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时期所有制理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作者:陆南泉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运动》 2019-04-27 3394

苏联时期所有制理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陆南泉

苏联时期所有制理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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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产生的前提与条件,也是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

人们重视所有制的结构与变化,因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它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必须根据作为构成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确定所有制的形式,这样才能对生产力与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如果作为构成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它必将会阻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作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所有制变革问题,以确定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有制结构与形式。如果坚持传统的“一大二公三纯”所有制理论,那么,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取得进展,改革也不可能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

本文就苏联时期所有制理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做些分析。

一、苏联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提出的经济纲领,在所有制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没收地主的全部土地,把国内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立刻把全国所有银行合并成一个全国性的银行,并由国家监督它的业务,或者说实行银行国有化;采取步骤将各个辛迪加即资本家最大的垄断组织(糖业、石油业、煤业、冶金业等等辛迪加)收归国有;取消商业秘密;强迫工业家、商人以及所有企业主辛迪加化(即逼迫他们参加各种联合组织),从而建立国有经济。

经过军事共产主义、新经济政策、工业化与农业集体化几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工业化与农业集体化对苏联所有制变化所起的作用。在工业化时期,企业国有化迅速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头一年(1928)私人经济成分在工业总产值中还占17.6%,而到了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1932年)就只占0.5%。这里可清楚地看到,苏联在工业化时期的工业管理体制是建立在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这是苏联全面推行指令性计划的基础,也是使计划范围大大扩大和国家成为工业管理的主体与中心的必要条件。从农业集体化来看,一个重要目的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集体所有制。到了1934年,由于工业化与农业化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苏联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绝对统治力量。社会主义工业已占苏联全部工业的99%。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农庄与国营农场)的谷物播种面积已占全部谷物播种面积的85.5%。斯大林认为,通过农业集体化,苏维埃政权消灭了“最后一个资本主义阶级”的个体农民,也就使农民的个体经济转变成集体所有制经济。斯大林为什么把个体农民视为最后一个资本主义阶级加以消灭?他对此解释说:“因为在构成我国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中,农民是一个以私有制和小商品生产为经济基础的阶级。因为农民当他还是从事小商品生产的个体农民的时候,经常不断地从自己中间分泌出而且不能不分泌出资本家来。”[1]37就这样,斯大林把在苏联社会中人口众多的农民当作“最后一个资本主义阶级消灭了”,从而农业成为斯大林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苏联在完成农业全盘集体化之后,对集体农庄的管理,基本上搬用了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按理论,集体农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无权给它们下达指令性指标。再说,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不同,它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因此,应给予集体农庄更大的自主权与独立性。但实际情况是,随着集体农庄的建立,国家开始对农业实行直接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从1931年起,国家开始对各级地方机关和集体农庄下达扩大播种面积和实现农业技术改造的计划。后来,对集体农庄下达的生产计划的指标越来越细,包括播种面积、播种作物的结构、播种时间与收获时间、总产量与单位面积产量,牲畜种类、头数与牲畜产品率,以及各种农艺措施,均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做出规定。最后发展到连农作物的行距有多大,庄员家庭饲养的牛羊头数都由上级统一规定。这种做法,严重地束缚了集体农庄的积极性,难以做到因地制宜。为此,1939年12月,苏联决定不再把各类谷物播种面积计划下达到集体农庄,而只下达谷物播种的总面积计划,农庄在保证完成各类谷物义务交售的条件下,可根据自己的个体条件确定各类谷物的播种面积。但这一规定,由于在1946-1947年发生了严重的粮食困难,从1947年起,苏联又恢复了1939年以前的计划制度。到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给集体农庄下达的各类生产计划指标已多达200—250个。集体农庄把大量精力花在各种烦琐的报告、统计报表等工作上。在一年中,每个农庄要把近一万个项目的情况报告给区农业机关,比战前年代几乎增加7倍。从人事制度来讲,按照农庄章程规定,集体农庄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庄员大会,大会选举农庄管理委员会主席。但实际上,农庄的最高领导人——主席,是由代表国家的上级机关指定的,选举只是一种形式。以上情况说明,苏联集体农庄在管理体制上与国营企业实质上是相同的。

