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追究许家印团伙的诈骗罪
许家印犯罪团伙,通过诈骗手段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并以此为凭据向国内外大肆借贷,造成无可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这难道不属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难道上市公司的团伙诈骗,不属于诈骗立案追究范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解释?
2024年3月18日,很多人对315晚会揭露的那些弄虚作假祸害义愤填膺之际,有段时间缺信息披露老熟人——许家印再度引起震动:虚增收入数千亿!
这不算彻头彻尾的诈骗吗?当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早就不是什么新闻,还不止一个一次性骗数万人的润人,润出去以后过得逍遥快活的。不过一两年就造假几千亿,还是令人触目惊心!
虚增收入数千亿!许家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相关消息说是铺天盖地不为过!这个消息的震惊度堪比去年许家印被采取强制措施失去自由。
查询诈骗罪的入刑标准,“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许家印犯罪嫌疑团伙犯罪数额,不是立案标准几千元,不是几万元,更不是几十万元,甚至不是几百万元而是几千亿元!违法所得动辄数十亿百亿计算!
霉帝及其买办会计审计律师所机构该承担什么责任?拿着成千万成亿的费用收入,是否有教唆共犯情节?国内上市公司涉及霉帝这种机构,帮助甚至怂恿国内大中型企业弄虚作假的还少吗?他们就这么轻易的逍遥法外?
证监会表示: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坐实主犯首犯嫌疑?)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很多人看了这个处罚决定,五味杂陈!
①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②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③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④其他团队成员,罚500万,300万,100万不等。⑤有的只给一个警告。⑥许家印、夏海钧,终身禁入券市,潘大荣、潘翰翎10年禁入券市(十年以后还可以入?)
再看看这个,阁下觉得惩处够了吗?
①恒大地产被证监会罚款41.75亿元;②证监会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亿元的罚款;③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④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此前阿里巴巴有被罚款182.28亿,滴滴有被罚过80.26亿。
老百姓诈骗几千元几万元入刑,为什么上市公司诈骗对象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反而不列入诈骗犯罪公开追究呢?难道是上市公司就该特殊优待吗?明明坐实了诈骗数万人数十万人,坐实了属于团伙性质犯罪作案嫌疑,首犯主犯却不追究刑事责任?案值数十亿百亿千亿计算还不够“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之类入刑标准吗?
许老板是曾经被资本舆论场和主流精英奉为正面典型的样板?许老板的事情还没完,国内担保国外大肆借贷的事情怎么办?同类一大群国内担保国外大肆借贷,疯狂诈骗转移资产怎么办?更不用说那些妄图借助帝国主义霸权金融势力,妄图逃脱法律惩处的活脱脱买办罪恶行径?
许老板两万多亿窟窿还有大量外债所构建出来的商业帝国,牵涉的那些经济砖家金融帮凶,牵涉的政商勾结狼狈为奸,涉及谁都应该一步步追查到底。
营商环境挂嘴边,没有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和正常监督及法律保障,不清除害群之马净化环境,特别让形形色色诈骗犯罪逍遥法外,岂会有光明未来?
社会主义经济繁荣根本靠劳动人民,投机取巧靠不住!投机取巧只会培育害群之马,包庇纵容资本买办疯狂投机,这就是血淋淋的教训!严惩诈骗犯罪,就从许老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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