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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淡水暖:院长和贺卫方们的狂欢?——看云南残杀2人凶犯免死

综合媒体报道:云南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本村村民19岁的少女王家飞残忍地用锄头打死,更令人发指地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倒提起来活活摔死。李昌奎在潜逃4日之后,在四川境内到派出所投案。

 应该说此案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李昌奎必须为他犯下的滔天罪恶付出最沉重的代价,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死刑。然而峰回路转的是,云南省高院在二审时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李昌奎死缓。按中国的法律实践传统,一般说来死缓也即是免死。

 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顿时复杂起来,一时间民间情绪通过网络鼎沸不已,认为云南高院的判决是极大的不公正,而云南高院接连有两位副院长出来应对舆论,态度同样坚决,就是认为他们的判决是“正确”的。

 新华网转发了《新快报》的一篇报道“云南高院称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从字面上理解,云南省高院认为他们的判决是“铁板上订钉”,而且还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如果再往前畅想一下,云南省高院的领导们是不是已经在为10年后中国“废除死刑”开创先河了?

 问题是现在云南省高院的观点与绝大多数民众尖锐对立,首先,根据中国网报道,当地村民和受害者家属均不认可这个李昌奎免死的判决,受害者有家属和村民联名抗议终审判决的申请书照片为证。其次,在网络上进行的调查显示“网上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新快报)。

 云南省高院两个副院长出来“解释”,看上去更像是与大多数民意的对抗性辩论。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对媒体说:“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云南网)

 看来赵建生副院长连自己的身份和受害者家属的身份乃至于民众的身份都搞不清楚了,什么叫做“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呢,正常的逻辑是李昌奎残杀了王家飞和王家红姐弟,王家飞的家人不是选择依靠法律而是选择个人复仇,把李昌奎的家人乃至于李昌奎本人杀死抵命,用私刑了断,才能够叫做“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人家受害者家属通过堂堂执法机构,为死者伸冤,怎么能够叫做“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呢?这种逻辑怎么来的,怎么会从一个正规政法高等院校毕业多年的高级法官口里说出来,令人匪夷所思。

 死刑存废与否,就目前中国社会的现状,大多数社会群体对废除死刑的观念的认同感等有没有达到可以废除死刑的程度,这并没有定论,从目前网络舆论的观点看来,要大多数民众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言之尚早。只有少数法律界的精英拿西方国家的标尺在中国硬套,无限放大“少杀、慎杀”的边界,把国人传统的法律认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视为“落后、无知”加以排斥、鄙视。不客气地说,最先得益的是贪污受贿千万亿万的诸多大小贪官。

 相对于赵建生副院长,云南省高院的另外一个副院长田成有说得更为精彩,对公众的质疑,这位被称为云南省高院最年轻的副院长、“从学者到法官”、“ 书生报国平民情怀”(法制日报)的法律精英认为: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新快报)

 好家伙,国家、民族都已经“不冷静”,唯有这些法律精英们“冷静”?这些人把自己当成什么了?法律意义上的“上帝”?法律精英们对之有如此强烈的怜香惜玉感情的凶手是怎样的一种“冷静”呢?

 “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中国网)

 如果这样的兽行都无法受到目前国家刑法中最高级别的惩罚,那10年之后,恐怕真的要成为田成有口中的“标杆”了,但似乎不用等到10年后,今天,新华网报道,“昨天下午5点,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在富民县公安局召开该案新闻发布会,通报称:昨天凌晨2点左右,富民县款庄镇和平村委会放耳戈村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杀害一家4人的特大恶性案件。据警方通报,被害人包括户主李某、李某的儿媳潘某、李某15岁的孙子和7岁的外孙。经过近5个小时的大量侦查工作,这起特大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又是云南,又是连小孩都不放过的恶行,云南的法官们看着办。

 草民忽然记起,这一句“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是有来头的,出自闻名全国的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由大名鼎鼎的法学界的“意见领袖”贺卫方先生“原创首发”的。

 在药家鑫案因为法律精英的“不杀”言论与民众产生严重对立的当口,贺卫方先生的一篇文章被南方系《南都周刊》登出,其中一句是“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贺卫方的这句话,是针对北大孔庆东教授关于药家鑫案在第一视频的口头评论和网络上网民对药家鑫案的讨论帖子而言的。

 似乎在贺卫方、赵建生、田成有们的词典里,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对错的黑白的判别,是精英们的专利,最广大人民群众只能看着,否则就是“狂欢”,就是堕落,就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架构中强调的法律的人民性,在是非对错,罪与非罪,重判轻罚等等方面,已经被法律精英们视为无形。

 草民以为,也许药家鑫案令精英们憋了一口气,现在要在李昌奎案中找补回来。在药家鑫案中没有实现的精英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法律理念,要在李昌奎案中实现,

 巧合的是贺卫方、赵建生、田成有三位都出自同一个政法院校,同门师兄弟的观点如此般配,就像是一场狂欢。针对“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用精英的狂欢来保护“我们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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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炎黄春秋  国际歌  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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