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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事件的两个要害问题 —评新华社和《焦点访谈》的歪曲报道

作者:郝贵生   来源:红色文化网  

 周秀云事件的两个要害问题

评新华社和《焦点访谈》的歪曲报道

郝贵生

笔者114日就太原警察暴行导致农民工周秀云死亡事件分别写了两个评论。如果说当时事件的详细过程还不完全清晰,随着有关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16《新闻6+1》节目和111《面对面》节目之后,其事实过程更加清晰、确凿,证明了原有的基本事实结论完全是正确的,同时太原公安局长也就该事件向全国媒体和受害人公开进行了道歉,唯一未做最后结论的就是周秀云尸检结果。然而新华社116报道和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却推翻了已经基本事实清晰的该事件原因、过程及结果,由此引发整个媒体和网络一片哗然。谴责和声讨新华社和《焦点访谈》的声音越来越高,但也有少数人竭力赞扬这两篇报道,认为其“恢复了事实真相”,农民工被打及周秀云之死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把农民工称之为“刁民”,是“素质低下”,周秀云为“泼妇”,是“撒泼在前,警察执法在后”。固然一个事件出现之后,不同立场、不同思维方法的人结论不同,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出现两个国家媒体与之前多数媒体截然不同的报道呢?其本身就与新华社1229报道、中央电视台16《新闻6+1》节目和111《面对面》节目也自相矛盾、自己抽自己耳光呢?后面这两个报道不仅仅是社会上一部分人的见解,实质也是太原和中央某些官方人士对该事件的基本认识。如果按照这种认识定性处理整个事件,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不可能真正依法治国,也不可能真正找到出现这次事件背后的真正根源,不可能真正总结经验教训,也不可能防止类似事件继续发生。

一、两个报道的要害问题是什么?

那么,新华社116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究竟错在什么地方?笔者认为,其有两个极其重要的要害问题。

    第一个要害是回避和根本否认整个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讨薪”问题

这两个报道与以往报道的最主要区别是否认“讨薪”的客观事实,而单纯界定在“治安纠纷所致”。它们的理由是直接引发事件的导因是几个农民工要抄近路绕道回居住地,但未带安全帽遭到保安阻止引发冲突。一是举出负责王志友班组的工头周理品的介绍,所欠工钱,之前已支付1.3万元,当天上午又支付6000月,余下已约定15日全部兑付,所以不存在继续“讨薪”行为。二是标出工地地图,说明农民工是要绕道回居住地。三是工地有规定不带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由此否认该事件与“讨薪”有任何关系,且完全由农民工违反戴安全帽的规定挑起的。笔者认为,这三个所谓“事实”根本不能推论出否认农民工“讨薪”的客观事实。一是周理品的说法说明“欠薪”仍是事实,且这个“约定”只是周单方面说法,并没有得到农民工认可。农民工继续留在太原唯一的目的就是“讨薪”。二是工地地图表明农民工从工地穿行并不比工地外近多少,任何正常人绝不会由此而与保安发出如此激烈的争吵和冲突。三是农民工外出不可能带安全帽。如果真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安全,完全可以把保安室的安全帽暂借农民工,不也发生不了冲突吗?但事实是保安既不借安全帽,也坚决不让农民工进入工地。农民工指出当时工地已完全停工,保安自己进入工地就不带安全帽,且农民工头一天进工地也没有带安全帽。由此,保安以“带安全帽”为由完全是借口,阻止进入工地“讨薪”才是背后的+真正目的。《焦点访谈》为了说明工地有带安全帽的规定,播放记者采访过程中甚至加进了工地的广播声,被采访的保安也带着安全帽。记者采访时工地时早已停工,怎么会有广播声呢?节目播放现场录像时,保安本身就没有带安全帽,更没有广播声。这不完全是《焦点访谈》造假吗?同时要查明农民工进工地的直接原因究竟是什么,必须是冲突双方的共同证言,而“焦点访谈》中只见保安一方的说法,而无农民工的证词。画面虽有王奎林,但播放的只是说工地当时已停工,不需要带安全帽进入工地。并没有承认只是因抄近路而要通过工地。而《面对面》节目主持人董倩采访王奎林较详细地叙述了冲突的具体原因就是因“讨薪”而不准进入工地。《焦点访谈》没有举出任何事实反驳王奎林的叙述过程。

