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看法治理念异化的社会危害

作者:去伪存真 来源:察网 2017-04-10 1327

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看法治理念异化的社会危害

去伪存真

“于欢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16414日,20172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起市场经济环境下本属平常的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从发案到一审宣判并未引起主流媒体和全国网民过多关注,但自从《南方周末》323日以《刺死辱母者》(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为题报道该案后,经南方周末上上下下一番巧舌如簧的取舍包装,立马引爆国内舆情,一时间群情激愤,各大网站、主流媒体、公知大V、爱国网民等等都纷纷跟进,或添油加醋,或冷静分析,或抨击司法,或揭露真相,其热度完全盖没了美韩布署萨德、云集大杀器的美韩军演和日本染指钓鱼岛插手南海等周边焦点。总之,无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如何认定改判,《南方周末》都是最大的赢家,成功地将公众视线从美日韩诱导到国内个案,符合“南都集团”在舆情上“攘外必先安内”的谋略。

该案通过社会公众媒体和网络平台十余天的热炒后,已逐渐降温了。期间,笔者在对各方观点给予的适度关注中,总感觉有话想说,但因工作或杂事缠身,写了上面的开头更搁笔了。今天休息,思忖再三,决定还是提笔将个人想法写岀来,权当马后炮吧。

笔者想谈的不是“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事双方的子丑寅卯、是非曲直,这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公安厅已公开介入调查,咱们静候裁定。而是要通过该案着重谈谈法律精英们倡导的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异化的社会危害性。这里所说的“法治理念异化”并非单指同西方法律的接轨,而是特指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倾向,它既包含旧中国法制复辟,也包含现代资本主义法制入侵,其最终目标是彻底背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取消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从法制上搞乱中国,为“颜色革命”创造条件。

要谈清楚“法治理念异化”的危害,就有必要站在现行法律的角度厘清“于欢故意伤害案”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这是作为一名真正关心该案或中国法制改革进程的公民在经过一段激愤后,应冷静分析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死者杜志浩等讨账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

据媒体披露,杜志浩等找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恶讨的是高利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高利贷属民间借贷的组成部分,不受刑事管辖,其高出国家规范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适用于“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属违法不犯罪的行为。因此,苏银霞找赵荣荣借高利贷后,虽然已经多次遭到以吴学占为首黑恶势力的逼债,连住房也被吴学占强占,但只要苏银霞不到法院起诉吴学占、赵荣荣,法律就无法主动制止或追究吴学占的恶意讨账行为,这无疑是吴学占等黑恶势力有恃无恐的主要原因。但在本案中,杜志浩等十余人为索取高利贷,对苏银霞等债务人先是实施跟踪监视,后又实施了限制人生自由和辱骂、殴打、侮辱等行为,且粗暴阻止苏银霞和于欢离开接待室同警察单独接触。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属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血案发生的诱因。

其次,处警警察的作为是否失职、渎职。

根据公安民警接处警规范要求,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必须迅速安全到达指定现场,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通过报警人或目击证人核实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搜集保全证据,果断处置群体事件。但是,对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的处警,公安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三个文件,严格规范公安民警绝对不得直接越权介入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如果经调查证实纠纷双方存在其它违法犯罪事实应依法另行处理。在本案中,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采信的各方证词证实,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先进接待室寻找报警人,在未见债务纠纷双方发生冲突且说辞不一的情况下,提出了“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口头警告后,到接待室外面寻找报警人核实警情。因此,本案处警民警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接处警程序和规范的要求,不存在渎职现象。但是,三名处警警员在听到苏银霞控告对方打人后,没有留下一名警员在接待室现场监控保护人生安全,而是进行口头警告后全部离开接待室到外面调查情况,以至现场失控命案发生,所以,现场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存在客观过失。

第三,被告于欢的伤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有严格的界定,最普遍的解释就是“对等原则”,即侵害人用枪、刀、棒、砖石等器械实施不法侵害,受害人也只能相对应地用枪、刀、棒、砖石等器械进行防卫,而且一旦侵害人因故失去了凶器、停止侵害或反抗,受害人必须无条件停止防卫,否则就可能超过必要限度,被追究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等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于欢在其母和自己受到恶意索债人杜志浩等的辱骂、殴打和侮辱时并未反抗,而当警察到达现场又去外面调查时,于欢欲随警察离开接待室但遭到了杜志浩等人的暴力阻挡,在生命安全尚未遭受严重威胁也未大声向外面警察求助的情况下,因一时激愤持刀连伤四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所以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和认知,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且是否防卫过当也有待商榷。

