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发中国“颜色革命”的高风险事件预警分析
可能引发中国“颜色革命”的高风险事件预警分析
吕景胜
远观前苏、东欧、乌克兰、阿拉伯国家颜色革命,近顾3月26日俄罗斯反腐败大游行、泸县太伏中学生坠楼事件九大谣言,热点高风险社会事件及其负面效应借助网络的共振辐射瞬间聚集社会关联、引导社会舆论的汹涌澎湃所导致的公众行为完全有可能形成社会动乱的破坏力量,产生颠覆政权、危害社会秩序的颜色革命。今后别有用心的境内外势力对热点社会高风险事件及其负面效应嗜血般的嗅觉必将更加注重开发利用此类风险事件及其负面效应攻击党、国家、体制(非正常批评)引发颜色革命。
颜色革命不仅指国破家亡政权更迭的最终结果,且指颜色革命悄悄渐变的过程,即由小乱积中乱,中乱积大乱,大乱成大灾的过程。泸县太伏中学生坠楼事件谣言背后有反华势力运作,此案例的警醒意义在于反华、反政府、反体制势力今后对诸多高风险事件都有兴风作浪的空间和可能,应在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的大格局和视角下考量这些高风险事件,有必要对一些可能会引发颜色革命渐变过程的高风险事件或因素作类型化梳理归纳,预测、预警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笔者认为,可能引发颜色革命的高风险社会事件或社会因素有以下:
一、生命事件
高校大学生因学业考试压力、恋爱、交友、生活费用高、家庭贫困、贫困农村学生不适应城市就学氛围,受歧视、潜在抑郁症或病发等等原因而意外自杀跳楼。如学生家长悲痛失去理智提出过高赔偿,学校无力负担,再被一些媒体或记者扑捉其春秋笔法可演绎为“定体问”,即一定是体制问题。如学校管理失职,对农村贫困学生补贴不够,学校教育缺位、心理干预空白,城市富裕同学歧视,挑起学校与家长、学生与校方、社会对学校的争斗和敌视。中学生意外自杀事件已经有泸县刚刚发生的案例,其九大谣言让国人见识了媒体发酵此类事件引发公众与政府、警方对立的功夫。
因贫困自杀事件,如2015年12月28日下午,永昌县13岁女中学生在当地城关镇御山城市广场高层坠亡,该事件系其偷拿一超市巧克力引发,死者家境贫困,她在12月28日中午放学后,在当地一家超市内疑因偷拿巧克力被店主讥讽和辱骂后愧疚母亲要赔偿店主而跳楼身亡。当地群众得知此事后聚集超市门口讨要说法,并打砸了超市。此事件引发当地群众围观,金昌市长到现场处理遭打被警察解救。2015年6月9日贵州毕节四留守儿童用一瓶农药自杀。2016年8月26日,甘肃康乐县村民杨改兰因家庭纠纷和贫困难以忍受,在家用斧子将自己的4个子女砍杀皆死亡,后杨改兰及丈夫服农药自杀死亡。
还有农村孤寡老人厌世自杀有上升趋势值得警惕。医患纠纷中患者死亡家属医闹,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导致警民冲突等等皆有被歪曲、激化矛盾对立,指责攻击警方的空间。
此类事件极具震撼力、传播力且存在发酵空间。生命脆弱宝贵最易触发公众心灵深处敏感神经和情感体验,且这类事件既有个人因素也有社会管理问题,极易引向对政府和体制的攻击,如发生此类事件的隐患不除、防范不力、处理不妥极易成为社会群体风险事件的导火索。
二、腐败事件
俄罗斯3月26日大游行就是因政府或高官腐败信息所致。腐败事件类可分为地方政府集体塌方式腐败,集体共同违法犯罪窝案,如前山西某地政府;或政府新官、高官任命有不正常裙带或姻亲关系比较敏感;政府高官或亲属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海外现巨额财产或巨额存款信息被揭露等等。腐败为全民痛恨,反腐信息及号召最具吸引力、感召力,尤其对高校学生,因高密度聚集,个体互相感染、互动激励极易形成集体行动一致性。如果有人再有意将民生困苦百姓艰难与高度腐败奢侈奢华对比联系,民众怒火一旦点燃,引爆巨大能量必将需要出口宣泄,极易酿成有社会冲击力的事件。所以反腐败需全天候全方位、永无止境无底线,高压反腐永远在路上。
三、行政管理事件
政府重大决策、地方重大工程项目上马不充分论证,不认真搞重大决策推出前的风险评估,不充分与当地居民或公众沟通,尤其涉及化工、石油、印染、核电、生物药业等与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有关的项目因不沟通、不充分说明,遭到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引发群体事件。
事关百姓公众生活的水电气、交通、通讯、医疗等领域涨价不沟通、不举办听证制度,拆迁征地不沟通、强制推行,事关国人最敏感的高考信息、高考名额不透明不公平,居民区环境污染、道路不畅阻滞等等引发的群体事件都可能在关键敏感时间被放大妖魔化激起民怨、民怒、民变。此类事件的教训是政府草率决策、行政管理不作为、不精准,管理不到位,没有执行力。
四、城管执法事件
