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央政治局提出)
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正在引起全国农业生产的高潮,并转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新的高潮。为了使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全国人民,首先是农民,对于农业的发展有一个长期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在同党的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的负责同志商量之后,拟定了一个关于从1956年到1967年(即到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的全国农业发展规模的纲要的草案。这个纲要草案在某些有关的问题上,也说到城市工作。这个纲要草案除了规定有关农业生产的若干重要指标以外,其他指标将由各个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去规定。现在将这个草案发给各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的党委以及各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意见。同时,应当广泛地征求工人、农民、科学家和各界爱国人士的意见。于1956年4月1日以前,将各方面的意见收集起来,以便提交准备于1956年4月1日以后开会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扩大)讨论和通过,作为向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首先是农民提出的建议。除了一部分尚未进行民主改革的边远地区以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的党政领导机关,应当根据本纲要草案,并按照本地方的具体条件,分别拟定本地方的各项工作的分期分批发展的具体规划。同时,国家各个经济部门、各个科学、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政法部门也都应当根据本纲要草案,重新审订自己的工作规划。
(一)在1955年已经有6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达到85%左右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且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其余地区,则要求在1956年,每区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以作榜样,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
初级社升高级社,应该具备的条件是:社员自愿,有较强的领导干部,并且在转为高级社以后,90%以上的社员都能增加收入。对于一切条件成熟了的初级社,应当分批分期地使它们转为高级社。不升级就将妨碍生产力的发展。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四)对干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要求入社的问题,在1956年内应当开始着手解决。解决的办法是:(1)表现较好,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作为社员,并且允许他们改变成分,称为农民。(2)表明一般,不好不坏的,允许他们入社,作为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分。(3)表现坏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有破坏行为的,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4)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无论是否已经取得社员的称号,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都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5)合作社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在社内的劳动,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6)地主富农的子女,如果在土地改革的时候,他还是年龄不满十八岁的少年儿童和在学校读书的青年学生;或者在土地改革以前,他就参加劳动,并且在家庭中居于被支配的地位,这种人不应当当作地主富农分子看待,而应当允许他们入社,作为社员,称为农民,并且根据他们的条件,分配适当的工作。
(五)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应当按照以下的规定加以处理:(1)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和在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的分子,逮捕法办。(2)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分子,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劳动改造。(3)只有轻微罪行,现在已经悔改的分子,刑满释放表现好的分子,以及虽有罪行,但是对于镇压反革命立有显著功劳的分子,可以允许他们入社,并且根据他悔改的程度和功劳的大小,有的作为社员,摘掉反革命帽子,称为农民;有的作为候补社员,暂不给以农民的称号。但是,无论是否已经取得社员的称号,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都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4)对于交合作社管制生产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5)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只要他们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应当允许他们入社,并且应当同一般社员同等待遇,不要歧视他们。
(六)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
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棉花每亩平均年产量(皮棉),按照各地情况,由1955年的35斤(全国平均数)分别增加到60斤、80斤和100斤。
各地在保证完成国家所规定的粮食、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籽、芝麻、麻类、烤烟、丝、茶、甘蔗、甜菜,果类、油茶、油桐等项农作物的计划指标的条件下,还应当积极地发展其他一切有销路的经济作物。大山区在保证粮食自给并且有余粮备荒的条件下,也应当积极地发展一切有销路的经济作物。华南各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发展热带作物。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改善自己的生活。城市郊区和工矿区附近的农民应当有计划地种植蔬菜,充分地保证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
发展药材生产。注意保护野生药材,并且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地转为人工培植。
(七)要求一切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自己食用的和保证国家需要的粮食以外,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储积足够一年、一年半或者两年食用的余粮,以备紧急时候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和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当定出实现这个要求的具体规划。在同一时期内,国家也应当储积足供一年至两年之用的后备粮,以应急需。
(八)发展畜牧业。保护和繁殖牛、马、驴、骡、骆驼、猪、羊和各种家禽,特别注意保护母畜和幼畜,改良畜种。发展国营牧场。
防治兽疫是繁殖牲畜的一项重要工作。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要求做到基本上消灭危害牲畜最严重的病疫,例如牛瘟、猪瘟、鸡瘟、猪囊虫、牛肺疫、口蹄疫、羊痢疾、羊疥癣、马鼻疽等。为此,从1956年起,在7年内,农业区的县和牧业区的区都应当建立起畜牧兽医工作站。加强兽医工作。合作社应当有初级的防治兽疫的人员。
注意保护草原,改良和培植牧草,推广青贮饲料。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牧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建立自己的饲料和饲草的基地。