在斯大林所有制理论指引和影响下,社会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迅速上升,在生产性固定资产中的占比从1924年的35%提高到1937年的99%,工业产值从76.3%提高到99.8%,农业产值从1.5%提高到98.5%,零售商品周转额从47.3%提高到100%。1954年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指出:“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优势的所有制形式,定的比重占苏联全部生产基金的91%。”[2]427

二、苏联各历史时期所有制理论与结构的变化

(一)赫鲁晓夫与勃列日涅夫时期继续奉行传统的所有制理论

赫鲁晓夫在改革过程中,在某些经济理论方面,为了进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这主要反映在商品经济问题上,但在所有制问题上,赫鲁晓夫同样是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在他执政时期,急于消灭手工业合作社,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大搞扩大集体农庄规模,有的地方甚至把30来个甚至更多的农村合并成一个大集体,也就是说,成立了根本无法管理的集体农庄。“合并集体农庄,而且常常是胡来得令人不快的合并,这也是集体化的继续,确切地说是集体化的大功告成”。1958年砍掉农村个人副业,认为它影响了公有农业经济发展。这种错误思想,“是赫鲁晓夫对农民,也是对全体人民犯下的滔天大罪”。[3]16赫鲁晓夫的上述做法,也与他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左”的指导思想有关。由于赫鲁晓夫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能摆脱传统所有制理论束缚,所以,从他的经济体制改革思路来讲,没有把中心放在改革经济机制和调整经济关系上,即调整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而只是把经济管理的重心由中央转到地方,管理机构从条条搬到块块,即只是在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兜圈子。因此,企业仍是政府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或行政单位。这样,企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另外,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合并集体农庄,砍掉各种个体劳动活动,已剩下极少的非公有经济,因为他仍坚持认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应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他上台执政的1953年全苏有集体农庄93300个,国营农场4857个,到了1965年集体农庄减少到36900个,而国营农场增加至11700个。

勃列日涅夫时期,在所有制问题上,同样一直坚持全民所有制是最高形式与最先进形式的观点,并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不能涉及改革所有制形式问题。这一时期对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所有制变革与“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观点,苏联学术界是联系在一起加以批判的。苏联著名经济学家、国家计委副主席巴秋林认为,“市场社会主义”就是给企业以生产上和商业上的完全独立,国家所有制变为各个集体的所有制。他还指出,搞“市场社会主义”就会修正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即会提出三种人为的所有制形式的构想:国家所有制(运输业、邮电业、动力、林业)、企业所有制(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和私有制(小型的和中型的私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这是对全民所有制的“侵蚀”,它孕育着资本主义因素的复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4]133,136-138十分明显,在勃列日涅夫时期,官方理论仍然强调的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

(二)安德罗波夫时期所有制理论开始松动

由于勃列日涅夫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停滞不前,在他执政后期,很多学者提出,要解决苏联经济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在劳动者参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时学者在理论上开始讨论民主管理与社会自治问题。但要指出的是,作为苏联最高领导层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新看法,是在安德罗波夫执政时期。他认识到,苏联的状况不论在斯大林领导下,还是在勃列日涅夫领导下,都是不正常的,应该进行认真的变革。为此,安德罗波夫上台后,在所有制理论方面出现松动,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强调“所有制方面的变革绝不会是一次性行动”,“这是一个长期的、多方面的、不应该简单化的过程”。“把‘我的’,即私有制的,变成‘我们的’,即公有制的,并非易事”。劳动者“取得做主人的权利同当家做主——成为真正的、聪明的和勤勉的主人——远不是一回事”。[5]这就是说,在苏联所有制的变革远未完成,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完善。

第二,强调要从理论上把占有方式和经营方式区别开来。占有方式是说明生产发展的方向、生产目的和社会结构,它决定着一切社会关系的内容;经营方式是揭示社会生产的组织机制,通过社会生产的组织机制从经济上实现这种占有方式。苏联建立了公有制,这就可使占有形式与生产力性质相适应了。但是,这种适应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而要通过不断改造经营方式和方法,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同不断增长的生产力水平之间能主动地相适应。因此,完善经济机制是社会主义固有的实现生产关系适应于生产力性质和发展水平这一规律的一种形式。

以上观点的重要性在于,为改革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免受所有制理论禁区的束缚。因为按这种观点,改革经济体制,只是改革经营方式,而不是改革占有方式。

