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与论述
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李大钊为核心和领袖
【纪念李大钊同志诞辰130周年】
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现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凝结着无数中国共产党人的艰辛探索,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李大钊即为其中的优秀代表。李大钊一生致力于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现,尤其通过对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必然性、优越性及共性与个性结合的统一性等论述及这些思想的传播,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论述了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的必然性,论证了“社会主义之来临,乃如夜之继日,地球绕日之一样确实”
中国人民从接触社会主义到接受并将其变成现实,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的最初阶段,作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率先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揭示了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阐明了社会主义是未来中国的必然选择。
首先,李大钊运用科学理性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对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向做了说明,论证了社会主义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与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的必然性。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李大钊迅速对其性质和意义进行了深刻分析,比同时代的人们更早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兴起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社会主义将为中华民族解放和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带来希望。1918年至1923年,李大钊先后发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我的马克思主义观》《马克思的经济学说》《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等文章,指出:“俄罗斯之革命,是立于社会主义上之革命……非独俄罗斯人心变动之显兆,实二十世纪全世界人类普遍心理变动之显兆。……吾人对于俄罗斯今日之事变,惟有翘首以迎其世界的新文明之曙光。”“须知这种潮流,是只能迎,不可拒的,我们应该准备怎么能适应这个潮流,不可抵抗这个潮流。”并进一步预言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趋于自灭,也是自然之势,也是不可免之数了”,“马克思唯物史观讲,在资本主义发达中,产生了一种新势力。这种新势力,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之发生,恰如鸡子在卵壳里发生一样。‘社会主义’之想打破资本主义的制度,亦恰如鸡子之想打破卵壳一样。”随着他对社会主义研究的不断深入,李大钊已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到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至1923年8月,在《桑西门(Saint-Simon)的历史观》一文中,他指出,“科学的社会主义,把他的根据置在唯物史观的上面,依人类历史上发展的过程的研究,于其中发见历史的必然的法则,于此法则之上,主张社会主义的社会必然的到来。由此说来,社会主义的社会,无论人愿要他不愿要他,他是运命的必然的出现,这是历史的命令”,“社会主义之来临,乃如夜之继日,地球绕日之一样确实”。
对于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的必然性,李大钊是从世界和中国现状来认识和分析、经过求真务实的科学求证的。1920年,李大钊在北京大学建立旨在“集合信仰和有能力研究社会主义的同志,互助的来研究并传播社会主义思想”的社会主义研究会,为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进而深入研究中国的社会主义及其实行方法做了大量工作。他认为:“中国国内的劳资阶级间虽未发生重大问题,中国人民在世界经济上的地位,已立在这劳工运动日盛一日的风潮中,想行保护资本家的制度,无论理所不可,抑且势所不能”,“在别的资本主义盛行的国家,他们可以用社会主义作工具去打倒资本阶级,在我们这不事生产的官僚强盗横行的国家,我们也可以用他作工具,去驱除这一班不劳而生的官僚强盗。”由此可以看出,李大钊对中国未来社会主义的建立充满信心,认为它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并主张通过革命的方式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论述了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论证了欲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非先实行社会主义不可”
李大钊的一生,都在探索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道路,正如他在自传中所说:“钊自束发受书,即矢志努力于民族解放之事业,实践其所信,励行其所知,为功为罪,所不暇计。”也正是在这种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李大钊发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旧制度的腐朽。早在1913年4月,李大钊在《大哀篇》一文即指出,“今之自命为吾民谋福利护权威者”及其“保护制度”,导致“农失其田,工失其业,商失其源,父母兄弟妻子离散,茕焉不得安其居,刀兵水火,天灾乘之,人祸临之”。1919年1月,在《新自杀季节》中指出,那些自杀的现象“只应从社会制度上寻找他的原因”。在同年9月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等文章中,李大钊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落后与罪恶,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资本家榨取工人的余工余值,“在资本主义制度发达之下,贫困日见增加”。
