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铮: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

作者:吴铮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8-30 3371

 

  1、中国大奇观:社会主义宪政派反社会主义宪法

  中国的宪政派,主要是自由主义宪政派和社会主义宪政派。然而,双方理论的一大核心诉求,其实都是颠覆(用他们的话说是全面地大修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核心条款。

  宪法中最核心的内容,当然是对国体、政体以及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

  中国宪法序言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宪法第一条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正是由于核心部分是以上体现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条款,中国的宪法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宪法。然而,所有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以及所有的自由主义宪政派的代表人物,都主张将以上核心条款颠覆。

  “宪政社会主义”或者说“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新概念开始流行,是在2006 年9 月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上,由胡星斗首先提出,而江平大表赞同和支持,从此“社会主义宪政”风靡一时,拥护者愈来愈多。胡星斗,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宪政派的头号代表人物、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提出者和奠基人。众所周知,胡星斗是中国著名的反共青年组织“深青社”(由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现已被中国政府取缔,组织者刘建永已叛逃国外)的头号学术顾问。胡星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父和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带有刻骨的仇恨,他说“毛泽东对人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胡星斗于2013年4月23日发表了其《2050年中国宪法》,他在文中希望中国尽快实施此宪法,因为他对短期内颠覆现有制度不抱希望,因此将时间点设在三十多年以后。这个胡氏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对中国当前的宪法及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全面的颠覆,不仅要推翻党的领导、实现军队国家化、搞联邦制、总统制,还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名成“中华共和国”、“中华联邦共和国”、“联邦中国”,总而言之就是对中国从国体到政体,从经济、政治再到军队进行全面的颠覆。针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胡星斗在其宪法中特别提出,“任何政党意识形态不得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武装力量只效忠于国家和国民,不得效忠于任何政党,不得参与、介入任何政治纷争。军人不得参与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等条款,其野心可见一斑。(参见http://huxingdou.blogchina.com/1540291.html)

  社会主义宪政思潮之所以能影响某些高层官员,跟江平的鼎力传播有密切关系。当然,江平的一贯主张,也是将当前宪法中的核心内容全面颠覆。比如,江平认为,宪法是全民性的,人民民主专政不是全民性的,因此要在宪法中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例如,2003年6月19-20日,江平组织曹思源、石小敏、徐友渔、陈小平、赵晓等人在青岛召开了“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江平等人提出建议,将共产党的领导取消,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废除。江平等人相关建议如下:将宪法第1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政党领导的、以工农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将宪法序言第六段“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一句删去;将宪法序言第七段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改为“坚持人民民主法治”或“坚持人民民主宪政”。(详见 http://www.usc.cuhk.edu.hk/PaperCollection/Details.aspx?id=2550)

  社会主义宪政派的另一代表人物童之伟则主张全面修改(其实就是颠覆)宪法。他认为“阶级斗争学说给现行《宪法》打下深刻烙印”。他说,“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宪法中怎么体现呢?我认为,它主要体现在国家制度层面,如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在这个重大的问题上,我们是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套路来处理的,它就体现在宪法总纲的第一条,这涉及到专政的提法。”因此,童之伟建议颠覆宪法总纲第一条,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详见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052860603.html)

  社会主义宪政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华炳啸同样主张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他说:【我很多年来一直呼吁,革命党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应当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及时转换为执政党时期的“人民民主宪政”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革命党概念,“专政”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人民的范围以及专政的对象在不同时期都不一样,是由政治权力来界定的。我们本应该从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开始,就要用法治方式来执政,用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就必须适应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要求,确立起人民民主宪政。】(详见 http://www.chinareform.net/show.php?id=10584)

  以上是对社会主义宪政思潮四位最主要代表人物核心观点的介绍。在颠覆社会主义宪法、颠覆现有国体、颠覆现有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宪政与自由主义宪政代表人物是完全一致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在这方面的观点不用多介绍,他们颠覆中国国体和中国宪法的意图更加明显和直接。例如,其代表人物贺卫方最近说:“在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