城管执法与小贩冲突不仅中国有,其他国家也有。突尼斯颜色革命便是发端于城管、警察执法中与小贩的冲突。遗憾的是突尼斯小贩事件的细节几年后澄清也无人关注,似乎也无多大意义,因为国家的分裂动乱已经造成。但对我国仍有借鉴意义。2010年2月17日,一则消息开始在网上疯狂地传播。报道称一名26岁的突尼斯小贩,因为家庭困难不得不选择在广场上摆摊,结果却被城管粗暴羞辱和欺凌,小贩悲愤绝望之下只能选择抗议自焚,在惨呼声中烧得焦黑。实际事实是,小贩不是被逼自焚,城管也没有打人或辱骂羞辱对方,在网络上引发民愤的视频和照片都是拼接而成。小贩在广场中央非法占道摆摊,且已经有很长时间。由于该地带是突尼斯著名的旅游景点游客很多,小贩非法占道摆摊后,对广场的人流、交通、秩序都造成了影响。同时非法占道经营,也引起了其他商家不满。于是有人报警,希望城管能制止这名小贩,让他把摊位摆到广场边上。
当城管赶到现场后,小贩情绪激动地拿出一瓶原本是放在小吃摊位下的燃料瓶,一边向城管泼洒一边威胁说:要是城管赶他走,大家就一起死。而围观的其他商户也纷纷谴责该小贩的行为。在泼洒中,一些汽油也洒到了他自己身上,碰巧旁边小吃摊上未熄灭的火种突然点着了洒在车上和地面上的燃料,瞬间蔓延到小贩身上,最后把整个燃料瓶和小贩一起点着了。城管迅速从旁边商铺搬来灭火器,将火扑灭,随后将其送入医院。但小贩终因烧伤程度过大而死亡。本质上看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但却在网络幕后推手操作下却演变成一起城管欺压小贩,体制压制民众,政府不让底层民众活的舆情事件。
2009年5月16日11时许,沈阳小贩夏俊峰在照常出摊后,尚未来得及摆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带走。后夏俊峰随同城管执法人员来到渖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准备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造成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1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夏俊峰案民间还有不同意见和观点。此案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政府如何及时妥善解决底层民众民生问题,城管如何更加人性化执法、规范执法问题,公民如何守法守规问题。此类事件如被放大炒作可是颜色革命最好的佐料,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此类事件将是颜色革命最好的“缝”。
五、警察执法事件
现实中警察执法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监督批评警察合规执法必要其正确。但把一些特殊个案引申为普遍问题、体制问题。对个别警察的个别问题推及整体妖魔化污名化警察整体为鹰犬。久之,打击消磨警察整体职业尊严感,挫伤工作积极性,否定警察合理用枪,削弱警察现场执法权。警察行业本来就是低收入高风险流血牺牲的职业,整体妖魔化警察导致的警察消极执法给全社会带来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去年雷某案的消极负面影响在未来对警察行业将产生怎样的消极后果现在还无法估量。该案核心问题是被执法对象的意外死亡,却被媒体、公知、律师炒作成为公民抗命、公民反抗暴政的正义大戏。媒体公知律师却有意回避雷某抗拒执法的关键核心问题。媒体推波助澜的全民怒潮与泸县太伏事件似曾相识,几十所大学征集签名上演的公车上书为民请命确实壮观。在案件事实细节未披露之前全社会的共识和激愤似乎就是警察暴力打人致雷某死亡。多种谣言及伪造视频与今天泸县太伏中学生坠楼事件中的谣言和伪造视频何其相似如出一辙,手法雷同,套路没有创新。
今天反思雷某案,去年媒体、专家、社会公众在狂评雷某案时是否应该具备三个知识点或三个原则:一是公民面对警察执法服从在先,存疑在后;二是警察特殊行业有合理怀疑侦查权、现场执法权;三是警察对被执法对象强行逃逸有职业敏感,越强烈逃逸越怀疑其有前科,反抗越激烈制服越剧烈,制服力大于反抗力,两力相抗,角力升级,出现伤亡概率更大。试问,当时有多少人具备这三点知识,可以说当时许多人包括所谓专家学者律师并不具备上述三点知识。如果当时人们具备这三点知识又会怎样评价雷某案?雷某意外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现场抗法、抗警察。如果服从警察调查或跟随警察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来悲剧?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呛死)的根本原因是激烈反抗,双方肢体缠斗压迫身体及肠胃、呼吸道,以及因雷某自己连续剧烈反抗与警察制服动作中引发的雷某肌肉剧烈伸缩、肠胃痉挛、体位变化所致,警察打人不对且违法,但你自己静坐、静站不动,退一步说,就算警察打个三拳两耳光也不会把胃内容物打到呼吸道。