第三,批判超越生产力水平而一味追求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做法,强调苏联现阶段集体所有制不是“过时的”所有制形式,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第四,提出要放松对个体劳动的限制。现在该是更坚决地取消为居民服务的各种个体劳动活动限制的时候了。[6]建议把修表、照相、理发、修鞋等行业交给个人去干。一些小商店可以试验在合同的基础上租包出去等等。考虑到服务部门是个体劳动这一特点,最合适的办法是租赁制。租赁时间三年左右为好。租赁时,应该采用招标的方法,只租给那些能保证完成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的人。

在安德罗波夫时期,在所有制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持以下的观点:所有制关系的重要问题并不在于不断地去提高公有化的程度,而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所有制关系成熟程度的表现。

应该说,安德罗波夫时期,联系经济体制改革,对所有制的理论进行的探索、提出的看法,更接近于苏联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现实。

与所有制理论的变化有关,安德罗波夫在执政期间,一再强调只有在每个劳动者参加管理的情况下才能解决当前苏联的经济问题。从改革体制角度看,在他执政一年多来,苏联在探索民主管理问题时,有以下的特点:一是把民主管理与改革体制紧密联系起来,认为管理的进一步民主化,使劳动者感到自己是生产的主人,这是改革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作用的客观前提;二是把发展民主管理与发展社会自治联系起来。不少学者强调,在当前苏联的条件下,生产管理的民主化不仅要向广度发展,而且要向深度发展,最后导致质变:把劳动者参加管理变成生产自治。关于这一点,安德罗波夫也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在于找出现阶段苏联社会与共产主义自治理想的差别,而是要探索不断完善发扬民主,扩大劳动者在生产中、在所有社会实践中主人翁权利及作用的新方式方法。这正是共产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人民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自治。[5]

安德罗波夫上台后,随着所有制理论的松动,在农业中着力推行集体承包制。为什么要在农业中着力推行这一政策呢?对此,美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亚历山大·诺夫教授,在1983年5月访华时,在其所做的讲演中,较多地分析了这一问题。他认为:“近20年来,苏联在农业上投资相当大,但效率相当低,这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一是劳动者缺乏积极性。旧俄时,每个农民在抢收时每天劳动达16个小时,而现在只劳动7小时;二是集体农庄庄员和国营农场职工的报酬同生产成果没有有机地联系起来。只要完成定额不管质量如何,都可以得到报酬和奖励;三是在农业计划中,苏联地方党政机关对农业生产干涉太多,这就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四是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缺乏道路、仓库和必要的包装材料。当然,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食品价格偏低影响农业生产,工业对农业缺乏帮助和农业生产本身的组织等问题。”[7]229

据一些材料分析,在种植业推行集体承包的小组,其单位面积产量比一般要高20%—30%,其他指标如劳动生产率、产品成本、投资回收率等,也体现了优越性。但农业集体承包制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少地方流于形式,集体承包制本身很不完善。因此,在推行高潮的1983年,在种植业中实行集体承包制的单位占30%左右。这些承包单位中大约有1/3的组织缺乏承包的必要基础,随时都可能解散。我们上面提到的诺夫教授访华报告中,对苏联农业中推行集体承包制难以取得进展的原因做了分析,他认为主要原因是:(1)由于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规模很大,这给各组、各小组如何完成合同计划和各小组种植哪些作物等造成很多困难。(2)“按劳分配”是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的原则,但是由于各个小组的工作量不同,劳动强度不一样,因此应该如何分配才算比较合理,这是一个难题,地方政权一时难以解决。(3)农庄、农场的领导人在心理上有一个适应过程。因为在过去一切遵照由上级下达的指令执行。而现在,对下,要对每一个庄员、农场职工负责;对上,要对区级领导和更高一级领导负责。(4)成立包工小组后,物资技术供应问题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农用机器设备、化肥等如何供应,由谁供应等都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①安德罗波夫执政期间,虽然经济状况有所好转,1983年工业产值出现了回升,增长率为4.2%,国民收入增长了3.1%,这均好于1982年。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果,特别是体制改革进展十分有限。在他逝世后,后人对他的评价尽管有矛盾,但总体上是肯定的。有人认为,这个时期“是改革到来之前的序幕和序曲。安德罗波夫走上岗位后,国家开始觉醒,开始从停滞年代的政治休眠状态中走了出来”。[8]387