第二个要害是主观认定派出所警察一介入冲突采取的任何行为都是正当“执法”行为,农民工的任何正当反抗都是阻挠“执法”,由此推论周秀云之死自身有不可推卸责任。

《焦点访谈》把整个事件逐步升级的原因表面上归结为警察和农民工双方,实质主要是归结为农民工。在整个节目中,从警察一来到现场,就把警察所采取的任何行为都认为是正当“执法”,农民工的任何反抗都是阻挠“执法”。正因为农民工“阻挠执法”,所以才有农民工被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才有周秀云的“非正常死亡”,才有警察的“恶意的报复心理,知法犯法,对带回派出所的王友志、李康等人进行殴打。”这是典型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我们先抛开整个事件起因是“讨薪”还是“抄近路”,无论什么原因当保安和农民工发生肢体冲突后,保安招呼警察来。如果派出所警察来到现场真正是正常“执法”究竟应该怎样做呢?最起码一是要平息冲突,二是询问冲突原因,对有严重过错一方批评指正、甚至拘留。三是若一方继续武力威胁,可采取强制措施,戴上手铐或带回派出所。但即使从《焦点访谈》播放的全过程,也可以看出,派出所的四个警察整个过程完全不是执法,而是违法。正是警察的这种“违法”行为,才是导致整个矛盾升级和恶果的根本和唯一原因。

警察一到现场,片面听取保安一面之词后,就立即断定农民工是“犯罪嫌疑人”,就态度极其蛮横要求农民工拿出身份证。农民工谴责之,且马上断定其“妨碍执法”,马上继续“执法”,其中一名警察挥手扫中了王奎林的面部”,且用手铐强行给农民工戴上带到派出所。周秀云竭力阻挠,与警察撕扯在一起,又是“妨碍执法”,于是对周秀云也继续“执法”,“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为了继续掩盖警察的粗暴行为,《焦点访谈》假惺惺地认为警察“执法”过程中也有不妥地方,如报道中轻描淡写批评警察“简单草率的认定”、“混乱中,有警察强行收走了一部拍视频的手机。”(实际是没收了11部手机,报道这里既没有讲清这一事实,更没有对此给予任何谴责)甚至还假定说:“此时,如果回到派出所,警察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当事人配合警方说明情况,事态仍不至于恶化。遗憾的是,双方都已失去了理智。”但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可以看到,这里表面是谴责双方,实质仍是主要谴责农民工,指责农民工不配合警方“执法”。且借一位所谓“现场围观的过路人”看到当时的情景说:“他(王友志)上车以后,周秀云就坐到警车开门的底板上,就是阻挠不让警察走。警察过去让她下车,她一直不下车,最后警察拽了一下她的胳膊。拽下来以后,()又带头撕扯那个警察。” 这不就赤裸裸地暴露《焦点访谈》完全是指责农民工“妨碍执法”而促使事态升级吗?由此推论出出周秀云之死农民工特别是周秀云自己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吗?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盗逻辑。笔者读到丑牛同志在王文军踩住周秀云头发的照片中把警察臂章的国徽符号改为纳粹符号,也使笔者想起一切强权势力、反对派和侵略者的荒谬逻辑。记得上世纪90年代,著名作家梁晓声接待一个日本青年访华团时,其中一日本青年谈到侵华战争时说,日本人到中国的目的是建立“大东亚共荣圈”帮助中国人的,结果遭到中国人的袭击杀害,自然日本人就得还手自卫,也杀中国人啦。这就是存在于部分日本人头脑中顽固不化的强盗逻辑。美国对世界弱小国家实行霸权主义不也是这种逻辑吗?此事件中明明是警察直接“违法”在先,农民工合理反抗在后,却颠倒是非,把农民工反抗看作主因。这与日本人的逻辑有本质区别吗?与中国历代统治者残酷镇压农民起义的逻辑有本质区别吗?与美国霸权主义逻辑有本质区别呢?《焦点访谈》中甚至把警察在派出所继续殴打农民工也看作是警察“恶意的报复心理”,言外之意是说,由于农民工“妨碍执法”,撕扯警察,所以才有警察报复心理,责任又归结到农民工身上啦。事实是这样吗?即使农民工和周秀云顺从警察所谓“执法”,被带到派出所后,仍然会遭到严重的殴打。类似全国所谓“犯罪嫌疑人”被带到警察机关遭到“刑讯逼供”的事例还少吗?

关于周秀云死后的事情,《焦点访谈》节目最后只是简单指出,周秀云送到医院,医生宣布“临床死亡”即结束,而没有报道派出所采取的处理该死亡事件的任何行为。任何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此后究竟应该怎样“执法”,即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押,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14日凌晨才知之被害人家属死亡一事,并许诺赔偿若干元私了此事,且派人盯梢和监控被害人家属。这难道不是继续“违法”吗?1220那张照片网上疯传后,仍未引起太原执法部门的重视,个别警察甚至散布这张照片是假的。直至1225太原有关部门才迟迟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30日宣布逮捕。检察院在确定哪些警察殴打农民工一事上竟然要求被害人辨认该派出所之外的其他100多名警察,这叫做“执法”吗?当遭到受害人质疑后,个别检察官却解释说:“我们办案有程序,要有(真伪)比例。”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由此可以看出,周秀云死后的执法机关的一系列行为还在继续“违法”。但是《焦点访谈》却只字不提。这就是国家媒体对全国人民极其关注的这一焦点事件做出的“真相”的客观报道吗?这难道不是蒙骗全国人民吗?这究竟是为什么?