雷某案的评价也许要留给历史。雷某案的启示是在这种全社会关注又事关百姓民众人身生命安全的高热度案例官方媒体、主流声音要有专业态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给出专业解释、专业引导和理性声音。这种因被执法对象错误引起的意外死亡案如果放大膨胀为政治话题,直接指向体制政府执政党合法性,并冠之以反抗暴政、专制,其小题大做的背后用心不言自明。与雷某案齐名的山西王文军案、贵州张磊案中对警察的过重处罚,不符国际警界惯例、未践行对警察问责的公平原则,严重挫伤警队职业尊严和工作积极性,助长纵容民不守法民众抗法,警察无执法权威,恶果多多且有连锁反应。长此以往,将埋下颜色革命之祸根,乌克兰警察下跪执法与乌克兰颜色革命有何关联?
六、下岗失业、欠薪讨薪事件
产业结构调整,行业产能过剩,国企改制兼并重组分流下岗职工引发的地区或行业大面积大量裁员是社会稳定控制中的高危事件,以往出现过因下岗裁员不能有效安置分流下岗职工,或贱卖国资违规违法改制国企,补贴方案不公平,未对老职工历史贡献和存量资产合理评估、合理分配、合理补贴,造成数千人甚至上万人静坐示威游行请愿、变相罢工、甚至激烈到杀死企业领导。这类高危事件如果重演一定不会被那些喜欢搞事的人所忽略。需要完善分流下岗改制方案软着落,平稳安置职工,衔接重新就业、减少改制动荡。
欠薪讨薪影响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加大上访、劳动仲裁和司法受案压力,动摇社会根基,罪莫大焉。除了加强事后刑法惩罚,更重要的是建立事前防范机制,如强制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节假日出现大面积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应先行支付再行向企业追讨。
七、宗教极端与恐怖事件
宗教自由及信仰受法律保护,但宗教极端倾向和趋势可能孕育民族冲突、地区冲突、恐怖活动的土壤,属于高危事件。如近年出现的大建宗教设施、党员入教、宗教入学校教材(非民族地区和学校)、强制宗教习俗入公共场合、强制宗教饮食入公共场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了一些宗教特权要求非宗教人士遵守等等。其趋势可忧,应防止借宗教扩张侵蚀国家宪法、法治、国家主流价值观,对一些狂热宗教活动应有所节制杜绝隐患,居安思危防微杜渐,不给宗教极端泛滥趋势以温床和土壤。
恐怖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及社会秩序。恐怖活动之血腥触动人心,其恐怖效应连锁放大极具破坏力。如果新疆恐暴、昆明恐暴以较大概率出现,再伴随谣言伪造视频攻击政府、体制无能无力防范处置恐暴,可打击政府施政能力,借机攻击政府和体制。新疆7.5恐暴当时自治区政府有低效处置不力之弊,引发大量市民不满。此后新疆快速高效处置暴恐的机制、能力有明显完善和提高。易受攻击场合发生恐怖事件,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剧院、展览会、节假日旅游景区如发生恐怖袭击等也将引发公众巨大恐慌,及对政府反恐能力的质疑。
八、涉及群体的经济诈骗及重大冤假错案
如涉及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高利贷、传销事件中一旦集资者跑路路,万千公众千家万户血汗钱血本无归,其灾难性后果瞬间爆发。公众汹涌上街群情激愤,此时又是谣言泛滥,离间民众与政府关系,攻击政府和体制的最好机会和场合,抨击政府防范不力、监管不力,要求政府补偿损失买单,追回跑路者逃债者等等。
近年爆出震惊全国的十大司法冤假错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胥敬祥抢劫案、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强奸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2014年有人统计过各省近年出现的冤假错案数量,有的省最多冤假错案数量达到21件。重大冤假错案社会影响恶劣,侵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如此脆弱不堪一击将授人以柄,也是各种反对势力异常兴奋借机攻击党和国家的最好题材。构建司法公正和独立,加强审判监督,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是断绝这种风险源的当务之急和战略路径。
