通吗?
我们主张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见诸报刊的理论、实行的具体措施,往往是只准发展私有制经济、不准发展国有经济,一讲改革就是发展私营经济,仿佛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的任务,这显然是违背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的。要知道,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只发展一种所有制经济,更不是一种所有制经济“吃掉”另一种所有制经济。
应该明确一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候,必须保证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混合经济应该达到的一个目的。
第二,应该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我们主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应该共同发展,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其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着我国社会的性质。
我们要先讲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总是有几种所有制并存的,都不是只有一种所有制。在奴隶社会里,既有奴隶主所有制,也有大量的个体经济——自由民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资产阶级私有制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户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既然是几种所有制并存,我们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呢?毛泽东告诉我们一个方法,即要抓住主要矛盾。他说,在一个有多种矛盾存在的复杂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种矛盾是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存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但资产阶级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它制约着、规定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运行,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同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公有制经济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一旦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我国社会就失去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所以,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3)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5)。我们“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6)。
有人提出,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那么就不要区分“老大老二”,不要讲什么“主体”和“补充”,大家都发展就行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任何一个有几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存在的社会,客观上总会有一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其他所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主观上不去区分“主体”、“补充”,这个问题就消失了。其实,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谁都看得到的:哪种所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故意炒作“不分老大老二”,要求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背后的用意,明眼人一看就明白,那就是想改变我国社会的性质。
有人提出,既然我们讲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怎么还要区分“老大老二”呢?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在所有制结构中不能不区分“主体”与“补充”,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位置更不能颠倒。这一点十分重要。
我们在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必须保证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了邪路了,走错了方向,会危害到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的。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第三,应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我们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但各种所有制的发展不是几根并行线,相互隔绝、互不来往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中,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
社会主义要不要国有经济,这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有人竭力反对国有经济,认为社会主义同有没有国有经济没有关系,甚至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们提出,改革就应该消灭国有经济,只要还有一点国有经济,改革就还不彻底。有人干脆说,国有企业是个“怪胎”,“官不官、民不民”,与民争利,必须在十年之内把它消灭了。社会主义究竟要不要国有经济?国有经济要不要发挥主导作用?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把它说清楚。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必须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明确宣布,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与传统的所有制彻底决裂,根据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由社会来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7)。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8)。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理论依据就在这里。说国有企业是“怪胎”,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我国在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形成了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它也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依附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的,它本身无法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所以,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一是指公有制经济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指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控制力、影响力。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核心内容之一。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能不能有控制力、影响力,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
习近平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9)
可以说,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否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我们必须增强、而不能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第四,应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的道理。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它们都可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自己的贡献,又有矛盾的一面,因为它们的所有制基础不同、人与人的关系不同、生产目的不同。面对着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这样复杂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强大的、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国有经济,国家就没有实力去实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更谈不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了。
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在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全面地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10)这就全面地规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和目的。
四、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必然选择、有效途径,这不是主观的想象,不是某个人拍脑子想出来的,而是总结了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才提出来的。
在我国,混合经济曾经是改造私营工商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全国解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党中央及时地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怎么进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的办法是,没收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苏联就是按照这种办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我国的国情同苏联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民族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时期曾经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一定程度上参加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产主义的斗争;全国解放以后,民族工商业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毛泽东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办法(包括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来逐步改造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就是通过国营经济向私营工商业注入资金,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混合经济(那时把公私合营企业定性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纳入国家需要的轨道,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同时改变企业内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最后用定息的形式赎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使之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项工作,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做得很好”,它开创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形式,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国营经济控制的混合经济是可以成为引导资本主义经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途径的。当然,我们现在的情况同“三大改造”的时候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明确规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需要共同发展,消灭私有制是未来的事情。但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把它运用到新的条件下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改革,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和资本组织形式,不断壮大和发展自己,摆脱了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困难,经营状况日益好转,成绩十分显著;同时,国有企业在自身改革的过程中,还注意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整体上考虑行业的发展和调整,引导本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一个典型。
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这两家集团公司都是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中央国有企业,发展业绩和势头都很好。中国建材集团从2001年到2013年,营业收入由20多亿元增长到2500亿元,进入世界五百强;中国医药集团营业收入从2008年的400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250元,也将进入世界五百强。在壮大自己的同时,这两家集团公司还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它们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规则,采用市场手段联合私营企业共同发展,以包容性增长方式推动整个产业健康化发展。他们形成了一个由央企控股、吸收私营企业参加的多元化混合经济体系,用“规范化的公司制+独有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办法,在国有企业主导下,把不同所有制企业融合在一起。中国建材集团近年来联合重组了几百家私营企业,一般在新组建的企业里为私营企业保留了30%的股份,而多数原来的私营企业创业者继续担任新企业的管理者,成为规范治理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国有企业不是简单地“吃掉”私营企业,而是把私营企业纳入由国有企业带领下新组建的公司里。这样,一方面,国有企业以少量的国有资本带动了大量的社会资本,例如,建材集团通过三层混合结构(第一层,在上市公司中,中国建材这家H股公司吸纳了大量社会游资;第二层,在下属的四大水泥企业的业务平台上吸收私营企业参股;第三层,在水泥企业里给原来的私营企业所有者保留30%的股份),用210亿元国有权益控制了650亿元的净资产,用650亿元的净资产又控制了一个超过3000亿元总资产的企业。这就极大地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加强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注入了活力,挽救了水泥行业中许多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处于困境、濒临破产的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的资产得以保值、增值,从而实现了双赢。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新形势下的“公私合营”,即在混合经济的形式下,由国有经济带领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一条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类似的国有企业发展的经验,我们应该认真加以总结。(11)
许多实例表明,国有经济可以通过混合经济的途径不仅发展壮大自己,而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而巩固和加强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应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把它规范化,推广开来。
(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注释:
(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1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11)周新城:《关于混合所有制的若干思考》,《国企》杂志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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