  为什么无论是社会主义宪政派,还是自由主义宪政派,都要颠覆当前的社会主义宪法呢?自由主义宪政的代表人物、著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吴敬琏琏在《宪政民主是中国政治文明的关键--在修宪座谈会上的发言要点》一文中道破玄机,他主张中国共产党应背叛原来的宗旨、理想、信念,变成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因此他主张在宪法中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共产党执政基础的扩大,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出现的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段专政”等规定,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详见 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169)

  因此,很显然,在当前中国社会两极分化极其严重,国内外资产阶级加大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分化瓦解大背景下,宪政派(包括社会主义宪政以及自由主义宪政)颠覆社会主义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目的,就是要在中国落实资产阶级独裁专政。

 

  2、为何宪政派反中国宪法:“宪政”概念的正本清源

  在中国,为何无论是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都要颠覆宪法核心内容、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呢?在各类宪政派看来,宪法应该体现自然法,是代表和实现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的最高法律,这是立宪主义(即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违背了这种原则,便不是宪政。然而,资本主义的宪法和宪政秩序真的代表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吗?

  马克思曾指出:“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总之,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所有历史编纂学家,主要是18世纪以来的历史编纂学家所共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宪政”一词,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 一词的中文翻译,它也可被翻译成“立宪主义”。虽然“宪”、“政”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字,但是“宪政”的概念不能简单从中文字面上来理解。将宪政简单理解成“落实宪法的政治”、“依宪治国的政治”,正如将“美国”理解成“美丽之国”一样荒唐。宪政,即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不等于“落实宪法的政治”,也不等于“立宪”(及“施宪”),作为一种主义,它有自己明确的哲学基础、政治倾向、利益诉求以及意识形态属性。

  有史以来,宪政(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落实到政体实体上只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即君主立宪政体,一个是constitutional republic,即立宪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首先出现的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政体),然后出现的是constitutional republic(立宪共和政体),无论是在英国、法国还是美国,这两种政体都是资产阶级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对无产阶级实行专政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资本主义的宪法,表面上打着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旗号,它无视客观存在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甚至不承认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的政治概念,其意图就是否认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及对无产阶级剥削、压迫的客观存在,其实质就是维护这种剥削、压迫。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资产阶级享有民主自由,无产阶级便被剥削压迫;无产阶级要求得解放,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必然遭受专政。资本主义宪法中全民自由、全民民主概念,本身便是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烟雾弹。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言,“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美国宪法虽然高举全民自由的旗帜,但其实质却是在对资本寡头剥削人民大众这一现状进行合法化和神圣化。这样标榜全民自由的宪法,注定只是欺骗人民的神话。

  资本主义宪法中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理念,也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它将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财团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也纳入了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之内,由宪法予以保护。钱学森曾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系统有许多漏洞,那是那里的统治者故意留下的,为了资本家们好钻空子,占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和为非胡来。”当无产阶级反抗剥削压迫、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资本主义宪法的逻辑看来,便是一部分公民(其实大多数的人民)侵犯了另一部分公民(其实是一小撮资本寡头)的自由和权益。于是,无产阶级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主义运动,便会被资本寡头借用宪法、宪政以维护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名义进行镇压。

