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共同富裕需要限制食利者阶层

作者:吕德文 来源:新乡土 2021-10-18 738

共同富裕需要限制食利者阶层

吕德文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对实现共同富裕进行了规划,并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其中的关键是,完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构成的收入分配体系。

  坊间对共同富裕有不少解读,也有不少担忧。比如,对三次分配的倡导,怕影响企业家的积极性。对此,有关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不是平均主义。

  那么,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哪里呢?在笔者看来,关键还是在于限制食利者阶层的膨胀。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造就了全世界最为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一群体大部分都是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奋斗出来的。

  很多寒门子弟通过高考,受到了高等教育,在城市有了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成了白领阶层。

  很多未能受到高等教育的农民,也通过在市场中搏击,获得了足够多的财富,成了企业主。

  更多的普通农民工,纯粹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勤俭节约,也获得了财富积累,并实现了家庭发展。

  但是,中国也制造了数量庞大的食利者阶层。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法经营获得了高额收入,而一些企业的经营活动游走于灰色地带,其获利虽然未必违法却不合理。

  更为普遍的是,因为不合理的社会政策,导致一部分群体不再有积极性从事劳动和经营活动。

  比如,相当部分的地区和人群,在城市化的过程中获取了高额拆迁补偿,且通过出租房子来获取收入,他们成了典型的食利者阶层。

  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我们提倡适当的财产性收入。但是,财产性收入应该体现其社会价值,且要遵循分配正义的原则。

  从共同富裕价值追求和实践路径看,分配正义的最大公约数是遵循社会主义劳动伦理。

  当前,中国实现了全面小康,但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仍然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而劳动创造财富,只有依靠双手创造的财富,才符合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在这个意义上,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和依法经营先富起来,是符合共同富裕的基本价值的。

  但是,一部分成了社会的食利者,不仅不产生财富,还要在社会分配体系中占据优势地位,则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

  限制食利者阶层并不仅仅表现在对先富群体规制上,还表现在对后富群体的帮扶上。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中国在2021年完成了脱贫攻坚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中国脱贫攻坚的重要经验是,扶贫先扶智、扶贫先扶志,防止贫困户陷入等靠要的境地。

  贫困治理的这一经验,在共同富裕的实践中,仍然有指导意义。即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同步富裕。

  哪怕是国家通过社会政策,使得收入分配有利于低收入人群,后富群体的幸福生活也得依靠自己奋斗。

  因此,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是,要建立以劳动伦理为基础的收入分配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次分配仍然是基础。

  当前,中国的绝大多数中等收入群体是依靠工资性收入。因此,实现充分就业,建立合理的劳动保障制度,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无比重要。

  同时,绝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生活在农村,他们要依靠土地和农村非正规经济增加劳动收入,在这个意义上,保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让其顺利实现家庭再生产,至关重要。

  因此,只有保障了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权益,同时坚持社会主义劳动伦理,维持其在分配制度中的合适地位,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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