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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私有化几种理论依据的谬误

国有企业私有化几种理论依据的谬误 
 
刘瑞娜
《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3期
 

一些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天然是缺乏效率的,是必然地具有劣势的。他们把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作为国企改革的逻辑起点。如果按照他们这种主张进行改革实践,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无疑会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以下将对几种较为典型的观点进行评析。

一、“国有企业无效率”的谬误

一些学者为“国有企业必将无效率”提出了三种理由,主要有:张维迎认为,公有经济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导致了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困难,如果考虑到委托人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公有企业不可避免陷入“内部人控制”状况,因此公有制程度越高,效率越低[1](P10-20);张五常认定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私有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2];刘小玄通过对全国20多个产业,总计17万多家企业的统计数据的分析,通过生产函数模型和经济计量方法的测定,发现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间,私营个体企业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制和集体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效率最低[3](P25)。然而,通过对国有企业和市场结合的可能性分析与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的比较,我们发现国有企业是完全可以实现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而且比一般企业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4](P25-26)。由于这种竞争优势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因而对一般企业而言,是非竞争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其实,断定国有企业一定没有效率是为国有企业私有化这种主张服务的。与此相关的主张还有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人皆自私,因此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等等。

(一)“国有企业所有者必定虚置”的不合理性

在围绕郎咸平的批评所掀起的有关国企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主张消灭公有制企业的人搬出了他们最根本的论据,认定“国有企业所有者必定虚置,因而必然无效率”。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观点的人,一般都是想这样论证“国有企业必将无效率”的。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必然导致国有企业无效率,要想提高效率就必须要消灭国有企业。而这种论证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左大培认为:如果武断地定义“所有者虚置”就是“没有最终的私人所有者”,则这样的“虚置”并不必定导致没有效率;如果说“所有者虚置”意味着“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事实上也不必定如此。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5](P219)。

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来源分析。追根溯源,还要从“文革”说起。在“文革”前,国有企业严格的管理、领导者和工人工作的高度积极性,在“文革”中还有口皆碑,里面的很多老职工都说过。在当时,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低,这说明当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所有者虚置”。但是,“文革”把我国国有企业这种严格的管理冲得一塌糊涂,不仅各种经济效益大幅下降,更有甚者连有些工人都不服从企业领导的管理。对比可知,现在很多人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时所列举的种种现象,其中有许多都是“文革”后出现的。并且,他们论证的“文革”中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人不服从领导这样的情况,不仅不可以证明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还正好从另外一角度说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并没有虚置,而是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要求这样。至于政府为什么要求这样做,就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了。

第二,从法律角度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人民,这难道不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吗?因此,从法律角度讲不应当出现“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问题。也许有的人会说,“全民所有”是一种没有把任何人排除在所有者之外的所有权,不具有本质意义。然而,他们却忽视了正因为“全民所有”的这种权利--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级的政府官员都无权独自决策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现在,我们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少数个人侵犯了全体人民的权利,以私有化的方式来处置全民所有的企业。

第三,从承担责任后果方面来看。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无数的机构和人似乎是委托人,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6](P13)我们理解这位学者是想说:只有私人具有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从而来承担各种责任。支持这种观点的人,也将推出“所有者天然虚置”:公共财产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这些财产的使用效率,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就必定效率低下。本文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果的方式也不同。不同于私人财产所有者,在国有企业内部,属于经营者自己所拥有的生活资料,这与他和家人最根本的切身利益相关,用这些财产是可以来让他承担责任后果的。同时,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这些与经营者自身有关的其他东西,也是可以作为承担责任后果的“抵押品”。这些方式与私人财产所有者是有区别的,但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他们通过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必定虚置”,进而论证“国有企业必然没有效率”,是漏洞百出的,其最根本的目的还不是为极力鼓吹私有化这种行径进行辩护吗?