  美国建国以来的历史,便是美国统治阶级对黑人、印第安人、底层农民以及无产阶级的正义斗争不断进行暴力镇压的历史。美国的宪法和宪政,一定程度上就是资本家和奴隶主们镇压谢斯起义的产物。冷战初期,美国的国会和法院这两大立法和司法机构,自然就成为麦卡锡运动的大本营,它们实际上完全是垄断财团的木偶,配合FBI、NSA等特务机构对进步的社会主义运动进行了强力镇压,就连卓别林、爱因斯坦等非共产党人也无法免遭迫害。麦卡锡失势后,美国仍然继续对社会主义运动实施镇压,直到将社会主义势力清洗干净,美国资本寡头的专制铁拳才稍微有所收敛。恰如恩格斯所说,“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英国资产者认为自己就是法律,正如他认为自己就是上帝一样,所以法律对他是神圣的……工人有足够的体验知道得十分清楚,法律对他说来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因此,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工人才诉诸法律。”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并得以落实的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以宪政(constitutionalism)所对应的政治实体,一开始就是资产阶级专政,这种政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资产阶级享有自由、民主的权利,而无产阶级和其他群体(如美国的黑奴、印第安人)遭受专政。这从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的事情。

  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与资产阶级性质完全不同的宪法(如社会主义宪法)以及落实这种宪法的政体(如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与之前资产阶级专制政体(即宪政)完全不同的政体,当然不能称为宪政。后来出现的社会主义政体对宪政中积极进步的内容(如一些具体的民主形式)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是拒绝了其本质性的内容。这就是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之分,但是却不存在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之分的根本原因。

  “立宪主义”即“宪政”思潮由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衍生而来,有自己十分明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宪法如何制定、宪法如何落实,都有自己十分明确的原则,即要确立资产阶级(表面上打着全民的旗号)的统治,绝非制定和落实任何种类宪法的政体都是宪政。无论是那些比宪政(资产阶级专政)落后的政体还是进步的政体,在“立宪主义”看来都是异类。

  例如,如果某种政体落实的是违背资产阶级立宪原则的宪法,比如通过宪法落实个人独裁、或教派专制的政体,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当然不会是宪政。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这种真正自由民主的政体,也与“立宪主义”者的根本性原则难以相容。

  总而言之,宪政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在近代出现的各种政体中,有的宪法确立了个人专政(即个人独裁),有的宪法确立了家族专政,有的宪法确立了某个教派的专政,然而,以上这些类型的“落实宪法、依宪治国”,并不能称作宪政。只有落实资产阶级宪法,依资产阶级宪法治国,才能称之为宪政。

  因此,落实无产阶级宪法,依无产阶级宪法治国,也不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立宪主义)。

  朝鲜这个国情十分特殊的国家,为巩固其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和维护民族独立性,特别强调集权,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一面发扬不够。因此朝鲜宪法中有“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等条款,而宪法修订案中则有金正日同志为“永远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等条款。落实这样特殊的宪法、依这样特殊的宪法治国,是否就是宪政?相信无论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都会说“不”。

  而在伊朗宪法中,则有“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通过的”、“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等条款,实际上,伊朗的宪法在伊朗得到了很好地落实,那么伊朗是否也是宪政国家?无论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也都会说“不”。

  可见,宪政的“宪”,立宪主义的“宪”,是有特殊含义的,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假如确立和实施的是保障某个人、某个家族、某个教派统治权力的宪法,这当然不是立宪主义,否则拿破仑和拿破仑三世那样的专制统治,都是宪政了。宪政对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宪法如何得以落实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制定资产阶级宪法、落实资产阶级宪法、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是宪政国家。那些通过落实宪法实现个人专政、家族专政、集团专政或某个教派专政的国家,并不能称为宪政国家。

  此外,中国是落实社会主义宪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不可能是宪政国家。

  当前中国的一部分宪政派提出“宪政就是落实宪法、依宪治国”等说法,也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使本来意识形态指向十分明确的宪政概念,变得面容模糊了。但那些认为“宪政就是落实宪法”、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却同时又主张全面修改当前中国宪法,比如将“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取消、颠覆中国国体等等,其理论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还有人说,宪政就是“限政”,就是政治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政体。然而,通过宪法实现个人独裁的政体,相对于没有宪法约束的个人独裁政体,也是政治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政体,但它显然不是宪政。同样,伊朗这样的伊斯兰政体,比起没有宪法的沙特而言,也是政治权利受到宪法约束的政体,但他们都不是宪政。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宪政