二、两个报道为什么要歪曲这两个要害问题?

这两个报道的出现,绝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主持人的个人问题,正如本文开头指出的,它实质是反映太原和中央某些官方的观点。那么官方为什么要歪曲两个要害问题?共产党领导的两个主流媒体为什么要做出如此荒谬的结论蒙骗全国人民呢?

第一回避和否认中国当代大多数社会问题的最终经济根源就是改革进程中的私有化和市场化

周秀云事件是个别,但又是一般,它是整个中国目前社会矛盾逐渐激化的一个典型实例。“欠薪”、“讨薪”现象的普遍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化、市化场的改革方向。笔者在第一篇文章中已经详细阐发之。从这个意义上说,周秀云之死的第一个罪魁祸首就是私有化、市场化。如果真正承认周秀云事件与“讨薪”有直接关系,必然促使人们深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讨薪”现象?由此促使人们对这种改革方向、改革路线可能的质疑和否定。这恰恰是当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为达此目的,于是就千方百计割断与“讨薪”的内在联系,把事件定性为纯粹孤立的“治安纠纷”,且直接原因又归结为农民工的法纪观念上,而彻底撇清与企业的任何关系和责任。去年8月发生在江苏昆山的爆炸事件归根结底是错误的改革开放理论和路线的产物(见笔者拙文《昆山爆炸案深层次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但是国家安监总局、主流媒体特别是国务院最终处理该事件时仍然只是定性为纯粹的安全生产事件,与昆山扭曲的招商引资路线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整个社会是非、美丑、善恶颠倒的又一个典型缩影。

矛盾是普遍的。人类社会最普遍的矛盾就是始终存在真理与谬误、善良与丑恶的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阶级社会里受阶级立场、文化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方法等因素的制约。不同阶级对同一社会现象的真假、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和结论是不同的。如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权力剥削压迫劳动人民就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真理,其整个文化观念的核心就是为这种统治压迫剥削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和思想支撑的。与此劳动人民从处在受剥削压迫地位的立场出发,必然批判和反抗这种制度及其文化观念。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崭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文化逐渐占主导地位。因此在判断社会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和行为与旧社会发生了质的根本的变化。因此才有建国前三十年良好的社会风气,才有电影《今天我休息》中的人民警察的形象,才有为了61个阶级弟兄的阶级情感。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风气全变了、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全变了,导致对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几乎所有的事实真相和价值判断都存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认识。中国当今社会愈演愈烈的官场腐败就是整个社会风气和是非善恶美丑标准彻底颠倒的集中和最高表现。就连一个极其简单的普通民工被警察致死事件的客观原因、过程的都存在如此对立的认识,恰恰就是整个社会是非善恶美丑标准彻底颠倒的一个重要的、典型的表现和缩影。就连社会声望极高的《焦点访谈》在这一事件报道中也是非不清,黑白颠倒。联想到上海杨佳案、内蒙古胡格吉勒图案、薄熙来案,一些权力和执法部门连一些最基本的事实真相判断都如此荒谬,谈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上层建筑领域里部分领导权已经丧失。

毛泽东进北京之前,就开始忧虑党和国家政权的变质变色问题。他晚年相当多精力、理论和实践都放在如何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本来他生前党内变质变色的苗头和倾向已经出现,个别领导权已经丧失,但当时全党的警觉性相对较高,从总体上党和国家的基本权力还掌握在无产阶级革命者和人民手中。但伴随着他的理论与实践的彻底否定,其各种反马克思主义、各种剥削阶级文化如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样,迅速泛滥、蔓延开来。其最大的危害之一就是党内大大小小的刘青山、张子善、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式的人物成批成批地出现。这些人外表上还是共产党的各级领导,但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头彻尾剥削阶级化了,立场和阶级情感完全转移到少数人的立场方面去了。这种状况就是毛泽东早就担心的党变质、国变色问题,就是中国当代极其多的各级权力已经不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手中。他们不是在替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而是为少数人服务。太原警察如此暴行绝不单是王文军个人问题,而是整个太原公检法系统甚至太原政府的问题。最近山西和太原揭露的腐败分子如此之多就说明了这些人掌握的权力彻底变质了。那么还没有被揭露的那些人就敢保证不是变质分子吗?从太原有关部门把周秀云事件与“讨薪”完全割裂开来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他们的权力性质已经改变了,已经彻底站到人民的对立面了。《焦点访谈》节目做这样的报道确实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之外。但笔者坚信,这绝不是敬一丹和采访记者的个人问题,其背后是掌握舆论工具的某些权力人物干预的结果。也就是这些权力人物掌握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已经不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这些人利用手中已有的权力,不是为大多数人根本利益服务,为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服务,而是为代表少数暴富起来的人的利益服务,为私有制服务。这就是出现这两个报道背后的政治根源。所有这些事实再一次证明了毛泽东晚年理论与实践的无比正确性。