(二) “自私人假设”的不科学性

我们知道,主张私有化的人一般都喜欢用“自私人假设”,这个假设断定“人都是自私的”,他们据此进行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推理--“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企业只有归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

毋庸置疑,科学、合理的假设对于经济学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是主观、片面的假设,则只会对经济学分析带来困扰。“自私人假设”典型的论证就是:人都是自私的,只有对自己的东西他才会真正关心;因此,只有企业归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这一论证看起来似乎确实像那么回事儿,也是许多人心中不可颠覆的真理。实际上,它却包含着许多方面的不科学性。理由如下:

第一,人并非都是自私的。从人类已有的行为表明,人并非都是天生自私的。因为人类主要是在各种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了利己心和利他心的,并程度不同地具有牺牲个体利益的某种合群性。张五常先生主张的人性是天生的自私的;人性是完全的自私的;人性是永恒自私的,这三个命题均存在误点 [7](P57)。譬如,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经过精心研究得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中的共产制是印第安部落的生活条件的必然结果。……在他们心里还没有产生任何可见程度的个人蓄积的欲望。……这些风俗习惯展示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且揭示出他们的生活状况与文明社会的生活状况之间,以及没有个体特性的印第安家庭与文明社会高度个体化的家庭之间的巨大差异。”[8]显然,在这里是几千年的各种私有财产制支配了人类社会,才使得利己心态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财产关系和资源配置方式才从根本上决定了占主导地位的人的社会本性。

第二,典型的唯心史观方法论。在唯物史观看来,人们都存在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自私只不过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私有制观念。我们不能把人们的吃、穿、住等方面人们的一般人性等同于私有制观念,这些人的一般本性并不属于自私的范畴。但“自私人假设”的推崇者却用把它作为解释经济制度的基本前提。然而,他们不是用私有产权关系的历史存在,来解释自利人及其“最大化”的产生;而是反过来,用天生的自利人的交易和选择,来解释私有产权制度形成的天然合理性。这真是唯心史观方法论的典型“范式”[7](P197)。

第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果“自私人假设”是符合逻辑的,“完全自私”的企业员工是肯定不会好好干的。但是,对于那些有公共责任的员工来说,他们在企业公有时会为公共利益而努力工作的,在企业归领导个人私有时却没有任何理由去努力干。再说,即使承认“人都是自私的”,由于人们的偏好不同、能力差异,自私的企业私有者也未必就能经营好企业。

再者说,国有企业中“不自私”的经营者俯拾皆是,如笃志中药发扬光大的医药传人冯根生,他的自我定位是国有企业保姆。他说,人不是佛,不食人间烟火。人当然有私心,问题是,不能为了个人的私欲损害国家集体,私心太重就是魔。冯根生说:“我从来没有想着去捞钱,到我退休的时候,我把一个小厂搞成一个大企业了,这就是我终生的追求。我不是追求钱,如果我追求钱的话,我50岁就走了,辞职搞个自己的药厂,可能我现在是几个亿资产的老板了;60岁以后,也有很多人请我,外国的大财团到中国来搞中药,100万美金来挖我,但是我都没有走” ,服役超过多年后他还说:“几十年前我当厂长,实际上就是保姆,它是先天不足的,因为国家不可能给你钱,我省吃俭用把它带大,现在长大成人了,赚了很多钱,我还是保姆。我愿意终生当这个保姆,哪一天东家(国家)和我说,你这个保姆可以回去休息了,我就非常高兴地离开保姆这个岗位”。

那么,既然并非所有人都是自私的,究竟应当如何解释经济关系中的人呢?本文认为,应该根据唯物史观中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才进行解释。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指的是,一定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赋予个人的规定性,使人成为一定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们也应当从基本经济制度和和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客观要求,来解释人的经济行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唯心史观的误区。

 
二、剩余索取权假说的缺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私营经济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允许和鼓励存在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私人资本所有者可以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对他们激励的着力点。但是,作为国有企业中的经营者,他们既不是资本所有者,也不能无偿占有国有资本所带来的利润,那么,能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激励吗?