(三)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对所有制理论的重新认识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对所有制理论的探索,在不少方面与安德罗波夫时期提出的观点相似。如安德罗波夫提出,“所有制方面的变革绝不会是一次性行动”,而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二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社会主义所有制“具有丰富的内容”,它包含着“一整套多方面的关系和一整套经济利益”,“它是处于运动之中的”,需要“经常的调整”。[9]53又如,安德罗波夫强调,现阶段的苏联集体所有制不是“过时的”所有制形式,而戈尔巴乔夫一再提倡要发展合作社,在合作社所有制问题上,应有完全明确的认识。他在1987年召开的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由于过去把苏联合作社所有制看作是某种“二等的”、没有前途的体制,因而产生了“严重后果”,“造成了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不小损失”。有的学者还提出,合作化已经结束的结论做得过早了,现在应该在城市真正地开展合作化运动。[10]与此相联系,各类租赁承包形式也得到发展。过去是急于把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而现在相反,已出现了把长期亏损的农场和农庄,改为合作社经济,由劳动集体加以租赁。为了发展合作社所有制,1988年5月,苏联还通过了《苏联合作社法》。再如,安德罗波夫提出要放松对个体劳动的限制,戈尔巴乔夫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数量的个体劳动活动是“符合社会主义经营原则”的“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这一问题的理论变化,其直接结果是,苏联于1986年11月通过了《个体劳动法》。该法从1987年5月1日起生效。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个体劳动的法律,也是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大措施。该法规定,在生产和服务行业中可以从事29种个体劳动,对搞活苏联经济,缓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起了不小的作用。

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在所有制理论方面的新观点的主要特点是与发挥人的作用、落实人权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戈尔巴乔夫一再强调,解决人的问题与向市场经济过渡密切相关,而向市场经济过渡必须改革所有制,改革所有制又必须对传统所有制关系进行再认识。从解决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使人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等角度来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戈尔巴乔夫除沿袭安德罗波夫有关所有制的上述论述外,还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完善经济管理体制与完善公有制是同一个过程,是不可分的。实现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之后,生产者取得主人的权利同成为真正和有主动精神的主人,这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人民还需要长期熟悉自己作为整个社会财富最高的唯一的所有者的新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心理上熟悉、培养集体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另外,要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真正的主人,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在完善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做大量工作,即只有在那种充分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经济管理体制条件下,才能做到。因此,必须认识到,要完善和发展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就必须完善和发展经济管理体制。这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同一个过程。戈尔巴乔夫反复强调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主义自治,亦是为了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第二,对所有制的一些传统理论提出了质疑和新看法。例如越来越多的学者论证,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不是一回事,这两者就其物质内容、形成的来源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有决定性的差别。全民所有制是对当初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而形成的,后在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发展巩固。从经济意义上说,就形成的根源而论,全民所有制是第一性的。从狭义上讲,国家所有制作为“国家机关系统的所有制”是这样形成的:从第一性的所有制中拨出一部分,用以满足国家机关的需要,因而从经济形成意义上说国家所有制是第二性的。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国家即国家机关或者某个机关所有,这是广泛实行行政命令管理、压制企业主动性和对企业进行琐碎监督的重要原因。

第三,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推行,到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日益明确所有制的改革方向是非国家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认为这一改革方向是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与管理相结合最重要的途径。戈尔巴乔夫指出:“当前所理解的市场否定了单一所有制形式的垄断,要求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政治的平等”,“在向市场过渡时,需要订出一些首要措施。搞国营企业股份化,创造现实的经营自由,将小企业和商店出租,把住房、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一部分生产资料纳入买卖领域”。[11]12-13在戈尔巴乔夫以总统名义提出并在最高苏维埃通过的《稳定国民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基本方针》这一文件中指出,使财产非国有化和民营化,实行土地改革,应是在向市场经济的第一阶段一开始就应实行的一项非常性措施。该文件还就如何实行非国有化和民营化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另外,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还力图通过企业自治与承包制等途径来改善所有制关系。长期以来,苏联在企业领导体制方面,一直实行一长制。苏联的一长制,体现了企业管理权的高度集中,企业经理根据国家计划和上级各项指示做出决定,广大职工无权参与,他们给经理的决策所施加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企业领导体制下,必然使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两者分离,生产者并不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而是一个雇佣劳动者,这大大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苏联经济的发展,成了生产过程中造成大量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戈尔巴乔夫执政后,一直反复强调管理民主化和企业自治的重要性。企业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集体是企业的全权主人。《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实现劳动集体的自治,从而使每个工作人员个人深刻地关心以主人翁态度使用全民财产,使每个工作人员有机地参与集体和国家事务”。第二条规定:“企业的活动根据社会主义自治原则进行。劳动集体是企业的全权主人,独立自主地解决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一切问题。企业工作的成就和损失直接影响集体的经济核算收入和每个工作人员的福利水平。”

