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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

作者:   来源:光明日报  

  人身权、财产权与每个人如何息息相关?在近日光明网联合西南政法大学推出的系列直播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侯国跃围绕“民法典: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主题,在“一直播”光明网账号为网民进行了详细解读。这场网络直播进行到一半时,单场的观看量便已突破了千万人次。

  关键词一:物权

  什么是物权?直播刚刚开始,侯国跃便开宗明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典创造了一项新的‘制度’,叫居住权制度。”在用益物权的解读中,侯国跃重点提及了“居住权”概念:“所谓居住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针对“买房后取得怎样权利”问题,侯国跃提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围绕“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属”问题,侯国跃引用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词二:债权

  针对债权概念,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指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每一份合同一旦成立,就要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合同”这个大家熟悉的词汇,侯国跃表示,“当我问及别人‘你只是偶尔跟合同打交道吗’,很多人都回答‘偶尔签合同’。但事实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等形式。因此,合同无处不在,我们每天都生活在合同中。”

  他还提到,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因此,我们要重视合同,重视其带来的权利,也要重视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

  关键词三:人格权

  如果说物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畴,那么人格权便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侯国跃在直播中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孩子可以不随父母姓吗?针对这一疑问,侯国跃以济南市民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的案例为网友进行解读。他表示,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超出了规定范围。

  另外,就“人死亡后名誉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话题,侯国跃列举了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的案例。“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侯国跃说。

  关键词四:民事权利

  梳理民法典的行文结构会发现,文内各分编中分别阐释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而在总则编以“民事权利”之名,对民事权利进行总括规定或兜底规定。“总则编对分编里没有规定的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兜底,同时也为未来立法确认权利、司法保护权利预留了发展空间。”侯国跃说。

  针对民事权利的主体,民法典的第二条提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法典制定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侯国跃说。

  微信公众号可否分割?在民法典的第一百二十七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侯国跃分享了“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在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微信公众号具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最终按照合伙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做了最后处理。

  在直播即将进入尾声时,侯国跃总结说:“民法典以权利为主线,每一个条目都渗透着权利的气息,它既是‘权利宣言书’,又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本报记者 张国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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