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作者:李思慎 来源:党史博采 2022-11-19 594

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向中央写了《关于工业战线上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在列举大量事实讲了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之后指出:要“继续彻底地批判坚持一长制、实行经济和技术挂帅、依靠少数专家办企业的资产阶级路线,坚决地贯彻执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依靠广大群众办企业的无产阶级路线;继续彻底地批判和克服教条主义和贾桂思想,进一步树立敢想敢说敢做的共产主义风格,使运动一浪高一浪地向前发展。”

  毛泽东看了这个报告,非常兴奋,给以高度评价,于3月22日作了重要批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10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前的情形,这是第一阶段。一九五九年为第二阶段,人们开始想问题,开始相信群众运动,开始怀疑一长制,开始怀疑‘马钢宪法’。……现在(一九六0年三月)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毛泽东在这里提出的“鞍钢宪法”,既包含了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新型企业管理制度,又包含了坚持政治挂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新型企业领导制度两个方面。是对当时整个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创造的新经验给予充分的肯定,这也是对李立三在工业战线多年来的辛勤工作成果的充分肯定。

  1955年2月,李立三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主管工业)副主任职务,1956年1月中央三办沿革为中央工业部,李立三继续担任副部长。面对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的新形势(赫鲁晓夫在苏联大搞物质刺激、奖金挂帅,南斯拉夫搞工人自治等),他即全力投身到对中国的“工人阶级问题”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研究。鉴于当时全国在工业企业中正在推行着苏联的:“一长制”和“马钢宪法”,已经出现了削弱党在企业工作中的领导的弊端。如何加强党组织对企业工作的领导问题,就成为当时全国争论的最大焦点。李立三亲自到全国各地进行调查研究,主持召开有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反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花费很大精力主持起草了《中央关于加强党对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问题的决定》,先后易稿几十次,提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这是毛泽东提出的“鞍钢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加强了党对企业工作的领导,同时,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克服了“一长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得到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肯定。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什么样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问题,走过了一个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反复过程。

  1951年6月,华北局城市工作会议决议并经中央批准,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即“以党委为核心实行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上级所指示的方针与任务,及其在工矿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一律经过企业中的党委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分工进行。属于生产管理方面和行政业务方面,可由厂长在执行中负完全责任,遇紧急事件发生时,厂长可先行处理,然后报告党委会;一切重要事项,最后决定于党委。厂长对同级党委负责。”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东北局首先提出学习苏联的经验,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也称“一长制”。随之,华东、中南等地区亦先后决定实行厂长负责制。

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开国大典时,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李立三发言。

  1954年4月8日,华北局也作出了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改变过去在国营工矿企业中所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是厂长受国家委派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厂长对完成国家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财务工作,均负全责。即建立厂长、车间主任和工段长的三级一长负责制,建立生产指挥系统的单一领导关系;并相应建立职能部门的专责制和生产工人的岗位专责制。……即“要实行真正的一长制”。

  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企业中党组织的任务是: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则负有领导的责任。

  李富春于5月5日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建议中央把华北局的这个决定批转全国,因此,中共中央于5月28日向全国批转了这个决定,表示同意这个决定,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参考。

  苏联一长制的推行,对当时克服生产管理上无人负责现象,建立责任制度方面来说,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由于错误地强调了企业行政负责人是企业的全权领导者,企业党组织对生产行政工作的职责只能是保证和监督,企业行政领导者在和党委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可以不执行党组织关于生产行政工作所做的决议,因而就在实际上把企业的行政领导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否定了企业党组织对于生产行政工作的领导,使党组织处于从属地位。鉴于当时实行一长制的企业,都程度不同地模糊了党员和群众对党的领导作用的认识,侵蚀了干部特别是某些负责行政领导工作的干部的党性,使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大大抬头,骄傲自满情绪和独断专行的作风也日益发展,领导干部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企业相互之间,扯皮、隔阂和不团结增多起来的现象。为了加强党对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李立三所在的中央三办再次提出了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也就是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即: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生产行政工作在内,都在党委会上进行充分的讨论,依靠集体的经验和智慧,作出决定,然后,由企业行政领导同志按照个人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执行。至于日常行政事务和技术工作,则一概由企业行政领导同志独立负责处理,党组织不仅不加干涉,并且从各方面给以支持。紧急的问题需要当机立断,迅速处理的,也由企业行政领导同志负责处理,党委给以支持。