(2)劳动集体作出企业最重要的决策并监督其执行。《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劳动集体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是行使劳动集体全权的主要形式。劳动集体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的权限有:选举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委员会,听取他们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批准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维护和加强全民所有制,加强作为企业日常活动基础的生产物质技术基础的途径。企业行政部门与劳动集体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把问题提交劳动集体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样使权力的中心由企业行政转到企业劳动集体。苏联计划1988年在全国各企业组成劳动集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企业集体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2—3年。委员会由工人、作业队长、工长、专家、行政、党、工会、共青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行政代表不得超过劳动集体委员会总人数的1/4。

(3)企业领导人由选举产生。选举制度适用于企业、联合公司、生产单位、车间、工段、工区、牧场和班组的领导人,以及工长和作业队长。企业和联合公司的领导人由劳动集体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方式选举,一般要采用竞选制度。选举的经理、厂长要经上级机关任命,任期5年。如果上级机关不批准劳动集体所选出的候选人,则进行重新选举,但同时上级机关必须向劳动集体解释不批准的原因。上级机关根据劳动集体全体会议或劳动集体委员会的决定,提前解除企业领导人的职务。

(4)企业管理仍实行一长制,但性质和内容与过去不同。一长制的原则被纳入企业自治体系。正如上面提到的,企业的重大决策是劳动集体做出,不再是经理说了算。由于企业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因此,经理领导企业活动既是对国家负责,又是对企业劳动集体负责。

(5)关于企业中的党政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问题。《企业法》规定:“作为集体的政治核心的企业党组织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它指导整个集体及其自治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这说明,在基层,企业党组织只起监督作用,即不能干涉企业行政与经济业务活动。苏联建国以来,在企业这一环节,从未出现过以党代政、党委书记负责制的做法。

在自治条件下,企业工会的作用日益提高。它可代表劳动集体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它有权参加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经济刺激基金使用办法、劳动报酬制度等。未经工会同意,行政领导不得解雇职工。在社会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工会拥有决定权。工会权利的扩大,亦反映了管理民主化和自治的发展。

戈尔巴乔夫在农业企业推行承包制。在苏共二十七大上,戈尔巴乔夫强调:农业的改革,要“为用经济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开辟天地,大大扩大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自主性,提高它们对最终成果的利益的关心和责任感”。[9]43改革的主要途径是推行完全经济核算制、集体承包和家庭承包制。关于这一点,他在1987年的苏共中央六月全会上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举例论证实行承包制后效益大大提高的情况。如佩塔洛沃区的农庄和农场的8个畜牧场在1987年初实行了家庭承包,在5个月的时间里,用同样多的饲料使牲畜重量增加1倍,每昼夜达800—1000克。该区近40%的大田作业改为小组劳动组织形式。春播6天完成的工作量相当于平时15—18天的工作量。区组织和农庄、农场的领导人不再用发布命令和指示,也不再用对工作进程进行严格监督的方法进行领导工作。[12]346