有人对此表示怀疑。前东欧经济学家布鲁斯等人就认为“社会主义经理能够成功地担当企业家的角色吗?……社会主义经济主要缺乏的仍然是企业失败后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他不拿自己的资本冒险,这就使他像哈耶克很早以前强调的那样,极有可能在两方面犯错误,或者轻举妄动,或者过分谨慎”[9](P46)。还有的学者认为,国有资本根本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虽然西方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在产权分析、节约交易成本、制度变迁方式等方面的研究给后人很多有益的参考,但是他们认为要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只有实行私有化,他们是典型的私有制优越论者。有的学者就认为,私有者“比‘国家’作为所有者时的控制者(官僚)承受了更多的他们的行动的后果,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10](P107)。

受上述观点的影响,近年来,中国有很多学者也断言国有资本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这是由其内在禀赋决定了的[11](P41)。这也就意味着,国有资本所有者不可能拥有自己的经营者。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要想使他们承担风险责任,并对其形成有效激励,唯一的办法是让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进而拥有自己的私人资本,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固定合同支出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或者说对企业净利润的索取权。这种意见认为,仅让资本经营者拥有能与剩余控制权实现最佳对应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分享利润,才能激励他们做出好的决策,促使企业剩余收入最大化。而实现最佳对应的条件则是经营者拥有可以作为风险抵押、能负亏损责任的私人物质资本 [12](P3-9)。

依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掌握国有资本控制权或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企业改制前并不拥有自己的私人资本。如果用“剩余索取权论”的思想来指导改革,只能是放弃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或者是将国有资本出售给私人,进而让经营者拥有私人资本。可见,他们的私有化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其理论依据依然是私有制优越论,其实践的价值取向则是私有化。显而易见,这个假说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本文认为,国有资本经营者激励的着力点不应该拥有私人资本。理由如下:

第一,以私人资本为物质基础的激励也是有条件地起作用的,不能说它普遍有效。当资本经营者具有非常强烈的私人资本占有欲的时候,这种激励才会比较有效。但是,有很多国有企业经营者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这种激励对他们而言就没有多大的作用。

第二,不能忽视经济制度的意识形态来考虑问题。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意识形态当然也占主体地位,与以私有制占主体地位进而私有制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剩余索取权论与西方国家股份制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明显地不一致。现代西方国家的大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是由职业经理人员经营管理的,这些职业经理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他们得到的只是一般管理者的工资收入,真正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是资本所有者。

这样,有的人就会进行辩解,研究经济问题何必把意识形态扯进来呢?可是,请想一下,纯粹的经济学存在吗?只要涉及物质利益关系,必然会有谁占有利益的问题,从而也就有要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这不可能不涉及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肯定公有制必须占据主体地位事实,就必须坚信社会主义公有制意识形态应该占主导地位的。只要大家有这样的信念,就不会普遍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工作动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假定私人资本占有欲普遍存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并且,如果简单照搬私人资本的激励形式,还会腐蚀国有资本。所以,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时,不应该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经营者的着力点。

三、“私人持股”理论的滥用

随着中国企业改革的深入,尤其是股份合作制的推广,经营者持股已得到社会的认同。一定限度范围内的“私人持股”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作为激励机制的经营者持有股权机制,可以形成经营者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有效抑制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可以降低激励机制实施过程中的代理成本;可以形成稳定的创新机制,等等。

但是,某些鼓吹必须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学者则认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变为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只有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才能实现企业效率最大化。这可以称为被滥用的“私人持股”理论。

方便起见,我们把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人称为大股东。大股东控制是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股东控制现象。无可否认,有些时候大股东的存在能够有效地抵制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有动力和方法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自利活动,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正的效应。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主动轮是全体劳动者,企业治理的根本问题不是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拥有的控制权,并几乎完全控制了经理层,这会造成对企业职工的“掠夺”行为。他们可以凭借自身所拥有的超强控制权来谋取私人收益,通过压低工人工资、无视职工恶劣的工作环境、不完善福利制度等等,这都损害职工的利益。长此以往,私有化必然导致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一旦私有经济比重在国民经济中超过必要的限度,在私有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失业率增加等一连串不良经济现象。撇开这些不说,关键是如果全盘私有化,能促进经济发展吗?答案并非是肯定的。这是因为:

