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能说“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经济的主力军”吗?

作者:周新城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9-07-23 3025

能说“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经济的主力军”吗?

周新城

周新城:能说“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经济的主力军”吗?

近来,私营企业经营活动出现了一些困难,中央提出,要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各地响应中央的部署,纷纷采取措施,改善私营企业经营环境,帮助私营企业克服困难。从我国当前经济状况来看,这是必要的。

但是,有的地方在出台扶持私营经济(所谓“民营经济”)的政策时,出现了一些违背宪法、违背共产党初心的言论,这就值得注意了。例如有一个省的主要领导提出:“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转型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xx省经济的主力军。”这个论断涉及一系列问题,包括私营经济是什么性质的经济,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它的未来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际工作来说,都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需要讨论清楚。

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必须明确两条原则:第一,在理论上,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进行分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适用于任何社会的普遍真理,反复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因而可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第二,在实践上,要依据宪法来判断对错。符合宪法规定,就是对的;违反宪法规定,就是错的。我们必须尊崇宪法,忠于宪法,违反宪法的事不能干,这是领导干部曾经手按宪法宣誓过的。没有这两条,讨论就会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辩论不清楚了。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说话要有依据,不能只顾讨好私营企业家就信口开河。

私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首先要确定私营经济的性质,这是讨论私营经济一切问题的前提。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有两种对立的判断:一说是社会主义性质,一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究竟哪个对?

有关私营经济问题的许多分歧都是由于对私营经济的性质的判断不同引起的。如果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当然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会存在(顺便说一下,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也不能说“始终”存在,将来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也会退出历史舞台的),而且应该作为发展经济的主力军;如果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那么它就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永恒化,而且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成为发展经济的主力军。

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它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经济关系是客观的存在,我们必须按照内部经济关系来判断一种所有制的性质。

私营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工人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上是自由的。工人为了谋生,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雇用工人),然后驱使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任何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这两种因素相结合的过程。在私营企业里,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是通过资本家的雇用(购买劳动力),才能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这是一种间接结合的方式,即必须通过资本家雇用这个中介才能使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这种结合方式决定了资本家可以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经济关系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分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只要是这样的经济关系,不管在什么社会里,不管在什么环境下,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支持和引导,但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89年8月的中央9号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实际上科学地说明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一些理论家和领导干部总想回避甚至否定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理由是各色各样的。

我遇到过这样一位老领导,他提出,我国政治上共产党领导,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私营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应该看到它与资本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的区别。这种看法是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的。然而是错误的。必须把内部关系与外部条件区分开来。哲学告诉我们,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决定事物性质的是内部因素。外因只能影响事物本质的表现形式,不能决定事物的本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私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当然与美国不同:我国私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而美国的私营企业则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共产党领导、公有制为主体等等,只是私营经济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并没有改变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而这只能影响私营经济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而不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外部环境不同,并不会直接导致企业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私营企业只有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根本改变它内部的经济关系,才能使它从资本主义性质变成社会主义性质。没有这种改造,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是不会变的。

有一位长期从事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理论家,断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他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毛泽东的看法。他引用毛泽东1953年说的这样一句话: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来证明这一点。但是,这是曲解毛泽东的话。如果完整地而不是想当然地解读毛泽东的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说的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工商业。毛泽东的意思是,第一,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私营工商业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即使是单个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毛泽东也只承认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有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采取定息制度,对资本家实行了贖买,私营工商业已经改造成国营经济,毛泽东才说,它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说毛泽东认为我国私营工商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显然是歪曲了毛泽东的原意。其次,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由于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已经渗透进了私营工商业的内部生产关系,因而毛泽东说它“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同现在正在蓬勃发展、妄图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并把历史上的公私合营看作是一场噩梦的一些私营经济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私营经济同国有经济一起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那时的私营经济也可以说“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如果公有制经济处于控股地位,还可以说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是另外一回事,目前它还只是我们的愿望,而不是现实。我们讨论的是纯粹形态下(即没有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形态下)的私营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经济。还没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私营经济,无论如何不能说它“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