李大钊通过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对比分析,总结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首先,社会主义能振兴中国实业,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在《社会主义下之实业》《中国的社会主义与世界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释疑》等文章中,李大钊展开了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实业的论述,提出中国“欲振兴实业,非先实行社会主义不可”“所以今日在中国想发展实业,非由纯粹生产者组织政府,以铲除国内的掠夺阶级,抵抗此世界的资本主义,依社会主义的组织经营实业不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可以集中资金、劳力和资源使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社会主义为“极公平的分配”,“社会主义是要富的,不是要穷的,是整理生产的,不是破坏生产的”。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能得到真正的民主与自由。关于社会主义与民主,李大钊在《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中指出:无论是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社会上,社会主义都体现着民主的精神,民主是作为一个要素存在于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尊重个人,消除一切压迫和统治,“真正的德谟克拉西(民主),其目的在废除统治与屈服的关系,在打破擅用他人一如器物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目的,亦是这样”;关于社会主义与自由,李大钊指出“社会主义是保护自由、增加自由者,使农工等人均多得自由”,“社会主义者是要求政府有一种权利,使之伸张,以保障每人享受极大量的平等、自由”,“我们想得到真的自由、极平等的自由,更该实现那‘社会主义的制度’,而打倒现在的‘资本主义的制度’”。最后,社会主义的公正公平,能为大多数人谋幸福,让人人享受幸福生活。他指出,“资本主义制度能使社会破产,使经济恐慌和贫乏,能使大多数的人民变为劳动无产阶级,而供奉那少数的资本家”,而“社会主义又是须将现今制度,完全改革。其实质方面又须寻出一种新方法,代替旧式之私竞的经济秩序及组织,使社会上发现新的经济组织及秩序是正规而优良者,即主张协作的生产,并得真正平均的分配”。李大钊主张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以满足人民需要、体现真正的公平为目的,在产品的分配原则上,提出产品不仅要分配给消费者,还要分配给劳动者,强调在经济上要使参加劳动的人都得到满足,得到收益,“这样一来,能够使我们人人都能安逸享福,过那一种很好的精神和物质的生活”。在这里,李大钊阐释了社会主义制度能消除不公正,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实现以人为本、人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
阐明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共性和特性相结合的统一性”,论证了各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是共性与特性的统一,“务求其适合者行之”
对于中国将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李大钊从政治、法律和经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照政治方面言,必须无产阶级专政,方合其目的”;“照法律方面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制及遗产制,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改为公有者之一种制度”;“从经济方面言,必须使劳动的人满足欲望,得全收利益”,初步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共性——三个基本特征,即无产阶级专政、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在揭示世界社会主义共性的同时,李大钊着重强调各国在实现社会主义时的特性。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他指出“大凡一个主义,都有理想与实用两面,……把这个理想适用到实际的政治上去,那就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情形,有些不同。社会主义,亦复如是”。之后,随着他对社会主义探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明确提出了在不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应将共性与特性相结合的思想,社会主义“因各地、各时之情形不同,务求其适合者行之,遂发生共性与特性结合的一种新制度(共性是普遍者,特性是随时随地不同者)”。
共性与特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探索中十分重要的思想,其真谛在于中国的社会主义不仅要具有一般特征,更要有自身特色,要遵循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李大钊在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即反映了这一重要思想。农民土地问题是李大钊一直关注的中国社会问题,1919年,他在《青年与农村》中明确指出“我们中国是一个农国,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他们的苦痛,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苦痛”。并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把现代的新文明,从根底输入到社会里面”。1923年,李大钊在《社会主义下的经济组织》中提出“有土农夫”的主张,强调不能急于将其划为国有,而应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化。1925年,他在《土地与农民》中主张“使小农场渐相联结而为大农场,使经营方法渐由粗放的以向集约的,则耕地自敷而效率益增,历史上久久待决的农民问题,当能谋一解决”。这些观点是李大钊关于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要“共性与特性”相结合思想的具体体现。
李大钊对于社会主义的认知,具有渐进性,是一个不断深入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以李大钊为代表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历史潮流,把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确立为奋斗目标,并开创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蓝图。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李大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只是初步的,甚至未必完全精当,但他对于社会主义的论述,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在中国实现的必然性、优越性、共性与特性结合的统一性等探索,体现了他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真理、勇于担当、敢为人先的精神,是先驱者留下的宝贵遗产、革命史上的丰碑,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
(作者:王小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历史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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