九、公共安全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工业事故,如2013年11月青岛大爆炸,2014年8月昆山大爆炸,2015年8月天津开发区大爆炸等案例,这类事故会引发质疑政府监管问题,如输油管道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太靠近市区,对外商高危项目审批是否合法、平时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高危仓库设计选址审批是否合法等。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墨西哥湾石油泄露污染处置不力都引发了对前苏联政府和奥巴马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质疑。
二是公共卫生事件,如非典、禽流感、HN79病毒等流行传染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集体中毒事故,可引发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防疫监管、传染病疫情信息披露及监管是否真实是否到位的质疑。如监管不力,信息披露不真实将严重危及政府公信力。
三是重大公共交通设施事故,如温州动车事故、长江东方之星客轮沉没、韩国岁月号游轮沉没遇难者众多,会引发公众愤怒质疑政府或官员渎职、玩忽职守、管理过失、救援不力等。
此类高危事件中如果谣言幕后操纵放大发酵引发人心恐慌,营造天下大乱都是由头和药捻子。
综上,在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的大格局及视野下,对上述高风险事件如何防范、控制、加强治理?防范及治理路径和措施的核心理念是立体、全面、系统、动态,笔者建议:
一、构建防范控制高风险事件的长效治理机制。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国家整体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各项民生事业发展,打铁还需自身硬,防范颜色革命的关键和根本还是国内自身各项事业发展的好,国泰民安,任何苍蝇无缝可钻。稳步政治改革,完善党建,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反腐彻底,有计划有步奏有阶段考虑推进财产公开化;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软着落,扶贫攻坚,解决农民问题,还利于农民;改善环境推进生态中国;加强民主协商社会沟通,坚持社会重大决策评估风险再出台;改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根本; 坚守司法公正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严格信访制度,特别是处理好信访中的急案、大案、重案、久拖不决之案;树立民主、秩序、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等等。强国富民满足国民物质与精神最大福祉,提高国家竞争力,是防范颜色革命的根本路径。
二、构建社会危机事件的事前防范机制及事中控制机制,不给任何势力利用此类危机事件的机会及可能。上述高风险事件可以成为颜色革命的引子,可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这类事件从有苗头的隐患到发展成为突发性事件有一个时间过程,此为潜在危机,即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如果在危机慢慢形成累积过程中及时发现果断出手完全有机会有可能遏制危机,将危机化解消灭于未然。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危机隐患,任其发展危机的可能性必然转化为实际危害性后果发生的现实性。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明察秋毫的社会危机事件预警预报机制,有机会发现危机隐患和民怨;
其次,各级政府应有危机应对预案,对各种危机发生后,由那些部门主导应对,如何组建临时多部门应急协调委员会等机构,那些部门参与,那些部门协调,那些部门物质支援,如何与媒体打交道,如何与公众沟通,如何汇总分析信息,如何快速启动调查程序,如何做好第一次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公告;
再次,应建立健全社会安全阀系统,培育社会缓冲与消融机制,让不同利益群体有表达诉求机会和渠道,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地方和基层的各种风险隐患可以有机会宣泄暴露出来以引起政府和社会重视;