经常有人提出,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就是承认私营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吗?这是一种误解。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则是指经济成分的性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成分,并不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可以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非公有制经济也不会因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就改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正如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并没有因此就改变了它的个体经济性质,并没有因此就变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党的十五大指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的是作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不是说私营企业已经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有人认为,我国许多私营企业主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他们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进而否定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毫无疑问,参与经营管理的私营企业主是与单纯的食利者不一样,管理工作是一种复杂劳动。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职能是两重的:一方面它具有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有效地组织起来的职能,这一职能使得各种生产要素从潜在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因而是一种生产性劳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剥削的职能,即通过管理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后一职能是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也是他从事管理工作的目的。事物的性质取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既然私营企业主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职能是主要的职能,怎么能说私营企业主由于从事管理工作就成了劳动者?更不能进而认为私营企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有人提出,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承认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那不等于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从认识上讲,这是把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同它起的作用混淆在一起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必须区分开来。这一点,列宁对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租让制的分析,就是一个典范。苏联在推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党内有一种意见,说这是引进资本主义,由此进而反对新经济政策。列宁说,邀请外国资本家到俄国来,这是否正确呢?这是正确的,因为这可以“迅速改善甚至立即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把资本家请到俄国来不危险吗?这不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吗?是的,这是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危险的,而产品的增加却会使工农得到好处。”租让制企业对经济发展、改善工农生活有好处,这是一回事;它的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尽管它并不危险),这是另一回事。既不能因为租让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就不敢实行,也不能因为租让制有积极作用就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应该像当年列宁做的那样,一方面肯定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承认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有人在论证私营经济的性质时,用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出身来做文章。他们说,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很多是机关干部转过来的,相当大一部分还是党员,他们那时是响应党的号召下海的,怎么能说他们是资本家、他们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的呢?他们是无产阶级树干上长出的新芽。我们的回答,还是一开始说的那个观点: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同创办它的人的出身没有关系。出身也许会影响到企业管理的风格,但不能决定企业的性质。否则就成为我们一贯反对的出身决定一切的“血统论”了。据说香港李嘉诚是小贩出身,难道凭此就可以说他办的企业不是资本主义的?这个说不通。

我们的结论是,不管在什么社会里,私营经济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任何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说辞,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处于补充地位,它不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首先要明确一点,私营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因而根本谈不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一论断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在分析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矛盾的基础上,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客观的历史必然趋势这一结论。他们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就形成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病的总根子。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解决。恩格斯指出;“现在,由于大工业的发展,第一,产生了空前大规模的资本和生产力,并且具备了能在短时期内无限度提高这些生产力的手段;第二,生产力集中在少数资产者手里,而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变成无产者,资产者的财富越增加,无产者的境遇就越悲惨和难以忍受;第三,这种强大的、容易增长的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私有制和资产者远远不能驾驭的程度,以致经常引起社会制度极其剧烈的震荡。只有这时废除私有制才不仅可能,甚至完全必要。”马克思也说了类似的话:“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同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相适应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据此,马克思恩格斯预见,资本主义创造的庞大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决定了未来的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将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社会一样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如果说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那实际上就否定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

上面讲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我们之所以要唠叨这些基本常识,是因为经常有人说,社会主义就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私有制、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还说,只有这样,私营企业主才能“安心”。这种说法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查遍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你也找不到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话。杜撰这种论断,并不能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因为宣布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一旦违背马克思主义,就难以取信于民。为了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就说些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话,怎么能叫人相信你说的话是靠谱的呢!

必须把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区分开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私有制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却是其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不是其主体部分。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

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基础上进入社会主义的。我国生产力水平远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需要花费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来实现其他国家已经实现了的工业化、社会化。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又很不平衡,建立公有制所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在许多地区、部门还不具备。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换句话说,还不能实行单一公有制。十三大在确定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同时,就明确指出,在这个阶段,我们的所有制结构必须是、也只能是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过10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所有制结构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明确地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把它写进宪法。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件十分严肃、慎重的事情,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有理论依据,又经过实践的检验,是凝结着几代中央领导集体艰苦探索的成果,我们应该十分珍惜和爱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全面地坚持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丝毫不能动摇。这也是宪法的规定,必须遵守。

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断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邓小平一再强调的事情。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有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的地方讲不搞两极分化)。他把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能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大原则问题。这是有道理的。自原始社会瓦解以来,人类社会(不管是什么社会制度)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单一所有制只是理论上抽象。那么怎么判断一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按照辩证法,任何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就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怎么说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呢?就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一旦公有制经济丧失了主体地位,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即由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我们之所以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同一切淡化、甚至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言论进行坚决斗争,就是因为这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性质的原则问题,兹事体大,决不能含糊其事,掉以轻心。

