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演变四项基本制度农村发展就会偏离方向

作者:陈锡文 来源:宏观经济智库 2024-03-06 464

陈锡文:演变四项基本制度农村发展就会偏离方向

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需要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即: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共同体制度),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基本治理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

第一,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一个个村庄的基本制度,而且这个所有权边界非常清楚。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尊重了历史,又尊重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平等权利。

第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由于历史的沿承,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进行土地发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但不能完全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特定的含义,在这里,集体资产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点根本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共有制经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股份合作社,这个“股”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所谓确权到股、确权到人,“确”的也是这个收益分配权。而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个“股”的流转也受到很大限制。

第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项制度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且找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给了农户更充分的自主权。另外一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承包土地。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我们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把握三大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二是掌握好流转经营、规模经营的度,不能单纯为规模化而规模化;三是不能忽视普通农户。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位一体”,保证了农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即每个集体成员都有权承包土地、宅基地以及参与集体经营性收益的分配。三项基本制度与农民三大权利是一体的。

过去几十年,我们只讲基本经营制度,不讲基本产权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治理制度,这很容易导致基本经营制度异化。例如,过去讲“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搞来搞去就搞成了老板“统”,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统”,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原因就是不坚持基本产权制度和基本组织制度所致。

再如,我们过去强调村民自治,着力点一直放在民选村长上,甚至以为选能人当村长就能搞好村民自治了,实际上如果不坚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怎么可能实现好村民民主自治呢?实践证明:农村如果不坚持四项基本制度,甚至想演变四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的发展就会偏离社会主义的道路与共同富裕的方向。

(作者系十三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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