苏共二十七大之后,农业中的家庭承包制开始在各种正式文件中具有合法的地位。1986年3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农工综合体经济机制的决议》中规定,允许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中采用家庭承包和个人承包制,并把它作为集体承包制的一种形式。1988年5月26日通过的《苏联合作社法》中规定:集体承包或家庭承包是农业企业内部生产—经济关系的主要形式。1988年1月公布的新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草案》,是苏联继1935年和1969年先后通过的第三个《集体农庄示范章程》的草案,已由第四次全苏集体农庄庄员代表大会通过。该草案对1969年的章程作了很大修改。从农业体制改革角度看,主要变化反映在:恢复了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性质。章程草案明确规定,集体农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合作社形式;国家对农庄的经济领导,由过去通过一系列以指令性指标为基础的行政强制方法改为通过经济杠杆和刺激施加影响的经济方法,集体农庄成为在完全独立自主和自我管理的条件下的农业企业;章程草案第26条还明确规定:“集体农庄采用集体承包制作为劳动组织和劳动刺激的基本形式,同时还可采用家庭承包、个人承包和其他承包形式。”[13]后来,承包制发展为租赁承包,这使承包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是农业中的集体承包还是家庭与个人承包,承包人的自主权是很有限的,即只是有权自主安排生产活动,而生产资料和生产的产品仍直属于农庄、农场,承包人无权独立支配。土地虽固定给承包人,但时间短,承包人不可能对改良土壤有兴趣,而是只顾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简言之,承包制尚难以使承包人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从而也难以克服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脱离的弊端。戈尔巴乔夫在1988年召开的苏共中央二月全会上,把农业中的承包制分为集体承包、租赁承包、家庭承包和个人承包4种。后来,戈尔巴乔夫越来越重视租赁承包。他在1988年苏共中央七月全会上,对有关租赁承包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他认为,租赁承包是较为彻底的一种承包形式,因为租赁承包人租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时间长,25—30年,有的甚至达50年,这样,租赁者就会关心租赁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并会关心生产效益的提高。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期间,各种形式的租赁承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发展。截至1991年3月1日,苏联实行内部租赁承包的农庄、农场共有31882个,占农庄、农场总数的61%,实行内部租赁承包形式的农庄、农场在某些共和国中更为普遍,如哈萨克和土库曼分别高达93%和90%。与此同时,私人农场(家庭农场)也有了发展。到1991年3月1日,按各共和国已有的私人农场数量计算,居第一位的是格鲁吉亚,有20750个,居第二位的是俄罗斯联邦,有8931个。在全苏每个私人农场平均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2公顷。私人农场共占农用土地面积为102.3万公顷,仅占全苏农用土地面积的0.17%。[14]当然,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对农业的改革,还涉及其他方面。后来,随着农业问题的日趋尖锐,市场的食品供应更加紧张。针对这一情况,在1990年召开的苏共二十八大上,戈尔巴乔夫提出解决农业问题的三项基本政策:“第一,应当在完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农村各种经营形式以充分的自由。第二,确立城乡之间、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合理交换,这种交换将会在极短的历史时期内促进农村振兴。第三,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促进解决农村的迫切问题,首先是为我国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只有这三点能使农村获得复兴并使国家的食品得到保证。”[11]58

尽管所有制理论在安德罗波夫与戈尔巴乔夫推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变化,亦力图加以改善,以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建立起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更没有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的主人,这都成了难以实现的空话,这是严重影响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苏联长期以来存在大量旷工、怠工的主要原因。

三、苏联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与结构成为阻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苏联虽然从安德罗波夫上台后,为了阻止经济日趋下滑与改善经济管理,从所有制理论与实际政策方面有所松动,但以国家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国家所有制进一步发展。苏联剧变前的1990年在所有制结构中,国有制的比重为92%,各部门的国家所有制占比如下:固定资产占92%、工业与建筑业占99%、运输与批发贸易占100%、服务业占98%、农业占66%、零售贸易占80%、住宅与通信分别占83%与96%。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苏联在剧变前国有制经济占绝对的统治地位,真正地体现了“一大二公三纯”的特点。这一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起,对苏联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首先,十月革命后,无产阶级必须通过生产资料的改造,建立必要的国有企业,以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其次,通过国有企业的建立,国家直接控制这些企业及财政资源,可以发展新的经济部门与建设一些具有全国经济意义的重大项目;第三,规模往往较大,在保证量的增长与较快发展速度方面起到较为有效的作用;第四,国家直接控制大量的国有企业,比较容易适应战备的要求。