(九)采取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两个基本条件。
(甲)增产措施的项目,主要是:(1)兴修水利,保持水土。(2)推广新式农具,逐步实行农业机械化。(3)积极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肥料来源,改进使用肥料的方法。(4)推广优良品种。(5)改良土壤。(6)扩大复种面积。(7)多种高产作物。(8)改进耕作方法。(9)消灭虫害和病害。(10)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乙)推广先进经验的办法,主要是:(1)由各省、市、自治区把当地合作社中的丰产典型收集起来,编成书,每年至少编一本,迅速传播,以利推广。(2)举办农业展览会。(3)各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都应当定期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会议,奖励丰产模范。(4)组织参观和竞赛,交流经验。(5)组织技术传授,发动农民和干部积极地学习先进技术。
(十)兴修水利,保持水土。一切小型水利工程(例如打井、开渠、挖塘、筑坝等等)、小河的治理和各种水土保持工作,都由地方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有计划地大量地办理。通过上述这些工作,结合国家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大、中河流的治理,要求从I956年开始,在7年至12年内,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和旱灾,机械制造部门和商业、供销合作部门,应当做好抽水机、水车、锅驼机等提水设备的供应工作。
在发展山区经济的统一规划之下,由地方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结合农业、牧业和林业的生产,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在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显著地收到水土保持的功效,基本上消灭水土冲刷的灾害。
凡是有水源可以利用的地方,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基本上做到每一个乡或者几个乡建设起一个小型的水力发电站,以便结合国家大型的水利建设和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地实现农村电气化。
(十一)推广新式农具,从1956年开始,在3年至5年内推广双轮双铧犁600万部和相应数量的播种机、中耕器、喷雾器、喷粉器、收割机、脱粒机、铡草机等,并且做好新式农具的修配工作。随着国家工业的发展,逐步地实行农业机械化。
(十二)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大部分地区90%以上的肥料,一部分地区100%的肥料,由地方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自己解决。为此,应当唤起各地农民积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增加肥料,特别注意养猪(有些地方注意养羊)和适当地发展绿肥作物。地方应当积极发展磷肥和钾肥的制造工业,积极发展细菌肥料(大豆根瘤菌,花生根瘤菌等),并且把城市粪便和杂肥尽量利用起来。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发展化学肥料的制造工业。
(十三)积极繁育和推广适合当地的农作物的优良品种,并且加强种子复壮工作。从1956年开始,在两年至三年内做到普及棉花良种,在7年至12年内做到普及稻、麦、玉米、大豆、小米、高粱、藻类、油菜籽、芝麻、甘蔗、烟叶、麻类等主要农作物的良种。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当建立自己的种子地。国营农场应当成为繁育农作物良种的基地。
(十四)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积极进行改良土壤的工作,用各种办法把瘠薄的土地变成肥沃的良田。
(十五)扩大复种面积。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按照不同的地区,把耕地的复种指数分别平均提高到下列的水平:(1)五岭以南地区,要求达到230%。(2)五岭以北、长江以南地区,要求达到200%。(3)长江以北、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要求达到160%。(4)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北、长城以南地区,要求达到120%。(5)长城以北地区也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复种面积。
(十六)多种高产作物。首先是增加稻谷的种植面积,应当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水源,多种稻谷。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要求增加31,000万亩稻谷、15,000万亩玉米和1亿亩薯类。
(十七)改进耕作方法。深耕细作,合理地轮作、间作和密植,及时播种,及时锄草,间苗保苗,加强田间管理,达到丰产保收。
(十八)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农作物最严重的虫害和病害,例如蝗虫、粘虫、稻螟虫、玉米螟虫,棉蚜虫、红蜘蛛、红铃虫、小麦黑穗病、小麦线虫病、甘薯黑斑病。各地还应当把当地其他可能消灭的主要虫害和病害列入消灭计划之内。为此,就必须加强植物保护工作和植物检疫工作。
(十九)国家应当有计划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鼓励合作社组织分社,进行垦荒工作。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的规划相结合,避免水土流失的危险。
(二十)发展国营农场。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要求国营农场的耕地面积由1955年的1,336万亩增加到14,000万亩。必须积极改进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提高产量,厉行节约,降低成本,使国营农场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都能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
(二十一)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以及荒地上荒山上,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求有计划地种起树来。为此,除由国家建立苗圃以外,还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适当规模的苗圃,培育树苗。
种树除了种用材林(包括竹林)以外,应当尽量发展桑、柞、茶、漆、果木、油料等经济林木。
在绿化规划中,必须把防风林、防沙林、护田林,水源林、海防林和城市的防护林等等都包括进去。
铁路、公路和河流两旁的绿化,由沿路沿河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经营,收益归合作社。铁路和公路两旁的绿化,应当按照铁道和交通部门所定的规格实施。
积极妨治森林的虫害和病害,加强护林防火工作。
(二十二)积极发展海洋水产品的生产和淡水养殖业。在海洋渔业中,应当加强生产的安全措施,并且向深海发展。在淡水养殖业中,应当加强培育优良鱼种和防治鱼瘟的工作。
(二十三)为了充分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增加社会财富和农民的收入,合作社必须提高劳动力的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从1956年开始,在7年内,要求做到农村中的每一个男子全劳动力每年至少做250个工作日。积极发动妇女参加农业和副业生产的劳动。妇女除了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以外,在7年内,要求做到每一个农村女子全劳动力每年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此外,还要求农村中一切具有半劳动力的人们或者能做轻微劳动的人们,都积极参加适合他们能力的劳动。同时,还应当积极改进生产技术,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通过这些措施不断地提高合作社社员的劳动生产率。
(二十四)一切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必须实行勤俭办社的原则。勤就是要充分发动社员勤劳生产,扩大生产范围,发展多种经济,进行细致工作。俭就是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反对铺张浪费。合作社的各项基本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合作社本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十五)改善居住条件。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和社员收入的增加,为了便利社员从事生产活动和政治文化活动,为了改善社员的卫生环境,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
