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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维:论人权的实现

作者:潘维   来源:红色文化网  

在“第七届中国与德国人权对话会”上的发言

2005年10月28-29日,北京

论人权的实现

潘维

一.人权:玫瑰与玫瑰刺

  在我们今天生活的这个世界,“人权”是最美丽的政治概念之一,如同“自由”。然而,美丽的概念经常被当作工具、甚至武器。世界的主流媒体和西方的政治家们经常谈论“人权”,但他们不谈自己国家的人权问题,而是谈共产党国家和第三世界的人权问题。“人权”经常沦落为指责甚至支配他国的两种廉价工具:(1)在目标国家煽动、甚至操纵政权更替;(2)在本国促成公众对目标国家的偏见,从而获取他们对本国对外政策的支持。今天世界上发生的种种强权政治,比如攻取战略要地,掠夺他国财产,在他国草菅人命,建立傀儡政权,哪一桩不是在“人权”的美丽招牌下进行的呢?

       美丽的概念本身是美丽的,否则不会有魅力。玫瑰是美丽的,但玫瑰刺不美,还会伤人。如果您真诚希望把玫瑰花的美丽带给自己的朋友,您会先除掉花枝上的刺。如果您认为我们必须付出满手鲜血的代价才能享受玫瑰的美丽,享受同您的友谊,那么,出于礼貌,我们会戴上厚厚的手套,去接受您送来的玫瑰,去与您握手。请不要责备我们不懂礼貌,或者不懂得欣赏玫瑰。以花朵为诱饵故意送来扎手的刺,才是粗暴无礼。

       我想在这里说明,人权的理想是美丽的,但人权的实现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个先进或者落后观念的问题,人权的实现要靠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逐渐进步。以花朵的美丽为名,诱使、甚至逼迫别国接过玫瑰刺,是很不礼貌的。我们都明白:带“人权”标签的炸弹是炸弹,不是“人权”。

二.人权:不完美现实中的完美理想

       “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这些权利由《宪法》明文规定,就成为公民享有的法权。

       谈论抽象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件非常美妙的事情。在“人权”这一抽象概念中寄托了每个“人”对“社会”所抱有的几乎一切美丽的期盼。这些期盼中的绝大多数拥有绝对的正确性,也就是道德性和普世性。“公民基本权利”不是相对正确,而是绝对正确。这些绝对的理念给我们指明了社会进步的方向。

  然而,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包括发达的富裕国家在内,法定的抽象人权,尽管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也依然是理想而非现实。根据美国城市与住房发展部(HUD)的统计,截止到今年六月,美国有72万人无家可归,流浪街头(《今日美国》报,10月12日)。对他们来说,所谓“基本人权”是空话。我们希望平等,从法律上规定人与人的平等。但雇员与雇主是明显不平等的,打卡上班的人与大股东是明显不平等的,有工作的人和没有工作的人是明显不平等的。于是我们规定,工作是人的基本权利。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明显导致工作机会的不平等。于是我们规定教育机会的平等。但是,穷人和富人在教育机会上是明显不平等的。最终,我们会发现,人与人天生就有很多不平等。很遗憾,所谓“人生而平等”不是事实,也不可能是事实。婴儿天生与其父母不“平等”,连这婴儿获得生命的权利,也附属于其母亲堕胎的选择权。因为社会有种种缺陷,我们才产生了美好的理想。正因为现实世界里存在种种的丑,我们才欣赏和追求抽象的,理念中的美。换言之,我们对美好“权利”的理解来自社会,来自社会的缺陷。一尘不染的玫瑰花是绝对的美,但这美来自肮脏的土壤。上帝是人创造的。人们认为现实世界不完美,就要创造完美的上帝。

  不仅如此,人权概念本身就充满矛盾和悖论。人人享有生命权,因此,胎儿享有出生权。但是,胎儿的出生权与其母亲选择堕胎的自由权是矛盾的。再比如,民族应当有自决权。如果印度可以脱离英国独立,为什么北爱尔兰不行?如果加拿大可以脱离英国,为什么魁北克不能脱离加拿大?推到极端,我就可以在德国的某个森林中买块地,建栋房子,然后宣布独立,不再向联邦政府纳税。按照自决的逻辑,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可以免于类似俄罗斯与车臣的悲剧。把民族自决权推到极至,就是所有人的生存权陷入危机。权利概念来自社会现实,但社会的现实却充满了矛盾和悖论,因此,人权概念里也时常出现悖论。实现我们的理想,不能不考虑具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于是,我们就“人权”的定义、内容、乃至轻重缓急的次序进行激烈的争论。