目前,世界上推行私有化的国家和地区有近200个,然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占其中极小的一部分。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私有化并非一定能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更不能包治百病。前些年,俄罗斯、东欧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信奉其“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在俄罗斯,他们搞所谓500天计划,用所谓的“休克方法”搞私有化运动。最终,瓦解了俄罗斯原有经济制度,改变了整个社会的面貌和社会的结构,催生了私人资本尤其是大资本的形成,导致了金融寡头的出现,结果导致经济急剧倒退、国家实力大大削弱、贫困率和失业率迅速上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在乌克兰,他们推行私有化改革的10年来,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倒退了60%。在西方支持下,阿根廷也进行了“私有化”改革,结果却是国民经济严重衰退,社会分化、人民贫困,贫困率由私有化前的7.7%猛增至30%,失业率超过了20%,国家负债高达1300多亿美元。可见,私有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并非遍地黄金,而是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和社会动乱。

在我国,由于受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也掀起了一股“私有化”热潮,致使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然而私有化这一过程却带来了一些明显的恶果。

第一,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上,没有一定的数量就不能保证质量。而好多地方则出现大量出卖国有企业的情况。如山东阳信县的某县市,国有企业固定资占43%;拥有的资本金79.6%;工业总产值占30.8%;实现利税占47.8%。而大量出售后的结果表明,国有工业拥有的资产量、资本金量和产出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都下降了很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提倡“靓女先嫁”,“先卖好的”,一批经济效益好,有发展远景的国有企业被卖掉,转到私人手中。这更是大大影响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后劲,长此以往,必将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流失主要分为两类:明流失与暗流失。名流失包括“零出售”、“双买断”。零出售指的是是白送;双买断则是变相白送。由于有60%-70%的国有企业出卖采用这两种形式,使得这两类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暗流失,主要指的是评估中低估与非经营资产扣除两项。由于实际上评估的不规范性,有的采取“暗示价”的,有采取“心理价”评估方式的,并且评估中基本上都不包括无形资产,这使得评估价比实际资产价至少低20%-50%。再加上非经营性资产的各种扣除,一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往往就所剩无几。这几种方式,至少会使得国有资产流失60%-70%。

第三,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应从依据本厂的具体情况,采取最适合本厂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来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那些部分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影响不大的国有企业可以出卖,这不仅有利于挽救这些企业,还可以促进生产力更好发展。但是,如果不分优劣,就一味地采取大量出卖,这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大量出卖的只会影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因为,一旦企业由国有的变为私有的,工人则不得已成为雇工,他们为了生存不能不干活。并且,他们还可能动不动被无故辞退,生活来源失去根本保证,每天都提心吊胆地为人家劳动,怎么能会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呢?

第四,造成两极分化。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由生产关系决定。如果企业卖给了私营企业主,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必然改变,进而企业的分配关系必然发生本质的变化。私营企业主成为资本家,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或利润,而工人只能拿工资,结果必然会造成两极分化。

四、小结

通过上述几种观点的评析发现一些学者质疑国有企业效率的“别有用心”。否定国有经济进而否定中国发展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济学的一贯作风,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想让我国放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按照他们所设计的路线改革,进而制约或控制我国经济发展。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能被一些表象误导。虽然当前国有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但国有企业不仅不像有些人宣扬的具有“天然的、必然的劣势”,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因而,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继续优化和完善国有企业,进而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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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 刘小玄.中国工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对效率差异的影响--1995年全国工业企业普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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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左大培.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 [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6] 周其仁. 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N]. 经济观察报,2004-9-13.

[7] 程恩富,黄允成.11位知名教授批评张五常[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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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科斯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及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

[11]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学术月刊,1999,(2) .

[12]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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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漫天雪 更新时间:2013-06-02 关键字:国有企业  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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