最后,构建各种协商、处理机制,如劳资薪酬集体谈判制度、重大工程项目上马的听证制度、重大决策、政策出台前的风险评估制度、薪酬先行给付制度等。应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在危机即将发生的前夕发挥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博弈协调各方冲突利益以求最大公约数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被别有用心的推墙势力所利用。
三、正确应对舆情,快速有步骤、有分寸、有理性、有专业应对社会呼声。一篇署名为显微镜SIR的网文《四川泸县学生死亡事件反思:突发公共事件中如何有效引导舆情?》很经典地归纳概括了面对像泸县这样的突发事件的正确应对之道:“一是不能捂,必须要公布真相。二是不能慢,必须迅速发声。三是不能停,必须连续公布相关情况。四是不能粗,必须有可靠的真实情况。五是不能软,必须果断打击造谣者。六是不能躲,必须主要领导亲力亲为、敢于面对媒体。七是不能怕,必须主动邀请媒体介入,及时还原真相。八是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请第三方参与,更具客观公正”。时评人墩墩智囊也提到,”互联网时代,舆情处置应重在“疏”,而非“堵”,疏堵应有侧重分工,疏真相、疏态度、疏关切;堵谣言、堵串联、堵碰瓷,不能混淆,更不能本末倒置”。
政府危机管理强调时效性,如从谣言发生起算4小时内辟谣效果较好,危机处理的黄金时间在24-48小时内。很多企业危机处理的成功案例对政府危机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如当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出诺基亚手机键盘质量问题,诺基亚公关部在15分钟内赶到央视演播大厅对消费者做出承诺无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赔偿或退换不合格手机。摩托罗拉处理甘肃手机爆炸案,24校内组建了由政府、行业协会、第三方专家(显示独立居中)构成的危机处理小组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政府较之企业有更多公共资源,在危机处理上应比企业做的更快、更精准、更有效。
四、加强网络监管,防止妖魔化高风险事件的网络煽动及渗透。高风险事件借助网络引导力量可在瞬间聚集社会关联性。妖魔化的网络言论具有发动现实力量的能力,常常将某些言论影响力转化为现实活动。网络国内外联动机制已经形成,国内高风险事件动向会迅速地传播到海外,海外一些力量会从自己的角度和目的做出自己的解读并寻找机会发酵放大事件真相,添油加醋唯恐天下不乱。如在泸县太伏事件发生后,连续引起唐人电视台、博讯、美国之音等一批境外势力、西方媒体关注报道,故意引流境内谣言视频,恶意抹黑攻击我国地方政府。这种内外联动机制对国家安全带来了复杂且长期的冲击。
应完善迅捷强大的网络反应机制,提升灵活有效的政府网络反应能力。提升反应能力的关键之一是高新技术的运用。目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已经可以对网络言论思潮变化进行细微观察、趋势研判、本质分析、应急处置等。平时这一系统的运行只是常规的观测和预警。一旦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则要及时行动,重点监控一些以往重大事件中喜欢且擅长造谣生事的媒体、大V,应出击时及时出击,应阻止时及时阻止。
此外,在保证舆论多元包容及法律边界内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应以行政管理手段、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实施网络监管,对恶意抹黑污蔑造谣中伤社会主义制度、违宪违法言论及行为、鼓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发布极端恐怖信息、制造谣言伪造视频、制造宗教民族冲突信息等等言论及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管理手段、技术手段屏蔽有害信息,销号处理,依纪问责,依法追责。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任何人没有特权僭越违反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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