  然而,我们的争论并不排斥我们之间的共识:基本的人权来自不完美的现实,总体上是完美的理想,是我们共同的渴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我们对上帝有些许不同的认识,但我们都承认:上帝代表绝对的善,代表完美。这些绝对的理念给我们指出方向,激励我们推动社会进步。

三.西方人权的进步:发展的原因还是结果?

       在富裕、发达的西方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程度上大大优于贫穷、欠发达的社会。这是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然而,人权的实现是富裕发达的原因还是富裕发达的结果?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为“公民基本权利”而进行的斗争是推动西方社会发达的原因。然而,在第三世界,在我们中国,在我们饱尝过欺负和压榨的人民眼里,帝国主义掠夺和殖民主义的压榨才是西方和日本发达的主要原因。

  没有美洲、非洲、亚洲的资源和财富,没有向那些未开发地区的移民,没有对当地土著居民的掠夺和杀戮,无论采用什么政治制度,也不会有欧洲的今天。如果今天要求欧洲以外的数亿白人都回欧洲定居,无论采用什么政治制度,欧洲也会出现人均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看上去大概与中国差不多。没有欧洲,美洲、非洲、亚洲至今还会很落后。但是,没有美洲、非洲、亚洲,仅仅靠促进“公民基本权利”,欧洲不可能变得如此富裕和发达。

  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追溯:为什么近代的欧洲有能力征服和殖民美洲、非洲、亚洲?回答可以是如此之滑稽:因为近代的欧洲在促进基本人权方面的进步。这种滑稽的回答,已经从西方的主流媒体传向了世界,传向了中国。

  然而,历史原因的链条不能被割断。没有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制,就不会有中世纪的封建制。没有中世纪的封建,就不会有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近代的欧洲,不仅有人权思想的扩散,更有丑恶的原始资本主义的兴起,有征服其他民族和部落的帝国主义,当然还有导致尸横遍野的两次世界大战,还有冷战,还有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的确立,还有发生在我们眼前的,包括俄国在内的衰落和贫困。

  在西方,促进人权的斗争还是阶级斗争的一部分,是一些社会集团对另一些社会集团的斗争,是阶级斗争的外衣。那些阶级斗争在西方逐渐变得平和了,因为西方流过很多血,也因为近代以来直至今日,全球其他地区在为西方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持续地流血。这里包括伊拉克人民的血,包括前南斯拉夫公民们的血,也包括前苏联境内各族人民因内战而流的血。如果没有这些血,不会有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优势。

  第三世界国家,包括今天的中国,无法重新走一遍西方走过的道路。奴隶制、封建制,掠夺性的原始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乃至新帝国主义。想走也走不了,因为西方至今是最强大的阵营。因此,我们指望在西方制定的现有规则下,缓慢地求自主,求发展,改善中国的社会。

  “发展”不一定能得到权利,但不“发展”,权利是句彻头彻尾的空话。发展不是靠宣扬“公民基本权利”而得到的。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基础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才获得现实性。

  如果不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而是拿西方现有的公民权利标准来批评和要求我们落后的社会,甚至以“人权”为借口,进一步压迫和压缩我们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那是以送花的名义送刺。

  武器和人权一道贩卖,出口时宣扬贸易自由而进口时实行贸易保护,拿贴着人权标签的炸弹去摧毁人的生命,这是送花还是送刺?