公有制为主体,意味着公有制经济是发展经济的主力军。如果公有制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说它占主体地位就是一句空话。

随着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会越来越增大,从而作为发展经济的主力军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增大。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必然表现。

主体与补充是一对矛盾。主体是相对于补充而言的,有主体必然有补充。没有补充,也就用不着讲什么为主体了。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就只能是补充。邓小平多次讲,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个定位十分重要,一旦非公有制经济不安于补充地位,要与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是会发生变化的。我们决不能听任这样的事情出现。

有人提出,既然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讲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地位一律平等,就用不着讲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哪种所有制经济是补充了,不要分什么“老大、老二”了。甚至提出取消所有制分类,不要讲什么公有制、私有制,不要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了,只要在中国大地上的企业都一样。这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办法,从根儿上否定了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问题了,也从根儿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了,因为基本经济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确定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基础上的。然而公有制、私有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作为不同的经济关系,是客观的存在,不是主观上说没有差别,差别就不存在了。提出取消所有制分类的人,是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者,仿佛只要他不承认所有制分类,所有制性质的差别就会消失似的。

既然按照宪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是补充,那么,就不能不承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制经济是主力军,而处于补充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只能起辅助作用。提出私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的人,实际上是想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力图使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

就在这位书记宣布私营经济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的时候,他的下属已经付诸实施了。这个省下属的一个市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时说,改革开放前那个市的公有制经济占94%,经过40年的改革,下降到了4.2%,他们自豪地称这是改革的巨大成就。媒体也作为正面事例大事报道。公有制经济只占4.2%了,还能叫占主体吗?这种“成就”显然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但不以为非,反以为是,是非颠倒到了什么程度!请问,那个地方还是社会主义的天下吗?

概括来说,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道理和宪法的规定,第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而私有制经济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并得到鼓励和支持,但它只是处于补充地位,公有制经济必须占主体,这才能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三,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只能充当发展经济的辅助力量,不应该成为主力军。

不能说私营经济将始终存在,更不能说它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的人,一点辩证法都没有,也一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都没有。按照辩证法,任何一个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始终”存在、永恒不变的东西,世界上找不到。这个规律,怎么到私营经济那儿就不存在了呢?为了使私营企业主“安心”,连辩证法的起码道理都不讲了。这不荒唐吗?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私营经济,也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它绝不是始终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取代封建主义的时候,也就是在它上升阶段,确实起过巨大的积极作用,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充分肯定了这一点。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使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化。这一矛盾决定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他们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说私营经济“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的人,实际上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永远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主张资本主义永恒论。这种资本主义“万岁”的言论,难道符合马克思主义吗?

应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之所以具有积极作用,并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不是因为它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存在的,而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十三大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根据就在于此。请这位书记重新读一读十三大报告吧。

那么,私营经济的未来是怎样的呢?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做这样的預测;第一,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变化,私营经济将继续得到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意味着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也要发展。说私营经济应该“离场”,那是不符合国情的错误观点。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营经济在绝对量增长的同时,比重将会下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公有制经济将得到更快的发展。如果生产力发展了,公有制经济却削弱了,萎缩了,甚至私有化了,这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早晚要受到规律的惩罚。违背客观规律的这种蠢事,我们决不能干。第二,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总是要向较高级阶段发展,最终要过渡到共产主义去。不要用僵化的、凝固的观点来看待社会主义。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生产关系,要巩固,但是不能强调过分。”“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巩固它,但是这种巩固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永远地巩固下去。认识不到这一点,反映这种制度的意识形态僵化起来,人们的思想就不能适应新的变化。”苏联的教科书提出彻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读到这里时说,看到“彻底巩固”四个字就很不舒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应该这样分析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因素并存、相互矛盾和斗争的社会,是一个过渡性的社会,不能把它凝固化、永恒化。总不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万岁吧。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要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私有制经济是会逐渐减少的,到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灭私有制。这个前景是可以预见的,也是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共产主义,这个“产”是指生产资料,这个“共”是指公共占有,共产主义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就是消灭私有制。我们入党时宣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就是为消灭私有制、全面实现公有制奋斗终身。当然这是未来的事,但我们眼前所做的一切,都是朝着实现这一目标迈进的一步。忘记这个目标,就会堕入机会主义泥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鼓励、支持私有制经济发展,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而不是把私有制经济永恒化,把它看作是“始终”存在的东西。

总之,“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经济的主力军”这一论断,既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宪法。不能不认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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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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