第四,法院的认定及判决是否有悖法律。

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看,所列案件事实、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均比较清楚明确,量刑时也考虑了被害方存在过错在先,对被告人于欢给予了一定的从轻处罚,基本符合现行刑法规定。笔者认为,在不改变现有法制理念的情况下,省高院二审除非查明一审在证据审查采信中存在重大失误,或者出现新的颠覆性证据和事实等情况下会按“防卫过当”从轻改判外,很可能维持原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和罪名,但从平息舆情维护稳定的角度会对刑期大幅减少。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一审《判决书》虽然有违民意和公理,但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范,这充分说明当今中国法制已与社会现实和人民期望严重脱节。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受到了一小撮反共反社法律精英的干扰和误导。以贺卫方为代表的西化法律精英们一方面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方面逐步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偷偷恢复旧中国的法律糟粕,公开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接轨;另一方面极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鼓吹司法独立,从而不断限制和弱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的权力,从司法入手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完成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根基的改造,最终和平演变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他们的主导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异化,这种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但造成了法律混乱,也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引发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不满,直接影响了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这点,我们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审判和炒作就能清楚地感受到其危害。

一、“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发生是旧中国法制复辟的必然结果

“于欢故意伤害案”发生的原因是高利贷,而“高利贷”在我国已有几千年历史,总是与黑恶势力的暴利暴力相伴随行,制造了极少数的暴发户和无数的冤魂。现在五十岁以上的人应该对“高利贷”既陌生又熟悉,说陌生是因为“高利贷”在新中国已经绝迹了三十多年。说熟悉是因为三十年前我们从历史文献和文艺作品中对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高利贷”的罪恶有所了解,比如电影《白毛女》中喜儿父女俩被高利贷逼得死的死逃的逃,但就因为杨白劳是“自杀”,旧中国的法律不但不追究黄世仁放高利债逼死人命的罪行,还支持喜儿卖身黄家抵债;再比如茅盾的名著《林家铺子》,更是深刻揭露了旧中国市场经济下“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人间惨剧,小说中深受资本盘剥和官僚敲诈的小杂货铺林老板,幻想通过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实现发财梦,在年关遭高利贷逼债,放贷资金收不回,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情况下半夜跑路,警察到场后保护的是资本家的利益,最终逼疯的是参与民间借贷的穷苦弱势小百姓……等等。正因为“高利贷”充满了剥削和血腥,新中国成立后将其列入重点打击和禁绝的对象之一。但是,在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专家和法律精英们的主导下,“高利贷”等旧中国的一些丑恶现象又伴随市场经济在中国死灰复燃。一方面,茅于轼以著名经济学家的身份鼓吹高利贷不是剥削,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并作为有利于“全民创业”的资金优化配置加以鼓励。另一方面,贺卫方等法律专家继承了旧中国恶法的衣钵,为高利贷等丑恶现象的复活从法律上大开方便之门,免除了高利贷的刑事责任,并忽悠政府禁止人民警察参与制止包括高利贷在内的经济纠纷,放任高利贷恶果的发生。由于“高利贷”游离于刑法之外,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高利贷”再高也不算犯罪,哪怕逼死人命,只要债权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等其他触犯刑法的行为,就依法不受刑事追究。因此,由高利贷引发自杀、他杀、跑路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于欢故意伤害案”就是《林家铺子》的翻版。据媒体披露,该案中的“高利贷”债权人是以吴学占为首的黑恶势力;而债务人苏银霞则是集官商一体的融资放贷人,因资金链断裂借了吴学占高利贷而引发血案。目前,吴学占团伙因涉黑和苏银霞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聊城市公安局立案拘留,他们是咎由自取,而真正的受害者只能是那些盲目参与民间借贷的底层民众。自2003年政府逐步放开民间借贷以来,具有黑恶性质的高利贷就向民间张开了血盆大口,加上法律不能主动制止和打击高利贷作恶,导致高利贷席卷全国,造成了诸如债务人一贫如洗、家破人亡、离乡出逃或出卖肉体、杀人盗抢等无数人间悲剧或罪恶,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于欢故意伤害案”的重判是西方法制入侵的混乱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离开了人民民主专政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法制。但是,以贺卫方为代表的一小撮法律精英把依法治国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相对立,用法制社会取代人民民主专政,并借此为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入侵带路。贺卫方公开主张:“中国可以更多的向英法美地区(包括香港)学习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中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我相信,司法改革可能会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也可能是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突破口。”这里,贺卫方需要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什么呢?贺卫方虽没敢明说,但他在20063月新西山会议上吐露了真言:“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比如说新闻自由,……比如说台湾现在的模式,我们现在想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但是现在我们说不得。”