第四,扭曲、错误的 “依法治国”理念导致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的决议确实重要。但笔者希望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依法治国”喊了三十年了,法律条文翻番增长,导致的结果却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甚至出现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当多的主管政法和公检法系统的领导者都变成了违法的腐败者,这究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理论错误:第一是“法律至上”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就是把“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万能化,也就是把一切社会问题的最终根源归结为法律不健全、法律执行不力,因此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就是“健全法律、完善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执行力”。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唯物史观社会基本矛盾原理的错误的思维方法。唯物史观的社会基本矛盾原理认为,社会的基本构成是社会的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区分为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出现和解决都不能离开其它各种社会因素,各种社会因素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同上层建筑的其它部分共同都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也受思想上层建筑的影响。固然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极其之大,但它不是最终决定作用,更不是唯一作用。鼓吹“法律至上”思想既是形而上学,也是唯心史观。第二是以超阶级的“普适价值”为“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制定和执行任何法律内容都必须有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人制定的法律内容和对法律的执行力是根本不同的。只有真正具备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权力者才能真正尊重社会主义的法律、执行法律。即使法律的内容是社会主义的,但由于立场和阶级利益的变化,必然对社会主义的法律条文主观地、选择性地执行,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甚至歪曲、篡改、错误解读法律条文。被判死缓的腐败分子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在位时给其子一封信中说:“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都不是必须严格遵守的,确切地说,执行起来都是可以变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制订者从没想到要用这些来约束自己,而是想约束他人。但你要知道,这些不是人人都可以违反的。什么时候坚决遵守,什么时候偷偷违反,让谁违反,要审势而定,否则宽严皆误。”这可以说是一切变质的权力者对待法律的共同态度。但就是这样一个“法律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基本观点,几十年来领导人讲话和重要文件中几乎没有出现过。这些人的“依法治国”的所谓理论依据实际就是否认阶级观点的“普适价值”的法学理论。以这次周秀云事件为例:如果警察来到现场真正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执法的话,首先必须认真听取矛盾双方冲突的真实过程和原因,耐心做劝说工作,批评错误者,帮助困难者。有必要拿出手铐解决如此简单的群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吗?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其显然的出发点和立场就完全站在首先“违法”的工程部一方。这不是“执法”,而是“违法”,同时也就必然把把农民工反抗他们的所谓“执法”行为看作“妨碍执法”,进一步加重农民工的罪责,且继续加重“执法”,由此导致矛盾继续升级。如果不是那张照片被曝光,整个事件很有可能完全被掩盖,那些致民工死亡的违法警察则受不到任何法律制裁,更不会有市公安局长向媒体和受害人道歉。我想此类事件全国一定有许多。这就是拿着人民血汗钱的国家执法部门的所谓“执法”行为。这种所谓的“执法”行为不仅不利于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而且成为加剧矛盾激化的催化剂。因为他们的这种所谓“执法”实质是执他们头脑中的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法”,是借“执法”为名行专政人民之实。而新华社和《焦点访谈》的所谓报道就是站在这些已经“违法”的工程部门和完全“违法”的警察的错误立场上为其辩护和开脱,且把罪责归之于农民工身上,变相地不也是专人民的政吗?

四中全会《决议》已经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指导“依法治国”,但笔者至今也没有看到官方和主流媒体发表过一篇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即阶级观点指导“依法治国”的讲话和文章,仍然停留在空洞地、抽象地谈论“增强法律意识”和强化“尊重法律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这样下去,丝毫不能制止“违法”现象特别是权力者“违法”现象的继续发生。讲阶级观点,就必须讲中国当代社会仍然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仍然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某些领域、部门资本主义复辟的客观事实,就必须讲两个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对立的焦点和核心就是为什么人的问题,讲领导者的世界观改造即“斗私批修”问题。也就是必须回到毛泽东的继续革命理论的轨道上来。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真正回归,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周秀云之死事件还会继续重演下去,类此《焦点访谈》这样的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还会继续为当权者和执法机关所谓“执法”实则“违法”的行为继续辩护和开脱,继续直接间接把自己变为对人民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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