(二十六)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例如血吸虫病、血丝虫病、钩虫病、黑热病、脑炎,鼠疫、疟疾、天花和性病。其他疾病,例如麻疹、赤痢、伤寒、白喉、砂眼、肺结核、麻疯、甲状腺肿、柳拐子等,也应当积极防治。为此,应当积极培养医务人员,分批建立县、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农村医疗站。
(二十七)除四害。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5年、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麻雀、苍蝇、蚊子。
(二十八)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有计划地训练大批的农业技术干部。系统地建立、充实和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例如农业科学院,区域性的和专业性的农业科学研究所,省农业试验站,县示范繁殖农场和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使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由各级农业部门分别负责,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训练初级的和中级的技术干部(包括农、林、水利、畜牧、兽医、生产管理和会计等)500万到600万人,以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十九)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5年或者7年内基本上扫除文盲,扫除文盲的标准是认识1,500字以上。并且乡乡设立业余文化学校,以便进一步地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文化水平。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乡村小学基本上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办理。在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普及农村文化网,建立电影放映队、俱乐部、文化站、图书室和业余剧团等文化组织。在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做到乡乡有体育场,普及农村的体育活动。
(三十)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普及农村广播网,要求各乡和大型的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盐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都装置收听有线广播或者无线广播的工具。
(三十一)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完成乡和大型合作社的电话网。在必要的地方,设置无线报话器。在7年内普及农村邮政网,做好邮电传递和报刊发行工作。
(三十二)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5年、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建成全国地方道路网,把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之间的道路,都按照交通部门所定的规格修好,并且做好经常的养护工作。
有河道可通的地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整理和疏浚航道,以利交通。
(三十三)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在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建成水文的和气象的台站网,加强危险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预报的工作。各地应当注意收听关于气象的广播,以便预防水、旱、风、冻等自然灾害。
(二十四)全国手工业的合作化和盐民、渔民、船民的合作化,要求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畜牧业的合作化,应当按照各地情况,分别规定发展计划。
(三十五)要求商业部门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在1957年内完成调整农村商业网的工作,加强商品流通的计划性,保证做好农村中的商品供应工作和农产品的收购工作。
(三十六)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在1957年内基本上做到乡乡有社,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和农村蓄储业务。
(三十七)保护妇女儿童。对于妇女的生产劳动,必须坚决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成立农忙托儿组织。在分配工作的时候,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应当予以照顾。
卫生部门应当为农村训练助产员,积极推广新法接生,保护产妇,降低产妇的染病率和婴儿的死亡率。
随着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更进一步改善,应当根据农村儿童的年龄和体力,对于他们参加辅助劳动做出适当的规定和限制。
(三十八)发扬农村青年的劳动积极性和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农村青年应当成为农村生产事业和科学文化事业中的活动分子和突击力量。
(三十九)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5年或者7年内,解决城市中的失业问题,使现有的城市失业人员都获得就业的机会。除了在城市能够就业的以外,他们的就业途径,是到郊区、到农村、到农垦区或者山区,参加农、林、牧、副、渔各种生产事业和农村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四十)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农民必须相互支援,工人应当生产更多更好的工业品,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民应当生产更多更好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满足工业和城市居民的需要。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农民,还应当通过联欢、访问和通信等项方法,建立经常的联系,互相鼓励,互相交流经验,以便有利于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工农联盟的巩固。
根据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六曰《人民日报》刊印
注释
〔1〕 这个纲要(草案)是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间毛泽东起草的《农业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充发展起来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并经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后,下发给各地征求意见。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根据近两年来的实践,对这个纲要(草案)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产生了纲要(修正草案),“提交农民和全体人民展开讨论,再作修改”,于一九五八年初产生了纲要(第二次修正草案)。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钢要(第二次修正草案),决定予以基本通过,并委托中央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实行情况再作必要的修改。一九六O年四月十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讨论了一九五七年十月产生的纲要(修正草案),讨论通过并公布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钢要》。公布的这个《纲要》只将《纲要》(第二次修正草案)的第二十七条关于除四害的条文改为“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臭虫、苍蝇和蚊子。”其他各条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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