在贺卫方等法律带路党的运作下,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入侵社会主义中国,导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严重扭曲,如法律的职能由保护人民转变为保护人权,虽一字之差却使法律丧失了衡量公民行为的正义邪恶、合法非法、公私利益和社会效果的价值尺度和阶级属性。尤其是把刑事法律的教育、惩戒和救济功能教条化,机械地运用法律概念,过分夸大程序正义而轻视实体正义,刻意拔高法官裁判的作用而忽视社会公平正义,这些西方资本主义法制严重混淆正邪界限,使中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全线崩溃。比如一个彭宇案的判词直接引发社会道德滑坡,使“碰瓷”和“不敢扶”成为社会新常态。比如公民、警察在正常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方发生意外伤亡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违法犯罪现象无人敢管,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再比如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但在法律概念上,却把“正当防卫”的认定尺度过于精密化、理论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案件的因果关联和连续状态,如20115月发生在广州的某“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面对陌生大叔的暴力性侵,孤单弱势少女慌乱间持匕首将其刺倒后,因害怕其再起身报复,继续对其头、颈部砍刺导致死亡,法院庭审时完全忽视了弱势少女当时所处的险恶环境和防卫的连续性,将一个完整的案件分解成两个阶段,前为正当防卫,后是故意犯罪,结果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该少女有期徒刑四年。“于欢故意伤害案”虽然在情节上有别于上述案例,但法庭在对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的认定上,同样采用了上述分解法,在法官眼里只有法律教条没有社会道义,因此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这种机械套用法律概念的判决也许符合程序正义,但完全忽略了实体正义,使“正当防卫”变成了“海市蜃楼”,使法律背离了国情民意,直接导致老百姓对法律的不信任、不支持、不遵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中国法治国家的认同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于欢故意伤害案”被热炒是推动颜色革命的惯用手法

以炒作个案推动中国法制西化是国内法律带路党和反华媒体惯用的手法,也多次达到了目的。而且这些带路党在同西方法律接轨中也是有选择有目的的,他们针对的目标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不惜出尔反尔,自打耳光。比如近二十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给人民警察造成重大伤亡,为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多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但是以接轨英美法系为己任的法律带路党们却以中国沿用的是大陆法系为由极力反对,为什么?因为在他们看来,人民警察是共产党领导下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专政力量,是他们在中国煽动颜色革命的最大障碍,必欲除之而后快,很多严重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背后都有他们的影子,所以从舆论上搞臭警察、从法律上限制警察、从行动上抗拒警察是他们推进颜色革命的重要环节,他们是绝不会同意设立“袭警罪”的。

这次《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炒作“于欢故意伤害案”,目的还是二点:一是搞臭警察,二是搞乱司法。

第一,《南方周末》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照例采取了按需取舍的煽情手法,把于欢持刀伤人的背景原因从高利贷成功引向警察渎职所致,使广大受众进一步对警察产生怨恨。不可否认,当事警察在现场处警中的确存在过失,但是在现有法律规定高压的环境下,处警警察到达债务纠纷现场时在既未目睹双方冲突,又没查明案情前,是不敢贸然放走债务人的,否则可能会遭到偏袒债务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投诉或控告,这是地方政府最敏感或最重视的大是非,小警察自然担待不起。而警察提出的口头警告对纠纷双方又根本不起作用,警察的法律权威降到了建国以来最低点。可以说,这种身处两难的警情对基层民警而言是最不愿面对而且有很多血的教训的,而这些教训均为法律带路党所赐。因为人民警察的名誉就是被受反共精英诱导的警察败类、不良媒体和别有用心之徒败坏的,加上法律带路党又从法律规范上处处限制警察的职权,一旦大多数警察因抗不住压力而无所作为、消及履职,这个国家还能安宁吗?

第二,从所周知,现在法律带路党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把“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推崇到至高无上的地步,现在南方系把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从程序正义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从人性的角度进行炒作攻击,既不是自打耳光,也不是维护正义,而是假公正之名从个案入手煽动民众对司法机关产生愤怒、失去信任,让司法人员无所适从、发生混乱,并由此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产生失望和动摇,为在中国进行颜色革命制造舆论、骗取民意。这点,贺卫方在由有美国情报部门背景的布鲁金斯学会出版的著作中写得很明白:“有的时候民意对这个国家起到重要作用,网络时代几十万人同时感到很愤怒的事情,他们会很紧张。”这个“他们”指的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

事实摆在这里,党和政府如果还将这些法律带路党的言行作为异质思维而包容,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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