但是,苏联这种全盘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日益明显,它不可能改变企业是政府的一个附属单位的地位,也不可能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的经济运行全靠上级行政指令,物资由国家统一调拨,国家对企业在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这样就排斥了市场的作用,也就决定了企业在资源有效配置中不可能发挥作用。

这里可以看到,全盘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又保证了国有经济的巩固与不断强化。这也说明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品,完全听从政府的指令,它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完全合拍的,互为条件的。

这里还应指出,在政治上权力高度集中、政企不分的条件下,在理论上把国有制视为全民所有制,而实际上在苏联所谓的全民所有制是虚拟的,并随着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与发展,国企的管理权、分配权操控在这些人手里,生产者并没有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换言之,官僚特权阶层借助特权、权力实际上占有以全民所有制形式出现的生产资料与产品。

由于全民所有制是虚拟的,生产者并没有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因此必然产生异化问题,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不能结合,人民远离政权,这样必然出现的一个弊端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未能克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异化,而且,异化仍然存在并日益加深。例如,劳动者只按行政指令从事生产活动,实际只能充当“螺丝钉”的角色,并未感到自己是劳动的主人,广大劳动者并没有感到劳动成为“自己的”自由的劳动,他们并没有参加管理生产的权力,即在经济上没有民主管理权。因此,在工矿企业,旷工、怠工十分严重。时任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柯西金1971年在苏共二十四大的报告中说,在一系列工厂企业中,由于旷工、怠工损失的工时占总工时的15%—20%。异化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苏联浪费惊人。据苏联《计划经济》杂志的统计,1970年工业、建筑业消费的6580万吨金属中,有1260万吨(合20%)变成了废料,其中又有一半成了切屑。苏联在生产中的浪费甚至远远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这清楚地表明,苏联劳动者并不以为这些原材料是属于自己的,自己并不是产品的主人。

至于在农业中,集体农庄庄员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也是造成苏联农业长期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苏联模式的条件下存在的异化,如果从更广泛的视角去考察,还表现在难以使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在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只是完成上级规定计划的机械执行者,因此也就缺乏生产的积极性。企业和劳动者往往感到,对国家有利的,并不一定对企业和职工有利。这样,使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利益难以结合。从而,经济的运行,主要靠由上级(主要是中央)下达的大量指令性计划指标,采用的是强制的行政手段。从企业来说,它一直是政府的附属品,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必然导致官僚主义的管理。这样,市场的作用必然被排除在外,竞争机制也建立不起来,经济活动以上级领导者的意志为转移。这些,最终导致经济发展违背客观经济规律。

总之,严重的异化也就导致广大劳动者在生产中缺乏主人翁感,而且对生产不可能有强烈的责任心。应该说,这是在国有制经济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一个重大弱点,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苏联劳动生产率一直大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就是按苏联官方公布的数据,长期以来,苏联社会劳动生产率约为美国的40%,工业劳动生产率约为美国的55%,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美国的20%。

四、简短结语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主要形式,构成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否则它必将阻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作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所有制变革问题,以确定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与形式。在社会主义各个发展阶段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取决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确定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所有制形式。

长期以来,在苏联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高级形式。在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理论,这是苏联化了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而马克思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统一,它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5]832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把这种所有制称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16]21这些都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在联合占有的生产资料中享有一定的所有权。进一步说,这种所有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本质内涵:一是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任何个人均无权分割生产资料,二是在用于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在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者对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对此,1998年6月23日,中央党校王珏教授与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咨询中心有关人员讨论国企改革时指出,主要途径是实行股份合作制,使职工在企业中享有股东地位。这样,职工不仅得到工资,同时又作为投资者分享利润。中国所有制的改革从最初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发展到目前推行的混合所有制,现今无论从数量还是注册资本看,在国有投资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已达到一半左右。由员工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2016-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在继续进行试点,并取得了重大进展,试点加快了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步伐。到2017年,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包括98家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基本上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其中,超过2/3的企业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员工持股改革试点企业已经全部完成首期出资入股。各省市自治区也有22个省份已经制定员工持股的操作办法、实施细则,27个省市158户企业正在开展员工持股试点。[17]当然,所有制改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特别是员工持股改革更为复杂。总之,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摆脱某些传统理论的束缚,下功夫去深入研究。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18]323

①转引自中国苏联经济研究会编:《1983:苏联经济》,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0页。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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