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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高级记者:中国要严惩“洋腐败”

作者:丛亚平   来源:红色文化网  

新华社高级记者:中国要严惩“洋腐败”
 
 2006年02月10日 10:39:1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丛亚平(新华社高级记者、评论员) 

    “全球化”、“跨国公司”这些色彩斑斓的名词曾给多少中国人带来无限的憧憬。然而在这些光环下也露出了许多阴影。

    外企行贿已成扩张“潜规则”

    一家IT行业跨国公司的经理王先生在经历一番周折、花了15万元公关费后,最终仍然没有拿到想要的项目,原因是另一家跨国公司在竞争中支付了更大的“代价”。

    外企行贿,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生存的“潜规则”。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客户经理们来说,王先生的公关策略再寻常不过。国外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王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应的中国法条。

    去年12月4日,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彭木裕涉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木裕被指控受贿的事实是:沃尔玛昆明公司给彭木裕夫人送礼10万元,因为彭木裕在沃尔玛昆明公司成立审批过程中给予了帮助。

    去年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索尼6个型号30个批次的数码相机均不合格的通报。当晚,浙江不少报纸的负责人都接到索尼公司公关人员的电话,以大量订阅该社报纸为条件,要求不报道这则通报。然而大部分媒体抵御诱惑仍然报道了索尼问题相机事件。

    这还只是小小不然的手段,比这种贿赂力度大得多的跨国公司“公关”手腕,几乎每天都在各地、各领域、各阶层发生着。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都能经得起这样的“公关”诱惑。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只是因为在美国被人起诉涉嫌受贿百万美元以上,才掀起了重重黑幕的一角。

    当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中国市场视为战略要地,行为特点就变得具有十足的中国味道。“本土化不仅是商业策略,还包括与人沟通、与社会环境相融合等很多方面。目前,中国市场环境没有完全法治化,跨国公司通常会选择‘为获得更多利益而付出较少成本’的策略,而其最通常的表现就是——贿赂。”一位来自海外的律师分析。

    据媒体揭露,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国外公司涉嫌贿赂的腐败案件达到1500余件,比前一年增长20%。

    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比如,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相关人士;赞助公关对象组织的论坛和研究活动;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送公司股份;或请官员出国考察、休假;或将行贿资金帮其立帐号放在国外银行。一些外企还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或者待其从官位上退下来后视其过去所做的贡献让他在旗下公司任职;或以很高的薪金待遇让政府要员的子女亲属在外企任高官,利用他们的背景以及关系打通各种关节,获取非正常利润。

    施小利以得大回报

    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中,不少跨国公司通过贿赂,便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被贿赂者通常掌握着信息、政策、项目等巨大的权力资源,可以批土地、批项目、批资金、定政策、批优惠条件,甚至影响法律的制定、影响招标的结果、影响巨额的政府采购订单……。这种权力由于民主监督不到位,所受制约少,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在一些跨国公司看来,在中国市场,谁攻占了权力,谁就能获得超出公平市场的巨额利润!

    通过种种贿赂手法,跨国公司和外企得到了巨大的回报:政府合同和订单;大工程项目的取得;土地资源的廉价出卖甚至白送;甚至让官员帮助外国公司压低中国工人工资;一旦出现问题可逃避监管和惩罚;贿赂还用来加速政府审批的速度。

    经济学家们已经指出,经济领域内多样化、隐蔽化的腐败行为,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中国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但是并未对这些行为后果做出更详尽的解释,也缺乏对违法者的具体的严厉的打击措施。

    一些跨国公司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在严明的法律制约下,还算规矩,然而当他们到了中国这样一些发展中国家,在部分权大于法、腐败横行的地区,他们迅速转变了行为方式,他们开始大肆行贿,收买政府官员,收买一切权力能通行的地方。甚至企图影响我国一些行业规则的制定。
 
    更应严格追查“洋腐败”

    之所以说反对“洋腐败”显得更为急迫,是因为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比起中国的小公司,他们的资金实力要强大百倍,他们的行贿技巧和手段要更高明;他们的胃口也更大,对于中国市场的占领、对于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于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而我们相当一些官员出于洋奴心态,也更愿意受洋贿、做洋买办。因此,洋企业搞起洋腐败来,对于中国的损害也更大!

    而最糟糕的是,这些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一向以维护法律、公正、民主、监督为理念,然而当他们发现在中国的土地上,当权力腐败能使他们以最小的成本(贿赂少数人)获取最大的利益空间时,他们便摒弃了所有那些光辉的理念,转而帮助掌权的官员一起“固化”中国的权力垄断体制,而贪官们也在这样的腐蚀中大得其利,愈加抵触对于权力制约的任何改革。

    当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民主决策又不到位,运行过程又不透明时,政府机构中的权力人员成为单独决策人,也就必然成为中外企业腐蚀者的猎食对象。而我们的不少官员甚至十分享受这种猎食,乐意被捕获,因为这种巨大的寻租空间使他们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收获。

    正因为“洋腐败”对我们的国家有着更大的危害, 所以,中国对“洋腐败”有必要进行更严厉的打击。

    我们看到韩国检察官去年起诉美国IBM公司向韩国官员行贿犯罪,但我们至今很少看到有中国企业或检察部门起诉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韩国对此案的重视,是因为他们明白如果不严惩这种腐败行为,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韩国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尊严。这种态度值得我们借鉴。

    但是,由于外资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政绩(不科学的政绩考核标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加上权商双方的利益勾结,跨国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由于得到地方政府官员的袒护而得不到应有的追究。
   
    去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一份处罚报告称:美国DPC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由于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规定,DPC公司被罚缴纳404万美元的罚款,同时缴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

    行贿者在中国违法犯罪,却在美国被惩处,这多少有点遗憾。假如天津德普公司的行贿行为,不是被其母公司举报,不是被美国司法部发现,那么,我们能否及时发现?发现后我们能否依法处理?这些是非常值得我们思索的。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郑良芳提出,应十分警惕防范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借黑箱操作参与政府采购、土地买卖、规避税收等灰色牟利行为。

    其实,当我们看到有些地方土地过于廉价地向外资企业出售;税收过于不公平地向外资企业倾斜;当看到某个项目、资金、政策、法律、标准、招标、巨额订单等过于向跨国公司倾斜时……,我们难道不该问一个为什么吗?  建议中国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同时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加速我国的反腐立法进程,尽可能地利用《反腐败公约》“预防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同时建议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等,而应考核有是否当地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协力督促对政府权力的监管,在制定政策、法规、分配各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   

    总之,对自己的国家和百姓怀有一点爱心与责任感的人,都不会坐视、容忍国内外的不法分子借腐败之手扰乱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挖空我们的国库和民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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