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九项指导原则

作者:苏冠南 来源:禾山云团微信 2015-02-09 1065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有企业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等一系列重要指导思想,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等重要论断,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形势和未来中长期周期变化,特别是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特提出如下指导原则。

1、过渡阶段总路线原则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要作为建立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的实践平台,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方式的实践平台,而不是私有化改革的过渡平台,更不是经济危机时期的一种技术性手段平台。也就是说,混改是社会主义初级过渡阶段的总路线,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是共产党执政经济基础的“龙脉”。它们是改革的基础项,是“根服务器”,规定着其他改革的时间表,规定着其他一切改革的根本内容及其解决方式。

2、体制安全原则 体制安全是进行混改必须坚持的第一原则。体制安全是我国最大的安全。混改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的核心是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的变革。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是个“纲”,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龙脉”。

3、经济自主性原则混改必须以经济自主性为原则,这是由目前资本主义长波周期背景下国内外复杂斗争形势所决定的。经济自主性是政治自主性和外交自主性的前提。经济自主性,包含两个层面,即制度安全和经济安全,其显性表现在国家经济主权。经济自主性的加强,有利于增强我国外交主动性,有利于增强我国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增强我国在二十一世纪上半叶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建中掌握主动权。这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保证。经济自主性,相当于武功“金罩铁布衫”,有了这个神器,我国经济则“进可攻、退可守”。实现经济自主性,在于一是加强党对生产关系的绝对驾驭,二是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的“龙脉”的建立。

4、中央国有资本主导原则: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以中央国有资本为主导,而不是以民营资本或跨国资本为主导。二者之间是主次关系而不是平行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国有资本被主导、被并购、被蚕食。以中央国有资本为主导,决定了混改的节奏、进度和方向,决定了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

5、有机合成原则反对两个割裂:

(1)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不能被割裂。故意割裂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过去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真相,搞“障眼法”,迷惑党和人民,实现新的“国有资本流失”,妄图以“国有资本流失”取代“国有资产流失” 。

(2)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央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割裂开来。混改的目的,是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形成调控有力、运行有序、均衡发展的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而不是将中央和地方国企改革割裂开来,你搞你的,我搞我的,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各自为战。如此,将难以建立以区域范围经济和产业范围经济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调控有力、运行有序和均衡发展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6、非淡原则 由于国情不同、国体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政权性质不同,国有企业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及社会功能不同,因此混改不能照搬照抄淡马锡模式。淡马锡模式本质上只是公司投资经营管理模式,而不是体制运行方式(事实上,中央企业“国家投资公司”就是与“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类似的投资经营管理模式)。淡马锡模式作为一个城市国家的公司投资经营管理模式,既解决不了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市场经济和党的建设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更解决不了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问题。因此是不可取的。

7、非分类原则功能分类是人为割裂经济大循环体系,导致体制运行方式不畅,出现脑梗阻,其结果是削弱了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对抑制通胀、抑制产能过剩的功能,导致社会主义体制运行方式发生偏瘫。功能分类原则在哲学上犯了形而上学主义错误。

现在有人主张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改革,即垄断类、一般竞争类和公益类。

对于垄断类企业,我们说,垄断和一般竞争都是竞争的表现形式。垄断具有相对性,在国内表现为垄断,在国际上则可能表现为一般竞争。如果人为拆分垄断,无异于自废武功,将导致国有垄断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分工、进而退出国际产业竞争格局。垄断是帝国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企业的主要表现形态,是经济规律,是不以国家机器和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是抑制市场中的社会主义成分,社会主义国家反垄断是光大市场中的资本主义成分。社会主义垄断和资本主义垄断具有深层次的本质区别,不可盲目不加区分的反垄断。社会主义垄断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用拳头打人”。

对于公益类企业,从社会功能看,其表现为民生性;从经济功能看,其表现为产业链上游,对构建产业范围经济、抑制通胀、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因此,对中央企业分类界定是不可取的。

8、非职业经理人制度原则 职业经理人制度安排不符合国情,在政治和经济管理实践上是有害的。这是因为,从关系上看,职业经理人是不隶属于党、政、国企和全民的第三方,与所服务的企业是雇佣关系,这就决定了其注重短期效益的必然性(某种意义上比承包制效果还差);从市场上看,职业经理人可能来自海归、也可能来自民营,也可能来自党政和企业内部。从后者选择职业经理人等于原地踏步,没有任何讨论意义。如果选择海归,则水土不服,难以管理好企业;从政治风险角度看,政治上更有害,因为在路径选择上很难保证海归是否从属于西方政治利益集团,社会职业经理人是否从属于民族资本集团。在政治诉求上,无论西方政治利益集团还是民族资本集团,都以摧毁国有经济及其上层建筑为己任。因此,职业经理人制度实不可取的。

9、非员工持股原则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既不是一部分人所有,更不是具体企业员工所有。目前的各地混改方案中,员工持股计划甚嚣尘上。员工持股计划,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六、第七和第十二条,因此是违宪的。

目前各部委和地方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版本很多,但上述九项原则应成为各版本的“最大公约数”。离开这一最大公约数,改革就会发生方向性错误,甚至有可能“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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