  由此可见,制定宪法并落实宪法的国家,既可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也可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可能是个人独裁国家,或者是某教派专政的国家。其中只有制定并落实资产阶级宪法,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是宪政的国家。

  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著作中,也屡次谈到“宪政”、“立宪”、“立宪共和”等概念,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即资产阶级专政。在他们那里,宪政从来就与社会主义无法兼容。当前中国,几乎所有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反对宪政,这丝毫不奇怪,这是从马克思本人就开始的一个悠久传统,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明确反对宪政。

  比如,1848年7月6日,马克思在《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一文中说道:“至于谈到宪政的传统,我们介绍大家看一看路易一菲力浦时代的‘立宪主义者报’、‘世纪报’和‘新闻报’是怎样评论既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又是议员的阿贝尔、普路古尔姆等先生的议会活动的。请你们读一读比利时的力主宪政的报纸—‘观察家’、‘政治家’、‘解放’,看看它们早在去年就怎样评论身兼议员和总检察官的巴魏先生的议会活动的。”马克思在1848年10月28日写的《国家检察官“黑克尔”和“新莱茵报”》一文中说,“大家知道,我们的政府是实施宪政的政府。……在立宪国家中,都有细心听取反对派报纸的意见的usus〔习惯〕。因此,如果我们建议政府把杜塞尔多夫最高检察官的空位授给我们的黑克尔,也不算是离开了宪政基地。”马克思在1849年3月7号《英国士兵的宣言》一文中说,“我们并不认为,短短的几句誓言就可以改变一个人,就可以使一个黑白色近卫军中尉变成‘宪政自由’的维护者,——应当认为,‘新普鲁士报’是会相信我们所说的这一点的。”

  以上马克思屡次使用的“宪政”一词,指的就是君主立宪制度,其性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体制。1869年12月4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曾如此嘲讽渴望回到君主立宪时代的法国国王的奴仆:“我今天未能弄到高尚的路易一拿破仑的训词,倒是得到了忠实的普雷沃一帕拉多耳的甜蜜期望,他想象他又回到了路易一菲力浦时期,并且从今天起一个宪政千年王国降临了。真不可救药!”

  恩格斯1852年1月在《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中说,“1844年发生了西里西亚的织工起义,接着又发生了布拉格印花工厂工人的起义。这些被残酷镇压下去的起义,这些不是反对政府而是反对企业主的工人起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在工人中间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给予了新的推动。饥荒的1847年的粮食暴动也起了这种作用。简单地说,正像大部分有产阶级(大封建地主除外)团结在立宪反对派的旗帜周围一样,大城市的工人阶级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说当作自己解放的手段,虽然在当时的新闻出版法之下,关于这些学说他们所能知道的只是很少一点。当时也不能希望他们对于自身的需要有很明确的认识;他们只知道,立宪派资产阶级的纲领不包含他们所需要的一切,他们的需要决不局限在立宪思想的范围之内。”“我们看到,在奥地利和普鲁士都建立了立宪政府,自由主义的原则,或资产阶级的原则被宣布为未来整个政策的指导方针。”这里的“立宪派”及“立宪政府”,同样指的是君主立宪派和君主立宪政府。

  当然,今日人们使用的“宪政”概念,更接近“立宪共和体制”的含义,而马克思的著作中同样多次提到过“立宪共和”。马克思在1850年所著《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有了立法国民议会,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也就完成了,在这个国家形式中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即确立了构成法国资产阶级的两大保皇派集团——联合的正统派和奥尔良派的共同统治,秩序党的统治。”马克思在这里明确认定,“立宪共和”这种宪政,同样是“资产阶级的统治”。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这篇著作中,马克思还指出,“农民所受的剥削和工业无产阶级所受的剥削,只是在形式上不同罢了。剥削者是同一个:资本。单个的资本家通过抵押和高利贷来剥削单个的农民;资本家阶级通过国家赋税来剥削农民阶级。农民的所有权是资本迄今为止用来支配农民的一种符咒;是资本用来唆使农民反对工业无产阶级的一个借口。只有资本的瓦解,才能使农民地位提高;只有反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的政府,才能结束他们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地位的低落。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指出“立宪共和国”这种“宪政国家”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农民进行剥削和专政的国家,还明确提出反资本主义的工农联盟的社会主义政府,是“红色共和国”以与“宪政国家”相区分和对立。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生前,宪政概念和宪政实体就已经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很明确,宪政,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在马克思那里,“民主”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分,而“宪政”则完全没有。

