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根本性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根本性区别
时间:2010年11月04日 来源:红旗文稿 作者:刘国光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现在已近20年,建立新体制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也产生了不少有待探索改进的问题。这里,就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怎样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一些看法,供讨论参考。
一、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共同的社会生产中,国民经济要实行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并不等于传统的行政指令性的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革除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也不能丢掉公有制为主体下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要求和规律。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尤其不能忘记这一点。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在邓小平同志“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都可以用”的南方谈话精神下制定的。当时,关于改革目标的问题,有三种提法:(1)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2)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三种提法中,我们党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其中没有包含“有计划”三个字,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有解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从一开始就是有计划的,这在人们的脑子里和认识上一直是很清楚的,不能因为提法中不出现‘有计划’三个字,就发生了是不是取消了计划性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第647页)党的十四大之所以在改革目标的表述上没有用“有计划”三个字,这与当时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相当严重,而市场经济的概念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有关;为了提高市场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推动市场经济概念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才没有加上“有计划”三个字,但加上了“社会主义”这极有分量的定语,而“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是有计划的”!这样,党的十四大改革目标的精神就很完整了。我当时参加中央文件起草工作,感到党中央这样做用心良苦,非常正确。
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实行将近20年,计划经济离我们渐行渐远。由于历史原因,我们过去过于相信传统的计划经济;时过境迁,一些同志从迷信计划变成迷信市场,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说我们不再需要计划了。在经济工作的某些领域中,国家计划对宏观经济的指导作用有所减弱;有些地方的规划缺少约束性、问责性的指标任务;有些地方规划与中央规划脱节,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规划失去了导向的意义。所有这些,都影响到宏观经济管理的实效,造成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许多失衡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计划性”,很有必要。党的十七大重新提出“发挥国家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就是针对我国经济实践中计划工作削弱和思想意识中计划观念淡化的状况而提出的。我们不仅要在实践中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大这一重要方针,而且要在理论宣传工作中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制,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1985年在“巴山轮”国际宏观经济管理问题讨论会上,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建议我国建立宏观调控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法国经济学家阿尔约伯特说法国就实行这种体制。所以,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独具的特色,而是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的。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怎样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呢?除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区别外,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计划性,还有国家计划的指导。少数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都曾设有企划厅之类的机构,编有零星的预测性计划。英美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只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没有采取计划手段来调控经济。但我们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大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宏观调控中运用计划手段,指导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所在。宏观调控有几项手段,最重要的是计划、财政、货币三者,党的十四大报告特别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这里没有说到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不是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不重要,而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是由国家宏观计划来导向的。所以,国家计划与宏观调控不可分,是宏观调控的主心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也可以称为国家宏观计划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
二、关于如何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基本制度不同。前者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这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划清四个重要界限里面的一条,十分重要。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在“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这两个错误倾向中,哪一个目前是主要的,以更好地抵制其消极影响。单一公有制是过去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时代的产物,现在还有个别极“左”人士在宣扬,这是需要我们与之划清界限的。但大量的言论和事实证明,当前存在的更为严重的错误思想倾向是私有化倾向,这一倾向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是极为不利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者不能不看到这一点。
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的标准,并不只看所有制成分的比重。这是对的。但是,马克思主义也不主张不看比重。如果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降低,以至于不再占主体,就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在下降,宏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微观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但更多的是“国退民进”,个别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也并非没有道理。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当负起这个责任,解释公众的疑虑,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而要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的作用不是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中那样,主要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补充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而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优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这些都是中央文件所规定和强调的。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保持控制力,是为了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控,以利于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除了帮助政府实行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控外,国有经济还有另一项任务,即它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基础。对那些在政府调控经济中可能不太重要,但是对于保障公平正义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视同重要和关键的领域,要力争搞好。所以,不但要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经济命脉领域的控制力,而且要保障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发展,发挥它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国家转移支付和实行公平再分配的经济能力和实力。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在竞争性领域发展,难道利润收入只让私企独占﹖所以,中央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一向坚持“有进有退”的政策,注重提高和发挥其竞争力,而绝不是要求它“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当然,竞争性领域应当对私营企业完全开放,尽量让它们相互竞争,并与国企相互竞争。
私有化的主张者不仅要求国有经济完全退出竞争领域,他们还要求国有经济退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他们经常把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优势地位冠以“垄断行业”、“垄断企业”,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国有企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进行垄断,把国有资本一概污蔑为官僚垄断资本。应当明确,在有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战略性部门及自然垄断产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谁来控制。一般说来,这些特殊部门和行业,由公有制企业经营要比由私有制企业经营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战略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行政性垄断的弊病是应当革除的。革除的办法与一般国企改革没有太大的差别,就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健全法制和监管制度,等等。恢复企业利润上交国库,调整高管薪酬待遇(某些国企高管的收入高得离谱了),杜绝市场化改革以来国企利益部门化、私利化的弊端,这些都是当前国企收入分配改革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另外,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机构。如果职工真正有权监督国企重组,有些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有其地位,应当充分阐述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经济对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私营经济具有两面性,它除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一面外,还具有剥削性的消极一面。针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客观存在的两面性,除了引导它们在适当的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外,还要对其不合法、不健康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对其经营的领域进行节制。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公众利益的部门,应当由公有制经济来承担,以避免私有经济只顾追逐利润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扩大贫富差距。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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