  李立三等还认为,党委的集体领导必须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必须把领导人员的经验和群众的智慧结合起来。如果离开了群众路线,就不能保证正确的领导,就不能克服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因此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特别注意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批判和纠正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他们提出,将现行的由工会主持的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固定代表制,一年改选一次,代表向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在定期召开的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上,应该保证职工有必要的时间和其他条件,来对企业的各方面工作进行无顾虑的批评和积极地提出各种建议,以发挥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监督作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的管理。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需要由行政领导执行的决议,只要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不相抵触,行政领导者应当无保留地采纳执行。如果执行确有困难,应当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作负责的交代,并且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如果发现上级的命令指示有不符合实际的问题,也应当报告上级请求改正。对于一贯漠视职工群众意见,不执行大会决议和违反集体合同的行政领导者,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建议上级领导机关加以适当的处理,直至建议撤销他的职务。

  李立三等对企业工作进行研究的成果,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得到充分肯定。

  刘少奇在“八大”的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指出:“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能不能发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工作是不是健全。企业的健全领导应当是怎样的呢?

  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企业的领导者,企业中的党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和青年团组织,都应当善于把企业的当前任务向群众解释清楚,善于发动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竞赛和先进生产者运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企业中各方面的领导骨干,都应当善于深入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了解群众的情绪和要求,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被毛泽东誉为“鞍钢宪法”的另一个组成部分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改革和改进上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相结合),是我国对工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一条极具特色的重要经验。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它对于调整企业内部的各类人员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大作用。

  “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整个过程都是与李立三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

  首创“两参一改三结合”经验的,是黑龙江省北安市的庆华工具厂。他们坚持以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为中心,全面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他们在坚持政治挂帅和大搞群众运动的方针下,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如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一样,当成了企业的“宪法”,从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一套制度。

  1958年初,李立三在北京看到了黑龙江省委工业部转报的北安庆华工具厂和齐齐哈尔建华机械厂有关加强企业管理的两个报告非常高兴,立即找到当时正在北京开会的黑龙江省委工业部的领导同志作进一步了解,并共同商定于3月份到哈尔滨去召开东北三省工业部长座谈会,对这两个厂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同时决定由中央工业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先到这两个厂去调查,总结经验。

  李立三向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李富春、薄一波作了汇报,得到他们的肯定。4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黑龙江省委《关于工业企业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及实行业务改革的报告》,李立三在起草的批语中指出:“黑龙江省委……的报告中所说的北安国营庆华工具厂的经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是在整风运动中干部和工人群众的共产主义精神大为高涨之后,对于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和提高,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原则的。这项经验应当在全国一切具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中加以推行。”4月25日,《人民日报》就刊登了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工具厂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向全国介绍。

  4月26日,李立三在东北三省工业部长会议上讲话后,大家一致认为,两厂总结出来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经验,非常宝贵,值得在全国加以推行。

  5月7日《人民日报》在第一版发表了由李立三主持起草的关于学习和推广“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社论:《改革企业管理工作的重大创举》。文中一开头就指出:4月25日本报发表的黑龙江省庆华工具厂在整风运动的基础上,由职工群众创造出来的大胆改革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社论高度赞扬了庆华工具厂的“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同志在这一方面表现出来的革命创造精神”。

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毛泽东与李立三交谈。

  李立三在社论中指出,把“两参一改三结合”“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起来加以运用,并且在运用中不断充实和创造新的经验,就可以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能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制度”。

  李立三指出:“干部参加劳动特别是工人直接参加生产小组的一部分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行动,有力地证明了,在社会主义企业中,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人,只是工作中应有的分工和职责任务的不同,而没有什么高低、贵贱的差别。”

  李立三在社论中一方面强调指出:“要管理好现代化的企业,没有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不行的”,一方面同时又指出:“社会主义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原则,必须要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便利工人进行生产活动和参加生产管理。”

  李立三最后指出:“庆华工具厂和建华机械厂改革企业管理工作的创举,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整风运动中,在干部和工人群众共产主义精神大大高涨的基础上所取得的成果。这就再一次表明了,党的领导,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是完成经济工作的保证。”因此,“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改革企业管理的重要保证,不仅在进行改革的时候如此,在改革之后进一步贯彻各项新的措施和新的制度的时候更是如此。” 两厂经验“是我们企业管理经验的新的发展,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的。”要求“各地都应当研究这种经验,并且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企业加以试验,取得成熟的经验后逐步加以推广。在试验和推广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注意总结新的经验,以便使之更加充实和完备起来。”

  同年6月,李立三又亲自率领中央工业部工作组,再次到建华、庆华两厂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召开各类人员的座谈会,进一步加以总结,使经验更臻完善。