  这一点,在列宁那里也是十分清晰的。列宁在1918年《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文献》中指出,“我并不抱幻想,我知道我们才开始进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我们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但如果你们说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那你们是正确的,正如人们把西欧许多资产阶级共和国称为民主共和国是正确的一样,尽管谁都知道,没有一个最民主的共和国是完全民主的。它们只提供一点点民主制,在小事情上削减剥削者一些权利,可是那里的劳动群众仍然和各处一样受到压迫。虽然如此,但我们还是说,资产阶级的制度既有旧的君主制,也有立宪共和制。”在列宁看来,所谓宪政,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立宪共和制,都是“资产阶级的制度”,而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在列宁的时代,所谓的“宪政”,不管是“君主立宪制”还是“立宪共和制”都已发展到了其高峰期,但列宁和马克思及恩格斯一样,从未接受“宪政”这个概念,搞出“社会主义宪政”这样的名堂。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就是指(通过宪法)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体制,“宪政”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这是对“宪政”所指代的政治实体正确的、真实的、客观的描述。这样的“宪政”,也仅仅只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会存在。

  4、不要把“社会主义宪政”强加给毛泽东

  当前,一些十分仇恨毛泽东、拼命追捧美国以及蒋介石的宪政派学者,却不断引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来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宪政。

  比如,靠解读蒋介石的日记来解读真实蒋介石的杨天石在《宪政反对论可以休矣!》一文中,认为“杨晓青、郑志学隐瞒、曲解毛泽东论述”。杨天石说:【毛泽东认为,苏联有“宪政”,这是社会主义的“宪政”,是比我们当时实施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更高级的民主形态和宪政形态,中国现在还没有苏联那样的条件,苏联“宪政”是我们远大的目标。】等等。

  再比如,胡德平在《“英法吃人宪政”的真义》一文中说:

  【毛泽东的宪政观十分明确,不但有现实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可以争取,也有已成为现实的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宪政)。那种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只是一种宣传,社会主义决无宪政的说法,起码和毛泽东关于宪政的逻辑论述和哲学思想相违。】

  无论是杨天石还是胡德平,都不能举出毛泽东认为苏联有宪政(社会主义有宪政)的原话。他们的证据只是他们自己的一种推测。他们的这种推测是否对呢?其实查阅相关文献,恰恰否定了杨天石、胡德平们的推测。

  杨天石、胡德平等人主张毛泽东认为苏联存在宪政,主要是依据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这样几段话:

  http://www.cctv.com/special/756/1/49724.html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中国的事情是一定要由中国的大多数人作主,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包办政治,是断乎不许可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

  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是毛泽东在1940年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根据这篇演说,毛泽东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宪政,新民主义社会(实质上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殊类型)存在宪政,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宪政,毛其实即没有明确说有,也没有明确说无。因此,有的人几乎全面反对毛的一切文章、理论和作为,却对这篇文章情有独钟,认为毛接受“社会主义宪政”一说。然而,他们翻遍毛的所有著作,也找不到毛关于“社会主义宪政”的明确提法,他们仅仅是在根据《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进行推测。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的逻辑是这样的:1、宪政是民主的政治。2、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是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是反动的东西,中国不能要,连孙中山都认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3、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4、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包括抗日的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的核心内容无非以上四点。客观地说,毛在此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当然,此文也没有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并非宪政。因此,今天的宪政派对此文大做文章,他们认为,通过这篇文章,可以确认毛接受“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这是似乎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他们的解读,并不准确。