四.中国人权的进步:以集体的共同发展为准绳

  人权的实现以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为基础。发展不是指个人的发展,而是集体本位的,社区集体的发展,是全社会的发展、是中华民族整体的自主和进步。怎样判断人权在中国是否得到实现?最现实的标准在于是否促进了社会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换言之,人权实现的程度,要在社会的集体功利效果中判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与边沁、卢梭、黑格尔等欧洲先哲们的观点是一致的。

  总有人声称: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人”天生就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如果你认为饮水是生命权的基础,拥有饮用水,拥有干净的饮用和卫生用水,并不是个人天赋的权利,只有集体的共同努力才能办到。我们学院的学生们去贵州省山区做社会调查,发现那里的村民们每天要走很远的路去取饮用水。政府把自来水管道铺到村边。村民只要负担入户管道费就能喝上自来水。然而,只要有一家村民不同意承担管道费,一个村的男女老少都喝不上自来水。这是中国农村落后地区基本人权状况的缩影。

  公民的人格是一种社会存在,是社会法律和伦理制度给予人们的地位。自由的实质并不是个人的意志和行动自由,而是一种社会道义价值,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并在程度上与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相关联、相匹配。

  无视个人行动自由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认为空谈法理上的自由人权就能促进和保障人权,既违背历史,违背西方和东方的历史,也违背现实,违背西方和东方的现实。宣扬这种看法,若非天真,就是阴谋。人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社会的共同进步是每一个公民人权的根本保障。

  当我们的人民不能拥有干净的饮水和充足的卫生用水,当我们60%的人民没有能力组织起来,组织起来把住宅与猪圈分离,去建设有现代卫生条件的住房,让孩子们享受9年制的教育,让生病的获得医疗救助,让年老的有安全的收入,那么,解决贫困问题,解决社区共同发展和进步的问题,就是最大的人权问题。

  如果因为某种“政治维权”活动导致中国各地社区的分裂、人民对彼此行使暴力,扰乱了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那么,这些活动并不促进中国的人权,而是构成中国人权进步的障碍。社区分裂和崩溃了,就谈不上和谐的生产和生活,也就无所谓社会进步。在这方面,欠发达地区流的鲜血还少吗?在这方面,西方社会有良知的人们应当为本国在那里挑动的“人权活动”感到羞愧!所以,我坚持以社区集体的和谐与进步为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现实标准,坚持以社会整体的和谐与进步为我国人权事业进步的准绳。

  

五.对实现人权的主要威胁

       在中国,如同在几乎所有的第三世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威胁来自社区难以组织起来,来自散漫。没有社会组织的能力,就难以发展;没有社会的共同发展,就很难保证法定权利的实现,就不可能促进人权的进步。

  正因为组织我国社会的艰难,近代以来,中国被来自西方和日本的帝国主义所侵略、欺辱、掠夺。今天,德国完成了统一,但中国还没有。掌握着世界上最强大武装力量的一些人,出于对中国崛起的恐惧,还在企图更加分裂我们的社会,分裂我们的国家,比如针对西藏的所谓“人权活动”。

  为了发展,为了获得国际关系中的安全,中国的社会不能分裂,必须组织起来求发展,以保障国内各族人民的团结,保证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和谐。我们深刻地了解,促进公民个人基本人权的口号可以是工具和武器,正如我们不会忘记在赫尔辛基关于人权的协议,正如我们决心避免南斯拉夫和苏联的悲剧。

  谁来保证这和谐?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基层社区三方面的协调一致,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们的公民中建立社会责任意识,在全社会维护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促进集体的人权,就是我国维护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根本路径。

  小农的自由经济、家族主义,是我国两千多年传统社会的主旋律。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是我们从近代西方进口来的。对于今天我国的自由小农而言,西式的打卡上班和社会纪律,是一种现代奴隶制,是严密的现代社会组织形式。因此,空谈个人权利并不能使我国获得与西方一样的发展,个人权利的希望存在于我国社会团结之中,在于团结起来求生存,团结起来求发展。在社会的发展中,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与西方走的路并没有根本的不同。

  因此,对我国社区团结的威胁,对我国社会秩序稳定的威胁,对我国发展的威胁,对我国安全的威胁,就是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威胁。

  也正因为有了上述的标准,我们能够区分玫瑰花和玫瑰刺,能够判断友谊和敌意,能够指出贴着人权标签的炸弹是炸弹而非人权。也正因为有了上述的标准,我们知道,那些最关心别国“人权”的人到底有多虚伪。他们以人权的名义让伊拉克的穆斯林进入了地狱,前后长达十四年。然而,这些人非但没有成为国际人权运动的攻击对象,反倒成了国际人权运动的领袖。在他们领导下,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面获得巨大成就的中国变成了国际人权运动关注的焦点。这难道不是国际人权运动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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