  为了更广泛地推广两厂经验,10月,李立三到长春主持召开了有北京、上海、山西和东北三省及一些市的工业部长会,一致提出,要尽快召开全国工业部长会议,把两厂经验在全国推广。

  由于当时正处在“大跃进”和大炼钢铁运动的高潮之中,加之中央武昌工作会议和八届六中全会先后举行,全国省市委工业部长会议,直到1959年3月,才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市举行。3月11日,李立三在会上作了长达六个小时的报告,主要讲了现代化企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做法,企业领导制度问题,特别介绍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号召在全国工矿企业中普遍加以推广。

  这样,“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很快就在全国的工矿企业中普遍推广开来。通过各地对“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进一步进行整顿、巩固和提高,使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毛泽东批示的“鞍钢宪法”手稿。

  1960年初,由毛泽东作了重要批示,概括为“鞍钢宪法”之后,“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即进入第三阶段。主要表现在:

  1、在工人参加小组管理方面:小组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了,管理范围逐渐扩大了,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了,“基本实现了人人参加管理”。在生产小组中,以生产为中心,以党的小组长为核心,吸收生产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共青团小组长参加,组成核心组,实行集体领导,全面领导小组工作,既抓生产和管理,又抓思想,抓学习,抓生活。这样不仅使小组真正成为企业一级坚强的行政组织的整个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而且成为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技术文化学习的重要活动场所,真正成为了一个很好的共产主义学校。

  2、在干部参加劳动方面: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参加劳动的形式和方法也有了新的发展。在部分车间中开始试行了工人与干部轮换的办法(车间干部定期的分批到生产小组参加劳动,由生产小组长与工人管理员分批到车间代替他们进行工作,原职原薪不变),作为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的一种形式。实行这些办法,对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改造干部思想、提高干部业务水平都发生了重要作用。这种做法无疑也为调整相互关系,培养工人阶级出身的干部、缩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3、在改革规章制度方面:主要是破了根据一长制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立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根据专业管理与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破与立相结合的原则,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大大减少了科室业务工作量,使干部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参加劳动,也为工人管好小组生产工作创造了更方便的条件。

  4、在三结合方面: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的三结合,不只是在技术工作上党的群众路线的运用和创造性的发展,而且是企业管理工作上专业管理与群众参加管理紧密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技术相结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工作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现在几乎是处处三结合,事事三结合,不仅企业内部出现了各种三结合形式,如技术研究组、先进经验推广队、科学研究院、评比委员会等;而且厂外也有工厂与大专院校、科学研究部门的三结合,工厂与设计部门、使用单位的三结合等等。

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鞍钢生产现场。

  实践证明: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和调整企业内部矛盾的一个很好的方法,而且也是广大职工学习政治、学习管理知识、学习生产技术和学习文化的一个很好的方法。有了这个好制度,就可使一支既有高度政治觉悟又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工人阶级队伍和一支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更加迅速地成长和壮大起来。

  对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必须全面的贯彻执行,“两参”是“一改”和“三结合”的基础,“一改”为“两参”创造了方便条件,“三结合”对“两参”和“一改”有重要推动作用,而搞好工人参加小组管理工作又是搞好整个管理工作的基础。贯彻执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应当同改进领导作风,同全面提高职工政治、文化、技术水平结合起来,并把专业管理和群众参加管理结合起来。要把贯彻执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同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密切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完整的一套适合中国情况的企业“宪法”。

  1960年10月4日,中共中央正式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发展‘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指示”,这是党中央对当时中共中央工业工作部几年来对此项工作研究结果的全面肯定。

  中央在指示中强调指出:“总之,不破不立,有破必须立,不立好也就破不彻底,因此,在我们领导和管理企业工作已经有了丰富经验的时候,根据中央既定的原则,总结已有的经验,使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备和发展,是彻底清除一长制残余的根本办法,同时也就是保证增产节约运动胜利开展和生产持续大跃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

  1961年9月16日,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讨论和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是对李立三过去几年来的工作成果再次给以肯定:“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也有许多新的创造和新的经验。许多企业积累了在党委领导下、行政厂长负责制的丰富经验;积累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的丰富经验;改革了很多不合理的、不利于生产的规章制度;运用了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方法。……这些成绩表明了党对企业的领导大大加强,证明了党对企业领导方针的正确,证明了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地依靠职工群众,就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这是办好我国工业企业不可动摇的方面。”

  李立三看到党中央的这一正式结论,不能不使他感到无比兴奋。事实证明,他的劳动成果至今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的许多意见,一再被事实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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