  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在强调宪政的民主属性,其主要目的是反对国民党的法西斯主义独裁。这句话是完全正确的,但毛讲这句话的目的,并非是在对宪政概念做全面的阐释。宪政的确是民主的政治,因为资产阶级民主的确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类型,尤其是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及法西斯社会来说。然而,毛说“宪政是民主的政治”,并不等于说“民主的政治就是宪政”,因为除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外,还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是宪政。假如毛讲“民主的政治,就是宪政”,那么我们可以判断毛认为社会主义存在宪政。但毛恰恰不是那么说的。

  公正客观地说,社会主义宪政是否成立,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那里是个模糊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否是宪政的一个类型,对于1940年的毛泽东来说或许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此后毛(及后来中国各界主要领导人)一直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从未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挂钩,可以看做是对“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明确拒绝,这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脉相承的。

  研究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的发言背景,实际上可以确认这一点。毛泽东在发言中说“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毛泽东的发言,其实是对吴玉章发言的延伸和补充。吴玉章作为宪政促进会的理事长(毛为理事之一),其发言自然也格外重要。其实在吴玉章发言稿中,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

  《吴玉章同志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一文的相关段落是这样的:

  【第三,我们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我们现在处在什么环境中,要实行什么样的宪政呢?

  世界上有几种宪政。那些名为立宪的国家,实系封建军阀专政,如日本等等且不去说他,就是欧美的所谓立宪民主国家根本就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民主,宪政更露骨地表现出极少数财政资本家专政。因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都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信念出发。保护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和人剥削人的两个极端对立阶级的存在,在一个极端上生活毫无保障的大多数劳动群众,在另一个极端上则是生活有保障的肆意挥霍的少数不劳而获的人以及其他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及时反映资本主义制度,以经济私有制度为基础把它用立法的方法巩固起来,以保证少数资本家对于社会实行国家领导(专政)。宪法之所以需要们,是为了巩固便利于有产阶级的社会秩序。以便他们用合法的手段去把持政权来压迫广大的人民。他们的选举是以财产、居住、学识等等来限制,使广大劳动群众不能参加。这是假民主,不是真民主,因此,我们不能采取这种宪政。

  现在世界上另有一种唯一的真正民主主义的宪法,这就是苏联的宪法。苏联宪法是以建成了的社会主义社会为基础,把一切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和剥削阶级,消灭了大多数人贫困和少数人挥霍的现象,消灭了实业的现象,实行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成为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底义务和光荣职责。苏联宪法是反应社会主义基尼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把它用立法的方式巩固起来。苏联宪法是世界上极好的真正民主主义的宪法。这样真正的民主政治创造了新世界。但是中国现在还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作基础。因此,苏联宪法虽好我们也不能采用。

  现在我们要实行的宪政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以我们二年半抗战中所得来的社会经济的真实基础为根据的宪政。……】

  我们看到,吴玉章发言稿的逻辑结构和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发言大体相似。吴玉章介绍了几种不同的宪政,有日本的宪政,有欧美的宪政,他在这一段描的各种民主政治时,都使用了宪政这个概念。随后,吴玉章另起一段,介绍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与以上的各种宪政相区分,在这一段中就再没有使用宪政概念。可见在吴玉章那里,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世界上几种宪政”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

  当然,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此不同的后人可以对此做出不同倾向的解读。同毛泽东一样,吴玉章即没有明确接受也没有明确拒绝“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但是其行文逻辑的倾向还是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宪政做了切割。而对于这种切割,毛泽东是这样表态的:“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

  总之,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无法证明毛泽东接受了“宪政”或者“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而此后毛泽东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样,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来概括,明确拒绝了“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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